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大学中庸诠解
10190000000006

第6章 大学诠解 传之 释本末

【提要】

此章为“传”文的第四章,以孔子谈听讼来解释“本末”的道理。此章原本在“止于信”下,朱熹根据文意调整到此处。

孔子这句话也见诸《论语·颜渊》,记载了孔子如何对待诉讼的观点。这句话说明在审理诉讼、处理纠纷方面,孔子自认为与其他人差不多,不同的是他“听讼”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天下“无讼”,希望天下大治。天下“无讼”,需要治理国家的人“为政以德”,“道之以礼”,对民众普遍进行忠信仁德等方面的教化。以孔子谈听讼为例,阐发凡事都要知道事物的本末,强调解决问题必须抓住事物的根本。朱熹认为:“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观于此言,可以知本末之先后矣。”听讼的目的不是分清是非,而是使诉讼不再发生。如分本末,则使诉讼不再发生为本,听讼为末。使诉讼不再发生,实际上是国家的教化与治理问题,在此,教化是本,治理是末。由此出发,才能够理解《大学》以修身为本,齐家、治国、平天下都是末的观点。

对于此章,还有一种解释,汉代郑玄认为此章是用来解释“诚意”,他注解孔子这句话时说:“无实者,多虚误之辞。圣人之听讼与人同耳,必使民无实者不敢尽其辞,大畏其心志,使诚其意,不敢讼。”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无情[2]者不得尽其辞。大畏[3]民志[4],此谓知本[5]。

【注释】

[1]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出自《论语·颜渊》。审判诉讼,处理纠纷,我也和别人一样,努力使诉讼纠纷不再发生。听讼,审判讼案,审案。听,审察、处理。讼,诉讼、控告。犹人,与别人一样。朱熹注:“犹人,不异于人也。”

[2]情:诚,真实。郑玄注:“情犹实也。”朱熹注:“情,实也。”

[3]畏:使害怕,吓唬。

[4]民志:民心,人心。

[5]知本:知道本末次序。郑玄认为:“本为诚其意也。”

【解读】

孔子说:“审判诉讼,处理纠纷,我也和别人一样,努力使诉讼纠纷不再发生。”使那些没有真情实据的人不能够尽说虚假的言辞。自己的盛德让民心产生极大的敬畏,这就叫做掌握了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