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
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对一个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哪一个法院有权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或者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卫生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卫生行政诉讼案件。
(四)卫生行政诉讼的期限
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卫生行政诉讼程序
对不服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人民法院应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进行二审。二审诉讼程序与一审基本相同。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
(六)卫生行政诉讼的裁判及其效力
一审法院审理卫生行政诉讼,根据查明的事实与法律,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卫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决变更。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没有上诉即生效,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没有上诉即生效。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查明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自送达当事人之日生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四、卫生行政赔偿
(一)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由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卫生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卫生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卫生行政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行使卫生行政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行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实际损害;
3.卫生行政违法行为与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卫生行政赔偿的损失范围
行使卫生行政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卫生行政违法、侵害公民人身权的,依照《国家赔偿法》向受害人承担支付规定的赔偿金;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予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四)卫生行政赔偿的程序
卫生行政赔偿程序有独立卫生行政赔偿和附带卫生行政赔偿两种,现实以附带卫生行政赔偿居多。
1.独立卫生行政赔偿程序 违法行政行为的受害人直接向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受理赔偿请求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该卫生行政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2.附带卫生行政赔偿程序 违法卫生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在提起卫生行政复议或者卫生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卫生行政赔偿,卫生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程序附带作出是否赔偿决定,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程序附带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五)卫生行政赔偿的履行
卫生行政赔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违法行政的卫生行政机关决定赔偿的,该卫生行政机关自收到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依法支付赔偿金;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附带决定卫生行政赔偿的,受害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五、卫生民事诉讼
(一)卫生民事诉讼的概念
卫生民事诉讼是指在卫生服务法律关系中,公民认为卫生服务的提供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人民法院受理其请求并依法审理作出判决的活动。卫生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是解决横向卫生法律关系争议的方法之一。
(二)卫生民事诉讼的类型
根据我国卫生民事诉讼的实践,卫生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侵权之诉是指原告以卫生服务的提供者侵害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违约之诉是指原告以卫生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相互之间存在的卫生服务合同中的义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而提起的诉讼。由于卫生服务的提供者违反卫生服务合同义务往往造成接收卫生服务公民的人身权损害,因此,卫生服务提供者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可以根据诉讼利益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三)卫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卫生民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类,同样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卫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批权原则;
2.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调解原则;
5.辩论原则;
6.民事权利处分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9.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四)卫生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卫生民事诉讼的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卫生民事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的一方。原告依法享有如下诉讼权利:提起诉讼、委托代理人、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回避、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庭审笔录、请求法院调解、自行和解、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申请撤诉、上诉、申请执行、申诉等。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通知应诉的人。被告享有与原告平等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答辩、提出反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庭审笔录、请求法院调解、自行和解、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上诉、申请执行、申诉等。第三人是指由于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
(五)卫生民事诉讼的管辖
卫生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卫生民事诉讼第一审受理上的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卫生民事诉讼的管辖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1.一般的卫生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辖区的重大涉外卫生诉讼、有重大影响的卫生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卫生诉讼;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卫生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卫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