丞相制度的废除,虽然是对淮人权臣的一次沉重打击,但是,它又为宦官或者阉党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宦官们之所以能够形成一个利益集团,不断地获得更多的权力,由原来的对朝廷内外官僚的监视变为监控,干预政治生活的程度越来越深,其主要原因在于明朝皇帝力图在朝中大臣与宦官之间实现某种权力的平衡,以控制六部尚书或者内阁的权力,避免出现如丞相那样的可以同明朝皇帝分庭抗礼的权臣。于是,丞相制度被废除以后的“国家政务,我祖宗既设司礼监掌行,又命内阁学士共理,内外相维,可否相济”(《明孝宗实录》卷7)。形式上是太监与大学士“共理”国家事务,“然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明史》卷72《志第四十八》)。这种政治体制的运作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宦官权力的膨胀,于是,内阁或者尚书不得不对内心极为厌恶的太监委曲求全,甚至对太监低三下四。在此意义上,“明代阉宦之祸酷矣,然非诸党人附丽之,羽翼之,张其势而助之攻,虐焰不若是其烈也。中叶以前,士大夫知重名节,虽以王振、汪直之横,党与未盛。至刘瑾窃权,焦芳以阁臣首与之比,于是列卿争先献媚,而司礼之权居内阁上。迨神宗末年,讹言朋兴,群相敌仇,门户之争固结而不可解。凶竖乘其沸溃,盗弄太阿,黠桀渠憸,窜身妇寺。淫刑痡毒,快其恶正丑直之私。衣冠填于狴犴,善类殒于刀锯。迄乎恶贯满盈,亟伸宪典,刑书所丽,迹秽简编,而遗孽余烬,终以覆国。庄烈帝[10]之定逆案也,以其事付大学士韩爌等,因慨然太息曰:‘忠贤[11]不过一人耳,外廷诸臣附之,遂至于此,其罪何可胜诛!’痛乎哉,患得患失之鄙夫,其流毒诚无所穷极也!”(《明史》卷306《列传第一百九十四》)
然而,内阁集团或者六部尚书集团对于宦官集团或者阉党是口合心不合的。“口合”之所以需要,是因为他们需要临时组成联合体对付共同的政敌;“心不合”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内阁或者尚书看来,在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中,宦官不应该享有这么高的权力,而且也与儒家的政治伦理观念相违背。正是出于后一种原因,内阁集团或者六部尚书集团是会将宦官集团或者阉党视为自己的政敌的,是会与之争权夺利的。在与宦官集团或者阉党争夺权力的过程中,内阁或者尚书各自组成了集团,有时共同组成一个对付宦官集团或者阉党的联合体。可是,内阁集团与六部尚书集团之间是存在权力矛盾的。在丞相制度被废除的初期,由于内阁只是皇帝的秘书机构,并且被禁止与朝中大臣及地方官进行交往,这种权力矛盾几乎是不存在的。随着皇帝对内阁的倚赖程度的提高,内阁的权力越来越大,尤其是首辅的权力越来越大,凌驾于尚书之上,既与尚书的权力发生冲突,又与宦官的权力发生矛盾。
除了上述党派或者利益集团之外,还有言官集团及同乡官僚集团。言官本来是隶属于六部的,受尚书领导,他们最初都是较正派的。然而,作为一个群体,他们却是松散的,彼此可能会意见不一,并发生矛盾。“明至中叶以后,建言者分曹为朋,率视阁臣为进退。依阿取宠则与之比,反是则争。比者不容于清议,而争则名高。故其时端揆之地,遂为抨击之丛,而国是淆矣。虽然,所言之是非,阁臣之贤否,黑白判然,固非私怨恶之所得而加,亦非可尽委之沽直好事,谓人言之不足恤也。”(《明史》卷230《列传第一百一十八》)同乡官僚集团是一个同乡之间互帮互济、一致对外的群体。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如果说言官集团是各有各的理,各自坚持自己的立场,那么,同乡官僚集团是不讲理而只讲情的。由于同乡官僚集团以乡谊为联系的纽带,因此,不同的地域就会组成内聚力较强的集团,他们奉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原则,必要时会为了本同乡官僚集团的利益而挺身而出,不惜牺牲自己的政治前途和私人利益。
明朝党派的多样化和冲突的产生,是有深刻的原因的。其主要原因在于:
1.明朝皇帝的骑墙态度
