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常凶案不寻常
嘉庆二十五年(1820)九月底的北京城,已经是深秋时节。寒风吹起,金黄的树叶纷纷飘落,气温又降低到了考验人们毅力的程度。九月二十四日清晨,刑部的看门差役,睡眼惺忪,缩着脖子,慢慢推开了刑部大门。开门后,差役们猛然发现门前躺着一个人。难道又有无家可归的乞丐在门口过夜,或者又是哪个该死的醉鬼,昨天醉卧在刑部门口?有一个差役走上前去,抬脚就要踢人。腿抬到一半,差役整个人都僵在了那里。地上那分明是一具尸体,面容惨白、身体僵硬,颈旁有一摊赤红的凝固血迹,血中有一把匕首。最刺眼的是尸体手里攥着一个诉状,状子封面上有一个大大的“冤”字!
差役们知道遇到大事了,赶紧保护现场,同时禀告本部官员。经查,死者是安徽省宁国府泾县的来京告状百姓,名叫徐玉麟。徐玉麟通过在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刑部的大门口刎颈自杀的极端形式,想达到鸣冤的目的。刑部将此事定性为“徐玉麟京控自戕事件”。
那么,何为“京控”?京控是一种上诉形式。中国古代司法赋予原、被告充分的上诉权利,官司双方对审判不满,可以向更高的审级上诉,直至到北京告状。到北京控诉申冤,就是“京控”。《清史稿·刑法志》定义老百姓“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清史稿》列明的京控机关有都察院、通政司、步军统领衙门三处,在实践中刑部、户部、兵部、理藩院等衙门都可以接收京控案件。在理论上,老百姓向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衙门递交诉状,该衙门都得接收。而京控的最高形式,就是直接闯紫禁城,或者拦截御驾告御状,史称“叩阍”。古代一般称宫门为“阍”,顾名思义,“叩阍”就是直接找上皇帝的家门去。
古代官民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天大的冤屈,是不会跋山涉水京控的。皇帝也希望借助京控,及时掌握民间疾苦、地方吏治。所以,上上下下都很看重京控。京控不仅是朝廷的法定司法渠道,还获得一些朝代的鼓励。
很多京控者,为了强调自己的冤屈,常常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当街拦驾、书写扩散檄文、说唱戏文宣扬冤屈、手举诉状长跪不起等,不一而足。而自杀鸣冤无疑是最极端的非常手段。诉讼双方,所争者无论是名还是利,都需要留着性命去享受。当其中一方用自杀的方式来发起诉讼,无疑是在宣布,自己告状不为名也不为利,而是为了主张比性命更重要的事情。那可就是天大的冤屈了!所以,官民双方天然地同情自尽的一方,倾向于认为他受到了委屈或迫害。
徐玉麟在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衙门口刎颈自尽,刑部立刻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它表明刑部的司法工作出现了重大纰漏,酿成了天下奇冤,导致了人间惨剧。刑部堂官不敢丝毫怠慢,随即奏报当时刚刚即位的道光皇帝。可以想见,一场自上而下、雷厉风行的重审大幕即将拉开。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冤屈,迫使徐玉麟自杀鸣冤呢?徐玉麟要用性命争取的,又是什么呢?
事情的缘由,得从四年以前的皖南山区说起。嘉庆二十一年(1816)三月初一,安徽泾县铜山村百姓徐道生赶到县衙门报案,称其父徐飞陇在本村八门口受伤身死。时任泾县知县名叫清宁,镶黄旗人,举人出身。因为要避道光皇帝旻宁的名讳,公文中有写作“清善”的,也有写成“清凝”的。我们采取《清实录》的写法,统一记作“清凝”。
传统中国社会治安良好,很少出现人命案等恶性刑事案件。恶性刑事案件的爆发,表明当地治安恶劣、民风刁蛮,社会矛盾通过暴戾的形式表现出来,更表明父母官教化百姓失当,有失职守。一旦发生了人命案件,往往十里八乡传为号外新闻,上司衙门也严令催办。朝廷对命案的稽查审理有严格的规定,比如正印官必须亲自审讯、必须要有详细的尸检、判案必须有周全的口供人证物证、判决必须与律条严密相吻等。每一步都有明确而紧迫的时间限制,人命案要在六个月内审结,其中案发地的州县官府要在三个月内查清案情、抓住犯人、审讯完毕并押解上司。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命案,六个月的期限就被缩短为四个月,州县官府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侦破、审讯工作。
清凝接到报案后,不敢马虎,一步步遵照朝廷制度进行。他于三月初三日就带着幕僚、书吏和差役们,赶往案发的铜山村。
铜山村地处偏僻,离县城较远,清凝一行人等赶到村子的时候已经是下午时分。清凝环顾四周,只见铜山村群山环绕,繁茂的林木包围着一块小盆地,百姓赖以为生的梯田就散落在丘陵沟壑之间,典型的“八山一水一分田”。附近的村民,主要是徐、章两个大家族。报案出事的就是徐家的徐飞陇。
徐家人早就恭候知县大人驾到。根据他们的说法,九月初一清晨,徐家人发现徐飞陇陈尸距离村子大约五里的八门口一处河沟之中。八门口连接铜山村和县城,是村民进出的必经之路,有山泉在此处汇聚成河流,逐渐壮大。河流旁有村民李象建造并经营的一处水碓房,为邻近村民舂米。徐家人曾在徐飞陇尸体现场的周边搜索,发现李象的水碓房门外及河沟边均有血迹。他们就怀疑李象有杀人嫌疑,徐飞陇的族侄徐长发随即把李象扭拿并看守起来。李象的水碓房独处河边,并无近邻。但是,徐家人在前期的取证过程中,找到了一个当日凌晨在附近经过的村民,名叫吕斌。徐家人也把吕斌看管了起来,等待知县大人审理。
清凝不顾赶路劳累,连夜提审了嫌疑人。李象矢口否认杀人,自供对徐飞陇之死一无所知。李象说,水碓房门口的血迹,不能证明自己杀人。清凝质问他,当晚在干什么,对于发生在家门口的凶案,听到什么动静没有。李象不能正面回答,眼神迷离,含糊其辞。清凝接着提审吕斌。吕斌一口咬定,自己凌晨急着赶路,且夜色灰暗,并没有看到任何可疑之处。清凝难以判断李象清白与否,决定带回县衙再审。最初的夜审就这么结束了。
初四日一早,清凝开始验尸。泾县仵作洪椿,检验徐飞陇尸体后,报告说共发现十三处伤口,其中左脚踝处有骨损现象,余下都是轻伤。害死徐飞陇的致命伤在腰眼穴处,洪椿检验认为是由石块垫伤,导致徐飞陇命门处筋脉断裂而死。清凝听完洪椿的汇报,亲自验看了尸体,看到死者伤处均在下部,亲笔填写了“受伤追贼,戳落墈下,跌断命门细筋而死”的验尸单。因为难以究得实情,清凝吩咐徐家人将尸体领回,押上李象回城再审。
徐飞陇案至此,清凝手中最大的线索就是嫌疑人李象了。强大的破案压力,促使清凝迫切地想从李象身上找到突破口。当时没有监控拍摄、采集指纹、分析血迹等技术手段,更没有“疑罪从无”“司法辩护”等观念,清凝能做的就剩下一件事了:审讯嫌疑人!他假定李象不是杀人凶手,就是重要证人,必须吐露实情。而他达成目的的方法,既简单又粗暴,就是一个:用刑!
