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类性关系的目的是什么
关于人类性关系的目的,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生育目的。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代表人物奥古斯丁在其《上帝之城》中明确提出性关系的生殖目的论。他认为婚姻内的生殖是道德的,但是相伴随的激发性器官的淫欲或情欲却是人类罪恶本性的一部分。美国学者罗伯特·贝克和弗雷德克·埃利斯顿在《哲学与性》中认为,性交的唯一道德功能就是生殖,进行性交的人们要为抚养他们所生的孩子提供一切必需的东西,纯粹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是抚育后代成人的最好环境。二是快乐目的。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是典型代表之一。他认为性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一个人自己肉体的或情感的快乐意图。他在研究虐待症与被虐待症时说,这种性反常现象之最明显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主动与被动性质经常在同一个人身上表现出来,一个在性关系中因对方之受苦而感觉快乐的人,也可以在受苦之中得到快感。三是表达爱情的目的。英国哲学家罗素在《婚姻与道德》一书中指出,没有爱的性交没有多少价值,我们应当从根本上把性交当成以爱为目的的尝试。黑格尔在论述性欲与爱情的关系时,也深刻地指出,爱情里确定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它不只停留在性欲上,而是显出一种本身丰富的高尚优美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的精神和另一个人达到统一。
3.性关系中的标准是什么
在人类历史上,关于性关系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一是人道主义伦理学标准。这种理论一般强调在自愿基础上的个人自由原则,认为只要自由的成年人出于自愿,处理性关系的方式就只能是他们个人的权利,并且只要以审慎的方式进行,这种自由就不应受到过多的社会干涉。如美国著名学者J.P.蒂洛认为,对非自愿的受害者实行强奸、玩弄(儿童)、性虐淫或任何其他强制性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而自愿的成人之间的其他任何性活动,只要不能说明它们给他人造成了什么直接损害,就都是道德的。二是宗教或义务论伦理学标准。这种理论强调性关系中的责任原则,强调责任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明确反对性自由,认为性自由违反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是导致性犯罪和性变态的罪魁祸首。三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标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不赞成抽象地研究人类的性关系,认为对人类性关系的道德研究应当从历史的发展着的爱情、婚姻、家庭这些两性关系的具体社会形式出发。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我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
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唯物史观为我们研究性关系的正当标准问题提供了科学的哲学基础。
二、变性手术中的性道德
(一)易性癖与变性手术
所谓易性癖又称性别转换症、异性认同症、异性转换症,是一种要求重新指派自身性别的现象。通常被认为是在个体性角色中表现出的性别自我认知障碍性疾患,属于性身份认同障碍。易性癖是性的生物学特征与心理学特征一致性的关系问题或者”事实是“与”应该是“的关系问题。正如著名精神病学、性学和内分泌专家HarryBenjamin所说:”‘性’是你所看到的,‘性别"是你所感觉到的。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对人类的幸福至关重要。“一般人对性别都有一个明确的认知,他们心身一致地相信和认同自己是男或女。易性癖者则不然,他们躯体上有明确的性别,而且发育正常,但并不认同自己躯体生就的性别,在心理上感觉并深信自己为另一性别的人,并强烈要求改变自己的生物学性别,渴望完全按照异性的角色去生活。但他们的其他认知能力和心理特征都与常人无异。1949年考德威尔首先把这种现象称为”易性癖“,把这样的个体称为”易性癖者“。
目前对其病因、发病机理尚无公论,通常自5~6岁萌发易性心理,以后欲望逐渐强烈,有的甚至乔装异性打扮、模仿异性行为方式。患者为自己的身心不一而承受着巨大的心理煎熬,自感痛苦万分,不能自拔,不仅影响求学、就业、成家,甚至有自残或自杀倾向。
变性手术是针对易性癖患者进行的性别重塑整形外科手术,是易性癖患者在心理、药物治疗无效后,迫不得已采取的治疗方式。针对男易性癖者变性手术主要施以阴茎和睾丸切除、尿道移位、人工阴道成形及诸如乳房增大成形、面部骨骼整形、声调调整等手术;对女性易性癖者施以子宫和卵巢切除、乳房切除、阴茎形成等再造或移植男性生殖器官来转换患者性别。
全部手术不仅包括切除原有生殖器官、重建新的生殖器官,还包括第二性征的整复,使患者从头到脚各部位与改造后的性别身份相适应,使其身体符合心理状况。这一系列手术复杂而精细,被国外医学界称为”性别工程“。目前,随着新的免疫抑制剂不断问世并在器官移植中得到应用,变性手术不仅可使变性患者具备逼真的异性外形,而且可通过移植卵巢、睾丸使其具有异性的性功能。
(二)易性癖者接受变性手术的伦理问题
易性癖现象和变性手术,广泛涉及心理学、医学、道德、伦理、婚姻、家庭、社会等诸多领域,正越来越多地引发人们对相关问题的法律和伦理思考。
变性手术有利于易性癖者更好地适应社会。从积极方面来看,变性手术可以满足易性癖患者的心理需求,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利原则。
作为只占人口比例十万分之一左右的弱势人群,易性癖者的变性意愿与性别天赋的传统思维定势格格不入,他们在日常生活、婚姻、家庭等问题上的表现也常常与社会传统和既有的人伦道德观念大相径庭。由于性别社会角色扮演的倒错,易性癖者的一些行为,如装扮成异性进入异性澡堂、厕所等公共场所,容易遭受歧视、嘲弄甚至会被视为流氓、道德败坏者,而受到行政或司法的惩处。
随着医学模式从单纯生物医学模式到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换,医学的目的早已不仅仅是防病治病延长人类寿命,其更注重病人生命质量的提高,即不仅使病人拥有健全的躯体,而且保持良好的心理和社会适应。我国第一位专门研究易性癖(变性手术)和性别畸形的医学博士陈焕然认为,每一个人都应有选择他(她)们社会存在包括性别存在的方式以及追求高质量生活的权利,只要他(她)们的选择不妨碍别人的自由,这应该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一种理念。
易性癖是一种令人痛苦的心理疾患,在心理、药物治疗无效后,接受变性手术常成为他们生活下去的唯一希望。事实上大多数易性癖者接受手术后常具有极大的满足感和喜悦感,对生活和未来也充满信心和希望。无疑,变性手术有助于易性癖者更好地适应社会。