皇帝持这种态度,也许是因为无能,也许是出于无奈,也许是有意为之。一个党派要存在,要发展壮大,在封建社会里,离不开当权者尤其是皇帝或明或暗的支持。在明代社会里,事实上也是如此。任何党派都得到过皇帝的支持,无论是浙党、楚党、齐党、宣党、昆党,还是东林党,无论是内阁集团、言官集团,还是宦官集团,都是如此。即使是成了众矢之的、气息奄奄的党派,它只要得到了皇帝的支持,就有了生存的空间。如位高权重、傲慢强势的首辅张居正死亡之后,内阁的权势已今非昔比,而继任的首辅“像申时行、王锡爵之流,他们的威望远不如张居正,手段也不如张居正老练,他们只知道唯诺因循,来取媚于皇帝,想尽方法来巩固自己的地位,造成党羽来养成自己的势力,衣钵相传,支持了十几年。庸愚的万历皇帝,他只知道儿女之情,哪知道国家的大计,尽著内阁和言官在那里暗斗。”[12]
2.重大历史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党派的多样化和冲突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最初总是与某些人对某些问题的不同看法有关。有相同看法的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组成一个党派,彼此认同,遥相呼应,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排斥异己,以求造成不凡的影响。因此,党派之间总会将历史上的疑案反复提起,其目的不在于弄清历史的真相,而在于结交同党,壮大声势,形成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明代的历史事实就是如此。如“移宫案”、“红丸案”、“梃击案”多次被言官或者士大夫所提起,多方聚讼不已,虽然谁也没有说服谁,但是,大家都变成了争论的赢者,都出了名,都变得不再是一个人在战争。可以这样说,“朋党之成也,始于矜名,而成于恶异。名盛则附之者众。附者众,则不必皆贤而胥引之,乐其与己同也。名高则毁之者亦众。毁者不必不贤而怒而斥之,恶其与己异也。同异之见歧于中,而附者毁者争胜而不已,则党日众,而为祸炽矣。”(《明史》卷232《列传第一百二十》)
明朝党派的纷争,在道德上并非都是卑劣的甚至邪恶的,其中也不乏正直的官员的参与,有的官员是抱着弄清真相的态度加入争论之中的。然而,在党同伐异的大环境中,这些官员的正直虽令人钦佩却终究无力,他们的动机甚至可能被人利用,当作了有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其结果,第一,纷争的双方因偏执而都有过错,都可以找到被攻击或者弹劾的理由,都有政治前途丧失甚至招罪和被抄家的可能。第二,纷争对于未参与纷争的其他人来说也是有害的。正如神宗朱翊钧对吏部都察院所说:“年来议论混淆,朝廷优容不问,遂益妄言排陷,致大臣疑畏,皆欲求去,甚伤国体。自今仍有结党乱政者,罪不宥。”(《明史》卷21《神宗二》)第三,纷争对于国家的害处,在于它使“公家之事置若罔闻,而分树党援,飞诬排陷,迄无虚日,以致酿祸既久,上延国家”(《清实录·圣祖仁皇帝实录(二)》卷153)。孟森则分析得更加透彻:“门户之祸,起自万历。人主心厌言官,一切不理;言官知讥切政府必不掇祸,而可耸外间之听,以示威于政府,政府亦无制裁言官之术,则视其声势最盛者而依倚之。于是言官各立门户以相角,门户中取得胜势,而政权即随之,此朋党所由炽也。在万历间不过把持朝局,排除异己而汲引同党,至边事既起,各立门户之言官,以封疆为逞志之具,将帅之功罪贤不肖悉混淆于党论,而任事者无所措手足矣。建州坐大,清太祖遂成王业,其乘机于明廷门户之争者固不小也。”[13]
第二节 明代道德生活的经济基础
明代同宋代一样,其经济结构主要由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所构成,其中,自然经济是主体,商品经济相对于宋代有了一定发展。此外,权贵经济也是明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三种经济形式各有自己的特性和相应的经济关系,共同影响着明代的道德生活。
一、小农经济占主体地位
农业或者小农经济是支撑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明代百姓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对于农业的这种地位,明朝皇帝是有清醒的认识的。明太祖朱元璋早在1366年就对其大臣们说:“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认识到应该将农业视为“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明太祖实录》卷19),强调农业不仅是解决民生问题之根本,即“君天下者,不可一日无民,养民者不可一日无食,食之所恃在农”(《明太祖实录》卷53),而且是夺取政权和维持封建统治的前提,他说:“大乱未平,民多转徙,失其本业。而军国之费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南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明太祖实录》卷16)
