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邹韬奋作品集(1933-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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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先后媲美》编者按

先后媲美 张石舟

昨今两日《时事新报》本埠新闻栏,载有江小鹣氏以爱及亡友陈晓江夫人徐芝音女士,而与发妻朱素达女士离婚经过情形,阅后顿忆及《生活》七卷二十六期至三十期中,对于蒋梦麟与陶曾谷女士婚姻问题,颇有所阐述。此事可谓依稀仿佛,先后媲美。不过蒋为教育家,江为艺术家,陶乃蒋友高仁山之夫人,徐乃江友陈晓江之夫人。同是“泉骨未寒”,而陈弥留时并殷殷以妻儿重托江氏,江亦慨然面允,其情节略异耳。“男子在社会上要续弦,他尽可自由做去,社会上的习俗,并没有丝毫拘束他……可是‘再醮’这件事,却有数千年的习俗和顽固的观念,把一个寡妇重重包围着……使虽愿再醮的寡妇,仍只得抑郁以终,实属有违人道。故对于寡妇再醮及愿娶寡妇为妻的人,应特加同情,以资提倡。”吾人对于骤失所天,穷无所归而再醮之徐女士,固不应有所非议;尤其是今日社会制度,对于以努力学术而不幸短命之志士,毫无慰死安生之办法,益应对徐女士“特加同情”。至被丈夫“一旦另结新欢竟恩断义绝弃之如遗”之朱女士,“当然是更可怜的”。即为她本人设想,“黉宫独处,孑然一身”,未免有情,谁能遣此!可是她对艺术界中人张某丁某等谈判离婚之言曰:“夫妻之道,原在情感,江先生为余之爱人,余不愿爱人之因余而不欢,又因爱人之必得某女士而始欢,故余颇愿离去。但愿某女士与江先生永久相爱,永久相安,则余慰甚幸甚矣。”其牺牲自我玉成他人之精神,与依依不舍缠绵不绝之情致,以视江“有心算计没心人”,始藉“家人嘈杂,有碍于工作之专心”,继谓“将与家人暂别,俾便营造铜像”;嗣复深文周内,以“侮辱尊亲”,为“已构成离婚条件”。其鬼鬼祟祟,“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卑鄙龌龊手段,相形之下,益觉朱女士可敬可佩。且江自西湖陈英士像,汉口孙总理像,及蒋介石等像成功后,进益当亦不恶。朱女士且已知其与徐女士“木已成舟”,即藉此要索若干赡养费,亦不为过。乃仅二千五百圆,且“分四期支付”,如斯不斤斤于金钱,即求之今日“系出名门幼秉庭训”者有几?“愈冲突感情愈厚”,“不激荡节奏不调”(刘海粟氏以前贺江朱结婚联语)。朱女士其亦由于不明艺术家所谓“冲突”“激荡”三昧也欤?先生!在上海依人作嫁的我,每闻人言:“今日社会间之一施一与,都对你有所企图,休想无缘无故请人帮助,除非你成了马路旁的乞丐或路毙。”不错!“吾哀王孙而进食,岂望报乎?”而今固无漂母其人。即所谓慈善家,亦何尝别无所求?不过话虽这样说,朋友以“义”合,“得一知己,死亦无恨”,若完全从半斤八两方面打算,还谈什么共患难同死生!若江氏与陈晓江之关系,既同学而“友”,陈复以身后妻儿相托,若非“知己”,陈未必“托”,“托”亦江未必面允。果陈夫人以黄口孤灯,而另作“良”图,尚情有可原;乃“狐埋狐搰”,“醉翁之意不在酒”,友之妻即我之妻,友之子即我之子,“但见‘新’人笑,那闻‘旧’人哭”,今日鹣鹣鲽鲽,徜徉山色湖光之江氏,诚“得”其“所”矣。“妻被他人占,子被他人有”,陈君泉下有知,将何以“瞑目”!(陈君曾有妻儿得所,可以瞑目之语。)故吾以为社会制度无论如何变更,寡妇再醮,男女自由离婚,都无问题。唯友朋相处,所谓“尚信义,重廉耻”,“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之精神,却万古不泯,与日月争光。若江氏背信忘义,只有与国人共弃,遑论“提倡”?况在友道浇漓人心不可测的今日!务乞先生不吝金玉,有以教之,则有功世道人心为不浅矣!

编者按:关于这件事,记者在上期本刊的《漫笔》里已略述所见。就张先生这封信里的意思说,他对于朱女士表同情,赞她有“牺牲自我玉成他人之精神”,这是记者所同意的。但我的同意,却不是说意志不相投的两性绝对不应离婚,不过是指在现在社会制度下——即女子尚未能和男子真正平等的时代——被弃的女子却仍不免有她的苦处,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对于处境比较困难的弱者不禁同情。再进一步说,我们仅仅对于处身这种境遇的女子表同情,还无济于事,于此所欲提起特别注意的,是我们要促进合理的社会环境之实现,在这种合理的社会环境里面,女子在经济上,知识上,思想上,以及在社会上的地位,无不与男子真正平等,在这种种方面都有完全自立的能力和精神。到了那个时候,如两性间意志不相投,不待男子提出离异,即女子亦不愿迁就,而有力量有胆量自动地要提出和这样的男子分手,连什么赡养费都不必要。所以我之同情于朱女士,并非在原则上主张意志不相投的两性还应该忍耐迁就敷衍着,乃是注重现社会中女子处境的特殊困难,以为如要根本消灭这种困难,当注意于不合理的社会环境之亟须改造。

此外关于张先生对于江小鹣氏娶朋友的妻,大为不满,认为占朋友的妻,认为有背于“尚信义,重廉耻”:这一点记者完全不能同意。从前蒋梦麟氏所娶的陶女士是他的已故的朋友的寡妻,有人对此点攻击,我即表示没有理由,曾在本刊上卷第二十六期的信箱里说过这样的话:“他所娶的虽是朋友的妻,这朋友已死,他的寡妻既有嫁人的权利,只须果是出于双方的自愿,为什么别的男子可以娶她,她已死的丈夫的朋友就不许娶她?”我现在还要补充一下,不但是死了的朋友的妻,就是活着的朋友的妻,倘若是已离了婚的,她已离婚的丈夫(其实不能再称为丈夫了)的朋友也可以娶她,各人有各人自己的人格,乃有人把嫁过了的女子就视为她的丈夫的所有物,一生一世属于她的丈夫的所有物,直至她的丈夫死后还是属于她的丈夫的,不承认——有意地或无意地——她自己是堂堂的一个有独立人格的人:这是最错误的,最侮辱女子的心理。由这种心理做出发点,才有什么丈夫“泉下有知,将何以瞑目”的说法,有许多寡妇没有改嫁的勇气,大部分都是由于这种错误心理的作祟。我认为这是妇女解放根本要打破的错误观念。倘江、徐果是出于双方的真正恋爱,在江氏方面决无占他人妻或朋友妻之可言,我这话决不是有意替江氏个人辩护,是出于就一般的两性关系上研究的。

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