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民国老课本:人生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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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理想派——柏拉图(2)

第五节灵魂与肉体

大宇宙(macrocosm)既有此二分之区别,依柏拉图说,小宇宙(microcosm)亦有二分,即灵魂与肉体。

灵魂是神之确切的像,是不死的,明智的,齐一的,不可毁的,不变的;肉体是人之确切的像,是有死的,无知的,非齐一的,可毁的,可变的。(《非都》,80节)

依此节所说,则灵魂与肉体之关系,正恰如理智的世界与感觉的世界之关系。灵魂是神圣的、纯洁的,常欲“飞”回理智的世界。此《非都》篇所说之大意也。不过如以此篇所说,与他篇比较,则见他篇所说灵魂之性质,与此又不相同。在《非都》篇中,柏拉图以“欲”归于肉体,在《飞理巴斯》(Philebus)篇中,则以之归于灵魂。在《非都》中,灵魂是纯一的,在《飞逐拉斯》(Phaedrus)、《共和国》及《泰米阿斯》(Timaeus)中,则灵魂乃系三分所合成。阿起海恩德(Archer-Hind)云:《非都》中所说与《飞理巴斯》中所说,似不合而实相合。在《非都》中,所以以“欲”归于肉体者,以其起于肉体灵魂之相合也。在《飞理巴斯》中,所以以“欲”归于灵魂者,以“欲”是肉体所与灵魂之变动也。至于灵魂是纯一之说,与灵魂有三分之说,亦不相违。盖凡灵魂皆是齐一的,不可毁的,但因其联合于肉体,所以其某方面是时间的,只与肉体关联,方有存在。以此之故,虽欲,因其倚肉体而存,所以非不死的,但其中之生活原理,虽因与肉体联合而有欲,而其自身则仍是不死的(《语言学杂志》十卷,130页)。灵魂既与肉体联合,必依肉体之条件而活动,此联合之活动,即所谓意欲也。

此解答似满人意而实不然。若灵魂之自身,果属纯一,而欲果只为灵魂与肉体联合之活动,则人死之后,灵魂当自然返其纯洁,因“死则灵魂自然与肉体分离而为其所解放”(《非都》,67节)也。但柏拉图之意,则又不然。依他所说,只有曾受哲学洗礼之灵魂(同上,84节),可以至“不可分的、神的、不死的、理性的”地域(同上,81节)。至于不清洁的灵魂,为肉体所连累者,则不然。此等灵魂,为肉体之“重的、土的原质”所累,必将“仍降于感觉世界”。此等灵魂,因游转以求满其欲,必将仍为别的肉体所拘执(同上)。以此之故,死虽可使灵魂与肉体分离,而不能自欲中救出灵魂。可使灵魂自由与清洁者,只有哲学,然此所谓哲学,非指有系统的知识,乃指近于绝欲之修养也。由此可见,灵魂,即在其与肉体结合之前,本自有欲;且若其无欲,则亦不必与肉体结合矣。依《飞逐拉斯》中所说,正因“黑马”之不服驾驭,故灵魂乃落于地上,与肉体结合而成为有生有死的动物(《飞逐拉斯》,246节)。由此而言,柏拉图说灵魂是单一的者,盖灵魂之全体本是单一的,如某物只是某物。他说灵魂有三分者,盖灵魂本有三部分,如某物,就其全体而言,虽只是一个某物,而就其部分而言,则可谓其有许多部分也。吾人应知,柏拉图之理想世界,在各方面,皆与此实际的世界类似;其差异只是在彼世界,一切皆是理想的,在此世界,一切皆不甚合于理想。居于此世界者是人,居于彼世界者是神与纯洁的灵魂。神与纯洁的灵魂,即理想的人也。依希腊人之普通意见,理想的人之所以为理想的,非因其绝对无欲,乃因其能以理性制欲使不失于过。所以依《飞逐拉斯》中所说,神及纯洁的灵魂,除御者(理性)之外,实皆有二马(一喻意志,一喻欲;喻欲者即上所说之黑马也)。不过他们的马,较好于我们的马而已(《飞逐拉斯》,246节)。有些灵魂,能保其“平衡”(balance)(同上,247节)者,即可随从诸神,以观绝对的美及绝对的好;其余灵魂,不能驾驭“黑马”以保平衡,因之即倾斜而降于地上,此灵魂最痛苦之时(同上),此即人类之“堕落”也。由此而言,则灵魂有欲明矣。不过《非都》篇以灵魂与肉体对峙,亦不为失,因肉体即“黑马”之实现及客观化也。灵魂如常为“黑马”所制,则即永慕肉体,喜好肉体的快乐,以致只以肉体为真实,而忘其他矣(《非都》,81节)。在此情形之下,欲及快乐,谓为属于肉体,或谓属于灵魂,俱无差别,所以《非都》中所说与《飞理巴斯》中所说并无相反之处。在此情形之下,灵魂必须生死轮回于“必要之座下”(《共和国》,621节)。残凶之人,必生为狼鹰之属(《非都》,82节)。如此轮回,竟无终止,直至灵魂为哲学所洗刷而能复归其故居,仍与神为侣。此似即《非都》及《共和国》中所述神话之义。此神话虽未必尽真,而“类于此者是真”(《非都》,114节)。“类于此者”,能非如以上所说乎?

