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乾陵文化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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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房玄龄 杜如晦与贞观朝的制度建设(2)

贞观设立的道制是实际行用的制度。如贞观八年正月,唐太宗发十六道巡省大使“使于四方,观省风俗”[25]。他们是尚书右仆射李靖、特进萧瑀、杨恭仁、礼部尚书王珪、御史大夫韦挺、鄜州大都督府长史皇甫无逸、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李袭誉、幽州大都督府长史张亮、凉州大都督李大亮、右领军大将军窦诞[26]、太子左庶子杜正伦、绵州刺史刘德威、黄门侍郎赵弘智等十三人。此次大规模外出巡省的动机是“惟惧淳流化未敷、名教或替”,目的是“黜陟幽明”,“存省风俗”,“时雍之化”[27]。使者的主要任务是“察长吏贤不肖,问民间疾苦,礼高年,赈穷乏,起久淹”[28],“观风俗之得失,察政刑之苛弊”[29]。各巡省大使还配有副职,一方面协助大使处理庶务,另一方面也可监督大使,共同完成巡省任务。

贞观二十年正月,唐太宗又命“大理卿孙伏伽、黄门侍郎诸遂良等二十二人,以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30]。“刺史、县令以下多所贬黜,其人诣阙称冤者,前后相属。

上令褚遂良类状以闻,上亲临决,以能进擢者二十人,以罪死者七人,流以下除免者数百千人”[31]。这次巡察彻底地整顿了地方吏治,成了贞观政治相对清明的重要因素。

贞观时还经常遣使至诸道赈济灾荒,抚慰百姓。贞观二年,遣御史大夫杜淹巡关内道各州,“出御府金宝,赎男女自卖者还其父母”[32]。贞观三年六月,关内道大旱,“遣中书舍人杜正伦等往关内诸州慰抚”[33]。

贞观“道制”极大地加强了中央政权对地方长吏的监察和控制力度,黜幽陟明,激浊扬清,从而加强了唐王朝的中央集权。如前文所论,贞观年间所走出的制度改革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具有政治眼光和政治才干的领导者。而这里的领导者,除了总揽全局的唐太宗以外,具体的规划和改革工作只能是当时的宰相领导完成。对中央体制的改革是如此,对地方体制的改革也同样。所以,作为贞观初年的当然宰相,设置十道、创设地方监察区划的工作,必定离不开房、杜的总体规划和全局领导。

3.选用贤能,严密铨选考课制度房、杜二人不仅制定了机构和人事改革的大政方针,还在选才任能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贡献。早在房玄龄为秦王幕僚时,他就特别重视充实秦王府智囊,“贼寇每平,众人竞求珍玩,玄龄独先收人物,致之幕府。及有谋臣猛将,皆与之潜相申结,各尽其死力”[34]。贞观宰相杜如晦、杜淹、张亮等等都是房玄龄举荐的。隋恭帝义宁元年(617),唐军攻下长安城,秦王府中的许多幕僚纷纷离去。杜如晦正在秦王府中,房玄龄对李世民说:“府僚去者虽多,盖不足惜。杜如晦聪明识达,王佐才也。若大王守藩端拱,无所用之;必欲经营四方,非此人莫可。”[35]李世民听了此话,遂以杜如晦为府属。“后从征薛仁杲、刘武周、王世充、窦建德,尝参谋帷幄。时军国多事,剖断如流,深为时辈所服”[36]。房杜二人还共同参与谋划了玄武门政变,助李世民登上了皇位。

