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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性格的科学(8)

忌恨心理最喜爱的把戏,就是为其他同伴制定一套行为准则。这种心理模式是忌恨的个体所特有的,他在哄骗他的伴侣时,会企图利用爱情的某种法则,他会把围墙建筑在所爱的人身边,或是吩咐别人应该看什么地方、看什么内容及如何思考。贬低和谴责他人,也常常是忌恨的一个目的;而贬低和谴责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的意志自由,令其循规蹈矩、墨守成规,或是把别人牢牢锁住。关于这种类型的行为的精彩描写,我们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涅陀契卡·涅兹凡诺娃》(Netotschka Njeswanowa)中能够发现,有一个男人使用了我们已经讨论过的伎俩,并且成功地把他的妻子压迫了一辈子,他对她的统治地位因此而得到显示。所以,我们看到,忌恨是一种对权力的追求的格外突出的形式。

(三)嫉妒

我们完全能肯定,在对权力和统治地位的追求出现的地方,就会出现嫉妒这种性格特征。在自卑情结这一形式中,个体和他不可思议的目标之间的鸿沟表现了出来。他被这种自卑情结压迫着,他对生活的一般行为和态度也因此而被深刻地影响着,如此,在人们的脑海中就会出现这样一种印象:距离实现自己的目标还非常遥远。他对自己的妄自菲薄和他经常性的对生活的不满表明了这一点。对于他人的成功程度,他开始不惜时间地进行估算,并沉溺于他人对他的看法和他人所取得的成就之中。他总是觉得自己受到歧视,总觉得自己成为受到忽视的意识的牺牲品。

其实,相比于他人,这样的个体或许拥有得更多。这种受忽视感的多种多样的表现就是这种不满足的虚荣心的标志,也是要比别人拥有更多、或实际上是想拥有一切的心态的标志。“希望拥有一切”,绝不是这种虚荣类型的人会直接说出来的,其原因在于,他们这种想法事实上被存在的社会感阻止了。不过,他们所表现出来的就像是他们想要拥有一切一样。

滋生于这种不断地估算他人成功程度的过程中的嫉妒感,绝不会令人获得更多的幸福。社会感的普遍性导致了对于嫉妒的普遍厌恶。可是,“完全没有嫉妒之心”,这一点是很少有人能做到的。在我们中间,完全没有嫉妒的人并不存在。通常情况下,嫉妒在一帆风顺的生活中并不明显。不过,每当一个人遭受到苦难、感受到压迫,或缺乏金钱、食物、衣着、温暖这些东西时,每当一个人对将来感到绝望,不能从不幸的情形中找到任何出路的时候,嫉妒就会随之而来。

今天,我们人类尚处于文明的开端。嫉妒感虽是我们的伦理和宗教所禁止的,但在心理上,我们仍未足够成熟到消灭嫉妒感的程度。贫困的嫉妒是人们很容易理解的。而倘若有人证明其被放在与穷人相似的地位上却没有产生嫉妒心理,理解起这一点来反倒困难了。我们针对这一点所要说的是,在当代的情形下、在人的心灵中,某个因素我们必须给予充分的考虑。这个因素就是,人们只要太多地限制他们的活动,在个体或群体之中就会产生嫉妒心理。不过,在那些我们从来无法证明的令人不悦的形式中出现嫉妒时,对于任何消除这种嫉妒和常常与之联合在一起的仇恨的方法,却是我们不得而知的。

对于我们社会中的每个居住者而言,很明显的一点是:让嫉妒这样的倾向去接受测试,并不是人们应该做的,而且更不应激发它们;人们应该有足够的机智不去强化任何能被预料到的嫉妒的表现。不错,采取这种方法也不会出现任何转机。但是,我们至少能要求个体是这样的:对于任何凌驾于他同伴之上的优势,他都不应该去炫耀。习惯于这种无用的权力展示,他就会很容易伤害某些人。

个体和社会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能通过这种性格特征的起源加以说明。倘若阻碍个体成功的对他人的敌对心理没有被同时激发出来,那么就不存在高踞于社会之上的人,同时他具有超越于同伴之上的权力这一点,也是没有人能够证明的。那些以建立人人平等为目的的标准和法则,是嫉妒迫使我们制定的。最后,我们理性地得出一个我们已经感受到的命题——人人平等的法则。敌对和混乱,会立即因这种法则遭到破坏而产生。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则之一即是如此。