第六节爱与哲学

在《共和国》中,柏拉图以灵魂三分之调和,为最好的境界,盖此即是灵魂之最好的境界也。吾人当力求实现此调和,因此即是人生之最高理想也。但吾人之肉体,既即是“黑马”之实现,则灵魂一日未脱肉体之监狱“黑马”与其御者之调和,即一日不能完全实现。求实现理想而理想终不能完全实现,此此世界中之通例也。

此世界所有之物,皆是醒的真实之梦影;即道德与正谊亦然。所以柏拉图在《共和国》之前半数卷中,既已述其自己对于正谊之意见,复云:“尚有一知识,较此更高,较道德与正谊更高。”(《共和国》,504节)在此世界中,所有一切道德的性质,在个人修养或社会关系中所表现者,无论如何完备,而终是绝对的概念之形似或模仿品,与此世界所有之物,同属一类。灵魂所欲观而“取养”者,乃绝对的概念,“绝对的存在中之绝对的知识”(《飞逐拉斯》,247节)。故对于曾见绝对的正谊之人,人间之道德及法律,“不过正谊之影像或其影像之影”(《共和国》,517节)而已。所以有“智力”之人,对于灵魂以前与神同处时所有之经验记忆不忘者,永不满意于此世界中之物也。所以柏拉图说:哲学家之心,独为有翼,因其能常回忆帝天所居之处之物也。能善用此记忆者,可入于最高的神秘,而独为完全。但因其遗忘人间诸事,所以常人以为疯魔,而不知其有所激发也(《飞逐拉斯》,249节)。此对于永存的概念之追求,即是柏拉图所谓“爱”之表现。“爱”介于人神之间,而连其隔绝;在“爱”之中,一切皆合为一(《一夕话》[Symposium],202节)。质言之,“爱”即所以联络柏拉图之两世界者。

灵魂为肉体所累,居于变的世界之中,而常求“自反”。

他自反时,他即反省;于时他即入于纯洁、永存、不死、不变之域;凡此皆与灵魂同类,而且,在灵魂自存而未受阻碍之时,为其所曾同处者。于是灵魂离其迷路,且既与不变者交通,即亦为不变矣。灵魂之此境界,名为智慧。(《非都》,79节)

所谓“智慧”即是灵魂之最好的、原来的境界。哲学即是“爱”“智”。

第七节灵魂之转变

故依柏拉图,智慧与哲学,皆非是物;智慧乃一境界,哲学乃一程序。哲学即是灵魂转变之程序;依此程序,灵魂自黑暗的感觉的世界归于真实。

柏拉图于《共和国》第七章中,设一地穴之喻。假设有人,自幼即在地穴中,其颈与足,均被拘系,仅能前视,不能自由转动。其后方之上端,有火掩映;火与人之间,有一低墙。墙上之人,有携器皿者,有携偶像者,有手牵木制或石制之动物者,种种状态,不一而足。火光下此等偶像之影,射于囚人对面之壁上。囚人既不能转首,除影像之外,一无所见,固将只以影像为真实也。假使囚中之人,有被释放,颈能转,忽见光明,初将感大痛苦,然其所见,则已较真实矣。更假使其出于穴外,日光之中,彼将更感非常之痛苦,且将目眩而不能视。彼必先试看水中之物影,及天上之星月,最后乃能视日及其他一切真实。于此时彼乃知前所有之知识之为虚妄也。此喻所譬,地穴即此感觉世界:火光即日光,影像即前所说之影像,偶像器皿等即前所说感觉所及之物。地穴之外即理智的世界:日光即好之概念,水中之影即科学的概念,一切真实即绝对的概念。欲观真实,须先观水中之影,故灵魂转变,以习科学为入手。科学能使灵魂自具体的感觉转向抽象的概念。灵魂以此训练,渐可自生灭的世界,转向真实,而渐能直视真实,及最高的真实——好之真实(《共和国》,518节)。于此时灵魂不但“知”真实,而实“见”之(同上,517节)。此即是“转变”(conversion)(同上,51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