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分为过渡性同性恋和性倒错同性恋两种类型,严格地说,只有陷入性倒错同性恋的人才是真正的同性恋。男子同性恋可有一方心理和行为都显得女性化;女子同性恋可有一方心理和行为都显得男性化,更多的情况是角色互换。男子同性恋常是重性欲的追求,关系较不稳定,有时随遇随散;而女子同性恋则往往较专一,相互爱护、支持,情感上爱恋重于性生活的满足,两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多能长期维持。
同性恋现象是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样式,它不是新鲜事物,也不是某种社会结构中所特有,而且也不因社会制度、民族文化、经济发展水平而变化。根据文献记述,同性恋现象在各国的历史上大量存在。在古希腊,人们崇尚男性美,提倡同性间”忘年情“,认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因而是更加理想的爱情对象,同性恋是得到认可并被希求的一部分,爱慕同性被视为具有强烈男子气概的表现。在我国古代虽然没有明确的同性恋概念和身份,但同性恋现象和活动却始终存在。我国早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春秋战国时期的《尚书·伊训》中就有对同性恋的最早记载,在随后的历代史料中也多有”余桃“(春秋)、”龙阳君“(战国)、”断袖“ (汉代)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
从总体上说,同性恋是为传统性伦理所坚决排斥的。一种观点认为同性恋是罪恶,一些国家还制定了惩罚同性恋的相关法律;另一种传统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疾病,属于性变态,对他们不应该责难和惩罚而要给予治疗和护理。美国精神病学会颁布的精神疾病分类中,1980年以前将之列入性变态,但1980年以后却将同性恋列为性定向障碍,按其标准大多数同性恋并不属于精神障碍的范畴。例如,世界卫生组织于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疾病、损伤和死亡原因:国际统计分类手册》第十版中,就删除了同性恋。也有人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
(二)同性恋产生的原因
同性恋的起因至今不明,科学家们一直致力于从遗传物质、激素水平、心理因素、社会历史影响等方面寻找原因。一般说来,同性恋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儿童时期,长辈对儿童进行的性错位教育所导致的心理发育障碍,长大后对异性产生厌恶感所造成的同性恋。二是由后天环境所造成的。这种情况也有两种:一种是因婚姻失败而造成的对异性的恐惧;一种是因工作或生活环境对性的压抑无法与异性交往所造成的。
(三)同性恋的伦理学评价
一般认为,同性恋对身体方面的危害性并不大,但无论如何同性恋都影响了生育和种族的延续,违背了经典的”性以生殖为目的“的观点。因此在绝大多数国家里,同性恋都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因为:
(1)同性恋不符合人的生物本性。从生物学的角度看,人类的性行为与生殖联系在一起,而同性恋是不能生育后代的。同性恋在人群中的扩展会导致种族繁衍的危机。
(2)同性恋破坏社会的稳定,违背性道德要求。同性恋组成同性恋家庭形式是一种使社会关系紊乱的性行为方式,也是一种无视社会责任的性放纵行为。它会引起社会关系方面的反常,从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同时它与社会法律、性道德是相违背的。
(3)同性恋不利于人类的身心健康。人类的性生活具有一定的健康价值,性生活要求参与性活动的个体要保证其行为和行为后果有益于至少无损于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同性恋使生殖系统正常的微生物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影响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同性恋是艾滋病的高发群体。
但是,近些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为同性婚姻立法,保障同性恋者的一些基本权益。他们强调自由自愿的成人在不危害他人的前提下有自由选择被爱对象的权利,并呼吁把同性恋者当人看待,取消对他们的歧视。其主要观点如下:
(1)平等主义的观点。人一生下来就平等地参加了缔结人类社会,在这一点上每个人都是完全平等的,这也是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人权的理论依据。同性恋者不可避免地平等地参与了缔结社会,所以在社会生活中他们也应该平等地享有主流社会所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包括与自己喜欢的同性之间自由恋爱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性爱的自由与权利以及得到社会的认可、尊重与不受到伤害的权利等。
