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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刑法律令(3)

剕是指断足的刑罚。也称刖刑。重于劓刑。早在春秋战国时就已经普遍施用。齐国因受刖刑者多,甚至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汉文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但偶尔也有实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

宫是指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始于夏代苗族的蒼刑,夏族袭用,秦、汉时又被称为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闭,又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是指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破坏其生殖系统。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秦统一六国后曾大量适用。汉文帝除肉刑,唯独宫刑不废。后来汉景帝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自汉至南北朝时期,宫刑时存时废,到隋开皇(581—600)初年正式废除。后来辽穆宗应历十二年(公元962年)又一度恢复,以后各朝律令之中都没有宫刑。

大辟

大辟是指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多有不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冁、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冁、腰斩、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

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还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即分割犯人的肢体)。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五车冁、生瘗(活埋)、炮掷等目。金代有击脑。此外,历代还有法外酷刑,如棒杀、剥皮、醢。

笞是指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在奴隶社会曾经广泛使用。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规定。汉文帝除肉刑时,用笞来代替肉刑。汉景帝时因笞刑过重,下令减笞500为300,300为200。后又改300为200,200为100。同时制定《?令》,规定以竹代小荆,削平其节;笞臀部,中途不得更换行刑人。魏晋时,妇女受笞刑笞背。南北朝时的杖刑,实际上即隋以后的笞刑,且多作为流刑、徒刑的一种附加刑,其数在200以下,数量不等。隋改鞭为笞,分为10、20、30、40、50五等,并皆可用铜赎。唐沿隋制,并规定受刑人腿、臀分受,亦允许自愿背、腿分受者。宋沿袭了唐制,亦分笞为五等,但允许以笞折臀杖,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一。辽无笞刑,但有木剑、大棒击背,类似笞刑。金国旧制,轻罪笞以柳条。元代笞刑分7、17、27、37、47、57六等。明、清笞刑沿袭唐、宋制,分五等,可赎刑。

杖是指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一种刑罚。起源甚早,《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记载。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至南北朝梁武帝时把杖刑正式列入刑书。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封建制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依杖数多少分等,并均允许以金赎。隋代废鞭刑,代以杖刑;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

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

唐代杖刑同隋。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决杖者,背、腿、臀分受。宋沿袭了唐制,亦分五等,并将杖刑作为一种附加刑。辽、金、元也均有关于杖刑的规定。明、清杖刑依唐、宋制,至清末,杖刑终于被废除。

徒即徒刑,并强制服劳役。这种刑罚的历史很悠久。商代就有牢狱“国”,周代除死刑外,其他处肉刑的罪犯都须服劳役,为当时奴隶制五刑的附加刑。秦、汉根据劳役的性质、徒刑期限和有无附加刑,将徒刑分为若干等级。魏晋以“髡”、“耐”(为徒刑犯人剃发、剃须)作为徒刑的制度,并以此作为徒刑名称。北魏徒刑按劳役年限分为不同等级,因此又称年刑。

北齐时由于有附加刑“耐”,也称“耐罪”。当时除“耐”外,还附加鞭、笞,有的还须带刑具“钳”。北周开始正式称“徒刑”,并附加鞭、笞,允许以金赎罪。隋唐徒刑作为封建制五刑之一,亦分五等,刑期为1~3年,每等之间相差半年,且不附加笞、杖,准许以铜赎刑。五代基本袭用了唐制,但恢复了加杖制,实际上是一罪两刑。宋代实行折杖制度,即折减笞杖数目,并且规定杖后不再服劳役。辽代有终身刑,还加杖,并“黥面”。金代徒刑与唐、宋同,唯将五等改为七等。元代徒刑又分为五等,并附杖刑。明、清徒刑大致相同,即分为五等加杖,准许以钱赎。

流是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并且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流刑刑名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原本是作为对墨、劓、剃、宫、大辟五刑宽宥的一种刑罚。流刑的名称,历代不尽相同,有时称放、迁、徙。北魏流刑没有远近差别。北齐正式将流刑列为五刑之一,亦无里程的差别。到北周,流刑从流至距皇畿2500~4500里分为五等,也开始规定时间限制,最长为六年。隋代流刑分三等,也称三流。应配者分别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唐代流刑也分三等,其里数比隋代流刑各加1000里,其居作期限则缩短为一年。役满编所在为户,谓之“常流”。此外,有役三年者,谓之“加役流”。唐代流刑许以铜赎。宋代流刑所流里程和役年与唐代相同,但附加脊杖。元代没有规定流刑。明代流刑沿宋制,均附加杖,并可用铜赎。清代流刑与明朝基本相同。

死即死刑。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基本仿效隋律,但自五代始改为凌迟。辽代将凌迟定为正式刑名,将死刑定凌迟、斩、绞三等。

元代同。明、清法定死刑虽仅斩、绞两等,但又设有法外刑,如棒杀。

监狱

唐朝解释法律的重要著作《唐律疏议》中有《皋陶造狱》的记载。皋陶是四千多年前远古传说中的人物,舜帝时期,曾被任命为刑法官。他被认为是掌管刑罚,发明建造监狱的首创者。我国古代监狱中都挂有皋陶的画像,不仅狱吏狱卒,甚至连犯人也像拜神一样拜他。

“监狱”一开始并不叫监狱。夏朝时叫“宫”,商朝叫’“圉”,周朝叫“圜土”,秦朝叫“囹圄”,直到汉朝才开始称为“狱”。秦时,不仅京城有狱,地方也开始设狱。汉时,监狱更是名目繁多。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又开始掘地为狱,从而发明了“地牢”。唐朝时,州县都设有监狱。宋朝各州都设置了类似周朝的圜土的狱,犯人白天劳役,晚上监禁。明朝京、州、府、县都有监狱,清朝也一直沿袭下来。

监狱的职能,据《唐律疏仪》记载:“狱者确也,以实阴”,“以圜土聚教罢民”,即对犯罪的事实要进行核实,对犯人要教与改。

切腹自杀

切腹自杀亦称剖腹自杀,是在日本武士中流行的一种自杀方法。日本武士何以用切腹之法来自杀?考察起来,切腹和鲤鱼有关。日本古代常将武士比作鲤鱼。他们认为,鲤鱼若受了刀伤,能坚毅忍受,直到死去一动也不动。日本人一面喜吃活生生一刀杀死的鲤鱼,一面却对鲤鱼存有好感。切腹自杀正是受了鲤鱼这种强毅不屈的“精神”的影响。日本的切腹自杀最早见于史书的为12世纪末期室町时代的贵族源义经。他由于同父异母执政兄长源赖朝妒嫉他的才能,前后追捕他达8年,他最后因无地容身,终于切腹自杀。

其次,16世纪丰臣秀吉的外甥秀次,因身居高位,狂妄傲慢,最后被赐切腹自杀。切腹故事中最使日本人人迷而疯狂的,是18世纪赤穗47武士的故事。相传这47个武士替主人报仇,事成之后,全体被赐切腹自杀。

断头机

法国有个叫盖卢定(J.Guillotin)的医生,是一个职业政治家。当他看到用刀斧砍人不利索不方便,于是发明了断头机。断头机被发明之后,死在断头机下的人数不胜数。后来,盖卢定自己也犯了罪,砍掉他的头颅的正是他发明的断头机。后来,又有一个人,嫌盖卢定发明的断头机还不够完善,于是对断头机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使断头机的效率大大提高。可是巧的是,这个改良断头机的人,也跟盖卢定一样,最后死在了他改造后的断头机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