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明及其分类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发明下了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关于发明的定义简明扼要地揭示了发明的质的规定性。
发明按其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产品发明
人工制造的各种产品,如机器、设备、仪器等以及原材料都属于这一类。例如,我国《专利法》实施后,珠海经济特区中国技术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陈也杰发明制造出世界第一条全塑船,全塑船就属于产品发明。
(2)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可分为:①制造方法,是指对原材料进行加工、作用,制造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如机械方法、化学方法或生物学方法等。②工作方法,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工作目的,作用于某种物质的方法,它不改变该物质的形态,不产生新的物质。例如,输送方法、测量方法、通信方法、消毒方法等。③具有特定用途的方法(使用方法),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用途,对一种产品、设备或方法的新的应用。例如,用粉煤灰作新型建筑材料。此外,对计算机软件,可以和硬件相结合,作为方法发明申请专利。单独的计算机软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3.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不同点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是一种技术方案,它具有发明的基本的技术属性,所以俗称“小发明”。
但是,实用新型和发明不同,理解实用新型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实用新型只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发明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只对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给予专利,至于方法(包括制造方法和工作方法等)不授予专利。这是由实用新型的条件所决定的。早期出现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针对一些不具备发明专利条件,技术比较简单,但又有一定创造性的制造器具的技术发明而设立的。而方法发明尤其是生产药品、化学物质的方法,其技术要复杂得多。如果能做出方法发明,那也就具备发明专利的条件,由发明专利给予保护了。
(2)实用新型的产品,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并可移动的物品产品的形式多种多样,并非一切可以称得上产品的,都可以申请实用新型的保护。作为实用新型的产品,一是要具有一定的形状,即有固定的立体造型,如工具、机器、零件等。本二身不具有固定形状的物品,如面粉、砂糖之类的粉末状产品,以及液体、气体等,不在实用新型产品之列。同时,产品的这种形状,不仅是为了美观,而且具有一定的功能作用,比如轮胎的花纹设计是为了防滑,如果仅仅是为了美化某个物品的外形,这种外形不具有什么功能作用,则不属于实用新型所要求的“形状”。二是具有一定的构造特征。作为一种实用新型的产品,是各种零件、元件、部件等的有机结合。实用新型的保护,着眼于这种结合的技术特点和它的功能作用。三是实用新型的产品,是可以移动的物品,不能移动的物品,不能作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例如,某种构筑物的构造和形状,尽管它具有技术特点,但本身不能移动,因而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保护。
(3)对实用新型的技术要求比发明的技术要求要低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只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4)对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技术不作实质审查,其保护期比发明要短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采用登}己制的办法,授予专利时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二号利局即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专利的保护期为lO年。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与世界上实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国家的做法是相同的,这些国家采用注册方式给予保护。
实用新型在我国的科技成果中大量存在,“小发明”在我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据统计,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家受理的专利申请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约占60%左右。在我国科学技术尚不十分发达的今天,对实用新型给予法律保护,符合我国的国情,它对调动广大群众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4.外观设计及其与“产品形状”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产品的外观设计,顾名思义就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一种造型构思。了解外观设计要把它和版权法保护的客体——艺术作品(如绘画、摄影、雕塑等)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所特有的装潢和包装区别开来。对产品的形状的设计,要把它和实用新型所说的“产品形状”区别开来。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的设计形状是指产品的造型,比如花瓶的造型、汽车的造型等,一般把这种对物品立体形状的设计,称为工业造型设计。关于“产品形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涵义是不同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形状”,是指产品的外形;而实用新型的“产品形状”,则是指该产品形状的内在结构。图案和色彩一般是指产品的外部平面设计,比如窗帘布的图案、床罩的花色等,都属于外观设计。
(2)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结合为一体
对产品外观形状的美化,可以是一种艺术造型,也可以是一种具有色彩的图案,还可以是一幅风景画。但不论是用什么造型或美术作品,它必须和产品结合为一体,成为产品不可分的部分。如果不是和产品合而为一,而是单独的一个艺术造型,如一座人像雕塑,一幅美术作品,那就不属于外观设计,对这些单独的艺术造型或美术作品,由版权法给予保护。
知名商品所特有的装潢或包装,也是对该商品外观的一种美化,既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受专利法保护,也可以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3)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要给人一种美的享受,并具有工业实用性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式样的一种美化,要给人一种美的享受,使消费者喜爱。
对外观设计给予专利的目的,正是为了鼓励生产出更多的式样新颖、图案美观、色彩缤纷的产品,满足社会的需要,淘汰那种几十年一贯制的陈旧式样,所以,要求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同时,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工业实用性,即能用工业生产方法生产的工业产品,而不是一般的艺术品。
(4)每件外观设计只固定使用于某件产品,不排斥不同类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
(5)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比较简单,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期限和实用新型一样都为10年。
5.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①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史件中。但是,根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②创造性,又称先进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是对发明创造的质量要求。
③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由此可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但该新颖性的要求比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低一些。此外,《专利法》第24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丧失其新颖性的例外规定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
(3)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某些特定领域的科研成果不授予专利权。
这些对象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申请专利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申请专利是指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个人或单位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的授予其专利权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申请专利应遵循法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1)申请专利的原则
①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②优先权原则。即申请人自发明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③单一i生原则。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申请专利的条件
专利申请人是指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三种人(自然人和法人)有权申请专利:作出发明创造的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单位的权利继受人。
①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只要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就理所当然地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②有不少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执行公务或执行劳动合同当中完成的职务发明,这些发明已被法律明文规定,或已由合同事先明文规定应当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或被雇佣的单位;
③由于专利的申请权可以转让或继承,故专利申请权的权利继受人也应有权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权的权利继受人不言而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对于共同发明创造,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发明人。
(3)申请专利的程序
申请专利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代理人提出。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27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至第25条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7.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
(1)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与公布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告。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条件与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此外,专利局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在自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3)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结果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5)撤销专利权的程序与法律后果
自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权》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收到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做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