(2)尊重的观点。同性恋不是病,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性行为取向而已。有专家指出:同性恋是一种本能,靠教育、管制、压制、惩罚都不能遏制这种本能。如果一个人不觉得自己是同性恋者有什么问题,那么就没有必要去改变自己的性取向,而且许多专家也认为对同性恋的矫正是违反科学与人性的。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已经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而且,国际上也早已不把同性恋认为是非正常,甚至有一些国家早已通过立法保护同性恋的婚姻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欧洲已有9个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所以只要同性恋者本人不觉得有什么不好就没有矫正的必要。
我国学者在调查中也发现,真正同性恋者的性取向是非常固执而难以改变的。而且并不只在人类社会中有此现象,自然界很多动物也只对同性才有亲昵的反应。同性恋者的行为不过是人类作为哺乳动物的传统的一部分,属于生物的本能,无所谓退化和倒退。
(3)权利的观点。同性恋者不仅智力正常而且很多还是高学历并且能力很强的高薪阶层,除了具有不同于主流社会的性取向外,他们对社会的贡献也很大。他们完全拥有自主决定自己性取向的能力,也完全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同性恋本身也没有侵犯别人的权利,所以其行为理应得到相应的尊重与认可。他们应享有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而且目前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也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怀。对于同性恋我们应该充分尊重自然界的规律,维持性取向的多样性,不要粗暴地横加干涉,使其统一到主流文化所期望的形式。动用强制力的唯一后果是使同性恋者的感情和生活极不稳定,也极不健康,艾滋病在同性恋人群中的高发生率就是一例。
四、艾滋病防治中的道德要求
1981年6月5日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由美国联邦政府卫生统计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出版的《患病率和死亡率周报》,第一次报道了一种”可能是细胞免疫功能紊乱“的疾病。报道列举了几个月后被称做艾滋病的最初5个病例:在1980年10月至1981年5月间,5个年轻的男性同性恋者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三所医院里接受经活体检验被确定为卡氏肺囊虫肺炎的治疗,2名病人死亡。对5名病人的观察表明,他们似乎细胞免疫功能缺损,一般的接触便可使他们受到感染,例如肺囊虫肺炎和念珠菌等。自那时以来,被称为”20世纪超级瘟疫“、”超级癌症“的艾滋病便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开来。
30多年后,艾滋病竟成了人类历史上最为可怕的传染病。
艾滋病的传染性和致病性,导致人们对艾滋病极度恐惧;同时,由于不安全的性行为和注射毒品行为是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主要危险因素,而这些行为又与吸毒、卖淫、嫖娼及同性恋等社会现象密切关联,导致人们对HIV (又称艾滋病病毒)高危人群不良行为的鄙视。这些特点使得艾滋病防治中存在一些特殊的伦理学问题。
(一)艾滋病概述
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人体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所导致的传染病。通俗地讲,艾滋病就是人体的免疫系统被艾滋病病毒破坏,使人体对威胁生命的各种病原体丧失了抵抗能力,从而发生多种感染或肿瘤,最后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
(二)艾滋病的传播方式
现已证实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途径有三种:
1.性接触传播
在世界范围内,性接触是艾滋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在全世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成人中,75%~85%都是通过无保护的两性性行为(占70%)和同性性行为(占5%)而感染的。世界艾滋病群体调查资料表明,艾滋病为同性恋特有的性病,占80%,双性恋者占10%,异性恋者占10%。
2.血液传播
主要是由于输入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血液制品或使用了被艾滋病病毒污染而又未经严格消毒的注射器、针头。也可通过与患者或感染者共用剃须刀、牙刷,使用被艾滋病病毒污染而又未经严格消毒的针器文身、穿耳洞和针灸等传播。5%的成年感染者是通过静脉吸毒、3%是通过输血或使用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制品而感染的。其他的像注射器、针头、手术器械、口腔科器械、接生器械消毒不彻底或不消毒可造成医源性传播。
3.母婴垂直传播
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妇可通过胎盘或分娩时通过产道将艾滋病病毒传给婴儿,或者产后通过母乳将艾滋病病毒传播给胎儿或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都可使婴儿受害。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所生婴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约为三分之一,受感染婴儿的存活时间通常不超过3年。这种传播途径约占10%。