事实上,在个体的外表上,有时可以轻易地辨认出嫉妒的表现。在语言形象中,人们已长期使用的嫉妒的特征与随之而来的生理现象是密切相关的。“脸都绿了”或“脸色苍白”,是人们形容一个人嫉妒的形态时常见的描述。实际上,这表明的是嫉妒对血液循环所产生的影响。动脉毛细血管的收缩,即是嫉妒的器官表现。

如果从嫉妒的教育意义这一点来看,唯有一条路我们可走。既然我们无法完全消除嫉妒心理,那么,就只有让它为我们所用。想要实现这一目的,可以为它提供一种可获得良好成果的渠道。对精神生活而言,过大的震荡并不会因此发生。而对于个体和群体来说,这也具有良好的实用意义。

从个体方面来说,我们可以劝告他去从事一些有助于提高自尊的职业;而在国际生活中,对那些觉得未被重视,并在国际大家庭中目睹了邻国的幸福,对其更好的境况产生了徒劳的嫉妒心理的国家,只能为他们指明一条道路:要达到内在的不发达的力量的发展,除此之外,已无他法。

在生活中,对共同生活而言,任何心怀嫉妒的个体都是毫无裨益的。唯一能让他感兴趣的,只是从他人那儿取走点儿什么,剥夺他人、干扰他人,大概是他唯一会做的。此外,他有这样一种倾向——随时为没有达到的目的寻找理由,甚至,失败时他会去谴责他人,认为导致自己失败的不是自己而是他人。他可能变成一个战士,一个对他人横加干涉的人,有益于他人的事是他从不会参与的。对于人性,他了解甚少,这是由于他很少会费心去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的原因。他人因他而遭受痛苦,他也不会为之动容。嫉妒甚至会使一个人为他邻人的痛苦而收获快乐。

(四)贪婪

我们发现,通常情况下与嫉妒紧密相联的糟糕的伙伴就是贪婪。我们所指的贪婪不仅仅是在积聚钱财中所表现出来的贪心的方式,在给他人以不悦中表现出来的较为普遍的方式,也是贪婪的一种表现。这种人的贪心,会在他对社会和别人的态度中表现出来。

贪婪的个体为了拥有更多的钱财,会在自己周围构筑一道墙。一方面,我们能够发现贪婪同野心与虚荣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另一方面,我们也能看到它和嫉妒的关系。毫不夸张地说,一般情况下,所有这些性格特征都会同时存在。所以,要把他人的心思看透,绝非什么令人惊奇的事,当这些性格特征中的一个被人们发现,那么也可以宣称其他性格特征也一并存在。

在当今的文明中,贪婪的迹象已在相当多的人身上显示出来。普通人努力地去遮掩或隐藏贪婪——采用一种夸大的慷慨的方式。这种慷慨形同于救济,他们在提高人格感时,企图通过慷慨的姿态并以他人为代价。

很明显,贪婪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会被引导向某种生活方式,转而会蜕变成一种有价值的品质。对于时间或工作,人们完全会表现出贪婪,而且的的确确将很多精力都用在了这一过程中。

今天,出现了一种强调“时间的贪婪”的科学和道德倾向,这是一种要求每个人节约他的时间和工作的倾向。从理论的角度讲,这看似很好,然而,如果我们看到这种论调付诸实践,我们就会发现,它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具有优势和权力的个体目标。这种从理论上得出的论题经常会被人们滥用,对时间和工作的贪婪倾向于把工作的真正负担转移到他人肩上。同其他活动一样,我们在判断这一活动时,可以采用普遍有用性的标准。显而易见,人在我们科技时代的发展中,已经被视为一种机器,而且,就像技术活动的法则一样,生活法则也大多如此。这样的法则在技术活动中,时常能被证明是无效的;然而,离群索居、孤独和人际关系的毁灭,在人类的社会中,却最终会因这些法则而出现。所以,没有比调整我们的生活更好的方法了,我们要努力做到宁愿给予,而非积聚。这种法则不能脱离其环境,人们在用这一法则时,绝不允许伤害他人;不错,如果人们能牢记共同福利的存在,就不可能用这一法则伤害他人了。

(五)仇恨

我们发现,一般情况下好战的人具有一部分仇恨的性格特征。比如在勃然大怒中,仇恨的倾向(它在童年早期常常出现)能达到极度紧张的程度。与此同时,在较为温和的,诸如责骂和恶意的形式中,它们也会出现。任何人的人格,都能在对他人仇恨和责骂中得到很好地表明。明白了这一点之后,我们就能更好地了解人的灵魂,因为人格被仇恨和恶意赋予了鲜明的色彩。

