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垦荒
招民复业,将地主家按规定多出的田地拨给少地或者无地的农民,将农民迁往人烟稀少的地方进行耕种,其结果在于,一是增加了自耕农的数量,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贫苦,二是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既是农民的期望,又是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源泉。于是,明朝政府就鼓励农民大力开垦荒地。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朱元璋在《大赦天下诏》中规定:各地民众因战争而抛弃的田土已经“被有力之家开荒成熟者”,“听为己业”;各个地方的荒闲田地,准许农民“开垦为己业”,并且免去三年的“杂泛差役”,之后再依据农民开垦田亩的数额“起科税粮”。洪武三年(1370)规定:对于北方郡县的荒芜田地,准许无田地的农民开垦,“有余力者不限顷亩”。洪武二十八年(1395)则规定:对于洪武二十七年(1394)以后新开垦的田地,不论一家农户开垦了多少,“俱不起科”,如果地方官敢违反规定对新垦田亩“增科扰害”,就一律治罪。而且,明朝政府还为开垦荒地的农民给予优惠,如“官给牛及农具者,乃收其税,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明史》卷77《志第五十三》)这些规定和优惠政策调动了农民开垦的积极性,大量荒地因此而变成了耕地。
4.规范税收
为了扶持小农经济,明朝皇帝和政府在税收政策方面想了一些办法。如为了全面地发展小农经济,“太祖初立国即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亩征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疋。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疋。”(《明史》卷78《志第五十四》)为了给农业发展营造相对宽松的环境,防止贪官污吏利用税收牟取不正当利益,胡惟庸被诛之后,明太祖朱元璋谕户部曰:“曩者奸臣聚敛,税及纤悉,朕甚耻焉。自今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明史》卷81《志第五十七》)为了确保税收合情合理,依照统一的尺度进行征收,明朝政府制定了“一条鞭法”。“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明史》卷78《志第五十四》)为了消除自然灾害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减轻农民的负担,明朝政府有时还减免赋税。在明代社会里,赋税的“蠲免,有恩蠲,有灾蠲。太祖之训,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丰岁无灾伤,亦择地瘠民贫者优免之。凡岁灾,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明史》卷78《志第五十四》)。据有人估计,在税收一直很重的苏松二府,“自永乐十三年至十九年,七年之间所免税粮不下数百万石。永乐二十年至宣德三年,又复七年,拖欠折收轻赍亦不下数百万石。折收之后,两奉诏书敕谕,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粮草盐粮、屯种子粒、税丝门摊课钞,悉皆停征。前后一十八年间,蠲免折收停征至不可算。由此观之,徒有重税之名,殊无征税之实。”(《日知录集释》卷10)
5.限制兼并
土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而大多数农民却少地甚至无地,这对于农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也会大大地增重农民的负担。明朝皇帝和政府由于清醒地意识到土地兼并的这种危害性,因此,采取了限制土地兼并的措施。其措施主要有三种,其一,限制富户的田亩数额。明朝政府按照每人十五亩的标准拨给农民土地,但是,对于原来产业相对较多的富户却有所放宽,前文的“若有丁力少而旧田多,不许依前占护,止许尽力耕种到顷亩以为已业”的规定,即使较模糊,然而,它对于富户的田亩数额却予以了限制,废止了富户对于部分原来自己所拥有的田地的所有权。其二,禁止富民返回故乡。有的迁移到外地的农民,在经营政府拨给的田地和自己开垦的荒地的过程中,由于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变得相对较富裕。可是,随着国家的优惠政策的废止,这些人也必须承担明朝政府所规定的赋税徭役。由于自己所经营的田地相对较多,而且其中有些较贫瘠,他们就难以承受繁重的赋税徭役,因此,他们就不顾明朝法律的限制,假托各种理由返回原籍。然而,明朝法律对于这些从移居地私自逃走的富人的惩罚的规定是相当严厉的,官府对其追捕也是不遗余力的,不只私逃者要受到严惩,而且知情或者容留私逃者而不告发的亲邻也要一道问罪。其三,不准富户占有更多的田地。在这方面,明朝皇帝和政府采取了如下手段进行惩治,如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下令:“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增加富户的征税比重,朱元璋“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而相对富裕的“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明史》卷78《志第五十四》)这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田地兼并的进程。需要指出的是,明朝政府对土地兼并的限制,就是为了保住小农经济在整个明代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二、商品经济有所发展
把小农经济作为整个明代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因素,所导致的后果之一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限制。其限制主要来自如下几个方面:
1.儒家伦理
儒家主张重义轻利或者见义忘利的义利观,提倡人们应该“谋道不谋食”,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将以追求利益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商人斥责为“贱丈夫”。
2.“四民”观念
自《汉书·食货志》将整个社会的职业主要划分为“士”、“农”、“工”、“商”“四民”以后,各朝各代的人们基本上认同这种职业等级观念,将“农”尤其是“士”视为最有尊严、最体面的职业,将“商”视为在社会地位上较低等的职业。这必然导致歧视商人的现象,也会对商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3.明朝政府