适度用刑,可以震慑犯罪,也可以逼供,是必要的,也是朝廷律法所允许的。但是,朝廷律法严禁滥用刑罚。在实践中,基层官员除了刑罚之外,往往没有其他手段。嫌疑人不招供,法官反认为他刁蛮顽抗,加倍施用严刑酷法。清凝的初审,主要就是刑讯李象。
李象在拷打之下,继续矢口否认杀人。不过,他倒不是那种一味死扛,什么都不说的嫌犯,相反他絮絮叨叨地“招供”了许多。他供出了一条重要线索:铜山村章姓与徐姓不睦,章家人曾扬言要打徐家人。于是,审讯的矛头从李象转向了章家人。而李象14岁的儿子李笋,更是在堂审时,供认亲眼看到当晚有八个人围殴徐飞陇,其中四个是章姓族人。清凝如获至宝,认为自己撕开了案情的内幕。
那么,章徐两家到底有什么宿怨,使得章家人背上了凶杀案的嫌疑呢?家族恩怨为什么会在当地的凶杀案中扮演重要角色呢?这得从当时皖南地区的社会状况说起。
泾县地处皖南山区,是中国东南丘陵中一个典型地区。地貌以山地为主,耕地很少;而自然条件优厚,适合人类繁衍,这就造成了该地人多地少,生存竞争激烈的状况。清朝中期开始,中国人口开始爆炸性的增长,进一步加剧了皖南地区的人地矛盾。土地的价格日益攀升,人际矛盾逐渐增多。而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了“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农田园模式,人和其他资源的流动活跃起来,这无疑增加了人际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复杂性。
在朝廷和官绅眼中,此时的皖南山区就是“人心不古”“民风彪悍”,对百姓的“兴诉”“健讼”头痛不已。乾隆时的《泾县志》记载:“泾民刚满而竞,往往鹬蚌结于睚眦,听断所及,讼牒麏集,甚至济北之树、汝南之水,累年浃岁,剌剌不休,盖其风使然。”新旧矛盾刺激出来的老百姓冲突,主要集中在土地纠纷上:“每于造屋、造坟之时,或称税亩未清,或藉界址相连,或假售主分业,种种嫌隙,鼠牙雀角,在所不免。”各方争夺的土地山林,因为涉及风水利弊和经济利益,大家的态度都很坚决、很固执。凡是起争执的田土,大多又是年代久远,各种凭证纷纭。官府掌握的、作为征收赋税依据的鱼鳞册[10],基本上名不符实,不是人地脱离,界线模糊,就是业主交易频繁、官府毫无记录,完全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法定的依据没用了,争执各方提供的族谱家谱,交易契约乃至民间传说,则往往任意影射、诈伪百出,反而激化矛盾、助推冲突。地方官员遇到田土纠纷,头疼不已,可又不得不硬着头皮去判。
皖南社会的第二个特征,更加强化了矛盾,这就是宗族势力的强大。东南丘陵地区的百姓通常聚族而居,同姓同宗者聚合成村,形成了宗族势力。一座村子就只有两三个大姓,或者干脆就一个姓氏一座村庄。人们依赖宗族,不仅因为相互之间的血脉联系,更因为宗族能提供现实利益。宗族集合个体的力量做大事,比如修建公益事业、赡养同族的鳏寡孤独、资助宗族子弟读书应试,等等。每个人都要经历生老病死,都有个人力量难以承受的事项,不得不借助宗族的力量。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普通人家根本没有力量建立家塾,教育子弟,宗族可以出面募钱,修建宗塾、聘请塾师,给每个适龄儿童读书的机会。除了“造福”,宗族力量还能庇护个体,保护个体“避祸”。比如个人身陷诉讼官司、遭遇欺凌压迫时,宗族挺身而出,出钱、出人、出力帮助子弟去应诉、去反抗欺压。宗族子弟不是独身一人与灾祸困难对抗,他的身后有整个宗族,有强大的集体力量。所以,个人非常乐意与宗族捆绑在一起,这又反过来强化了宗族的势力。
子弟蒙难,正是宗族展现力量的机会。他们不遗余力地为自家人摇旗呐喊,提供各种资助和便利。宗族讲究一致对外,同仇敌忾,守望相助。谁家表现得越团结,气势越旺盛,仿佛他家的力量就越强大,在当地的声望就越高!宗族之间逐渐形成了攀比的风气,竞相为子弟出头。踊跃表现是首要的,事情的是非曲直反而是次要的。徐飞陇凶案发生后,铜山村的徐家人就充分发动了起来,把他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出人出力报官打官司。从此案的发展来看,推动兴讼的不是徐飞陇的儿子,而是整个徐家。
徐家不断兴讼的一大潜意识,或者说支撑他们坚持的一大理由是,他们怀疑徐飞陇是宿敌章家人所害,而徐家可以借此案沉重打击章家。
话说徐家和章家都是铜山村一带的大姓。铜山村高坪坑至牛背石的山场,章徐两家人在其中各有置业。随着两大宗族人丁茂盛,产业犬牙交错。而两姓子侄支派众多,互相间频繁买卖,造成彼此产业更加繁杂、界线模糊。按律,百姓买卖田地要到官府登记,但几乎没有人费这个麻烦,造成官府并不掌握辖区土地的产权情况。事实上,老百姓也不太看重买卖契约,更看重宗族的态度。宗族往往以族谱、族规,甚至口耳相传的传闻为凭。法律与习俗的脱节,官府与宗族的博弈,在徐章两家的纠纷中,暴露无遗。早在乾隆十年,两家人就因为争夺滑石坑、牛背石等山场的产权打官司,后经邻近宗族的调解才勉强平息争斗,但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两家人在接下来的七十多年的漫长岁月里,摩擦不断,明争暗斗。徐章子弟见面,冷言冷语乃至拳脚相加。嘉庆十九年(1814),泾县发生灾荒,徐姓族人在山里挖蕨根,伤及树木,遭到章姓族人喝止。双方都宣称所处山地是自己的,两家人因此爆发互殴事件,再次兴讼。告到县衙,时任知县把纠纷山地判归章姓所有。徐姓不肯服输,两姓的矛盾迅速加深,闹得泾县十里八乡传闻不断。
徐飞陇一死,徐姓宗族自然就怀疑章家有杀人嫌疑。而嫌疑人李象的儿子李笋供称看到章家人当晚殴打徐飞陇,徐家人自然是深信不疑。
二、漫漫京控路
知县清凝得到李笋的供述,如获至宝,马上提审李象。清凝质问李象,是否在案发当夜看到章姓族人围殴徐飞陇。李象当然知道徐章两家的夙怨,听到这么问话,明白知县怀疑徐飞陇之死与家族恩怨有关。他顺着清凝的意思,点头回答看到了。
清凝进一步逼问,究竟是何人、在何处、又是如何殴打徐飞陇?这可把李象给问住了。他支支吾吾,含糊其词,一会儿说看到五六个壮汉,一会儿又说只有两三个人,一会儿说是在水碓房门口围殴,一会儿又说是从田地一直扭打到河沟,不仅自身说法前后矛盾,更是和其子李笋的供述不符。
清凝判断李象是在“扶同混供”,不可信,生气之余下令严刑拷打。一用刑,李象的话匣子更是打开了。他供称:“当晚,小人确实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刚探出门去,便撞见了死者的族侄徐长发。徐长发威胁我,让我‘勿管闲事’!小人害怕,就缩了回去,其余情形确实不知。”李象的供述,又将嫌疑对象从章姓引向了徐姓。
