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近代通史(第四卷):从戊戌维新到义和团(189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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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甲午战争后列强在中国的角逐(2)

随着战争的进程及其规模的不断扩大,清军对军械、军饷的需求也日益增加,10月23日,李鸿章奏报北洋军需、器械所需费用都有很大的缺口,请求政府尽快调拨。28日,湖广总督张之洞向清政府提出借“洋款”以济时需的主张。(《致京李尚书》,见《张文襄公全集》第3册,468页,北京,中国书店,1990。)29日,天津海关道盛宣怀也向清政府提出向奥地利商业银行借款1136363镑的建议。

巨大的军事压力和难以缓解的经济现实,迫使清政府同意李鸿章、张之洞、盛宣怀等人的请求。11月2日,清政府调张之洞署两江总督,责成张尽快筹饷筹械。接着,批准盛宣怀的建议,由李鸿章急电中国驻英公使龚照瑗,令其与奥国方面协商一切。后经反复讨价还价,借款协议于12月5日签订,双方约定一个月内交款,电汇天津。然而此后不久,奥方以“中国派人在伦敦另议借债为词,忽翻前约”,(《寄龚使》,见《李鸿章全集》第3卷,275页。)不愿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借款协议,虽经龚照瑗反复交涉,仍无法挽回,此次借款最终失败。

1894年11月9日,恭亲王奕经清政府批准,由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出面向香港英国汇丰银行借款1000万两(库平银),实收9945255.47两,年息7厘,期限20年,由海关税厘拨抵。该项合同规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会同户部代中国国家向汇丰银行商借银款,这就将此次借款的性质明确规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外公债,而不同于先前由各省督抚或统兵大臣请旨批准而举借的外债。该项合同还规定,此次借款应以中国通商各关之税饷为抵偿,并反复强调此后所有以关税为抵押的借款之偿还不得先于此次借款。依据此项规定,英国政府通过由英国人担任的中国海关税务司必将加强对中国海关的控制,中国政府对英国借款的偿还显然更具有保障,且将优先于其他国家。不过值得指出的是,所借汇丰银款对于缓解清政府脆弱的战时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在伦敦订购枪炮花费了354万余两,用于上海江南机器局的军火生产40万两,200万两交给天津粮台,划拨40万两筹备招募洋将、训练新勇,其他部分主要用于加强沿海防御以及前线所需的费用;但其消极的后果是中国关税自主权的进一步丧失。(许毅等:《清代外债史论》,367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第一笔汇丰银款显然不足以弥补正处于战争状态的清政府巨大的军事开支,于是清廷决定再次向汇丰银行举债300万英镑。1895年1月26日,总理衙门与户部代表清政府与汇丰银行正式签订第二笔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中国国家向汇丰银行借300万英镑,年息6厘,20年还本付息,其他条件与前次汇丰银款相同。由于这次借款是采用英镑为折算单位,故成为“汇丰镑款”,以区别于前此的“汇丰银款”。这笔汇丰镑款为清政府有外债以来最大的一笔借款,其用途除了支付汇丰银款在伦敦订购枪炮不足的部分外,还分别划拨给天津粮台、东征粮台及台湾的防御等,这对于保证和改善前线将士的军需供应、加强台湾的海防,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举借汇丰镑款之前,1894年11月13日,新任两江总督张之洞到任。遵照清廷对他的交代,张之洞到任之后最主要的事务,就是设法向外国借款,以便为正在进行的战争购置、补充军备物资。经过张之洞的努力,西方国家先进的枪炮、弹药源源不断地输入中国,这对于加强长江口的防御以及前方军备的供应都起到了相当的作用。张之洞购买的这批武器以江海关的税收作抵,分期归还,但这笔借款究竟有多少,由于资料的匮乏,至今尚不太明晰。不过从事后江海关零星的归还资料看,此次借款的数目肯定不会太小。(参见许毅等《清代外债史论》,368页。)

张之洞除以江海关税收作抵进行借款外,还曾经清政府批准于1895年6月20日向德国国家银行瑞记洋行借款100万英镑,实收960000镑,年息6厘,折扣率96%,期限20年,以江苏省盐厘担保。此项借款用于军饷、炮价约126万两,其余的则用于南洋纺织局、铁路总公司的发展上。(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28—29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由于这笔借款的办理是在甲午战争尚未完全结束之际,而且也有部分用于战争方面,故也应列为甲午战争中的借款事项中。

