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科学理解精神生活质量是本研究课题的关键之点。这个问题搞不清楚,待研究的问题就仍然还是问题。但是,精神生活质量同精神生活一样,也是一个很难把握的东西。这里,我们试着从解析精神生活质量的概念入手,研究如何衡量精神生活质量,探索其发展规律,以期能够弥补和完善一些精神生活质量的相关理论,同时也为现实问题的展开研究奠定必需的理论基础。
一、精神生活质量的内涵与特征
(一)精神生活质量的内涵
在界定精神生活时,我们没有从辞书中发现现成定义,自然更找不到精神生活质量的定义。不过很显然,我们要说明精神生活质量为何物,首先就需要阐明质量的蕴含。科学把握了质量的含义,我们就可以认识到什么是精神生活质量了。
关于“质量”概念的理论陈述,早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起,到近代的黑格尔和马克思,都作过精妙的哲学阐释。亚里士多德指出:量的意思是可以分解成一些组成部分,其中各个或每一个在其本性上是个一或这个。质的一种意义是指实体的差异,例如人是有某种质的动物,因为两足,马则四足;另一种意义是作为不运动者和数学对象,数目就是某种质;还指运动实体的属性,例如热和冷、白和黑,也用德性和恶行,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善和恶。其中,德性和恶行、善和恶主要表示有生命东西的质,尤其表示具有意图者的质。亚里士多德虽然分别描述了质和量的独立意义,但是,在他看来,质量首先表明的是一种关系,而且是寓存于无限关系实体之中的。因此,质和量具有同一性。二者的同一,就表现为“一”。“一是尺度、二是本原”。
黑格尔关于“质量”的思想,则是在亚里士多德的基础上,发现了质量互变是事物发展的普遍原则,并且认为质量互变的最终结果是得到映现事物自身存在的本质。黑格尔明确指出,质与量是对立的统一,“质与量首先由质过渡到量,其次由量过渡到质”,但是,“量的辩证法的结果却并不是单纯返回到质,好象是认质为真而认量为妄的概念似的,而是进展到质与量两者的统一和真理,进展到有质的量,或尺度”。尺度就是“质与量的统一”。因此,“质潜在地就是量,反之,量潜在地也即是质。所以当两者在尺度的发展过程里互相过渡到对方时,这两个规定的每一个都只是回复到它已经潜在地是那样的东西”。黑格尔认为,尺度首先是指客观事物的程度、限度或者分寸,同时它还有社会伦理的“权衡”和“标准”的意思,比如用钱上的节俭与奢侈、吝啬。所以,“举凡一切人世间的事物——财富、荣誉、权力、甚至快乐痛苦等——皆有其一定的尺度,超越这尺度就会招致沉沦和毁灭。”黑格尔进一步指出,通过质、量、尺度的相互过渡,我们便得到其规定被否定了的、一般地扬弃了的存在,这就是本质。“在尺度中潜在地已经包含本质;尺度的发展过程只在于将它所包含的潜在的东西实现出来。——普通意识认为事物是存在着的,并且依据质、量和尺度等范畴去考察事物。但这些直接的范畴证实其自身并不是固定的,而在过渡中的,本质就是它们矛盾进展(Dialektik)的结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质”与“量”一起构成事物的规定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一种内部规定性,由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规定。量是质的等级、规模、范围和结构的表现,是一种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一切事物都是质和量的辩证统一。只有全面正确地把握事物的质和量的关系,才能正确认识事物。
全面地对“质量”做出定义的是《辞海》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辞海》指出,质量是指: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如:建筑质量;工程质量;教学质量。ISO以前的定义是:“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性的总和。”这里的“实体”包括产品、服务、活动、工程、组织和个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实体的特性比如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全面性等,是质量的最终体现。2000年版的ISO9000族标准又将“质量”修正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特性”是指可区分的特征,可以有各种类别的特性,如物理的、感官的、行为的、时间的、人体功效的、功能的等。“质量特性”是指产品、过程或体系与要求有关的固有特性。“要求”则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特定要求可以用修饰词表示,如产品要求、质量管理要求、顾客要求。从ISO关于“质量”的思想和定义我们发现,质量在其内在规定性上曾经存在两种争议:程度说与特性说,而2000年最新版的ISO9000族标准定义则将程度和特性两个方面兼容其中,因此得到了比较普遍的社会认同。此外,在国外也有一些较为著名的质量管理专家提出了自己对“质量”的看法。如:美国的J. M. Juran认为,质量就是“适于使用”或“适用性”(Fitness for use);P. B. Crosby认为,质量就是“符合要求”;日本的质量管理专家石川馨则认为质量“反映顾客的满意程度”。顾客的需要和要求是变化的,因此质量的定义也是不断变化的,高质量就是满足顾客不断变化的期望。国外这几个著名专家的定义的特点和优点在于他们看到了质量与顾客的感受的关系,这一点是可取的。
根据上面对“质量”的分析与解释,我们认为,精神生活质量既包括人们的精神生活发展的客观优劣程度,也包括个人自身对精神生活的感受与体验。精神生活发展的客观优劣程度反映的是精神生活的文明程度,个人对精神生活的感受与体验表现出来就是个人的精神状态情况。结合“精神生活”的定义,我们把“精神生活质量”界定为:一定社会和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现实个人利用其所拥有、选择、追求、创造的精神资源满足与超越自身精神需要所呈现的精神生活的文明程度和精神状态。
对精神生活质量这一概念作深入透彻的理解,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对精神生活质量具有优先的决定性的影响。每个人过精神生活都需要从其所生活的社会中获取精神资源。这样,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就先在地决定了个人所能够拥有的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一般地说,一定社会的经济越是发达,社会的物质财富必然越是丰富,发展精神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手段就越完善;社会的政治与文化发展得越好,社会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步伐也会相应地加快,因而社会能够提供给个人的精神资源就越是丰裕。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相互影响,决定着社会精神资源的丰度和质量。