清凝难辨真伪,便传讯了徐长发和章姓族人。章家出面的是一个名叫章立托的人。清凝让徐长发、章立托和李象三人对质,徐章二人都否认与徐飞陇之死有关,更没有在案发时见过李象。清凝更加觉得李象的供诉不可确信,既不能证明李象的嫌疑,也没有证据指向其他嫌疑人。清凝并不是一个恶人,不想为了完成破案任务而冤枉任何人。他推断发现徐飞陇尸体的地方,极有可能并不是杀人的第一现场。徐飞陇很可能是在其他地方遇害,死后移尸。在移尸过程中,水碓房的门口等处沾染了血迹。至于徐飞陇真正的遇害地点和原因,清凝毫无头绪。所以,清凝把李象等所有嫌疑人、证人都释放,并行文宁国府,汇报案情并请另缉真凶。
官员的行文是一件大有讲究的事情。我们且不说钱粮赋税、司法刑狱、文教宣化种种繁琐事务,也不说咨函申详、揭禀贴黄种种公文规矩,单单说一条:除了最基层的州县衙门以外,上级的所有衙门都不直接面对百姓、直接处理事务,而是在一张张公文上进行批转准驳。上级衙门是在“纸上办公”。他们关注的不是如何公正合理、干净彻底地解决问题,而是看重公文是否符合规范,是否与各项规章制度相符。此外,越往上,汇总的政务就越多,根本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过问,下级要尽可能言简意赅地把想表达的意思传递给上司。因此,下级递上去的公文如何写作,就是一门大学问了。
清凝在撰写徐飞陇案最初的审判文书时,觉得没有必要把李象东拉西扯的供诉都写进去。他的行文,力求简洁,突出主干,于是省略了李象先供诉章家人围殴争殴徐飞陇、又声称遭到徐长发威胁恐吓的情节,代之以李象指证嫌疑人先徐后章的叙述,最后写道因为属下能力有限,申请宁国府出面破案缉凶。
案发的泾县对案件束手无策,上级宁国府同样无能为力。但是,死者的宗族徐家人不干了。不知怎么的,徐家人知道了初审的过程。他们本来就怀疑宿敌章家害死了徐飞陇,如今抓住公文中李象指证章家围殴徐飞陇的内容不放,更加坚信章家人是杀人凶手。更何况,李象儿子李笋供称目睹了章家人等对徐飞陇的围殴。徐家坚持要求官府判决章家杀人,给予严惩。在此后的历次风波中,徐家紧咬住初审过程中的这一点不放,固执地确信章家就是真凶。
此案很快闹到了安徽省。时任安徽巡抚胡克家下令将相关人等提到省会安庆复审。期间出了一点问题:重要人证李象在初审释放后,远逃浙江。安徽省官府费了一点波折才把李象缉拿归案。
安徽省组织了一个专案组,参审委员[11]有凤颍同知陈斌、候补知县聂绍祖、怀宁知县董梁等。其中的主导人物是列名第一、品级最高的陈斌。
陈斌当年虚岁六十,正好跨入花甲老人的行列。他出身浙江省湖州府德清县农村,家境贫寒,世代为农,半耕半读坚持学业,21岁考取秀才后在乡间开设私塾谋生。陈斌当了20年的私塾先生,如果不出意外,会成为乡间的老学究,终老农村。嘉庆四年,陈斌终于考中进士,分发安徽省,先后担任过青阳知县、合肥知县、凤颍同知。凤颍同知全称“凤阳、颍州二府分防捕盗同知”,相当于知府的副手,正五品官,品级不高也不低,恰好在九品官的中间。陈斌有漫长的农村生活经历,又历任地方官,应该说非常熟悉基层社情人心。陈斌本人对这一点似乎也相当自信。
复审伊始,徐家人便明确指认章家是真凶,强烈要求严惩章家。陈斌等人翻阅案卷,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章家杀人。徐家凭什么就肯定章姓是凶手呢?他们不禁怀疑徐家的激烈姿态。专案组接着提审李象。陈斌发现,李象衣衫整洁,气色红润,与一般涉案人犯明显不同。一般人如果涉案,经年累月羁押在监牢里,如果没有殷实的家底,很快就变成衣衫褴褛、面黄肌瘦的憔悴模样。李象显然是有人在供应衣食,把他照顾得很好。可是,一个在乡间舂米为生的村民,能有什么钱呢?何况他还牵涉命案,案发后长期没有营业了。所以,陈斌审讯时首先喝问李象:“何人为你供给衣食,从实招来!”
李象坦承是徐家人在给他送钱送物,资助他来安庆复审。陈斌又问:“徐家给了你多少盘费?”李象再次坦白说差不多有100两银子。这笔钱可以在皖南购买数亩良田,或者十亩左右的山林,是一笔不小的金额。陈斌再次警觉起来:徐家为什么要给李象这么多钱呢?
结合之前徐家人对章姓凶手的固执,以及强烈要求惩罚章家的举动,陈斌怀疑徐姓是因为宿怨要陷害章家,进而大胆“假设”徐家人杀害了徐飞陇,赖上章家。而行贿人证李象就是旁证。会有人为了报复宿敌,杀害自家人吗?或者说,为了宗族整体的利益,牺牲个体的生命,值得吗?
随着个体与宗族关系的强化,两者之间形成了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个体愿意为宗族作出贡献,为宗族的事业奔波劳累,坚信只有付出才能让宗族势力日益强盛,才能给自己提供更多的庇护。宗族发达了,个体才能扬眉吐气。而宗族也确实给自家人提供了许多便利,对奉献大、付出多的成员提供隆重的表彰、额外的照顾。这种强烈的纽带,结合村民狭隘的视野、偏执的个性,往往造成不问是非、糊涂愚昧的行为。比如,清朝后期东南沿海省份宗族之间械斗频发。老百姓持枪拿棍,勇于私斗,场面血腥惨烈,经常闹出人命来。宗族无不把死者牌位请入家族祠堂,享用全族的祭祀香火,死者的遗孀子女则受全族的供养。如此一来,宗族成员为家族而死,不仅没有了后顾之忧,反而产生了荣誉感。不愿意拿着刀枪械斗的人,反倒是被看作是懦夫、自私自利、不顾大局。因此,一个人自愿为宗族献出生命,在嘉庆年间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事情。
陈斌壮年及第,有漫长的农村生活经历,当然了解个体与宗族的关系。他认为,不管徐飞陇是志愿赴死,还是被族人所害,整个案件看起来很像徐姓用徐飞陇的死,来陷害章姓。想到这一层,陈斌可能还为自己通达人情、洞悉世故,心中暗暗自豪了一下。
专案组于是改变审讯方向,对原告徐姓家族及其证人严加追问,施以刑讯。审讯依然遇到了两大难题:第一,徐姓族人经受住了刑讯拷打,坚决不承认杀人嫁祸;第二,没有旁证可以坐实徐姓宗族的罪行。既没有口供又没有实证,专案组没法定案,陈斌等人也不敢贸然结案。徐飞陇案只好悬而未决。
案子拖着,安徽的官员很无奈,徐姓宗族很委屈很愤怒。他们看到在本省上诉难以定案,就想到了京控。上北京告状,费时费力,需要相当的物质基础支持。徐飞陇案的京控,从一开始就是徐姓的集体行为。乡间大的宗族,都有族田族产,甚至经营产业,可以为集体行为提供财力支持。徐姓宗族就出钱资助徐飞陇案不断上诉和京控。
案发两年半以后,嘉庆二十三年十月,徐飞陇之子徐荣生开启了第一次京控之路。
徐荣生把状子告到了步军统领衙门。步军统领衙门,全称“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衙门”,也简称“九门提督衙门”。它的本职是卫戍首都,维持京师治安,继而衍生出缉捕、断狱的职能,也能接收民人诉状。按照程序,任何京控案子都要奏报皇帝。此案很快奉旨,发回安徽重审。此举令人疑窦顿生:京控就是要把案子捅破天,让皇上来直接审,如今把案子发回原审地重审,岂不是和京控的目的背道而驰?
