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当代学者视野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学者卷(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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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舍勒(2)

我首先要问的是,我们是否有权利,而且是一种基本的权利,去谈论一种和个人主义截然对立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我的回答很明确:断乎不可。由于人的个体身位(Persoenlichkeit)并非只是任意一种已被掌握的普遍现实性(实体、思维过程、经济过程等等)的规定性,而是一种个体—实质性的精神存在,它生生不息,其永恒目标超越一切尘世此在,一切尘世共同体及其历史,因此,任何一种坚决反对个人主义的社会主义都是一种反基督教的学说。彻底的社会主义作为世界观来说可能只是某种一元论的结果。但是,人们或许会问,一种精神的个人主义为何不能与政治上的国家全能主义或者经济上的共产主义统一起来?宗教主体、国家公民以及经济主体是决然不同的。因此这里的答案也是否定的!——要想把他们区分开来,除非依靠一种柏拉图、康德或者笛卡儿等关于肉体与精神关系的错误意义上的二元论观念。这种观念在哲学上是错误的,同时也遭到教会的谴责。人的肉体从本质上讲必然,而非仅仅偶然属于灵魂。人死之后,尘世中实存的肉体尽管是实实在在的,偶尔也可以同灵魂分开,但是,肉体“属于”灵魂这样一种本质关系并未因此而被解除。只要灵魂真正拥有尘世肉体,那么,肉体就完全属于灵魂,另一方面,肉体本身也拥有一个可供人格自由活动的周在(Umwelt),也就是说,在这个周在范围内,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驾驭其中所有的事物。人的一切具体的自然权利完全源自这样一种基本事实;所谓人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存权、自卫权、工作权等等,其中也包括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当然,所谓私有财产权,只适用于可以直接使用和消费的实际价值,此外还有创造这些财富的生产工具,而不同的历史阶段总是将维持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和健康所必须获得的最低限度的财富同它们联系起来。在这种本质范围内试图取消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是违背基督教的——而试图把所有生产工具共有化的制度同样如此。另一方面,并非任何一种使得或允许实际制度超越这种本质界限的所有制制度依靠自然法就能存在和有效,而原因只是在于这种制度有赖于变动不居的实证法。自然法同样只是有限法,从中永远产生或推导不出一种成文法来。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时代问题光靠它是解决不了的。但是,它和一切生产工具共有化的命题势不两立,因为这个命题是反基督教的。

可是,我们是否因此而有权利自称是彻底的个人主义者?我的回答是,和我们不能自称是彻底的社会主义者完全一样,我们也不能自称是彻底的个人主义者。任何一种形式的契约论我们都要加以拒绝。同样,特洛尔奇(Ernst Troeltsch)在他的“社会学说”中提出的新教基本观念我们也要予以否定。根据特洛尔奇的这一观念,兄弟之爱、兄弟的拯救之爱作为基督教戒律不及自我尊崇戒律来得原始——这就是说,前一戒律只是后一戒律的一种结果,因为相互之间同样也是一种在上帝面前自我尊崇或满足上帝的手段。任何一种彻底否定共同体之中个人之间的本质关系,或者彻底否定精神之人(人的宗教主体或文化主体)的本质关系的学说都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样的学说只承认实际关系,认为一切尘世共同体都有一种纯粹的自然因果律,只有个别灵魂具有宗教价值。事实上,人有史以来同样也有纯粹的社会义务和社会权利,而且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中都有这些社会义务和社会权利,依靠的同样也是宗教以及教会的社会形式——它们既涉及其兄弟的永恒得救,也涉及尘世得救。因此,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宗教都不是“纯粹的私事”。进而言之,人如同对其一切个人自由行为负有责任一样,也凭着自然道德和自然宗教一道对他永远都是其中一员的任何一种共同体负责。早在认识到应对什么和何人负责之前,他即已深知要一同对整个道德世界负责,因此,凭着这种原始知识——这种知识就原始性而言并不比关于其精神存在和自我负责的知识要逊色,他有义务不断重新全面认识他能够对什么和对何人负责。

我们难道不应认为,正如我所剖析出的那样,基督教原理介于社会主义和个人主义之“中”?事实的确如此。在一种完全错误的对立之间没有任何“中庸之道”,相反,整个这个对立都必须予以抛弃和扬弃。舍此均属机会主义。正如教父们最初所说的那样,经典的基督教协作说(Korporationslehre)是建立在教会观念、各个灵魂与自身的关系、上帝与教会的关系以及最主要的信仰真理等基础之上的(所有人都属于亚当,所有人都靠基督而得救;基督自觉地成为所有人的切身之罪——正如保罗所说,totem peccatum erat——而所有人作为这一人类共同体之一员而被这位人—神合一的首领所神化)。但是,该学说由此应当在精神的指导之下悄然进入一切共同体和关于共同体的观念,乃至经济共同体之中,从而表现出某种独立性、原始性和本真性。这种学说从根本上来讲和个人主义以及社会主义保持同等距离,和亚里士多德以及伊壁鸠鲁的学说也保持同等距离,和契约论以及认为每个人都是某个共同体、世界逻辑的成分、部分和样式(黑格尔),或是经济发展大潮中的成分、部分和样式(马克思)的观念也是保持同等距离,和自由个人主义以及所谓的有机共同体学说和国家学说也保持同等距离,同样,它和日耳曼的协作说到底也根本就是两回事。我们对这种学说的理解越来越淡薄,以至于我们只能把它看作是两个错误的“中庸之道”,而无法认识到它实际上和社会主义以及个人主义并不是同等亲近,而是永远保持同等距离。这种协作说的关键在于现实之中所有人相互之间永远团结的思想[2],在于处于任何一种整体之中的所有人都共同承担罪与赏以及其一切后果的思想,甚至还在于一切个体现实灵魂保持独立的整体之中的所有人都相互团结的思想:亦即任何一个灵魂,任何一个较小共同体都对它周围的更大共同体(家庭对于种族,种族对于国家,国家对于文化圈,文化圈对于人类,人类对于整个有限精神王国)独自和共同负责的思想深入人心——这样一种团结精神和社会主义言语通常所说的一切,比如利益共同体,以及从现有的利益共同体中产生出来的情感和要求没有什么、甚至说根本就没有什么共同之处。

