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古都研究(第二十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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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再论郑州西山仰韶文化古城的性质(2)

我根据《中国文物地图集》(陕西分册)统计:标明的庙底沟类型的遗址达401处,10万平方米的140处,20万平方米以上有73处。耀县石柱塬遗址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上,是目前发现的面积最大的遗址,洛川孤盘遗址面积150万平方米,咸阳尹家村遗址面积131万平方米[5],而且还在渭南、宝鸡、黄陵等地域内有较多的庙底沟类型的遗址。在这些大遗址周围总有一些中等和一些小遗址。从其中遗址的大小看是分级的。有的先生对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的遗址研究以后认为:最大型中心的遗址是聚邑,较大的遗址是邑落,小的一般遗址是聚落。不仅遗址面积大小有别,实际上在遗址内涵、聚落功能、地位上也有等级的差别。

各聚落之间可能已由原来的血缘相亲为纽带的对等关系,渐次形成宗族、政治上的统属关系[6]。即前者是镇,中者是乡,后者是村了。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我同意这种分析。

从仰韶文化房址布局看,仰韶文化早期(半坡类型)像姜寨遗址是众多中、小房子围着大房子,构成一组。众多这样的一组房子群围着广场[7]。这种各氏族聚族而居的模式,反映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制度还相当严密;中期(庙底沟一期文化)时房子为平地起筑,多是单间房,成片分布[8]。而每座房都有灶,各家是独立为炊的。成片分布的一组房子可能就是一个家族的居住地。氏族制已有分化,家族制已经形成。近年来在灵宝西坡的发掘中发现了四座大房子,均为圆角四边形,面积最大的占地面积516平方米,最小的占地面积72平方米。而且它们均做工考究。看来居住这些房子的主人非同一般[9]。一些遗址中有的小房子面积仅有10平方米,一般面积为20至40平方米。可见等级分化是不言而喻的。

到仰韶文化晚期时,房子是统一兴建,分给各家居住,家族进一步加强。在大河村遗址还出现房子内或房子边有窖穴,显然是出现了家庭储备粮食。在淅川下王岗和邓县八里岗仰韶文化晚期出现成套的排房,每套前有过厅,后有一至三间不等的房间,每套房内都要有灶[10]。看来每套房是一个独立为炊的小家庭,每家人数多少不同分的房间多少也有不同。在西山三期也出现二至三间排房,大河村三期也出现四间的排房,每间有单独向外开门。大河村的F2,原来面积较大,后来又在房内增加隔墙,又分开一个小间,看来是这户人家有成员要成家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可见家庭的地位在社会中有所提高。

从墓葬制看,仰韶文化早期,墓葬都在氏族墓地内,墓坑的排列有序,墓向一致,墓内随葬品没有多大的差别,反映氏族社会是平等的,其氏族制是健全的,过着共同劳动、共同享受、平均分配的氏族制生活。到中期时,墓葬发生一些变化,虽然人死之后仍埋在氏族墓地内,可葬俗有些变化,如出现大量的二次葬,有的在一个墓坑内埋二至数人不等,如淅川下王岗,发现的M368内葬29人,往往男女老少合葬一起[11];在北首岭发现大坑内又套几个小坑,每个坑内存有人数不等的人骨[12]。有的先生认为一个大坑是一个家族的墓,大坑内的小坑是一个小家庭的墓。每个墓地的墓向比较一致,随葬品发生一些变化,有的没有,有的一二件,有的数十件。如淅川下王岗仰韶文化二期墓葬共有451座,其中无随葬品的墓128座(占本期墓葬总数的28%),有随葬品的墓一般只有1~5件随葬品,可个别墓的随葬品既多且好。如M239号墓,为二男性合葬,有随葬品19件,当中有该墓地极少见的玉铲、精美的彩陶和绿松石项饰。又如M663是一男性二次葬,随葬品有45件,其中有全遗址最精美最大的彩陶钵、彩陶器座、鼎、石铲以及骨镞、骨饰等,是本墓地随葬品最多者[13]。反映出氏族社会出现贫富分化,社会地位有差异。到仰韶文化晚期墓葬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郑州大河村四期,发现37座土坑墓,32座无随葬品,仅有5座有随葬品,其中也仅有1~3件实用器,如鼎、碗、纺轮、骨针等。这可能是一般人的墓地。在西山发现的140余座墓,多是晚期墓,基本无随葬品,可出现男女合葬,男性头枕小孩瓮棺,反映成男与小孩生前的亲密关系。男女叠葬等,反映出一夫一妻制已经出现。