朝廷深知小民千辛万苦京控,不是身怀奇冤就是事关吏治,理应皇上御审。在古代早期,因为京控告御状者少,所以皇帝尚能够亲审。随着京控事件越来越多,皇帝没有时间和精力一一亲自审理。清朝就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分别对待。主要采取三种处理方法:
针对案情特别重大,或者涉及机密敏感内容的京控案件,皇帝下令把所有卷宗、相关人犯全部押解到北京,指定朝廷重臣或者刑部、大理寺等最高司法机关重新审理。这种方法叫作“提审”,就在皇帝的眼皮子底下进行,便于皇帝随时过问、指示。我们熟悉的清朝末年的杨乃武小白菜案,就是典型的京控提审案件。对于案情重大,但不涉及大局的京控案件,皇帝挑选朝廷大员,一般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官前往案发地重审。这就等于是指派钦差大臣专门重审京控案,称为“派审”。“提审”和“派审”这两种形式,都要占用朝廷额外的人力、物力,耗费皇帝的精力。清朝中期以后,人口爆炸、社会发展,冲突与诉讼纷至沓来,京控案件随之上升。朝廷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逐一提审。即便是派审,朝廷也没有那么多大员可以差遣。加之历任皇帝翻阅京控案件,认为绝大多数不是财产纠纷,就是家长里短,甚至少数是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引发的意气用事,根本就不值得朝廷专门过问。可是,为了体现朝廷对小民的关怀,更为了把司法权牢固集中在最高层,朝廷又不能不对所有京控案件作出指示。怎么办呢?
处理京控案件的第三种方法应运而生。那就是“发审”,把一般的京控案发回案发地重新审理。发审有相应的要求,比如地方督抚必须亲自审理发审案件,也就是要当作“一把手工程”来高度重视;督抚必须把发审案件的审讯结果具折奏闻,不得拖延敷衍;原审讯官员要回避发审案件,等等。清朝中期以后,绝大多数的京控案件,都发审处理。嘉庆皇帝浏览徐飞陇案的京控报告后,觉得这只是一件寻常命案,也采取了发审处理,交由安徽巡抚审办。
案子很快返回了安庆。当时的安徽巡抚已经换成了康绍镛。
康绍镛是嘉庆四年的进士,仕途从兵部起步,但是升迁的主要原因是他长期担任军机章京,在军机处当差得到嘉庆皇帝的赏识,在中央部院快速升迁。嘉庆十九年首次外放地方官,首个职位就是安徽布政使,四年后(也就是徐家京控的同一年)就地升迁为安徽巡抚,时年48岁。从康绍镛的履历我们可以看出两点,第一,他缺乏司法刑狱方面的历练;第二,他还有继续升迁的空间,安徽巡抚只是他宦海生涯的其中一站而已。徐飞陇案落在了一个并不专业且注意力并不会集中在此事上的封疆大吏手上。
三、官员们都太忙了
安徽巡抚康绍镛接到案子后,简单询问了一番便作出了指示:此案交由藩臬两司负责,先提人证、卷宗到省城,再勒令两司查办审讯,审讯清楚后报告巡抚衙门,最后由自己定夺。从流程上来说,巡抚大人的指示没有问题;从心理上来说,康绍镛对此案一点儿都不重视。他只是把案子看作一件稀松平常的政务来处理,发一个不痛不痒的指示。这个指示将逐渐消磨在行政机构批转准驳、推拿挪移的汪洋大海之中。
上行下效,布政司、按察司两司接到巡抚的指示后,继续用指示落实指示、用文件执行文件。朝廷交由省里办理的案件,巡抚推给藩臬,藩臬不能再推给道府了。藩臬两司通融的方法,往往是抽调府县官员以按察司的名义办理,审理定案后禀告按察使;按察使认可后再上报督抚;督抚对案卷与口供审阅后,觉得没有不妥就回奏朝廷。从公文上看起来,京控发审案件确实是由督抚亲自审理定罪的,实际上督抚只是纸面上的审案人。比如徐飞陇案发审后,安徽巡抚康绍镛只在人犯提到安庆后,简单提审过一次,露了一下面,就以公务繁忙为名离开了。如此一来,具体审案官员的态度与能力就非常重要了。
徐飞陇一案,安徽按察司指定由安庆知府申瑶、凤颍同知陈斌负责,督同怀宁知县任寿世、候补知县聂绍祖审办。四人当中,陈斌和聂绍祖两人是本案在京控之前的承审官员。而列名第一的负责人申瑶,完全是因为案件卷宗和人犯都提到了安庆府,作为安庆知府不得不列名其上。谁让他是“首府”呢?
这里要插叙一个小知识。安庆府“附郭”安徽省。附郭,简单说就是上级衙门在本级辖区内,自己和上司同处一城。附郭的行政区通常冠以“首”字。比如,杭州府附郭浙江省,是浙江的首府;钱塘县又附郭杭州府,是杭州府乃至浙江省的首县。安庆府是安徽省的首府。清朝有句俗语,叫作:“前生不善,今生知县;前生作恶,知县附郭;恶贯满盈,附郭省城。”这三句话说的是清朝地方官员事务繁重,怨声载道,可谓是前生作恶,遭到报应,今生才当地方官的,其中附郭省城的官员上辈子恶贯满盈,今生才被惩罚到省会来给各级上司做牛做马。各种招待、供应、差使,让省会的知府、知县疲于奔命,苦不堪言。
在此案中,安庆知府申瑶参与会审纯属职务行为。省里大大小小的事务,无不需要依托他这个首府办理。申瑶自己都记不清楚被列名在多少事情的经办官员名单上了,哪里还有时间和精力去专门处理一个京控发审案?况且,他知道陈斌是此案的原审负责人,更不便冲锋在前、深查细究,以免伤了同僚感情。所以,申瑶只在会审时露了几面,并不上心,一切以陈斌的意见为主。
另两位官员,怀宁知县任寿世品级不如陈斌,加之自身政务繁忙,又是安庆府辖下的知县,顶头上司申瑶都不上心,他更是乐得抽身办其他事情去了;候补知县聂绍祖虽然没有实际职务,但他是原审官员,又排名最后,自然唯原审负责人陈斌马首是瞻。
徐姓宗族费了千辛万苦,绕了一圈,案子又回到了京控之前的负责官员手里!
没有证据表明陈斌是一个恶人,他只是一个比较固执的年老官员。之前他的脑袋里就种下了徐姓家族给予人证李象贿银的印象,推断出徐家要借命案报复章家,如今陈斌继续在这条道路上一路狂飚。在他的引导下,其他官员都朝着“徐家如何杀人嫁祸”的方向去办案。
办案人和办案思路还是老样子,可如今案子毕竟是皇上交办、巡抚回奏的大案,陈斌等人必须在原来的基础上添加“新内容”。此案之所以悬而未决,是因为找不到徐姓杀人嫁祸的证据。找到证据,就能定案。而所谓的“证据”,在陈斌等人看来就是“口供”的同义词。只要取得徐家杀害徐飞陇的有罪供述,就大功告成了。于是,承审官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了逼供上。那么,为什么陈斌等人会形成这样的观念呢?
