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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刑法律令(2)

审判独立源于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等人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和人员掌握,各个部分相对独立,彼此制约,相互促进,才能形成事实上的民主政治。

1787年的美国宪法把司法独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随后世界各国都把司法独立作为自己的宪法原则。法国、苏联、罗马尼亚等国都规定了法官和法院的审判独立。

独立审判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处理案件的必要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国家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在审理和判决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在法庭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审判公开,是现代国家法制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法学著作《论犯罪和刑罚》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因为只有这样,暴力和私欲才能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被制止。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各国陆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刑事件应公开审理。后来,日本,德国、苏联、朝鲜、南斯拉夫等国也都实行了法院审判公开的制度。

在我国,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就明确规定了“审判案件必须公开。”1941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也发出指示“判决案件应完全公开。”新中国成立后,除宪法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外,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又作了具体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及离婚等事由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公开审理。

明镜高悬

古代县官判案,衙门大堂上无不挂块牌子“明镜高悬”。这其中究竟有何典故呢?

据晋代学者葛洪的《西京杂记》记载,公元前206年,秦朝灭亡,汉王刘邦进入秦都咸阳宫内,见到了各种的奇珍异宝,其中一块奇特的方镜引起了他的注意,此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而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胃肠五脏;人有疾病在内,则知病之所在;如女子有邪心,则胆张心动。秦始皇常以此镜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

因此镜出于秦地,故又被称为秦镜。又由于其有察识人们内心世界的功能,不论谁的什么心肠都可照得一清二楚,所以后来人们把善于断案、能看透坏人真实意图的清官明吏喻为秦镜。但是,人们又痛恨秦王朝的暴政,不愿把这面宝镜与其联系起来,于是秦镜慢慢地就被改称为明镜。

后来,那些封建官员,为了标榜自己“清正廉洁”、“公正严明”,便全部在公堂上挂起了“明镜高悬”的大匾。

派出所

派出所属于外来词汇,来源于日语。在日语中是派出的分支机构的意思,并不是特指警察的派出机构,其他机构也都可以有“派出所”。在我国这个词意义发生了变化,变成了专指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就是我们说的派出所。1946年公安机关成立公所,1948年改称公安分驻所,1950年改称派出所。派出所名称沿用至今。

不记名投票

不记名投票出自意大利语ballot,是“球”的意思。

在公元5世纪,古希腊、罗马曾采用以球代替选票的方法进行投票。投票时选民们将小球投入一个特制的箱内,并事先约定,球分两色:白色表示同意,黑色表示反对。

1884年后,美国也开始使用这种投票法,但除了小球,也有用蚕豆或玉米粒代替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纸张文字的应用,不记名投票的方法走向世界,并演化为现在的用文字在选票上写上被选举人的名字而不署选举人自己名字这种形式。由于不记名投票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选举人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很受重视。世界上许多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选举活动一般均采用此种投票的方式。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也称“海牙法院”,是联合国下设的主要司法机构。1946年根据《联合国宪章》在海牙成立。《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成员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成员国,应承诺遵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法院接受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另外,国际法院还为联合国机构提供关于法律问题的权威性参考意见。

三、刑罚惩戒

五刑

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枷项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将犯人枷项后绑在衙门之前或闹市之中示众,既是一种对犯人的羞辱,又是一种残酷的刑罚。

枷作为刑具,早在商、周之际就已经开始使用了。它是一种用木头制作的固定俘虏脖项的刑具,二人一枷是为了避免他们逃跑。后来对枷逐渐改进并普遍采用,式样也趋于统一。南朝萧子良《净住子》云:“壁如牢狱重,囚具婴众苦,抱长枷,牢大械,带金钳,负铁锁。”可见,这时的枷已成为监狱中管理囚犯的一种常用器械了。

车裂

车裂,也就是所谓的五马分尸,古代酷刑的一种。原为车裂尸体,即将被杀之人的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向不同方向分驰,撕裂肢体。亦有车裂活人者。其实二者没有本质的不同,只不过五马分尸没有车,而车裂是把马加上车而已。笞刑

笞刑,始于东汉文帝,是古代“五刑”之一,即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将其作为减刑后的刑罚。汉景帝时期的《棰律》具体规定了刑具规格。

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这个是古代刑制的一项重要改革。

凌迟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的原意是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就是形容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将其规定为法定刑,是极其残忍的一种死刑。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这类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也要处凌迟刑。

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明显。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极其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不尽相同,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

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得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其中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绪年间,凌迟刑被废除。

墨是指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等身体上的部位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战国时秦称之为黥刑,曾经被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公元515年)再度被废。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一直沿用至清。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多有不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废。

劓是指割掉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轻于剕刑。起源于夏朝,周代曾经广泛适用。战国及秦时一般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汉初亦沿用劓刑。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仍然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赎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和一般平民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