正是因为农业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明朝皇帝都将重视和发展农业作为根本的治国方略。出于这一政治立场,明朝皇帝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和保护农业的措施。尤其是在经历元代末年的动荡之后,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推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法令,运用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来恢复农业生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招民复业
元代末年农民战争所造成的结果之一是农民大量流离失所,地主和富农要么被消灭,要么逃走。这造成了有的地方出现了农业劳动力不足、土地抛荒严重的现象。这对于刚刚建立的明朝政权来说,一是粮食不够,二是税收减少。这两个方面对明朝政治统治而言是一种威胁。为了巩固新政权,明朝统治者必须着手恢复农业,于是,朱元璋采取了招民复业的措施。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下令农民返归家乡耕种土地,承认已经被农民所耕种的土地归农民。洪武初年,因“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年。”(《明史》卷77《志第五十三》)“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明史》卷77《志第五十三》)洪武五年(1372)五月所下的诏书中规定:自元代末年战争发生以来,战争所及之地的人户“抛弃产业,逃避他方”。现在明朝政府取得了天下,躲避战争的人们应该返归原住地。这些人之中“若有丁力少而旧田多,不许依前占护,止许尽力耕种到顷亩以为已业”;对于那些逃离时人口少而返归时人口多且原地产少的家户,政府允许他们在附近已经抛荒田地内,“官为验丁拨付耕种为业”。如果有人敢以“旧业”较多为借口而“多余占护”,那么,就定会“论罪如律”。这些规定和做法对于发展农业是有利的。
2.移民耕种
在明代社会里,由于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及战争的影响,各地的人口密度并不是一样的,有的地方人口密度高,土地资源有限,有的地方则地广人稀,这种情况不利于农业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户部郎中刘九皋建言:“古狭乡之民,听迁之宽乡,欲地无遗利,人无失业也。”(《明史》卷77《志第五十三》)明太祖朱元璋采纳了他的建议,决定迁移农民。在此之前,明朝政府已经向多地进行了移民,将苏、松、嘉、湖、杭地区老百姓中的无田者四千余户迁往临濠耕种,给他们提供牛、种、车、粮,还“以资遣之”,并且规定三年内不向他们征税。徐达在攻取北方沙漠地区时,将北平山后民35800余户迁移至此,“散处诸府卫,籍为军者给衣粮,民给田。”(《明史》卷77《志第五十三》)将江南老百姓14万人迁移至安徽凤阳。除了这种具有某种强制性的政府主导的人口迁移之外,还有老百姓为了生计而进行的自发迁移。这种人口迁移及其明朝政府所实行的优惠政策,一方面使农民纷纷迁往人烟稀少的地方,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人口与耕地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改变了地方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田主佃户之间的关系,这些迁移的农民再不是地方的长工或者短工,再不是佃农,而变成了自耕农,在一定范围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或者剥削与被剥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