陈斌等人继承了古代司法重口供、“据供定案”的传统。此传统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去分析原因。在主观上,古代人单纯地认为口供是最可靠的,一个人不会自己给自己泼脏水。更何况有罪供述是会带来真实刑罚的,一个人趋利避害,也不会胡乱认罪。所以,他们认为:有罪供述的可信度几乎是百分之百。我们再深入道德层面分析,古代政治讲求“以德治国”,重视道德教化。人犯如实供述案情,表明他真心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过,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如果在没有认罪口供的情况下就惩罚人犯,则有“不教而诛”的嫌疑。认罪口供是人犯在道德上的忏悔与自我救赎,也是官员教化百姓、不放弃任何一个人,哪怕是十恶不赦的凶犯的题中之义。因此,在主观上,古代人普遍认为口供是定案的关键因素。
在客观上,古代司法缺乏技术手段,无法像现在这样进行鉴定、勘验、实验室分析,也无法调取监控网络、金融税务等数据来获得物证、书证、人证等。官员们获取物证的难度很大,而且不能保证拿到完全真实可靠的物证。而口供相对容易得到,也是司法官员的现实选择。综上所述,口供成了最重要的证据形式,人证、书证和物证等成了辅助性证据,并且必须在有口供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口供,仅凭物证和人证是不能定案的。反之,如果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却可以定案。
古代司法对口供的重视,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过分依赖口供是不对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弊端。其中最大的弊端就是“严刑逼供”。官府抓到一个嫌犯,不是调集证据查验他是否有罪,而是琢磨如何让他认罪。官员手中最强的手段,也几乎是唯一的手段,就是用刑。在本案中,陈斌既对徐家做了“有罪推定”,就毫不客气地对徐姓亲属大刑伺候。
死者徐飞陇的子侄全成了嫌疑犯,遭到了跪链、上枷、加绷、提耳等刑罚。就连徐飞陇的妻子也被锁押在班房里,遭到刑讯。清朝男女大防,女眷轻易不抛头露面,牵涉诉讼也一般申请免到。如今,徐飞陇的遗孀不仅遭传讯到案,还惨遭刑讯。徐家将此视作是官府的羞辱。根据日后的案卷披露,陈、聂两名官员,对徐长发等徐家亲属熬审刑拷五十余日。有多人受到重创,事后变成了残废,可见当时刑讯的惨烈。
把一个人连续拷打五十多天,什么样的口供得不到呢?终于,徐飞陇的一个侄子徐广,在酷刑之下承认,徐氏家族策划殴伤徐飞陇、借机报复章氏家族。折腾两个月,陈斌等人总算得到了梦寐以求的口供。这叫什么?这就是屈打成招。
原先,安徽按察司严饬泾县衙门在案发地寻找人证。泾县差役恰好在徐广供述前夕找到了一个徐姓族人,叫作徐兆。徐兆作证,目睹了族人合谋杀害徐飞陇诬陷报复章家的情形。如此一来,口供和人证都有了,陈斌等人觉得可以结案了,便报告按察使此案已经审明,拟以徐家杀人、诬陷定罪。安徽按察使得报后,按程序提审相关人犯。如果不出意外,案子逐层上报,就会以陈斌等人的意见结案了。
意外就发生在按察使提审的时候,徐姓众人在公堂之上,全部翻供,大呼没有杀害徐飞陇!按察使没有时间细听人犯的申诉,更没有时间亲自给徐家人“熬刑”五十多天,他把案卷掷还申瑶、陈斌等人,说了两个字:“再审!”
案子再次回到了陈斌手中。陈斌深感头痛。一来,他之前已经拷打了五十多天人犯,再打下去怕闹出人命来。就算再次让人犯认罪,保不齐他们到上司那里又翻供。二来,陈斌是现任实官,本职工作不轻,不可能长期抽调在省城审案。他势必要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凤颍同知衙门的事务。于是,徐飞陇案就被晾在了一边,再次成了“悬案”。
徐家人不干了!真凶没有找到,族人遭到羁押不能获释,更严重的是整个家族还背负上了杀人诬陷的嫌疑。他们要真相,要清白,既然省里不管,他们就再次上北京告状去。
徐家的第二次京控之路,是由徐飞陇三子徐芝生出面。嘉庆二十四年(1819)八月,徐芝生再次把状子递到了步军统领衙门。步军统领衙门查看后,发现此案是已经发审尚未回复的旧案,于是给安徽巡抚衙门发了一道咨文,询问审办进度。
安徽巡抚康绍镛在嘉庆二十四年年底调任广东巡抚,刑部右侍郎吴邦庆于嘉庆二十五年接任安徽巡抚。其到任后,徐飞陇案的重审就落在了他头上。那么,吴邦庆能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吗?
吴邦庆是嘉庆元年的进士,仕途从翰林院开始,之后长期担任御史,任职时间在十三四年左右。来安徽之前,吴邦庆担任过河南、湖南等省的巡抚,资历比康绍镛深,办事还算认真负责。吴邦庆是从刑部调任安徽,似乎谙熟司法,实际上他在刑部任职只有几个月而已,远非专业司法官员。何况,吴邦庆到任安徽后,不幸遭遇黄河夺淮酿成大水灾,皖北凤阳、颍州等地被淹,灾情严重;而皖南则遭遇旱灾,南北灾情,牵制了吴巡抚的主要精力。吴邦庆亲赴灾区赈灾,安抚百姓,工作重点并不在司法刑狱上。
封疆大吏公务繁重,客观上也造成不能全力以赴地亲审京控发审案件。如果遇到重大事件,地方督抚更是无暇顾及派审案件。这是客观事实。吴邦庆因为辖区受灾,并没有余力关注徐飞陇案。之前的巡抚康绍镛,当时的工作重点则在清查亏空上。徐家第一次京控前夕,康绍镛刚刚因为安徽省州县仓库亏缺没有补完,被嘉庆皇帝传旨申饬。嘉庆严令康绍镛将安徽省亏空一万两以上之知县列名上奏,将多人革职并监控、追索欠款。徐家的案件和皇帝严旨申斥的清查亏空事件比起来,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假定康绍镛、吴邦庆二人放下手头的大事,亲自重审徐飞陇案,是不现实的。可以说,徐家的历次京控,都在不恰当的时机被发审回了安徽。
吴邦庆即便有心深究徐飞陇案,也实在是无力而为。他和前任康绍镛一样,督促藩臬两司重申此案。而藩臬两司又一次抽调官员具体负责。之前按察司只抽调了一名知府,这一次为了彰显对此案的重视,按察司一口气抽调了三名知府,分别是安庆知府申瑶、署理宁国知府陈斌、署理安庆知府钱兴。且慢,为什么又是申瑶和陈斌?申瑶这一次还是无奈的职务行为,而陈斌入选,则是因为他的职务已经从凤颍同知提升为了宁国知府。而徐飞陇案恰是发生在宁国府下辖的泾县。陈斌这一次是作为案发地的知府来参与审案的。表面上看起来,安徽按察司这一次高度重视,抽调了更高规格、更全覆盖的审案力量。实际上,整个重审再一次由陈斌主导。
安徽省的做法粗看起来似乎说得过去,却是违背了京控发审案件的“原问官回避”要求。而要真正落实回避,必须要调用其他府县官员。可地方官员们都太忙了,抽调从事其他差使就是额外负担,难免造成本职工作的积压、延误。而且多一桩差遣就多一份责任、多一道风险。所以,地方官从上到下都没什么动力真正落实京控发审案件的回避原则。委任原审官员重审的现象很多,而被委任重申的原审官员,如果审问出和原审不同的案情后,就是证明自己原先失职,所以维持之前的结论就成为他们的现实选择。他们所要做的,就是将发审案件如何做成铁案。
陈斌第三次面对徐飞陇案,他想不出案子还有其他可能性,也没有更好的审讯方法。朝廷又在催办,陈斌感觉很棘手。巡抚吴邦庆也许是感觉到了底下的难处,或许是发现案子进展缓慢,便抽空调阅案卷,亲自分析、直接指导重审工作。那么,有巡抚直接参与重审,徐飞陇案能柳暗花明,查个水落石出吗?