(三)艾滋病预防中的道德原则
1.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是对”不伤害“和”确有助益“义务的强调。前者主要指用伦理学的观点评价一项政策的正确与否及实际可行度,不给病人或健康人带来本可避免的失误或伤害。”确有助益“主要指在防治中发生正面作用或达到一定疗效,并能使健康人进一步增进健康,治疗疾病、解除病人痛苦时,所采取的行为能使感染者及病人提高免疫力,预防感染。例如是否采取普遍强制性HIV 检测时,应考虑到此行为会给HIV 阴性者及HIV 感染者带来多少好处,又会给他们带来多少负担,以及阳性率与阴性率的比率是否失当。所以根据有利原则,强制的、普遍的检测HIV抗体是得不偿失的,权衡利弊,有选择的对特殊人群(如对供血者、供精者)强制性检测却是应该做的。
2.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对HIV 感染者及未感染者都有意义,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从人道主义方面考虑,将HIV 感染者作为平等的人来尊重他们,而不是歧视。将他们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前者指公民应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不可侵犯权;后者指伦理学上可以得到辩护的权利,即病人应享有基本医疗权、自主权、自我决定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保密权。
例如,在条件许可下,艾滋病病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治疗,开除感染HIV 职工的行为是一种歧视,因为它侵犯了病人的道德权利。
在防治艾滋病的过程中,宽容尤其重要,控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一些处于社会边缘的人群,其行为模式与正常人不同,甚至不为所容,必定存在一些分歧和歧视现象。要想彻底控制HIV 的转播,即使在行为上我们与高危人群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也应采取彼此宽容的态度。但宽容是有限度的,当检出的HIV 感染者要求对其性伴保密时,医务人员有义务去说服被检者,或通过其他方式将其感染HIV 告知其性伴。如果有人坚持己见、执意要损人利己,则需要以法律处置。
3.公正原则
给予艾滋病病人公正的对待,有利于预防艾滋病的流行。这里的公正主要指的是分配上的公正,主要包括用以调查、研究、科研、艾滋病治疗、护理等各方面涉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上的公正;HIV 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健康人所得社会利益和承受社会经济负担分配上的公正。
4.互助原则
互助原则体现个人、集体和社会利益的一致,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人际关系。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不是少数人或一部分人的工作,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因为艾滋病的防治不仅使HIV 感染者及病人和高危人群受益,而且对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具重要意义。因此每一个人都应以互助原则为前提,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网络来共同对付艾滋病,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具有意义。反之,若歧视艾滋病病人,有意或无意地、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他们个人的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将会破坏预防和控制工作所做的努力,最终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案例6 艾滋病患者马治发:当生命遭遇歧视的伦理分析马治发,1976年生于河南上蔡县,2010年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曾5次因感染者身份而失业。2011年马治发勇敢走到媒体面前,公开自己的身份,成为天津第一位公开身份的感染者。此后一年他跑遍全国十个城市,以艾滋病感染者身份走上街头,征集公众”支持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微笑,呼吁艾滋病感染者平等就业。他说: ”我从生病后一直过着躲藏的生活,生怕别人知道自己是个艾滋病感染者。这种躲藏的感觉太压抑了。
其实我只是病人,不是坏人。感染者都不想去伤害别人,如果能得到包容,我们很愿意做有意义的事情。如今我没有工作,连交租房的钱都没有,我需要在天津定期做检测、领药,只能暂时住在深蓝水木彩虹感染者互助小组里,目前我很需要一份工作。如果我公开了身份,能有单位愿意接纳,我就不会再因为这个病被辞退,我什么都能干,也一定会珍惜工作的机会,靠能力养活自己……“
伦理问题讨论
1.社会现实中艾滋病人的生活状况如何?
2.如何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
3.社会如何为艾滋病人提供”有利“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