房玄龄不仅独具慧眼推荐了杜如晦,而且与他精诚合作。史书载:“玄龄明达政事,辅以文学,夙夜尽心,惟恐一物失所;用法宽平,闻人有善,若己有之,不以求备取人,不以己长格物。与杜如晦引拔士类,常如不及。至于台阁规模,皆二人所定。上每与玄龄谋事,必曰:‘非如晦不能决。’及如晦至,卒用玄龄之策。盖玄龄善谋,如晦能断故也。二人深相得,同心徇国,故唐世称贤相,推房、杜焉。”[37]房杜二人“共筦朝政,引士贤者,下不肖,咸得职,当时浩然归重”[38],共同为国家选拔了许多优秀的人才。我们知道,唐代官员的选授,五品以上高级官员和六品以下中下级官员在方法和程序上是不同的。五品以上官的选授不经过考试,是由宰相提名后,皇帝批准的。六品以下官的选授要通过考试由尚书省吏部和兵部主持铨选。贞观初年,房、杜是当然的宰相,所以高级官吏的选授工作主要是由他们二人承担的。贞观二年,杜如晦“以本官检校侍中,摄吏部尚书”[39],贞观三年,“代长孙无忌为尚书右仆射,仍知选事”[40],可见,杜如晦一直都在做着荐举人才的工作,所以在太宗想把瀛州刺史卢祖尚“征入朝”,也是杜如晦负责去谕旨[41]。房玄龄也一样承担着举荐人才的责任。所以在贞观二年,太宗才会专门对房玄龄、杜如晦强调:“公为仆射,当助朕忧劳,广开耳目,求访贤哲。”在任命官吏时,太宗也会征询房杜的意见。如贞观二十一年六月,“癸未,以司农卿李纬为户部尚书。时房玄龄留守京师,有自京师来者,太宗问曰:‘玄龄何言?’对曰:‘玄龄闻李纬拜尚书,但云李纬美髭须’,帝遽改除纬洛州刺史。”[42]

综上所述,房杜二人精诚合作,在贞观之初完成了中央机构的调整和精简,官员管理从混乱走上正规。不仅解决了官员冗杂、事相推诿的弊端,同时也有利于各个机构人员与职务事务关系的清晰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于以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和政务处理程序的健康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贞观时期,随着国家走向太平之治,开始重视地方官吏的选拔。如何选拔官吏和吏部铨选中如何掌握选官标准等问题,成为贞观君臣经常讨论的话题。唐代的文官铨选制度,在贞观后期初步建立起来[43],其前提是对于中央和地方官员额的核定,改变此前“课人赴调”的权宜办法。尤其是贞观二十年在并省州县的基础上,对地方官吏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刺史、县令以下多所贬黜,其人诣阙称冤者,前后相属。上令褚遂良类状以闻,上亲临决,以能进擢者二十人,以罪死者七人,流以下除免者数百千人”[44]。经过这次整顿,唐朝真正将地方官纳入了中央铨选的轨道[45]。

唐代对于在职官吏还建立了考课制度。考课工作由吏部考功司负责。凡应考的官员,先由自己写出一年的工作情况和功过,本部门及本州长官对众宣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然后再按照本部门规定的各等第的名额校定。在京各部门直接送尚书省,地方则由朝集使送至尚书省。考校完毕,京官集应考之人对读注定,外官对朝集使注定。唐代的课绩有统一且严格的标准,即“四善二十七最”,这在《唐六典》卷2《考功郎中员外郎》条中有完整的记载。

这套完备的铨选考课制度是在贞观年间基本定型的。贞观君臣十分重视官吏的选授。太宗常说“致安之本,惟在得人”[46],而房杜二人“明达吏事”,“不以求备取人,不以己长格物”,太宗自然就把择官考课的工作交给了他们。贞观初,房杜二人分别为尚书左、右仆射,杜如晦还兼任吏部尚书,二人不但“掌内外官考”,也因“定考皆集于尚书省”[47],所以他们对官员的选拔和课绩做了大量的工作,选拔了一大批文才武将,组成了贞观统治集团,缔造了贞观之治的局面。

4、修订律令、礼乐,编撰史书隋唐之际,是我国古代封建立法的发展时期。隋初隋文帝参照北周、北齐的旧政制定了《开皇律》,而后隋炀帝又制定了《大业律令》。唐武徳七年,颁行《武徳律》。太宗即位之后,又命房玄龄等人“更加厘改”,制定了《贞观律》。它突出的特点表现在:第一,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第二,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第三,重视死刑的覆奏。房玄龄于贞观十一年修订完律令后,太宗即颁布实行,并且经过房玄龄等更定的律、令、格、式,终太宗之世,都没有再作变动。

“法”与“礼”是封建社会维护统治的两个手段。唐太宗在命令房玄龄主持修订律令的同时,也任命房玄龄兼任礼部尚书,负责修改旧礼。至贞观十一年《贞观礼》颁布之前,修订礼乐制度的工作,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封禅礼的制定;第二,作《唐雅乐》;第三,定服色;第四,定山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