四、真相其实很简单
吴邦庆阅读前后案卷后,发现陈斌等人报告的案情有两个重大疑点。第一,原告徐氏家族族人徐长发等人描述的尸体伤情和最初审案的泾县知县清凝提供的验尸报告不符。徐家人一度供述承认杀死徐飞陇的情形,也与最初的验尸报告不符。第二,相关人犯徐长发、李象等,前后供述狡诈,说法不一,多次翻案。虽然有疑点,但是吴邦庆对陈斌的破案思路是赞同的,他也认为是徐氏宗族利用命案在诬陷章家。此案拖延太久,吴邦庆要求从快了结。
第三次审办过程中,陈斌再次动用大刑。徐姓族人再次在刑讯下作出了有罪供述,承认杀人诬陷情形。最大的问题依然是族人供述的作案情形,与徐飞陇尸体原验伤痕不同,尤其是致命伤不同。这就需要重新尸检。
徐飞陇的尸体,多年来没有下葬。徐家族人还保存在铜山村,就等着查出真相的那一天。于是,吴邦庆下令从泾县提调徐飞陇尸体重新尸检。但是,尸检流程在吴邦庆看来只是例行程序,他已经断定此案是徐姓宗族杀人诬陷无疑,重新尸检无非是要验证这一点而已。此案拖延四年,经省里三次重审,徐姓两次京控,扰得安徽省一场虚惊。吴邦庆觉得官府如此被动,始作俑者是泾县知县清凝。四年前案发伊始,清凝没有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使得矛盾上移,拖延成大麻烦。不等此案结束,吴邦庆就借口清凝在最初审讯时没有根据人证李象供诉徐长发在水碓房门前站立,查出徐姓族人杀人的实情,弹劾清凝“初审草率,更恐有故纵情弊”,奏请将其革职提讯。
古代司法讲究“狱贵初情”,基层州县官是案子的初审,接触到的案情最直接、及时、全面,也最有可能侦破案情。而上级衙门都不具备这样的优势,只能凭借州县呈报的公文进行判断。绝大多数上司连案发地都不可能亲自勘察。州县官的司法能力对案情的审判成败至关重要。客观地说,泾县知县清凝确实能力不高。在徐飞陇案中,他没有查验到更多有效信息,而是将矛盾简单上移。这不是他第一次出现类似情况。同样是在嘉庆二十一年,泾县徐吴两个宗族争夺坟山,到县衙互控。初审,清凝不加详察,因吴姓供称“争坟而不争山,一冢之外地皆徐有,不敢侵占寸土”,就武断地把坟山判给吴家标祭。后经时任宁国府知府派人勘查,认为全山为徐姓承粮之地,又将此坟判给了徐姓。吴家在府判后不服,以清凝初审失误为由,继续上控至巡抚处,最终也引发了京控。也就是说,清凝在徐飞陇案的同时,还给安徽省惹上了徐吴两家争控坟山的麻烦。想必巡抚吴邦庆早就对清凝这样的“麻烦制造者”不满了,如今就借徐飞陇案基本审定,把他弹劾革职了。
吴邦庆参奏清凝,明明白白地宣布了巡抚衙门对徐飞陇案的意见:徐姓是凶手!所谓的重新尸检也好,接下去的流程也好,都不过是走形式而已。
消息传到铜山村,徐姓宗族炸开了锅。原本,他们就对安徽省的刑讯逼供不满,坚信全家人是清白的。眼看着多名族人遭到羁押,有人因拷打致残,还牵连女眷受辱,徐姓子弟义愤填膺。如今得知巡抚已经判定徐姓有罪,更让徐姓感到有天大之冤。徐飞陇尸体是他们手中的有力证据。如果交出尸体,说不定吴邦庆、陈斌等人会根据有罪供诉伪造伤情。到那时,整个案子就板上钉钉,极难翻转了。全家人不能坐以待毙,可是前往提尸的官差马上就要到了,怎么办呢?
徐姓宗族一合计,决定派出徐飞陇的族侄徐玉麟、徐德荣第三次到北京京控。这一次为了增加京控的消息,徐玉麟、徐德荣两人分赴刑部和都察院控告,除了鸣冤,还要明确反对再把案子发审回安徽。同时,徐姓家族召集青壮子弟,预备器械家伙,又在进出村子的各处隘口垒放石块,决心凭险抗拒官兵。他们要武装自卫,把事情搞大。
安徽省委派前来提取徐飞陇尸棺的官兵很快就到了。徐姓聚众对抗。如前所述,铜山村是一个群山环抱的小山村,易守难攻,加上村民熟悉地形,准备充分,竟然打败了官兵,保全了尸体。相反,官兵方面有七人受伤,两人被俘。吴邦庆倒也没有报复。拿不到尸体就算了,不重新验尸了,反正那只是例行程序。吴邦庆舍弃了验尸环节,直接上奏此案为徐姓自行做伤致死。这一道奏折发出后,就和奔赴在京控路上的徐玉麟等人开始了赛跑!
徐玉麟受整个宗族的委托,赶赴刑部控告,感到仿佛有千斤重担压在身上。他时时刻刻想起临行前全族亲人殷切的期待,想起羁押在安庆大牢惨遭拷打的亲人,想起遇害四年不能下葬的族叔徐飞陇。他更清楚自己是在和官府赛跑。徐玉麟离家的时候,还不知道族人已经打跑了提尸的官差,他只知道如果不及时把状纸递到紫禁城,全族可能面临灭顶之灾。可是,徐家已经京控两次了。步军统领衙门接了两回状纸,非但没有作用,反而京控一次族人就多一回拷打。这一回换作向刑部递交状纸,不知道效果如何?
徐玉麟站在北京城的秋风里,思索着如何才能引起紫禁城的注意,如何才能推动命案公正客观地重审。责任感和紧迫感,促使他作出了在刑部门前自刎的决定。决心下定后,徐玉麟满心苍凉,同时夹杂着为宗族献身的荣誉感。在混乱的情绪支配下,他在九月份一个冰冷的深夜,见刑部门口空无一人,怀抱诉状,慢慢地躺在衙门前的台阶上,掏出小刀自刎身亡。
徐玉麟用生命,换得了道光皇帝的亲自过问。吴邦庆同期到达的奏折被搁置,徐家的诉求得到了满足:此案不仅由皇帝发回重审,还严令安徽巡抚吴邦庆及原审各官员俱照例回避,交由两江总督重审回奏。
时任两江总督的孙玉庭是一位年已八十的老臣了。他是乾隆四十年的进士,阅历丰富,历任大江南北各省,接手徐飞陇案时已经在任两江总督五年。孙玉庭接案发令,将所有案卷、人犯提调江宁重审,同时派官差赴铜山村提取徐飞陇尸体重验。徐家得知案件交由两江总督重审后,交出了徐飞陇的尸棺。孙玉庭从江苏省官员中遴选出熟谙验伤的宝山县知县周以勋,再督同他调集江苏省经验丰富的老仵作,重新验尸。一验问题就出现了:初审的验尸报告漏洞百出!
