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邹韬奋作品集(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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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自助助人的贷款助学

我国化学专家吴蕴初君最近捐款创办清寒教育基金,记者曾于上期本刊作一文,略述对于此事之感想。顷见吴君所发表的该基金委员会第一次招考津贴生章程,其中第九条规定:“津贴生毕业后,对本会无偿还津贴之义务,但得自愿捐助本会基金。”关于这一点,我们赞成《时事新报》记者的主张,他说:“领受贷款之学生,必须缮具愿书,于毕业后归还此款,至利息则可不取,期限亦不妨稍长,所以须如此者,盖此非慈善救济性质,而为友朋缓急相助之义,施者不必自以为恩,而受者仍要自保其独立之人格,且前人归还之款,即以转贷于后人,而此基金遂可维持于永久。”此段所言,实获我心,惟尚有一点可以补充者,即该项基金系以子金资助清寒的有志青年,原不待归还之款始可维持基金于永久,归还之款实可扩充基金而使受益者之人数逐渐增多,不仅维持原有之基金而已。

我们所以认这种贷款助学办法较津贴办法为优,至少有两个很重要的理由:(一)养成自助的精神,(二)养成助人的精神。试先言第一点,一笔一笔现成的款子拿来用,虽非用于不正当之途,但非由自己赚来的,供给自己应用之后,连在将来有能力时亦不负归还之责任,迹近不劳而获。苟在毕业后得有职业之时,仅于较长时期内陆续抽还本金,则等于把将来用自己力量赚得的款子,提前应急先用,亦即等于自助,这种自助是最可宝贵的精神。

其次请言第二点,此款之归还并非属诸原主,乃加入基金,使受益者之人数逐渐增多,成为助人的善举。愚意凡曾受过国民脂膏造成的庚子赔款津贴,省官费津贴,或私人津贴的国内外毕业生,学成有业后都应负有这种助人的责任,但因向无规定的负责办法,除极少数外,其余的简直心目中没有这回事,尽管飞黄腾达,只知有一己之享用而不知有所谓助人之责任者实滔滔皆是。这种人简直好像有人欠了他什么债,应该白送给他用似的!所以我们以为受了人助就不应该忘却助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