如果说前两个方面是对商品经济的观念限制,人们可能会因生存压力而选择从商,并因此而在事实上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的话,那么,明朝政府对商品经济发展的限制,则是一种制度上的限制,它使用强制手段对商业活动和商品经济进行打击,使人们不敢从商。明朝政府对商品经济发展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观念上的限制。如在明朝尚未取得全国统一的1366年,朱元璋就主张:“今日之计,当定赋以节用,则民力可以不困;崇本而祛末,则国计可以恒舒。”(《明太祖实录》卷20)所谓本即是指农业生产,所谓末是指商业活动。崇本去末,意即重视农业而限制商业。洪武十八年(1385),他又强调:“人皆言农桑衣食之本,然弃本逐末,鲜有救其弊者。先王之世,野无不耕之民,室无不蚕之女,水旱无虞,饥寒不至。自什一之途开,奇巧之技作,而后农桑之业废。一农执耒而百家待食,一女事织而百夫待之,欲人无贫,得乎?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明太祖实录》卷175)所谓“禁末作”,就是禁止人们从事商业,给商品经济发展设置障碍。
第二,法规或者政策上的限制。如朱元璋下令,外出的农民,“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明太祖实录》卷208),不准国民擅自“出海与外国互市”,如果“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明太祖实录》卷231)。洪武十四年(1381)还对商人的冠服作出了严厉的规定:“令农衣、纱、绢、布,商贾止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纱。”(《明史》卷67《志第四十》)正德元年(1506),明朝政府又“禁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明史》卷67《志第四十》)
第三,官员横征暴敛。如倪岳在《青溪漫稿》一篇奏议中指出:“近年以来,改委户部官员出理课钞,其间贤否不齐,往往以增课为能事,以严刻为风烈。筹笄至骨,不遗锱铢。常法之外,又行巧立名色,肆意诛求。船只往返过期者,指为罪状,辄加科罚。客商资本稍多者,称为殷富,又行劝借。有本课该银十两,科罚劝借至二十两者。少有不从,轻则痛行笞责,重则坐以他事,连船拆毁。客商船只,号哭水次,见者兴怜。夫增课为国,虽称聚敛,犹是有名。其科罚劝借者,或倚称修理公廨,或倚称打造坐船,率皆借名入己,无可查盘……以致近年客商惧怕征求,多至卖船弃业。”(《明经世文编》卷78)明朝官员对商人的肆意勒索,限制了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明代社会里,虽然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了诸多的限制,但是,由于商业毕竟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是明代人获取生活资料的重要途径,因此,明代社会的商品经济相对于以往朝代还是有所发展的。其发展的总体情况是:
第一,商品越来越多。商品经济是否发达,其直观的表现在于一定社会历史时期所生产的商品种类的多样化和丰富程度。这一方面与该社会历史时期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情况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人们是否把农产品和手工产品当作商品、是否用来进行交换有关。相对于以往朝代来说,明代社会的农业和手工业都有所发展,更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成了交换的对象,商品品种更加丰富。如农业生产所提供的粮食、蔬果、牲畜、棉花、烟草、竹木等,手工业生产所提供的酒醋、棉布、绸缎、蔗糖、铁器、铜器、瓷器、纸张、油料等,都不再只是用于满足生产者家庭的需要,而是用来进行交换。它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必须被征税的产品越来越多,即“关市之征……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其名物件析榜于官署,按而征之”(《明史》卷81《志第五十七》)。
第二,商人队伍规模不断扩大。它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商人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在明代社会里,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商人队伍中,某些以前歧视商人的人开始经商,最为重要的是一些士人也投入到商业活动之中。其二,商人建立了自己的组织。在明代社会里,商会越来越多,这些商会大体上可以分为地域性商会和行业性商会,它们将商人联合起来,共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社会的商业化程度有所提高。明代社会的商业化具体表现在,其一,产品的商品化。以往朝代里不被人们当作商品来交换的产品,明代人将其在市场上进行交换,而且,明朝政府还要对其征税。其二,商业网络较为发达。不仅城市的商业网络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拓展,而且在农村也建立了商业网络,全国商道四通八达,水陆交通都得到开发。其三,城镇越来越多。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座商的数量越来越多,商人聚集的地方人口越来越多,原来居住在农村的地主、乡绅纷纷移居城镇,大大地增加了城镇居民的数量,城镇经济因此而更加繁荣。
第四,对外贸易较发达。在明代社会里,不仅国内东南西北各地之间的商业贸易频繁,而且,相对于以往朝代,明朝与东南亚、东北亚等国家有了更多的贸易往来,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明初,东有马市,西有茶市,皆以驭边省戍守费。海外诸国入贡,许附载方物与中国贸易。因设市舶司……设于宁波、泉州、广州。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明史》卷81《志第五十七》),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也”(《明史》卷81《志第五十七》),更好地进行对外贸易。
明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得益于一定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
明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主要有:
第一,政策法规的制定。虽然明朝政府制定政策法规以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也制定了某些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如“一条鞭法”的制定和推行,是不利于农业而有利于商业的,使商人所负担的赋税远比土地拥有者所负担的要轻得多,其结果,其一是商人们不再如以往的商人那样将大部分的业商所得用于购置土地,经营农业;其二是实际上造成了将农民从农业中诱惑出来,投入到商业之中,影响了农业,却有利于商业。此外,明朝法律还禁止官吏故意刁难商人,否则,官吏就要赔偿因自己的行为给商人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实行对商业的资助政策,如穆宗朱载垕就对“工部复大学士高拱所陈恤商事,言贫商困累,惟多给预支银可以拯之”(《明世宗实录》卷46)的建议表示同意。更为重要的是,明朝政府还制定了调动包括商人在内的富有者捐纳积极性的奖励措施,“定纳谷千五百石者,敕奖为义民,免本户杂役”(《明史》卷79《志第五十五》),甚至花钱纳谷可以买到官职。这为发展商品经济提供了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