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保应作进一步的批评陈淡泉
《生活》的态度,先生的人格,一向同样的是我很佩服的。然而在最近的最近,为了毫无价值的王、保婚姻,尤其是不惜牺牲了贵刊上可宝贵的篇幅,来替他(王伯群)登载那一封所谓言不由衷,卑不足道,觍颜厚脸的龌龊自辩的信,这真如梁展如君前致先生一函中所说的“我有些疑惑了”。
在王氏的自辩信中,王氏有过这样的一段话:“伯群素尚俭约,虽备员中央数载,自顾实无此‘多金’。”哼!王氏想以一手掩尽天下人的耳目吗?别的不说,试看天津《大公报》上所载着的一段如“王在愚园路别筑新屋,甚轩敞,磁砖由泰山砖瓦厂定造,值逾五十万。”就已经够去证明王氏的“多金”。韬奋先生,我作事向来脚踏实地,为了此事,我曾做了个自告奋勇自动的替他(王伯群)纯尽义务的去亲身调查一下,调查的结果是:该新屋在愚园路三百十号门牌,虽尚未完全竣工,但从那占地几近十亩,并附有花园的一所确非四五十万圆莫办的宏丽巍峨洋房看来,在这里我真艳羡王部长的“多金”不置,在那里不客气的我并拍了一张照(一并奉上),作为我这次短足旅行的纪念。语云:“事实胜于强辩”,王部长见此,其又将何以自辩?
还有一层,此次王、保婚姻,明明是王氏的“威迫利诱”,而先生却始终认为这是他们个人的问题,未曾加以严厉的批评;王氏的“多金”,明明有有目共睹的具体东西为佐证,而先生却始终以为“尚未得到证实的材料”,缄默不言,为他们保留余地。最令人不满意的就是自先生在贵刊二十七期里,仅替他下了一句“可见在社会上处于领导地位者做人之大不易也!”轻描淡写的评语以后,王氏的自辩来函,即引用先生此语,以抬高其声价。请问诚如先生所云“以有妾之人任‘以身作则’之大学校长”,这样的人,他在社会上配领导什么?
有人说,先生是因为碍于某副校长的情面,所以对这次王、保的婚事,也就不妨破格的大公小私一下;又有人说,钱可通神,也许先生亦为此“位尊多金”的王部长所“威迫利诱”,而不得不屈服了。我固相信先生的人格,但人言啧啧,先生其将何以自解?我以为你对王、保应作进一步的批评。
骨鲠在喉,一吐为快,直率之言,还祈原宥。
编者为着王、保的事情,前曾受过不少无辜的“流弹”,自从二十七期中《久惹是非之王保婚礼》一段评述和三十期中王氏来信(题为《余等婚事》)发表以来,又受到不少直接进攻的“大炮”,可谓无妄之灾!我向来以为评论应根据事实,倘我得到可以评论值得评论的事实,我便评论;倘我得不到可以评论值得评论的事实,我便不评论,决不因为怕挨骂而摇动这个标准。我自问对于王、保的婚事,始终没有违背这个标准。愚意在《久惹是非之王保婚礼》评述中已略具梗概,现为明瞭计,再简要的讨论几句。我以为这件事可分三点:第一点是关于王、保个人方面。陈君说他们是由一方面出于“威迫利诱”,我不说这是绝无可能性,因为就普通心理讲,一是二十岁的青年,一是四十六岁的暮年,学识思想性情乃至性欲的升降都难在一条战线上,况且一方面还有姬妾盈堂的历史,在女的方面似少自愿的理由,所以如果保女士是我的姊妹,或是我的朋友,把这件事来请教我,我就顾问的地位当然表示反对,但如果她自愿,无论是出于真正的自愿,或是出于“威迫利诱”而勉强表示自愿(如举行婚礼摄影等动作,非本人自愿或勉强自愿,便不能实行),本人既自愿,旁人实无置喙之余地,她只有自作自受。我所谓“个人问题”,意即在此。第二点是关于教育风化方面。师生结婚,法律无禁止明文,但以姬妾满堂的人而居最高学府的“领导地位”——校长——复以如此的校长而娶本校的女生,实为教育上的憾事,毋怪引起社会上的反感,这一点我在二十七期评述里已说过。关于以上两点,我自问我的态度并不错。故凡遇放来的“大炮”,关于此两点的痛诋极毁,对我徒作空言的攻击,我都不愿承受。最后讲到第三点——奢侈的问题——即当此民穷财尽的中国,应以救国为己任的党员而复身处高等官吏地位,个人的穷奢纵欲,实为国民的罪人。这一点我认为确是很重要而值得评论的,而我们所以未加以评论者,因为在最近以前,确未得到证实的材料。我既坚守评论须根据事实的原则,在未得到证实的材料以前,亦决不愿因“大炮”之纷飞而作违心之论,不过仍在时常留意中。关于这一点,广州逸庵君于七月四日放来的一颗“大炮”附着一首他自称为“歪诗”颇有意思,兹附带录下以供众览:
车马盈深巷,华堂张绮筵;佳人垂棘珥,公子珊瑚鞭;新妇披锦绣,新郎貌俨然!量珠十万金,一饭糜万钱!云是贵人婚,白首伴红颜。百万岂云奢?饥民实可怜!君不见西北:弥望尽芜田;伤哉易子食,路侧殍儽然!贵人一日供,饥民命百千!古人昔有云:治国若烹鲜;乐则庙堂后,忧为天下先!骄逸固害德,淫湎最伤廉!民怨忍弗顾,救国徒空言!安得晏平仲,一裘三十年?
