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齐家(中国孝文化丛书)
5610900000011

第11章 子到英年亲白头——孝与婚姻生老风俗(4)

先秦时期,齐国“长女不嫁”,名曰“巫儿”。东汉班固说是“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它应该是母系社会男子出嫁,女子留在本氏族掌管权力的残余,不过仅仅主持祭祀,不再有其他权力了。如果从“嫁者不利其家”来看,就有牺牲自己,以求有利于父母的孝的原因了。

根据《战国策·齐策四》的记载,“长女不嫁”完全是为了孝敬父母。赵国的赵威后曾问齐国使者:“北宫之女婴儿子无恙耶?徹其环瑱,至老不嫁,以养父母,是皆率民而出于孝情者也?”这个“婴儿子”即在家孝敬父母的“巫儿”,赵威后说她是为了给民众作出孝养父母的表率,所以特意向齐国使者问候她,实际上是向她表示敬意。后来,也有为了养父母或为报父仇而不嫁者。唐朝濮州鄄城(今属山东)女贾氏,父亲被人杀害,在家抚育幼弟,誓以不嫁。然后携弟弟手刃仇人,“取其心肝,以祭父墓”。

养老女婿起自古代的入赘婚。一开始也流行于齐国,姜太公和齐国大夫淳于髡都做过赘婿,长女“巫儿”也可招赘婿入门。

《说文六下·贝部》讲:“赘,以物质钱。”赘婿是因家里贫穷,无力娶妻,入赘女家换取一定的钱财。《汉书·严助传》载:“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汉代平民也有爵位,由于连年收成不好,小民只好“卖爵”、“赘子”接济衣食。可见,赘婿的地位虽然低,他的行为却是非常高尚,出赘是为了解决自家父母的衣食之忧,入赘是为了赡养女方的父母。

唐朝以后的赘婿为“养老婿”和“舍居婿”。养老婿也称“招夫养亲”,终身在妻家,顶门当差,田间劳作,赡养女方父母。明初诗人王逢《浦东女》:“丁男殉俗各出赘,红女不暇亲桑麻。”说的就是赘婿代替了女子树艺桑麻的劳作。赘婿的子女要从女方的姓,为女方延续香火。元朝末年的陈友谅本姓谢,因祖父入赘陈家,才改姓陈。

舍居婿到一定的期限可另立门户,不改姓,待女方父母双亡后可携妻儿回原籍。隋朝青州北海(今山东昌乐西)人张允济为武阳县令,临近的元武县有一赘婿把自己的母牛放在妻家八九年,产了十余头小牛,等到要离开妻家分居时,妻家扣押不给,县里也不能判决。赘婿到武阳县找张允济申诉。张允济说:“你县有县令,我不能越俎代庖。”赘婿哭泣不止,张允济心软了,只好命令人绑住赘婿,以衣衫蒙住头,押解到妻家的村里,声称是盗牛贼把盗来的牛藏在村里,让村民把牛牵出来,一头一头地查问。当查到妻家的十几头牛时,妻家唯恐被牵连,赶紧说:“这是赘婿家的牛,与我无关。”张允济马上命令揭开赘婿的蒙头衣衫,对妻家人说:“赘婿在此,把牛还给人家吧!”

可见,唐代有的入赘者还带着自己的财产入赘妻家,父母亡故,或到了一定的期限,可以再携带自己的财产异居。民国二十六年的上海《川沙县志》载近代民谚说:“入赘女婿不是人,倒栽杨柳不生根。要望丈人丈母招横事,领了家婆就动身。”这是“舍居婿”,只要“丈人丈母招横事”,就可出舍独居或认祖归宗。

如论何种情况,都是为了赡养女方的父母,履行子女的孝道。

五、婚礼中的孝

(一)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

中国古代的婚礼主要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徴、请期、亲迎等六礼,到了男家后,又有合卺、拜舅姑、庙见等,其中最能体现孝的是拜舅姑和庙见。

古代媳妇称公公为舅,称婆婆为姑,拜舅姑即新妇拜见公婆。由于古代晚上行婚礼,拜舅姑是在第二天早上。唐诗人朱庆余《近试上张水部》诗称:

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

妆罢低声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

《礼记·昏义》记载了拜舅姑的礼仪。第二天清晨,新娘沐浴更衣,手捧竹器,内盛枣、栗、腶修,至舅姑处所行拜见礼。之所以用枣,是夙兴之意,即新妇要勤快早起;栗是慎栗,即让新妇谨慎、畏惧;腶修是干肉,取“断断自修正”之意,即新妇要不断加强道德的自我修养。由于中国生育型的婚姻价值选择,后来转义为“早(枣)立(栗)子”了。

新妇进门后,先在司仪的引导下摆上干肉、甜酒祭祀。舅姑出来,新妇献上礼物,还要洗净手给舅姑吃一蒸好的小猪,叫“特豚”。舅姑吃完后,新妇把剩下的吃掉,表示对舅姑的孝顺,也叫“盥馈之礼”。《礼记·郊特牲》叫“舅姑卒食,妇餕余”。古代的“餕”,就是吃剩饭。

然后,舅姑共同让新妇饮酒,叫做“以一奠之礼奠酬”。古代喝酒的繁文缛节特多,大致为三步:先由主人(舅姑)取酒爵致客(新妇),称为“献”;然后由客(新妇)还敬,称为“酢”;再由主人把酒注入觯或爵中,先自饮而后劝宾客(新妇)随着饮,称“酬”,合起来称为“一献之礼”,又叫“三爵之礼”。“奠酬”是当舅姑进行第三步,即酬酒时,新妇不举爵,放在席子的左边。