第二,个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对其精神生活质量具有直接影响。物质生活条件是个人的生命保障和物质支撑。如果一个人的物质生活还处于贫困或在温饱线上挣扎,那他的许多精神需要都处于隐含状态,在这样的条件下,即便社会整体的精神文明发展水平较高,他也没有时间和条件去利用、追求、享受和感受。在强烈的物质需求主导和左右着个人的生存境遇时,精神生活的发展必然要受到限制,人的精神状态必然会失去精神的滋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改善个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提高其精神生活质量具有何等的重要性。
第三,个人对精神资源的选择、追求和创造对自身的精神生活质量有较大的影响。这里的选择和追求既包括量也包括质;创造既包括生产性创造,也包括理解、领悟性创造。生产性创造并不是人人都能做到,但理解、领悟则是人人皆可为之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每个人的精神生活都有一个创造问题。现实个人的精神生活有贫乏、空虚和充实、丰富之分。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精神生活也只有在不断的选择、追求和创造中才能提高其质量。而一般说来,社会现成的精神资源是不会自动进入人的头脑中的,它只对那些感觉到它、意识到它并积极利用它的人才有意义。马克思指出:“只有音乐才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毫无意义,不是对象”;“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来说才有意义)恰好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因此,无论是在社会精神资源一定的条件下,还是在社会不断发展、精神资源不断丰富的前提下,个人的精神生活质量都取决于他自身对这些精神资源的选择性追求和创造性获取。一般地说,个人越是主动和有效地选择、积极地追求、积极地理解和领悟,努力地再加工再创造,则社会精神资源转化为个人精神财富的可能性就越大,实效性也越高。反之,再丰裕的精神资源对个人来说也是无。
第四,精神需要的满足和超越程度体现着精神生活质量的高低。精神生活质量并不是一次性提高后就固定不变的,而是展现为一个动态提高的过程。因为,其一,人的存在是未完成的。“人并不在他的发展中达到某一终点。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在朝向常新的命运的进步中不断改变,这是他的存在的基本内容。他在这世上的每一形态都是他暂时造成的。每一形态的内部从一开始就包含着自身毁灭的种子。”人的存在及其本质的发展变化决定了人的精神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在不断发展,因而社会提供给个人的精神资源总是在不断丰富的;其三,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包括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知识素质、认知能力、需要能力、实践能力等都是在不断提高的,这些变化不断提升个人对精神资源的选择、追求和创造能力,从而可以提升精神生活质量;其四,根据需要发展理论,人的一种精神需要的满足可以产生新的精神需要,低层次精神需要的满足可以产生高层次的精神需要。而前述条件的具备已经为精神需要的不断满足与产生提供了充分的可能性。因此,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与超越最直观地体现着个人精神生活质量的高低。就满足与超越而言,满足首先是一种质量标准的实现,但是,如果仅仅满足于“满足”的实现,则意味着对一种质量水平的维持。在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迅猛,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仅限于满足甚至意味着质量水平的下降。超越是对“满足”标准的不断提升,因而始终代表着对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此,精神生活质量只有在对人的精神需要的不断满足与超越的交替运动中才能得到提升。
第五,对精神生活质量的两个方面需要科学理解。精神生活的文明程度是精神生活质量的客观的总体表现,它反映的是个人的知识生活、情感生活、意义追求与超越生活、道德与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的综合发展情况。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全面协调发展的情况下,个人的精神生活文明程度才可以说是较高的。如果有的精神生活成分缺失,或出现畸形发展,或精神生活结构的核心要素错位,都会导致精神生活发展不全面不协调,从而使其文明程度降低。精神生活的文明程度是社会对个人精神生活符合社会和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认可。精神状态主要是个人对精神资源满足与超越自身需求的程度的肯定或否定的感受和体验,实际反映的是个人对自身精神生活的认可,是个人对自己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对自己生存状态的评价。个人的精神存在状态体现了精神生活质量的个人期望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契合度。如果二者的差距过大,则或者是个人的期望值、参照值过高,或者是个人精神生活质量的确较低,但两种情况的精神状态都不良。精神生活质量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精神生活文明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精神状态的好坏;反过来,精神状态又会以一种积极或消极的方式作用于精神生活各个方面的发展。可见,一种高质量的精神生活,不仅体现为精神生活各个构成成分的全面协调发展,而且体现为个人期望水平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平衡,更体现为精神生活质量两个方面的协调一致的发展。全面、协调、平衡是精神生活质量的理想表征。
(二)精神生活质量的特征
精神生活具有不同于物质生活的重要特性。自然地,精神生活质量与物质生活的质量相比,也具有一些鲜明的特性。
1.感受性与体验性
精神生活质量在主观上总是与人的体验、幸福感受和生活满意度等紧密相连。生活满意度是人们对自己的生活应该如何和实际如何的一种判断或认知的体验;幸福感则是人们对自己的生活状况在认知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包含着情绪、情感体验的主观感受。两者的形成都有一个个人对自己生活的价值感悟和判断过程。在这个价值判断、理解和反思过程中,个人不仅可以获得对社会、他人、自我的认识,而且能够获得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对生活意义和价值的认识。从而,在肯定的意义上,个人能够通过精神满足的体验在更高的境界和更深的层次上,确立自我的新的人生理想,增强对生活与自我发展的信心;在否定的意义上,个人可以进一步审视自我,调整自我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尽量使自己的主观期望与客观现实趋向协调,从而增强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提高精神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