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美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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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美”的定义中的属只能是“事物中的部分”

在我给出的定义“美是使人产生愉快当时的事物中的部分”中,“事物中的部分”自然是这个定义中的属。

在前面,我曾说到柏拉图说的“我问的是美本身,这美本身,加到任何一件事物上面,就使那件事物成其为美,不管它是一块石头,一块木头,一个人,一个神,一个动作,还是一门学问。”这个话,柏拉图说的这个话已告诉我们,美是一个可出现于“任何一件事物上面”的一种东西。于是问题就来了,事物中的什么东西应是美之所指呢?

对这个问题,人们历来就已有了许多不同的认识了,比如,有就说是“事物”或者“东西”的,有说是“事物的形式”的,有说是“事物的性质”的,有说是“事物的属性”的,还有说是事物的“那种特质”的,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可是,这些说法都显得不准确。

首先须指出,把“事物”作为“美”的定义的属,并不妥当。譬如作为事物的一幅画,就包括这幅画的颜色、结构、笔法、各个细部、纸张、所用上的颜料、画的气味甚至其上的细菌等等在内,感受者所感受的美,就不可能指它们的全部,而只能是指这幅画中的颜色、这幅画中的颜色和结构和布局、这幅画中的笔法和布局等等,称“这幅画中的颜色、这幅画中的颜色和结构和布局、这幅画中的笔法和布局等等”为“事物”,无论怎么说都是不妥当的。而称为“东西”则更有含糊之嫌。另外还得看到,不同感受者感受的不同事物中的美,也千差万别,如空城计之美,就可指感受者感受到的空城计中计策的结构、谋略的脉络或者孔明的运筹而言的;诗之美,就可指感受者感受到的诗之韵和诗之语言而言的;乐曲之美,就可指感受者感受到的乐曲的旋律和乐曲的音韵而言的等等。把这里面说到的“这幅画中的颜色、这幅画中的颜色和结构和布局、这幅画中的笔法和布局”,以及“空城计中计策的结构、谋略的脉络或者孔明的运筹”,“诗之韵和诗之语言”和“乐曲的旋律和乐曲的音韵”等等,说为是“事物的形式”、“事物的性质”、“事物的属性”和事物的“那种特质”等等,显然是太牵强和太不确切了。

那什么才是美之真正所指呢?这对于准确地认识美来说,是无论如何得搞清楚的。

我经过了多年的找寻,才找到了“事物中的部分”这一与所有的美都符合的“美”的定义中的属的表达。我们知道,“部分”是相对于“整体”而言的,事物中的部分是事物中的东西,是事物整体中的一块,可大可小,可此可彼,可实可虚,既可包含人们所有有关的“美”的定义中的属的认识中的合理内容,又可包含被这些认识遗漏的任何有用的成分,能恰如其分地把“美”的客观上之所指也就是“美”的定义中的属表达明白。

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事物,一般是指世间可被无依附地指称的东西,如地球、山、水、花、理论和想法等等。当我们说这样的事物中的美时,这美就是指感受者感受到的其中的一个部分,如张三说一朵花中的美,美就是指花的部分(如使张三产生愉快的花的颜色)而言的。在这里面,事物是花,事物中的部分是花的颜色。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还有一种做法,是把这里的“花的颜色”当作事物看待,显然,此事物已不再是可被无依附地指称的东西了,因指称时要依附于“花”。我们必须看到,即使把不是可被无依附地指称的“花的颜色”当作事物看待,美也依然是事物中的部分,只不过这个“部分”已处于极端的状态即已达极限,已可视为等同于“整体”了。于是问题就已很清楚,不管我们怎样看待事物,“事物中的部分”是“美”的定义中的“属”,就十分肯定。

不过也得指出,事物中的部分是不至于只指花的颜色的啊,它也可能是指花的颜色和花瓣的摆布而言的,或者可能是指花的形态而言的等等。当此之时,把花称为事物,再把“花的颜色和花瓣的摆布”或“花的形态”等等也说为事物,就远不如把花称为事物而把“花的颜色和花瓣的摆布”或“花的形态”等等说为“事物中的部分”来得妥帖和合理了。从这里面可以看出,把感受者感受到的美之所指都说为事物,实在是不足取的啊。可是,称之为事物中的部分,就不会有毛病了。

以上这些陈述告诉我们:把“美”的定义中的属确定为“事物中的部分”,是准确的,即是经得起任何事实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