孙玉庭、周以勋重验时,江苏省的仵作们发现徐飞陇尸身仅喉骨与脚踝两处有伤,其中咽喉骨呈淡红色,结喉骨呈红紫色,左脚外踝骨呈红色但并未骨损。这两处伤口都不是轻伤,其中咽喉处受伤最为致命。而泾县初检认定徐飞陇的致命伤在腰眼穴处,如此则尸体尾椎骨倒数第七节处应该有伤痕,但重验仵作再三确认该处并无伤痕,徐飞陇仅在脊背骨第二、三节有青色瘀伤。那么,初验仵作判断的徐飞陇是跌断命门而死,就不能成立了!重验的结论是,徐飞陇死于咽喉遭到重创。
尸体初验怎么会出现如此重大的差错?孙玉庭下令将初验仵作洪椿拘传问话。洪椿承认案发第一时间因从县城长途步行到铜山村,身体倦乏,未能悉心查验伤处,导致了咽喉处关键伤痕被漏检,且多处伤口检验不准确。知县清凝则因为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不能纠正仵作错误,还亲手照抄了错误结论。
推翻验尸结论后,孙玉庭又下令将在重审时供称曾经目睹家族众人合谋杀害徐飞陇的徐姓族人徐兆带上来问话。徐兆到庭后,孙玉庭一见,勃然大怒。原来,徐兆言谈举止,一看就是个智障人士,在案的徐氏家人也证实“徐兆打小就是一个弱智”。孙玉庭气得大拍惊堂木,喝问:“这个弱智是谁找来当证人的?”书吏翻阅卷宗后,回禀是安徽泾县差役舒元找来徐兆作证的。
孙玉庭随即拘传舒元问话。舒元一上堂就跪地叩头,招供是自己教唆痴呆的徐兆作伪证。舒元解释说:“小人也是没有办法。衙门里天天催着小的拘传关键证人,小的实在抓不到人。老爷们就把小的妻子、孩子都收禁大牢。小的只好抓了这痴呆的徐兆,一句一句地教他说话,好把妻儿家小给赎出来。小人知错了,求大人开恩饶命!”
舒元为了求得宽大处理,供出了一条重要线索:案发后,同县差役董庆知道徐章两家是世仇,曾拉上自己敲诈章家。章家不愿意就范。董庆就教唆李象14岁的儿子李笋作证说徐飞陇遭到章姓族人围殴。官府迅速缉拿董庆到案,他对教唆伪证一事供认不讳。
如此一来,一再声称看到章家殴打徐飞陇的当事人李象就非常可疑了。孙玉庭将审讯的重点转向李象,展开刑讯。李象供诉了凶案的真相:
当晚,李象被水碓房外沉重的脚步声惊醒。考虑到当地治安不好,水碓房又离村子五里地,李象的第一反应就是“有贼”。他顺手操起钉有铁齿的磨楪,悄悄打开房门,冲着黑影就打过去。那黑影扑通摔倒在地,慌忙起身后踉踉跄跄向前跑去。李象又冲着黑影后背扑过去,把他扑倒在水沟旁。黑影的身子一半在水沟里,一半在沟旁土地上。李象一只脚踏住黑影的背脊,一只脚踢他。这黑影就是徐飞陇。徐飞陇上身倒在水沟里,面部朝下,难以喊叫和呼吸,最终窒息死亡。李象的供述,符合尸检结果。徐飞陇尸体下身伤口集中且不规则分布,符合铁齿磨楪殴打所致,脚踝及背脊处瘀伤符合踢伤特征。发现徐飞陇停止挣扎后,李象抓住其后衣领,把人翻转提起来,因此在咽喉处留下勒痕,尸检时表现为咽喉部紫红色。借着夜光,李象惊讶地发现死者是同村的徐飞陇,吓坏了,慌忙丢下尸体,逃回水碓房哆嗦了一夜。
天亮后命案被人发现,李象在人前矢口否认杀人,一口咬定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他幻想只要自己不承认,别人又没有证据,或许能够躲过惩罚。在各级官府审讯时,李象除了坚决否认杀人外,就是胡乱招供,把水搅浑。没想到,安徽省把怀疑重点对准徐姓宗族,李象始终安然无事。李象在泾县初审后因为害怕逃往浙江,就连这样做贼心虚的行为,也没有引起安徽官员的注意。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徐姓宗族的不懈坚持,徐玉麟的自我牺牲,最终推动案子转到两江总督处重审。李象的罪恶最终被暴露在了阳光下。李象对罪行供认不讳,如释重负之余,连连磕头,辩解自己并非预谋杀人,本意只是出于自卫,没想到竟把徐飞陇殴打致死,又引出了以后的诸多事端了。最后,他哀求孙玉庭饶他一命。
孙玉庭等官员也如释重负。想不到这个大费周折四五年的命案,真相如此简单,既不是宿敌围殴杀人,也不是自家人杀人报复,而是简单的过失杀人。那么,这真的是此案的真相吗?如果是,又该如何追究之前相关官员的责任呢?
五、追责与反思
案发时还有一个路过案发地的村民,叫作吕斌。吕斌在初审时,推说什么都没看见,什么都不知道。孙玉庭直觉认为此人可疑,传讯问话。吕斌到堂后,供诉了李象杀人的情形。孙玉庭喝问:“你明知实情,为何不早说?”吕斌吞吞吐吐地讲出了一个隐情:
孙玉庭的奏折说吕斌系“(田女)奸”对象。“(田女)”字将“男”字的下半部分替换为“女”字,意思是“以男为女”,即为男男同性恋行为。李象是一个双性恋,他在有妻儿的同时还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吕斌就是他的奸对象。当晚的真相,极可能是李象与吕斌在水碓房发生同性恋行为,恰好听到徐飞陇路过。李象怕(田女)情泄露,本能地操家伙放倒了徐飞陇,不料失手造成了命案。事后他嘱咐吕斌隐瞒此事。吕斌同样担心自己(田女)情泄露,答应隐瞒。
李象、吕斌对(田女)情的敏感,是本案爆发的一大诱因,也是真相迟迟难以揭露的重要原因。他俩的敏感,要从清朝社会对(田女)情的态度谈起。朝廷律例中并没有惩罚(田女)情的专门条款,而是把(田女)情当作加重惩罚的条件,比如强盗、抢劫罪犯作案过程中对事主奸,加重一等处罚。朝廷没有专门的处罚(田女)情的律例,不是不反对此事,而是压根觉得它是肮脏、堕落,不能拿上台面的丑事秽闻。民间在道德和民俗上则判处了(田女)情死刑。人们把同性恋男子,看作比娼妓还要低劣。一个男子如果被人识破(田女)情,整个家族都在乡里抬不起头来。所以,李象、吕斌本能地要掩饰(田女)情。
李象对杀人情形供认不讳,又有吕斌作为人证。至此,口供和人证俱全,又有尸体伤痕加以佐证,全案可以定谳了。道光元年正月初四,孙玉庭上奏拟定罪名:
本案缘起过失杀人,真凶李象依“斗殴杀人”律判处绞刑。定案的时间点恰好在道光皇帝改元之际,朝廷大赦天下。斗殴杀人并非不赦之条,李象案发在恩诏之前,原本可以赦免死罪,但因为“匿罪诬扳”,对酿成冤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孙玉庭认为李象不能援引恩诏赦免死罪,依然要执行死刑。
初审的泾县知县清凝,遵循律例要求,严格照章办事,不存在受贿及贪赃枉法的行为,却是悬案和惨剧的始作俑者。他的问题在于办案能力低下。清凝验尸草率,不能审出真凶,并且任意塑造呈文,如果仅按律革职,不足以慰藉死者,著革职并发往军台效力赎罪。
泾县差役舒元、董庆等因教唆伪证导致官员误审,照“诬良为盗”例治罪,流配边远充军。因为舒元等人对最终的京控自戕惨剧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样不能援引恩诏赦免,仍然发配。仵作洪椿验尸严重失误,任意增减伤痕;泾县刑房书吏郑光旭,不如实书写审讯呈文,删减供招。两人对初审失误负有重要责任,如果仅按律处于杖责并革去差事,未免轻纵。洪椿、郑光旭著发配新疆乌鲁木齐,以示惩儆。
在清凝、郑光旭等人的罪行中,都有“任意删减供诉”的字样。清朝的下级司法文书,普遍存在修饰言辞、润色行文的情形。如果把板子只打在泾县的官吏身上,有点冤枉。清朝并没有详细确切的法律条文,而案情千奇百怪,不可能事事条条可依,不得不比附援引。而上司又太忙了,主要根据呈文来判断下级是否依法办案,是否判罚得当。因此呈文就异常重要。要做到完全合法合规,人证物证口供各方面完全吻合,少不了修饰润色。清凝等人就删繁就简,把真凶的李象供诉简化先诬徐姓后供章姓,为后来的风波埋下伏笔。清朝后期,司法文书普遍存在修饰删改现象。