在仰韶文化晚期不仅有两手空空一无所有的小墓,还较为普遍出现灰坑内抛弃人骨的现象。如西山H657为代表的10余个坑内抛弃人骨,其中H657内就抛有二具人骨,其姿势奇特,如同捆绑之后抛入坑中的。同坑中还有一些兽骨[14]。河南荥阳点军台仰韶文化期的H57中,经初步清理发现有人骨10具,横躺斜置,互相叠压,零乱无规律,有的下肢不全(5号人骨),有的腿骨有明显的砍断的痕迹,有的似有烧灼的痕迹[15]。在庙底沟遗址中有四个仰韶文化灰坑中也发现有抛弃的人骨[16]。其中H25号坑内有2具姿态奇特,一看就是非正常死亡抛入坑内的。类似这样的现象很多,各处仰韶文化晚期的遗址中均有发现,在此不一一列举。

从这些现象看来,仰韶文化晚期尽管氏族制还存在,但已经发生重大的变化,出现贫富的分化,有的死后有较多的随葬品,有的两手空空,一无所有。还出现不正常的死亡,有的与兽骨同坑,有的被捆绑活埋,有的被砍杀,所有这些不是氏族制度所能容忍的。

有的可能是在氏族集团之间的战斗中所获的对方成员,有的可能是触犯家族内法规处以极刑。社会已经产生矛盾,社会成员之间发生不平等的现象,出现了贫富不均,私有制已经产生,有的先进地区可能出现了阶级。一种新的社会因素正在孕育中。

根据有关文献,我国始筑城者主要有两人:一是黄帝,另一是鲧。《轩辕本纪》记有“黄帝筑城造五邑”。《中州杂俎》也有同样的记载。《黄帝内经》载有“帝既杀蚩尤,因此筑城”。《汉书·郊礼志》载:“黄帝为五城十二楼。”关于鲧作城的记载有《礼记·祭法》正义引有“鲧作三仞之城”;《世本·作篇》有“鲧作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吕氏春秋·守君篇》载夏鲧作城。还有禹始筑城的记载,如《太平御览》卷一九二引《博物志》记有:“处士东里隗责禹乱天下,禹退作三城,强者攻,弱者守,敌者战,城郭盖禹之始也”。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从其分布的地域广,范围大,文化发达,生产力发展,是居当时之首。在中国传说的帝王当中只有黄帝才能与此相对应,故西山发现的仰韶文化古城与黄帝时代筑城的记载相一致;众多的中原地区发现的龙山文化古城址,又与鲧的时代大体相当。为此古文献记载是有一定的根据,目前看来应是可信的。至于《汉书·食货志》引晁错语“神农之教日,有石城十座,汤池百步”,据此又将始筑城推在黄帝之前的神农时代。可在中原地区至今未找到石城,虽然在内蒙发现了较多的石城,可年代是属于龙山文化时间段的,在时间上对不上号,暂不可信。中原地区是否还有石城,待以后考古发现来证实是否正确。

综上所述,郑州西山古城的出现是仰韶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到仰韶文化中期时生产工具有很大的改进,生产力有很大的发展,除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之外,还有一定的剩余。有的用于饲养业,肉食之源主要是靠养猪;有的可能为有些权威人士占有。从人们生前所住房子和死后葬式以及随葬品均有些不同看,反映社会开始出现贫富和等级差别,氏族制有了一些变化,内部也产生一些矛盾。各社会集团之间由于种种原因出现较大的差异,有的扩大地盘,掠夺财物,对其他的社会集团进行战争。为了本社会集团的利益和保护财物不受掠夺,就动员本社会集团的人员筑城,其主要目的是防卫。西山古城是一个统领一方的经济中心、聚落中心,还不是政治中心。

[1]杨肇清《试论郑州西山仰韶文化晚期城址的性质》,《华夏考古》1997年1期。

[2]蒋迎春《城头山为中国已知时代最早城址》,《中国文物报》1997年8月10日。

[3]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河南灵宝铸鼎塬及其周围考古调查报告》,《华夏考古》1999年第3期。

[4]同[1]。

[5]国家文物局《中国文物地图集》(陕西分册),中国地图出版社,2000年。

[6]高炜《灵宝史前聚落考古的意义及前景》,《寻根铸鼎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1年。

[7]半坡博物馆《姜寨——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8年。

[8](1)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淅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1989年;(2)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郑州大河村》,科学出版社,2001年。

[9](1)魏兴涛《灵宝发现大房子和蓄水池》,《中国文物报》2001年8月19日1版;(2)魏兴涛《灵宝发现特大型房子》,《中国文物报》2002年3月8日1版;(3)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灵宝市西坡遗址2001年春发掘简报》,《华夏考古》2002年2期。

[10](1)同[8](1);(2)北京大学考古系等《河南邓州八里岗遗址的调查与试掘》,《华夏考古》1994年2期;(3)北京大学考古系等《河南邓州八里岗遗址1992年的发掘与收获》,《考古》1997年12期。

[11]同[8](1)。

[1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13]同[8](1)。

[14]张玉石《郑州西山遗址发掘的主要收获》,《河南文物考古论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

[15]郑州市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遗址1980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4期。

[16]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庙底沟与三里桥》,科学出版社,195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