仇恨的表现也是各种各样的。它存在于人们反对一个个体、一个国家、一个阶级、一个种族或异性的多种多样的行为中。仇恨像虚荣一样,它清楚怎样把自己伪装起来,它并不会公然出现,比方说,它出现时,会拥有一种普通的批评态度的伪装形式。

在破坏所有个体可能有的接触中,仇恨可以扩大化。有些时候,个体可能的仇恨的程度会如同闪电一般突然地被揭示出来。在一个病人的实例中发生的一切,能够为此提供证明,他完全能让自身免于服兵役,可他对人们说,他十分喜欢阅读有关使人毛骨悚然的对他人的屠杀和灭绝的报导。

在犯罪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此类的情形。在较为温和的形式中,仇恨倾向可以在我们社会中发挥一种重要的作用,此时,仇恨表现出的会是一种无须伤害或恐怖的形式。厌世就是经过伪装的一种仇恨的形式,它显示出一种对人类很高程度的敌意。敌意和厌世,渗透于某些哲学流派的整个系统中,致使人们觉得他们是残酷的人,他们甚至会做出残酷的不经过伪装的行为。而伪装的面纱在名人的传记中,有时却被撇到了一边。对这种叙述无法避免的真实性问题进行考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但有一点却比较重要,需要记住,艺术家身上有时同时存在仇恨和残忍的气质,但如果他对创造出真正的艺术抱有巨大希望的话,他原本应该紧紧地站在人性的一边。

到处可见仇恨的分支。我们并不会在此一一考察,其原因在于,我们若是对单独的性格特征和总的厌世倾向的所有关系进行考证,必然过于繁杂。打个比方,一些厌世的性情必然会存在于某种工作和职业中。格里尔帕策(Grillparzer)曾经说:“一个人的残酷本能可以尽情地发泄在他的诗歌中。”可这并非表明这些职业必定带有仇恨。刚好相反,对人类秉持敌意态度的个体准备从事一个职业的那一刻,例如军队里的职业,他不会表现出其所有的敌意倾向,至少在外表上与社会体制相适应。其原因在于,他必须适应于他的组织,而且,他有必要与已选择这一职业的他人发生联系。

在“过失犯罪”的名目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敌意伪装得特别好的形式。对人或钱财的“过失犯罪”的特别表现在,过失的个体完全不具备那些社会感所要求的对他们的关怀和思考。在法律上,无休止的讨论因这个问题而产生,然而一直也未能获得一个满意的结果。无须赘述,被称为“过失犯罪”的行为并不等同于犯罪。假若我们把一盆花放在离窗户边缘太近的位置,以至于极轻微的摇动就能使其掉落,并恰好把某个路人的头砸到,这显然不同于我们直接拿起花盆正好砸在某人头上。然而,毋庸置疑,某些个体的“过失犯罪”行为却与犯罪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了解人类的另一关键点也正在于此。从法律的角度看,一种可以使犯罪罪行减轻的情形就是,“过失犯罪”行为并不是有意识地进行的,不过,必须承认,在相同程度的敌意上,存在一种无意识的敌对行为和一种有意识的邪恶行为。人们在对儿童的游戏进行观察后,发现了这样一些事实,他人的利益是某些儿童很少注意到的。于是,我们完全可以肯定地说,儿童对他们的同伴并不友好。要证明这一事实,人们必须等到更多的证据出现,不过,每当这些儿童玩耍的时候,如果人们总能发现某些不幸会发生,那么,我们不可否认,“把他们玩伴的利益放在心上”并非这些儿童的习惯。

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妨对我们的商业活动予以特别注意。如果我们要证明过失和敌意之间的相似性,商业似乎并不是特别适合。竞争者的利益往往被商人忽略,或者说,对我们所设想的必需的社会感,很少有商人会感兴趣。许多商业程序和商业事业就是在这样的理论之下建立的,一个商人的劣势,基本上促成了另一个商人的优势。所以,一般来说,无任何惩罚会加在这样的活动上,纵然这种活动是在一种有意识的恶意的驱使下完成的。好比我们整个社会生活中的“过失犯罪”一样,这些缺乏社会感的商业进程每天都在发生,毒化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