所以说,在这样一种原则问题上,并没有什么基督教社会主义可言。只有在历史、实践和相对意义上才能追问我们是否有理由讨论和个人主义相对立的“基督教社会主义”。我在这里想补充的是,根据我的定义,即使马克思也不是“彻底的社会主义者”,原因并不在于他所承认的是一种具有特殊内容的永恒真理——这和基督徒坚持协作说,自由主义者坚持契约论如出一辙,而是由于他作为历史相对论者彻底否定“永恒真理”。他只是历史社会主义者,而且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天文学”的社会主义者,他以为能够科学地预言社会主义的到来。

至于我们是否可以和应当自称是基督教的历史社会主义者这个问题,我的答复很明确,完全可以,并且应当,这和我对第一个问题坚决作否定回答是一样的。因为我们把基督教协作观念和19世纪的历史现实参照一下,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这种现实沿着何种方向更会偏离其最高理想标准,是沿着社会主义方向还是个人主义方向?如果人们想使它更加接近基督教的共同体观念,而非社会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共同体观念,那么,人们在实践中用共同生活的道德力量和法律力量来纠正它时必须偏重于个人解放还是重大责任呢?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应当沿着新的重大责任方向,至于是坚持内在的伦理型责任,还是外在的强制型责任,以及应当对什么负责,问题尚不清楚。毫无疑问,西欧15世纪以来的历史在与基督教协作思想的关系上误入歧途时,多是因为过于夸大其个人主义倾向(家庭成员反对家庭,个人良知反对教会,民族反对跨民族的共同体形式,经济个体反对其阶层等等),而非其社会主义倾向。如果说我们对待这种社会主义倾向和对待任何一种形式的个人主义一样很难认为它是源自基督教信仰,如果说我们最终只能认为它和个人主义之间是以毒攻毒,它并不是什么能够拯救人类的灵丹妙药,那么,基督教社会实践医师完全可以更多地用作为反向之毒的基础的动态名称,自称是社会治疗学家。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说它是一种“基督教—教育社会主义”,而且是一种合乎人性的教育社会主义。

那么,我们所坚持的历史—实践社会主义立场又有几种类型呢?我认为主要有下列四种:(1)乌托邦社会主义立场,主张对统治阶级进行道德说教和技术参谋,以便推动他们自觉地将任意一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原则付诸实现——但社会主义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首先表现为一种试验和样板共同体。持这种立场的有欧文、傅立叶、卡贝(Cabet)、魏特林(Weitling)、布朗基(Brandts)、阿倍(Abbe)等,当代还有拉特瑙(Rathenau)[3]。(2)马克思以现实历史为趋向的所谓“科学社会主义”立场,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必然实现,因为它是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特别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3)带有浪漫色彩的反动—封建社会主义立场,它试图对中世纪所有制关系抱残守缺,乃至使之死灰复燃。它似乎是一种倒退的乌托邦。关于这种基督教社会主义,马克思说过:“这样就产生了封建的社会主义,其中半是哀怨,半是讥讽,半是过去的余音,半是未来的恫吓;它有时候固然也能用辛辣、俏皮而尖刻的评判刺中资产阶级的心,但是它由于自己完全不能理解现代历史进程的劣根性,却常常使人感到可笑。”[4](4)实践和改革的社会主义立场(讲坛社会主义、双重信仰的基督教社会布道者的社会主义,还有社会主义修正主义者的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试图消除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种种弊端和过失,甚至认为这是当务之急。但是,它从原则上讲是在维护这种资本主义制度,尽管它本身带有基督教性质,但是并不觉得这种制度和基督教生活戒律之间存在着什么根本冲突。我认为,德国天主教科学和慕尼黑—格拉得巴赫运动(Muenchen-Gladbacher Bewegung)迄今为止根本就未能超越这种基督教社会主义。特别是格拉得巴赫路线,在我看来只是一场天主教运动,它在社会观念和社会原则上同社会民主党的修正主义者和多数派的社会主义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只是这种分别并非一蹴而就;这条路线不是基督教—天主教的社会主义路线,也就是说,这条路线并没有根据基督教—天主教精神创立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和行动纲领。

我之所以否定上述四种基本立场,是因为我想提出一种自己的基本立场,在下文讨论当中我将称之为先知的基督教社会主义。那么,这种先知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它和上述四种社会主义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