由此可知,拜舅姑是新妇入门后上的孝顺公婆的第一课,是孝顺公婆礼仪的一次演习和学习,以后就要照着这样做。《礼记·昏义》叫“重责妇顺焉”。

晚晴民国时期,新妇拜舅姑也叫“分大小”,这更是用民俗的语言告诉新妇,要知道尊卑大小。新妇要把自己刺绣的针线活,如枕头顶、巾、鞋、腰搭、烟袋、荷包等送给舅姑和家人,叫做“送针线”、“散箱”。辽宁《桓仁县志》记载当地民谚说:“做新鞋,仔细算,公两双,婆两双,丈夫两双我两双,剩下两双压柜箱。”孝敬公婆,从在娘家的时候就开始了。

(二)庙见和归宁

庙见,即新妇到夫家的宗庙祭告祖先,以获得祖先的同意和接纳。先秦时期,庙见一般在三个月后进行,《仪礼·士婚礼》:“妇入三月,然后祭行。”南宋朱子《家礼》改为三日庙见。据南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娶妇》载,宋代结婚当日即到家庙参拜。明代民间婚礼按洪武三年(1370)诏令,拜公婆与拜祖先一并于亲迎的第二日举行。到民国时期,庙见礼仍然存在。

先秦时期,新妇没庙见而死亡,由男家盛殓,归葬女方祖茔,作“未成妇”看待。下葬时,其夫不能执杖及送葬,木主也不能进入男家宗祠。

没庙见前,丈夫可随时将新妇遣送回娘家。所以,妇家送女儿的车马一直留在夫家,随时准备将遭废黜的女儿接回,以表示自谦。《战国策·齐策四》载,赵太后的女儿出嫁燕国为燕后,时刻担心被遣回,每次祭祀总是说:“必勿使反。”可见这种遣返率是很高的。

庙见完毕,新妇大功告成,正式加入夫宗,具有了参加祭祀和被祭祀的资格。男方派人将女方的车马送回,叫做“反马”,让女方父母吃个定心丸。

这些风俗说明,新娶的媳妇必须由祖先检查验收才能最后确认,否则不生效,实际是尊重祖先对婚姻的决定权,也对祖先的孝敬。

按当时礼制规定,新妇刚出嫁后是不能回娘家探望的,叫作“女安夫之家”。更不能越境回娘家,“妇人既嫁,不逾境”。“反马”时,新婚夫妇也不能亲自去。新妇举行庙见礼后,方可回家探望父母,叫作“归宁”。秦汉以后,归宁和“反马”混为一谈了。

《左传·庄公二十七年》:“冬,杞伯姬来,归宁也。”孔颖达疏曰:“归宁者,女子既嫁,有时而归问父母之宁否。父母没,则使卿归问兄弟也。”

由此可知,“归宁”是嫁出去的闺女归来,探视父母是否安宁。诸侯的夫人,父母去世以后,就不能亲自来了,而是派人到娘家探望兄弟是否安宁。

东晋安西将军谢奕的女儿谢道韫嫁给王羲之的儿子王凝之,一时传为佳话。但谢道韫并不满意,归宁时,一脸不高兴。叔叔谢安问:“王郎,逸少(王羲之)之子,人也不错,你怎么就不中意?”谢道韫说:“我们谢氏中的叔叔辈、兄弟辈都才华横溢,风神潇洒,不料天地之间,竟有王凝之这么个人!”这个谢道韫虽是女儿,却“神情散朗,有林下之风”,谢家风范在她身上表露无遗。王家本多才俊,王徽之、王献之占尽风流,她自然不会看上迂腐的,除了会写字以外,就只会拜天师道的王凝之了。

(三)居丧不婚

按古代丧服,父母死,子女要服丧三年,不能婚配。在汉文帝以前,帝王举丧期间,民间也不得嫁娶。汉文帝遗诏,“无禁娶妇嫁女”。与居丧不婚有联系的,还有在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期间也不能结婚。

《礼记·曾子问》记载了孔子与曾参关于居丧不婚的对话:

曾子问:“已经选定结婚的吉日了,女方父母死,怎么办?”

孔子曰:“婿派人吊丧。如果男方的父母死了,女方也要派人吊丧。”

曾子问:“正在迎亲的半路上,男方父母死了,怎么办?”

孔子曰:“新妇改吉服为丧服,前往吊丧。女方父母死了,新妇返回去。”

曾子问:“办完丧事还能举行婚礼么?”

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于初?”也就是说,丧事结束后,也不能举行婚礼了。

春秋时期,齐景公的女儿少姜为晋平公夫人,有宠而死,齐景公派晏婴出使晋国,想把另一个女儿再嫁给晋景公。晋大夫叔向说:“丧服之中,是以未敢请。”

东汉赵宣父母死,不封闭墓道,居其中行服二十余年,成为远近闻名的大孝子,被推荐给乐安太守陈蕃。经过审查,陈宣在服丧期间生了五个儿子,被治了罪。

魏晋时期,儒学式微,儒家的礼教一时失控,人们不再按照常规遵守“居丧不婚”的礼制。东晋元帝时,世子文学王籍之在为叔母服丧期间结婚,东阁祭酒颜含在叔父丧期间嫁女,但还是遭到丞相司直刘隗的弹劾。

自隋朝到清朝的法律,都把居父母丧嫁娶列为“不孝”,而不孝属于“十恶之条”,是十恶不赦之罪。

唐末五代,对服丧期间嫁娶惩罚极严。唐宣宗时,进士杨仁瞻的妹妹出嫁,母丧期间纳聘,被贬为康州参军。唐明宗时,原州司马聂屿丧妻不到半年,又成婚,再加上不奉养母亲,数罪并罚,被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