6月28日,张之洞又通过中国驻英公使龚照瑗向英商克萨洋行借款100万镑,折合库平银6127987.26两,期限20年,年息6厘,折扣率95.5%,以盐课、厘金作担保。由于这笔借款的成立已经到了《马关条约》签订之后,因此清廷原本并不同意张之洞继续借款,但张之洞担心尽管中日之间已经订有和约,但江南的防御并不能稍有松懈,于是在他的力争下,清廷最终同意了这笔借款。

所有这些借款,毫无疑问是为了战争,为了加强中国的国防,(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16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然而中国并没有因为这些巨额借款而获得战争的胜利,反而徒增巨大的财政负担。同时,由于这些借款差不多都以中央或地方的海关收入、盐课收入及厘金作为担保,期限都比较长,这种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战争借款,既没有帮助中国打败日本,反而使中国套上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军事等方面进一步奴役中国的枷锁。

三、列强战后主动对华借款

甲午战争进行过程中的几次借款虽然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但这些借款就其条件与性质而言,仍与甲午战前的外债相似,尚不足以构成对中国的政治、经济侵略。而甲午战争后的借款,尤其是“俄法洋款”,则在本质上与甲午战争进行过程中的几笔借款以及前此的外债具有本质的不同。甲午战后的巨额借款,实际上意味着近代帝国主义金融资本对华侵略的开始。

巨额的战争赔款不仅压得中国人民难以承受,即使是清廷以政府的力量,也难以在这样短的时间里筹措到这些资金。当时清政府每年的财政收入不足9000万两,财政支出与此相差甚少,政府每年在支出以后,已毫无积累。因此,依靠清政府的财政结余去偿还日本的战争赔款无疑是根本没有希望的。

似乎为了减轻中国政府和人民的负担,当时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曾建议中国政府将支付赔款的时间尽量拉长,不要在乎每年需要支付的巨额利息,这必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国政府与人民的压力。然而,中国人不愿意支付巨额利息,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总觉得这样并不划算,认为长痛不如短痛。于是清政府没有接受赫德的建议,而是认可李鸿章的方案,经向日本政府反复讨价还价,为了减少一千数百万两的利息,中国政府争取在三年之内将赔款还清。

现在看来,李鸿章的方案显然是短视的。两国交战必有胜负,如果清政府当时将向日本的战争赔款期限尽量拖延,随着国际大环境的变化以及中日两国之间的继续交往,中国未必需要承担如此沉重的负担。而且按照清政府当时的财政收入状况,要想用短短的三年时间,并且仅仅依靠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去偿还日本这笔巨额的战争赔款是根本不可能的。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大量举债,这是清政府唯一的选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清政府对日赔款是非赔不可,没有如同后来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宣布放弃的丝毫可能。因此,中国政府如欲如期交付这笔巨款,唯一出路就是向西方列强筹措。

经过战争期间借款,清政府在战后借款赔款的问题上,将英国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并私下与赫德最先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协议,准备委托英国汇丰银行全权办理。有了清政府的暗示,赫德很快通知其在伦敦办事处的代表金登干,声称尽管现在有许多国家在争着向中国人办理赔款的外债,“但迄今此事还在我手里”,“汇丰银行必须准备能与别人竞争”。(《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167页。)

以英国的汇丰银行为主经理中国在甲午战争后的借款事宜,原本是中国政府的既定方针,但英国政府在辽东半岛问题上的暧昧态度,以及英国鉴于英日同盟关系的制约而对日本侵略中国事实的无视乃至在某种程度上对日本的偏袒,都不能不引起中国政府的反感,从而使原本已经确定的方针发生了偏移,使中国政府在借款还款的问题上更多地倾向于依赖其他列强,而故意漠视英国的利益。而其他列强如俄国、德国和法国则利用他们在干涉日本归还辽东半岛上的贡献,竭力谋取最大利益,排斥英国。1895年5月2日和3日,中国驻俄公使许景澄两次致电清政府,转达俄、德、法三国在中国战后借款赔款问题上的立场,强调三国对中国准备向英国借款表示不满,希望中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慎重考虑三国在干涉还辽事件中的贡献。许景澄甚至向清政府建议,在借款问题上应该首先考虑俄国,其次注意德国、法国的利益,至于中国政府已经与英国达成的某种私下默契或协议,应该缓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外交麻烦。

