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美是什么问题中的“美”是“一种真实的东西”,那么给出美是什么问题的答案即给出“美”的定义,就一定要满足形式逻辑中关于定义的公式“被定义概念=属+种差”的要求。
为被定义概念下定义,在于说明被定义概念到底是什么东西。我们只有把被定义概念所属的“属”和它与这个属中其他种的“种差”说清楚了,被定义概念是什么东西问题才能被说得明明白白,此外,是再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可取的了。这就是形式逻辑规定定义必须符合“被定义概念=属+种差”公式的道理之所在吧。所以,我们给“美”下定义,自然应当按照“被定义概念=属+种差”公式来做了。
由之也可知,不符合“被定义概念=属+种差”公式的“美”的任何定义,都是不可取的。这应当是毫无疑问的。
在这里必须特别提到的是,在说“美”的定义时,历来的哲学家和美学家们十分普遍用“美是(=)另一个名词”这种形式来表示,如说“美是典型”、“美是和谐”、“美是匀称”、“美是恰当”、“美是美感”、“美是快感”、“美是愉快”、“美是关系”、“美是移情”、“美是生命”、“美是生活”、“美是否定”、“美是自由”、“美是虚无”、“美是和合”、“美是境界”和“美是意象”等等。不能不指出,这样地给出“美”的定义,是根本不顾“被定义概念=属+种差”公式的,哪有正确之可言呢?
用“美是(=)另一个名词”这种说法给“美”做定义,其实就是用“A(名词)就是B(另一名词)”这样的表述来说明“美”的。我在北大中文论坛上的“三议‘美就是美感’”主题下的讨论中说过:“A(名词)就是B(另一名词)”这种结构的表述是做什么用的?答曰:是用于指出别名的,如说“番茄就是西红柿”。——“A(名词)就是B(另一名词)”结构的表述有可能解决“A和B各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吗?绝不可能!因为“A(名词)就是B(另一名词)”这种结构的表述,除了说明A即是B或B即是A以外,即除了指出A和B可互为别名之外,它对“A和B各是什么”问题,显然毫无贡献,也就是一点儿也没有说出什么名堂来的。请想想,说“番茄就是西红柿”这样的话,除了说明“番茄”就是“西红柿”或者“西红柿”就是“番茄”外,也就是除了指出“番茄”与“西红柿”可互为别名外,它能说明“番茄”或“西红柿”各是什么吗?它能为“番茄”或“西红柿”做出定义吗?显而易见地是不能的。
所以,用“美是(=)另一个名词”结构的话来定义“美”,单从形式上看,就不可取。
当然,“美是另一个名词”这种形式的表述,可用于说“美”的定义之外的一些事情中,不过此时,其中“是”的意义就不是“等于”而是“属于”或者别的什么了。比如,我们说“美是词汇”,就不在于说出“美”的定义,而是说“美”是“词汇”之一这种事实的。这里面的“是”就不是定义中的当作“等于”解的“是”了,它的意思却只能等同于“属于”。
可是,哲学家们和美学家们在说“美是典型”、“美是和谐”、“美是匀称”、“美是恰当”、“美是美感”、“美是快感”、“美是愉快”、“美是关系”、“美是移情”、“美是生命”、“美是生活”、“美是否定”、“美是自由”、“美是虚无”、“美是和合”、“美是境界”和“美是意象”等等话时,却在于说“美”是什么的,也就是在于给出“美”的定义的啊!——这些说法除了想表达“美”是什么以外,再也没有其他的能够说得过去的意图了!——如此地给出“美”的定义怎么能妥当呢?定义中的“是”字是只能作为“等于”解的啊,可是这些说法中的“是”字的两边能相等吗?不能相等!请想想,在美与典型、和谐、匀称、恰当、美感、快感以至于意象等等之间,怎么可以画上等号呢?
用“美是(=)另一个名词”这种形式的表述给“美”做定义,不论这里面的“另一个名词”选取什么,全都不能成立。“美是(=)另一个名词”这种表述,只有在说“美”的别名时才正确,而“美”的别名却从来就没有过啊。即使美有别名,“美是(=)它的别名”这种说法也只说出了美的别名而已,怎可作为“美”的定义来看待?
所以就很清楚,用“美是(=)另一个名词”这种形式的表述,来给“美”做定义,已显而易见地犯了低级错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