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乾陵文化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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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略论唐代妇女的婚姻与贞节观(1)

张小锋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繁荣的时期,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领域都取得了巨大成就。尤为令人瞩目的是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较前有了很大提高,从而使男尊女卑、严重失衡的封建礼教的天平稍趋平衡。纵观整个封建社会,我们不能不为唐代妇女人性的相对自由和复苏而慨叹。唐代妇女之所以如此,是与李唐王朝的礼法较为松弛、统治者压抑山东旧士族的影响、民族大融合的历史背景、李唐王室的胡化程度较深及武则天提高妇女地位的影响等因素密不可分。

一在唐代相对开放的社会背景下,妇女所受的封建礼教的约束较少,有一定的自由和人格,反映在婚姻和贞节观上,表现出以下特点:(一)婚姻相对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整个封建社会在婚姻观上恪守的古训。父亲是一个家族或家庭至高无上的的主宰者,对子女的婚姻有主宰权,故此才有“不聘不媒,男女奈游”,“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的规范,才会出现没有父母媒妁的怨男痴女在无可奈何中道出“非我愆期,子无良媒”的苦衷和幽怨。然而唐代却不尽然,婚姻观并不是一味严苛地恪守成规,而是呈现出少许的开明。《唐律·户婚》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可见,对那些未征得家长事先同意而自作主张已成立的婚姻关系,法律予以承认。这一规定对青年男女自由择偶开了一盏绿灯。有唐一代,上自勋卿贵族,下至村愚黎庶,自择婚偶者比比皆是。《开元天宝遗事》载:“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厅事壁间,开一横窗,饰以绛纱,常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于窗下选可意者事之。”代宗大历年间,女子晁釆“少与邻生文茂约为伉俪。及长,寄时诗通情……乘间欢合。母得其情,叹曰‘才子佳人,自应如此’,遂以采归茂”[1]。上两例说明,当时青年男女择偶比较自由,对儿女婚姻握有裁决权的父母的态度也较开明。

文学作品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在唐传奇中自择婚偶者屡见不鲜,如元稹《会真记》中的崔莺莺与张生、杜光庭《虬髯客传》中的红拂女与李卫公等。甚至有些传奇本身记述的就是当时的真人真事。《莺莺传》“据宋人王鋞及今人陈寅恪、孙望先生详加辨证,此文述张生行事与元稹自己一一皆合,所以故事所述其实就是元稹的经历”[2]。说明唐代传奇中反映的男女自由择偶的史实是确信无疑的。(二)离婚改嫁不以为非。唐代离婚改嫁不以为非,且颇为多见。敦煌文书斯6537号IV载:“何乃结为夫妇,不悦数年……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意隔,大小不安。

……今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令,千万永别。”[3]斯0343号9V-lOV载:“愿妻娘子相离以后,重梳蝉鬓,美扫蛾眉,巧逞窈窕之姿,迭娉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4]颜真卿在江西临州任内史时,读书人杨志坚妻因其夫贫穷而请求离异,颜真卿最终判离。可见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比较高的,离婚较为自由,妇女不再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逆来顺受者。

唐代社会生活中,再嫁事例亦为多见,人们对于再嫁妇并不是全投以鄙视和嘲笑的目光。史载,仅以高祖至肃宗诸帝公主计,凡98人中就有27人再嫁,其中4人3嫁。

宰相宋璟的儿子纳了寡妇为妾,大文豪韩愈的女儿再嫁,凡此种种,均说明有唐一代妇女再嫁已不再是个别现象。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令规定:“孀居服纪之亲,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说明唐代政府也是主张妇女再嫁的,并给以法律保证。

此外,唐代男子随意出妻已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唐律》中有“七出“的规定,但同时又有“三不去”之条。所谓“七出”[5],即丈夫出妻的七种理由;所谓“三不去”,即丈夫不能出妻的三条规定,即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显然男女间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尽管如此,《唐律》将“三不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限制了男子出妻的随意行径,保护了妇女的基本权益。唐律还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是当时所没有的,它在当时具有积极的意义,保证了妇女有离婚的权益,为已婚妇女重新寻找理想的伴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在法律上为婚姻相对自由创造了条件。

上述说明,唐代妇女对“夫有再婚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等束缚人性的精神枷锁,已不再心甘情愿地盲从恪守,而是更多地去追求人生的欢娱与幸福,从而对维护封建夫权的礼教表示了极大的漠视和反抗。(三)贞节观念淡薄。贞节观念淡薄,是唐代在婚姻关系上不同于历代封建王朝的一个显着特征。“贞节”一词始见于汉代张衡的《思玄赋》,久而久之,便演化为约束妇女行为的最重要的道德绳索。随着汉代封建礼教日隆,对妇女的规范日益严苛。帝王的褒奖、文人的阐扬、儒家思想的正统化等诸多因素,使注重贞节的观念日渐升温。班昭《女诫》宣扬:“夫有再婚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天下者也。夫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男以强为贵,女以弱为美。故鄙谚有云:‘生男如狼,犹巩其人,生女如鼠,犹巩如虎。’……敬顺之道,妇人之大礼也。”在这种思想约束和道德规范下,汉代出现了许多贞妇烈女。《后汉书·列女传》载:“沛刘长卿妻者,生一男五岁而长卿卒……儿年十五,晚又夭殁,妻虑不绝,乃刑其耳以自誓。”决心不做再嫁之妇。阴瑜妻名采,年十九产一女而瑜卒,釆时尚年少,采父将其许与“同郡丧妻者郭奕”,采被强娶到郭家之后,却“入室而掩户,以粉书扉上曰:‘尸还阴’”,阴字未成时,惧有来者,遂以衣带自缢。可见汉代妇女不仅十分注重贞节,而且受贞节观毒害相当深重。

事实上,宋代以后是贞节观念被高度重视的时代,在“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6]的教条束缚下,更片面地强调贞节。据《古今图书集成》统计,节妇烈女中,唐51人,宋257人,明36000人。“估而言之,明清两代的殉节妇女在100万人以上,其中夫(包括未婚夫)死从殉的约占1/3-1/2”[7]。反映了宋代以后的妇女们悲惨命运。

然而,汉宋之间的唐却截然不同,妇女贞节观念淡薄,未婚少女私结情好,女子婚后、寡后另觅情人的事例比比皆是。首先,上流社会中多风流韵事。武则天早在为太宗才人时,便与李治关系暖昧,称帝后更是广置面首。太宗女合浦公主嫁房玄龄之子遗爱,夫妻二人一次去畋猎时遇到浮屠辩机,(公主)“与之乱……更以二女子从遗爱”[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