许景澄的忠告引起了清政府的重视。5月9日,清廷决定组建由恭亲王奕、庆亲王奕劻、户部尚书翁同龢、兵部尚书孙毓汶、步军统领荣禄等参加的专门机构,专责办理战后借款事宜。他们所拟定的借款方针就是许景澄提出的“以俄为先”,然后考虑德国、法国。(《翁同龢日记》第5册,2803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

5月11日,驻俄公使许景澄致电清政府,报告俄国政府有意向中国提供1亿两、5厘息、内无折扣贷款的信息,并代为了解清政府偿还分期付法的具体情况、中国到底需要多少借款及中国政府准备使用怎样的方式进行担保或抵押三个问题。5月15日,清政府回复许景澄说:俄国既然愿意向中国提供贷款,可以先订借5000万两,息5厘以内,无折扣。至于担保或抵押,循中国以往借款的惯例,本利均由海关出票,户部盖印,按期拨还。

当时的俄国是西方列强中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纯粹的资本输入国,正如已经失去借款优先位置的赫德所分析的那样,俄国并没有多余的钱借给中国,但俄国之所以热衷于向中国政府借款,只是利用三国干涉还辽的事件以便取得政治、经济上的重大利益。因此,当许景澄接到清政府的回电与俄国财政部的代表进行谈判的时候,中国方面表示由于德国、法国向中国提供的贷款需单独进行,因此希望俄国原先提出的1亿两借款额度酌减。而俄国方面虽然无力提供如此巨大额度的贷款,但仍坚持1亿两的额度,只是为了避免俄国与德国、法国“争揽”,俄国政府建议改由银行承办、海关作押,关款不敷,由俄国国家担保,以便减轻息扣。与此同时,俄国政府指派圣彼得堡国际银行总经理罗特施泰因到法国游说,争取与法国的银行共同承担对中国的借款。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俄法两国很快达成一致。

俄国、法国共同承担对中国的借款引起了德国的严重不满,德国驻华公使极不客气地向中国政府表示:德国政府在干涉日本向中国归还辽东半岛的问题上甚至比俄法两国还要积极和主动,中国政府为什么不让德国与俄国、法国一样分享借款的利益呢?

德国公使的责问提醒清政府在借款问题上应该注意各列强利益的均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外交麻烦。5月22日,总理衙门致电许景澄,要求许在与俄国进行借款交涉的时候考虑到德国的利益,将第一次借款于6个月内先向德国借款付给。许景澄将这层意思向俄国方面作了转达,但遭到了俄国财政大臣维特的坚决反对。维特认为,俄国、法国一道向中国贷款的意向已不必再讨论,至于德国方面的利益,可以由各方另行设法解决。

维特的说法也提醒了许景澄,许在向清政府转述俄国方面的态度时,曾由此建议清政府考虑头两次借款全借俄国,似于邻交、边防两便;至于德国,中国可以许以榆关至珲春之铁路借款,若铁路缓办,以日后借款购置船炮等理由含混应付,似乎亦可渡过目前的外交难关。

许景澄的建议被清政府所接受。5月24日,总理衙门电示许景澄,向俄国借款一亿两的事情可以按双方已接受的条件早日了结,但对俄国、法国欲借此事干预中国海关事务的任何企图,都必须设法解决在萌芽形态,以防遗患。

根据清政府制定的这一原则,许景澄与俄国政府的代表进行了正式谈判,双方同意,中国向俄国借款40000万法郎,为售票方便,折扣率改为93%,但利息由原先议定的5厘减为4.75厘。此款存法国巴黎银行,亦可合算英镑,6个月交清,由中国自行指汇,海关作押,并由俄国政府宣布“加保”。这个议定大体符合清政府的指示原则。但许景澄在阻止俄国意欲干预中国海关事务的同时,却擅自主张由他本人向俄国外交部“立据四端”,同意中国政府今后有义务向俄国政府通报中国海关的收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