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乾陵文化研究(三)
3561100000062

第62章 房玄龄 杜如晦与贞观朝的制度建设(3)

在编撰史书方面,贞观开启了宰相监修国史的先河。唐太宗十分重视总结历史经验,积极提倡读史和修史,诏令房玄龄监修《晋书》。房玄龄精通经史,他领衔撰史的目的也无非是便于“览古今之事,察安危之机”[48]。虽然现代史学家们批评此书是秉承封建皇帝的意旨撰成,故书中以封建帝王的是非为是非,并开封建帝王钦定正史的先河。但是通观全书,由于集体编写,颇能发挥各家所长。同时《晋书》取材丰富,保存了大量的历史资料。

三贞观制度建设的历史意义贞观之始,经过隋末战乱,国家刚刚走向稳定,万物惟新,面临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建设任务。房玄龄、杜如晦身任宰相之职,为从中央到地方的机构完善,从政治体制到律令礼乐的制度建设进行了总体的规划,并承担了大量繁重的具体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在贞观前几年完成的,包括完善三省制、建立政事堂议事制度、精简中央官员设置规模、并省州县、创设道制、整顿地方吏治、荐举贤能、铨选考课、厘革旧律、制定新礼等,每一项工作都意义重大。此后虽然还有小的问题提出,但大的方面在贞观四年前已完成。贞观四年是大见成效的一年,国家度过了前三年的困难局势,打下突厥,唐太宗也大发感慨,这不仅仅是因为有贞观初魏征劝行与民实行“教化”的治国方针的功劳,更重要的是房杜在这一时期在国家的制度建设上做了大量具体工作,才使得贞观四年开创了新局面。也正因为如此,司马光《资治通鉴》将贞观之治的出现定在贞观四年。

贞观制度建设的成效在中古时期的制度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个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制度发展,至隋面临着新的转变。隋重建大一统后的制度建设任务,至此基本完成。

三省体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从开皇时废三公府僚,令中书令和侍中知政事,到大业时把司进御之职的五局移出门下省,再到贞观时宰相集体议事于政事堂,真正确立和完善了三省之间以及君主与宰相之间在国家政务裁决和执行中相互配合、互相制衡的体制,并为后代官僚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规划了基本的构架和运行模式。其核心内容是为政府机构按职能分工而不断加以调整,政务处理程式化,以及各种制度和法令的规范。

贞观元年,并省州县,整顿地方行政秩序,建立“道”制也是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分天下为十道,重新划分全国的地理区域和州县归属,贞观十道的名称和地理区划范围经此次确定便成为定制,以后直到景云——开元改革以前,百余年时间里,一直在唐代的政治事务中处于主导概念的地位,极大地改变并影响了时人的地理观念和行政管理思想,意义十分重大。同时,意义更为重大的是,唐分天下为十道,还与秦设四十郡、汉置十三州一样,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有划时代的作用。因为中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体制有一个从秦汉郡县两级制到明清省府州县多级制,以及近代以来的省地县三级制的演变发展过程,唐代道制的改革发展及其所引起的地方行政体制变革在这一演变发展过程中地位突出、影响深远,具有总结过去、开启后来,逐渐使三级制成为中国地方行政体制发展主导形式的重要意义。

《贞观律》的制定也具有重大意义。它是封建社会相对较宽简的一部法律,在当时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唐初政治局势的作用。

《旧唐书·刑法志》有过这样的描述:“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49],所以才出现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50]。贞观年间经过君臣们长期的审慎斟酌,《贞观律》对沿袭《开皇律》的《武徳律》作了大量的改革工作,从而使唐律步入了成熟期。清末法律家沈家本所说的“唐律以贞观所修为定本”[51]是不无道理的。《贞观律》不仅具有完善的内容,而且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模式,以致成为唐代世代相袭的定制,很少予以删改。

由于贞观年间的这些制度建设,大都是在身为宰相的房杜领导下完成的。因此,通过贞观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更加突显了房杜在历史上的重要作用,正如《新唐书·房玄龄杜如晦传》“赞曰”所言:太宗“用玄龄、如晦辅政。兴大乱之余,纪纲雕弛,而能兴仆植僵,使号令典刑粲然罔不完,虽数百年犹蒙其功,可谓名宰相”[52]。

综上所述,唐太宗对房杜是如此的信任,大凡贞观时期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政策、法令的调整,都有房杜的作用。通过排比贞观时史事,我们就会发现,贞观时期尤其是前四年,在国家制度建设上有重大的调整。而此时身为尚书左右仆射的房玄龄、杜如晦,必然与这些工作有密切关系,所以史书上才会有“台阁规模,典章文物,皆二人所定”

的记载。因此,只有从政治制度建设的角度重新切入研究,才会帮助我们理解房、杜在贞观时期的真正作用,以此证明房杜获得贤相的赞誉,不是浪得虚名,而是名副其实的。

注释:

[1]《大唐新语》卷7《知微第十六》,中华书局1984年版,110页。

[2][3][38][52]《新唐书》卷96《房玄龄杜如晦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3866页。

[4]《资治通鉴》卷193,中华书局1956年版,6063页。

[5]孙甫:《唐史论断》卷上,中华书局1985年版,6~7页。

[6]《贞观政要》卷2《任贤》,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30~31页。

[7][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9《职制》,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187页。

[8][35][36][39][40]《旧唐书》卷66《杜如晦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468页。

[9]《旧唐书》卷《职官志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1849页。

[10]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26页。

[11][12]《旧唐书》卷《职官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1816页。

[13]《资治通鉴》卷193,中华书局1956年版,6064页。

[14]《全唐文》卷316李华《中书政事堂记》,中华书局1983年版,3202页。

[15]《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1183页。

[16]《贞观政要》卷1《政体第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13页。

[17]《贞观政要》卷1《政体第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15页。

[18]《旧唐书》卷66《房玄龄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2463页。

[19]《贞观政要》卷3《择官第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87页。

[20]《资治通鉴》卷192,“太宗贞观元年”,中华书局1956年版,6043页。

[21]《唐律疏议》卷9《职制》“置官过限”,中华书局1983年版,182页。

[22][23]《唐律疏议》卷9《职制》“在官应直不直”,中华书局1983年,185页。

[24]《旧唐书》卷38《地理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1384页。

[25]《旧唐书》卷3《太宗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43页。

[26][29]《唐会要》卷77“观风俗使”条作窦静,1670页。

[27]《唐会要》卷77“观风俗使”,1669~1670页。

[28]《资治通鉴》卷194“太宗贞观八年正月”,6105页。

[30]《旧唐书》卷3《太宗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58页。

[31][44]《资治通鉴》198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6234页。

[32]《旧唐书》卷2《太宗上》,33页。

[33]《旧唐书》卷2《太宗上》,37页。

[34]《旧唐书》卷66,《房玄龄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2460页。

[37]《资治通鉴》卷193,中华书局1956年版,6063页。

[41]《资治通鉴》卷193,中华书局1956年版,6058页。

[42]《资治通鉴》卷198,中华书局1956年版,6248页。

[43]参见刘后滨:《唐前期文官的出身与铨选》,载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341页。

[45]参见刘后滨:《唐代县令的选授》,《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7年第2期。

[46]《贞观政要》卷3《择官第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89页。

[47]《资治通鉴》卷193,中华书局1956年版,6069页。

[48]《贞观政要》卷10《论灾祥第三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291页。

[49]《旧唐书》卷50《刑法》,中华书局1975年版,2136页。

[50]《资治通鉴》卷193,中华书局1956年版,6085页。

[51]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历代刑法考·律令四》“贞观律”。

[作者:张芳,文物出版社助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