但是,变性手术也可能会给易性癖者带来一定的伤害:
(1)变性手术具创伤性、致残性特点。变性手术不仅包括切除原有生殖器官、重建新的生殖器官,还包括第二性征的整复,以使患者从头到脚各部位与改造后的性别身份相适应。这一系列手术复杂而精细,所采取的组织移植、器官再造技术都是整形外科的高难度技术。手术风险极大,病人身体要受到不止一次的创伤,而且可能会致残甚至致死。
(2)变性手术后易性癖者将不再有生育能力。变性手术需要切除患者身体上原本正常健康的生殖器官,但由于卵巢及输卵管和子宫或睾丸、输精管移植尚在探索阶段,所谓的变性多停留在满足患者转换社会性别的心理需求上,变性后的人都不再具有生殖能力。从严格意义上讲,他们只是具有外在性器官和第二性征的”中性人“。这种特殊的生理状态及对未来家庭生活的影响,是患者首先要面临的自我考验。
(3)长期服用性激素与免疫抑制剂会对易性癖者身体造成伤害。由于没有产生相应异性性激素的性腺及输精管、子宫,易性癖者术后不可能有月经或遗精等现象,外造的性器官也不可能有正常人的性感受。另外变性后患者为了从外观上更接近其要求的性别,必须长期使用外源补充性激素,常引起恶心、头晕甚至血栓形成、乳房肿瘤等问题;即使成功移植异性内生殖器官,术后患者必须长时间使用免疫抑制剂,导致内分泌非正常发展。虽然目前尚无事实依据,但对变性人的生理功能甚至寿命必然有很大影响。
(4)在心理与社会适应方面也会存在一些危害。易性癖者接受变性手术后需要面临一系列改变与重新适应,首先,其需要以异性的性别角色生活;其次,手术后,性功能受到影响以及不再能生儿育女必然意味着对新配偶权利的侵害。这些都标志着业已形成的各种稳固的家庭、社会关系的大调整,也意味着今后的工作、生活、家庭组成都必然会处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患者术后可能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身心不一的痛苦,但即将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却需要他(她)有足够坚强的意志,并作出极大的心理调整才能适应。这不仅只是由于相应法规的欠缺,更重要的是数千年来根深蒂固的男女有别的伦理观念,使绝大多数人难以接受易性癖者变性后所获得的新的社会角色。
(三)易性癖者接受变性手术的伦理分析
卫生部于2009年11月组织制定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对临床上开展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手术指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1.医疗机构的准入
(1)开展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诊疗资质,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2)医院必须设置整形外科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有较强的整形外科工作基础;能独立完成整形外科各种手术,包括器官再造和组织移植;病房设施便于保护变性手术患者隐私和进行心理治疗等;有至少2名具备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变性手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与开展的变性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从业人员资质
手术时手术组由整形外科医师为主组成,必要时可有其他相关科室医师参与。
手术者应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执业范围为整形外科,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其中有5年以上参与变性手术临床工作的经验,曾独立完成10例以上的生殖器再造术。第一助手应为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整形外科医师,或者其他相关科室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3.手术标准
手术前患者必须满足的条件:
(1)对变性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2)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1年以上且无效。(3)未在婚姻状态。
(4)年龄大于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无手术禁忌症。
而且手术前患者必须提交如下材料并纳入病历资料:
(1)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无在案犯罪记录证明。(2)有精神科医师开具的易性癖诊断证明,同时证明未见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经心理学专家测试,证明其心理上性取向的指向为异性,无其他心理变态。(3)患者本人要求手术的书面报告并进行公证。(4)患者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变性手术的相关证明。
此外,实施变性手术前,应当由手术者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手术后的后续治疗、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变性手术的后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毕竟几千年下来,人们已经习惯以主流思想去评判一种现象是否正常,是否正确,是否道德,而且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男女有别的伦理观是相当稳定的,所以像韩国明星河莉秀这样从男人变成女人,人们会很自然地认为不可思议。甚至还有一些人认为这是对男女性别的亵渎,因而也是不道德的,是道德败坏、道德沦丧,正是在这种传统思想影响下很多变性人生活中会遭受别人的鄙视、唾弃、谩骂甚至是殴打、猥亵。由此看来多数变性人在手术之后虽实现了其身心一致的愿望,但并不见得就能获得幸福。
一个宽容的社会,能够包容”异端“的社会确实是关乎易性癖者利益的一个大问题。由此综合变性手术的利与弊,我们在遵循《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同时也应该对变性手术抱持一种审慎的态度。
三、同性恋中的性道德
(一)同性恋及人们对其的认识过程
同性恋一词最初是由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命名的,当时它既可以指一个人感受到同性吸引力的性取向,也可以指一个人是同性恋者。发展到现代,一般认为同性恋是性取向(性爱倾向)中的一种,当某一个体的性欲完全或主要指向同性时,这一性现象和个体分别称同性恋和同性恋者,与之相近或对应的性取向分别称为双性恋与异性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