安徽巡抚吴邦庆,对于发审要案不能督率下属悉心研判,作风草率,以徐姓宗族杀人图赖情节入奏,著交部严加议处。安徽省两任按察使嵩孚、邹翰均未能审出实情,著交部议处。安庆知府申瑶两次领衔会审,却放任同僚刑讯逼供,不能纠正,著交部严加议处。具体复审官员陈斌、聂绍祖等激化矛盾,升级冤案,孙玉庭拟判“革职并发往军台效力赎罪”。
这里再插叙一下,清朝刑罚经常出现“流配边远”“发配乌鲁木齐”“发往军台效力”或者“给披甲人为奴”等字样,令人眼花缭乱。它们说的其实都是同一样刑罚:流放。“流刑”是“笞杖徒流死”五刑之一,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官府一般把重罪该死又情有可原的,或者秋审多次归入缓决的死监候罪犯,判为流放,可见这种刑罚的严重程度。古代人安土重迁,流放意味着要背井离乡,通常不是前往乌烟瘴气之地就是边远极寒之所,至死不能叶落归根,因此被看作是重刑。清朝前期,流放一般是发配东北。清宫剧中常见的“发往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前者是流放东北宁古塔,后者是流放之余附加的惩罚。乾隆平定西域后,流放罪犯主要改发新疆,昌吉、乌鲁木齐、喀什等地是主要流放地。罪犯主要有三种下场,一是在官府看管下种地;二是在工矿、交通单位中当差,也有少数在衙门中当差的;三是“为奴”,即给驻军官兵或者臣服清朝的少数民族部落为奴,跟随主人劳作。虽然朝廷规定了流放者遇到赦免、承担极苦差使满一定年限,或者立下战功,可以免罪甚至回籍,但真正从新疆返回故乡的流放犯很少。本案的清凝、陈斌等就拟处这种重刑。
此时已是道光元年正月,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五年了。
道光皇帝完全批准了孙玉庭的处理意见,相关人犯被执行死刑,官员遭到议处。其中,安徽巡抚吴邦庆革职,道光皇帝“开恩”赏给七品顶戴,授予翰林院编修一职。编修一般是新科进士散馆后担任的官职,吴邦庆的仕途等于一下子回到了起点,回到了二十六年前。
安庆府知府申瑶部议革职,道光皇帝加恩改为降三级调用。申瑶的遭遇令人惋惜,他是一个比较能干也想干事的官员——不然,安徽省也不会选调他为省城的知府。就在定罪的前一年,申瑶还主持重修了安庆的科举考棚,被安徽读书人传为美谈。徐飞陇一案,申瑶确实失察,但他是照惯例列名重审,且实在事务繁重,情有可原。降级调用后,申瑶原本要入京候选,安徽省申请将其留省委用,暂缓赴京。此后就没查到申瑶的消息了。
安徽两任按察使嵩孚、邹翰,本应革职,道光皇帝都开恩改为降五级留任。陈斌发往军台效力,在流配途中奉旨开恩获释回家。陈斌年逾花甲,第二年(道光二年)在湖州老家病逝。
徐飞陇案因为徐氏家族的坚持和生命的代价,终于通过京控渠道沉冤得雪。虽然代价过于沉重,但总算达到了诉求,并引发了其他京控百姓的效仿。此案进展同时,泾县还爆发了徐吴两家争控坟山事件。徐家的徐行在徐玉麟之后来到北京,因为案子拖延数年,宗族支撑诉讼渐渐力不能支,便效仿徐玉麟,在都察院门前自刎身死。结果,徐吴争控坟山案得到了重审,审明是吴姓宗族中几位士绅仗势纠缠,坟山判为徐姓所有。朝廷对接连发生的京控自戕案件恼怒不已,对接踵而来的告状者更是无暇应对,道光皇帝决心收紧京控渠道,一方面严禁自残自杀,要求追究教唆京控、指使上告之人,另一方面将几乎全部的京控案都发回重审,甚至很多案件由接收衙门直接咨文案发地巡抚办理。
地方督抚公务繁杂,面对隔三差五转来的京控案件,即便有心亲自审理,如何办得到?此外,各省尚有许多疑难杂案,积压在省里难以审清,有可能恶化为新的京控案件。比如山东省是司法刑狱繁重的省份,嘉庆中期山东巡抚吉纶在任四年有余,提审京控等积案七百余件,几乎是两三天要处理完毕一件积案,苦不堪言。长此下去,督抚无力顾及,又有违反朝廷律例的危险,于是“发审局”应运而生。
各省发审局,又称“谳局”,是专门处理京控案件与闹到省里的疑难杂案的办事机构。一般由督抚委派空闲或候补官员,临时召集幕僚、差役办理;机构设在首府衙署之内,由首府管理日常,包括差役、奖惩和各项开支等。发审局可算是清朝后期“编制之外,体制之内”的半固定司法机关。
发审局建起来了,但技术手段匮乏、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司法权高度集中而责任层层下移等顽疾难除,办事官员也并非专业司法人员,还是面临之前相同的困境。加上朝廷法制并没有赋予发审局专门的权力,或者额外的制度便利。这个机构的运转,注定摆脱不了原有官府机构的窠臼。事实上,设立发审局的本意是分流司法压力、缓解社会矛盾,考核标准也是案件的处理数量与效率,负责官员往往追求迅速了解积案,防止矛盾破裂,而不是细究案发缘由、尽量维护事主利益。因此,敷衍塞责、颟顸拖沓等现象依然存在。曾国藩对直隶省发审局的评价就相当负面:
近来直隶京控省控之案,一经发交谳局,平日则多方弥缝,临结则一味含糊。告官得实者,承审官回护同僚,但议以不应重不应轻之咎。告吏得实者,承审官删改情节,但科以笞杖及除名之罪。其控告全系虚诬者,则又曲庇奸民,惟恐反噬,但以怀疑妄控及愚民无知等语了结之。奏交之案,十审九虚。刁讼之民,十虚九赦。问官皆自命为和事之人。
发审局并不能解决老百姓有冤难申的问题,更不能防止冤案的发生,甚至可能塑造新的冤案。它和现有司法衙门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之前的体制上叠床架屋,徒增一个机构而已。面临日益变化和矛盾突发的社会现实,清王朝坚持司法集权,却把矛盾和任务全部压向地方政府。万事胚胎于州县,一旦案发,狱贵初情,破案、审讯、定罪都是基层官员的事;一旦上告,上级官府将重审责任层层往下推,往往又是基层官员受责受累。“天下之政在州县”,可州县并无天下之权,结果承担了不能承受之重,苦不堪言,冤案、悬案层出不穷。高级官员也怨声载道,自己根本无暇过问具体案件,却要承担名义上的责任,还要为下级的失误承担连带责任,轻则降级,重则革职问罪。
在徐飞陇案中,没有一个官员贪污受贿,没有一个官员徇私舞弊,但案子就是悬而不决,冤情弥漫成灾。不仅原告方付出生命的代价,承审官员也罢官治罪。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地方官府不具备高效、公正执法的能力,却在清朝后期承担了越来越重的司法压力。京控也好,发审局也好,本意都是为高度紧绷、疲于奔命的地方司法提供一个救济、一个缓冲,最终却沦为了旧制度的附庸。司法体制的疲软,使得原被告和官员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谁都不能例外。这种现实情况,是比贪污公款、行贿受贿更严重的腐败。它更隐蔽,杀伤力更大,笼罩着所有官民。司法黑暗是晚清政治黑暗的一个部分,而黑暗才是最大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