记者喜说老实话,我对于诗是完全门外汉,我在这首诗里所僭加的密圈,不是批评诗的好坏,是表示可以代表民意的地方。闲话少说,言归正传,陈君所说的“有目共睹的具体东西”,我们也曾经想到,也常在留意中,惟在最近以前实未得到什么结果。我们现已按照陈君所示的门牌,由本刊自己的记者亲往实地探查,并摄影五帧,即本期所附刊的。我们去摄影时该屋已落成,装修及花园布置尚未完毕,系由辛峰记营造厂承造,里面尚有该厂办事人二人和工人十余人。我们从附近西人及工人口里探悉确为王伯群氏的私产,证以《时事新报》上“建筑特刊”所载的愚园路王氏新邸的相片,亦无误,这所宏丽巍峨的洋房及附属的花园,确为王氏所新建,已得“证实”。该屋非由投标,乃径由辛峰记所承造,该厂为营业计,造费若干,当然不愿外泄,不肯见告,惟据我们查悉,该处地皮市价,每亩约值一万四千两,关于造费,约计各方面调查所得,造费自十八万两至二十万两,闻因该厂同时承造交通部房屋,故特廉,否则须四十万圆。这样算来,连地及屋总在四五十万圆(内部的装修布置所费,尚不在内)。上海的地价和建筑物的价格大概有些标准,想和实际相去不至过远。我们为力求真确计,并请了一位极有经验的可靠作头,亲往该屋察看估价,屋为四层(地下一层,地上三层),规模宏大,全用硬木地板及装修,金山石石级,地砖用马赛克磁砖,牛皮石灰,墙除镶以面砖外,大部分均用水泥假石造成,即花棚一所,面积约占二亩,认为结构材料均极讲究,全部造费确非四十余万圆不办。
以上为我们调查所得的材料。报告既毕,请述愚见。(一)记者和王君个人毫无恩怨可言,不过社会既对此事欲知究竟,记者职责所在,不得不尽其所知以告;(二)我们决无丝毫怀着攻讦个人的恶意;倘全属个人而与社会无关系的事,我们决不愿有所喋喋;(三)此新屋与王、保的婚事有无连带关系,我们无从“证实”,不愿置论;(四)用自己的钱造自己的房屋,就是四五百万圆,法律亦无禁止明文,原不是一件犯法的事情,大官在租界里造大洋房的,也不限于王君一人,而我们所以不能已于言者,在民穷财尽的中国,一人的衣食住行四种需要中之一种而且一处,已达四五十万圆,而王君信里犹说“伯群素尚俭约,虽备员中央数载,自顾实无此‘多金’”,我们不知“多金”果作何解?“俭约”又作何解?且由此点而疑及王君所声辩的其他各点之是否真实。我们深信国民政府中不少刻苦廉洁的公仆,不应以少数人的令人怀疑的行为而一概抹煞,但我们想到各国正当国难临头之秋,干部人物必须个个公正廉洁刻苦,始克有为,未尝不替风雨飘摇中的中国哀痛。我国中山先生一生之俭苦,应为我们所能记忆,他在上海莫利爱路所仅有的一所小而朴素的住宅,屋不过二层,楼下仅一间会客室,一间餐室,楼上一间是读书室,此外还有二三间卧室及一间浴室罢了,这所房屋还是华侨同志醵资营建送给他的,听说曾因革命运动一再出抵,华侨念先生老人之不可无居,又醵资赎回以奉先生,这才是我们的模范。我们但望负有为国家建设的责任者,勿忘中山先生的遗训与遗范,先为大多数民众谋建设,勿急急于为个人自己谋建设。八月五日的《时事新报》社评,谓“物质救济以后,尤须顾虑心理之改正,改正之路无他,即政府除假以教育力量而外,自身尤当克勤克俭,与民共甘苦,如能减少一般人难堪之刺激,则社会心理必趋平和,此则根本之图也”,诚属不刊之论,我们无意责备个人,区区之意,在促国人之共勉。
最后还有两点愿略加申述:(一)有人不满意本刊发表王氏前函,其实凡属更正或声辩的来信,只须有相当理由,无论来自何方,为公平计,均应发表,此为办报者应负的责任,并非意存偏袒。(二)在做贼心虚而自己丧尽人格者,诚有以为只须出几个臭钱,便可无人不入其彀中,以为天下都是要钱不要脸的没有骨气的人,但是钱的效用亦有时而穷。有人疑我受贿,真是笑话,记者之为人,凡知我的师友,无不知之,即读者亦可就记者所发言论是否根据事实而下判断,并可就我言论上作继续的监视,不必我自己多所置辩,俗语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苟有亏心之事,必有拆穿之日,终必为社会所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