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齐家(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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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子到英年亲白头——孝与婚姻生老风俗(5)

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沈王佶焞奏请,父亲康王在世时,为弟弟永年订婚,娶潞州民李刚女;妹妹长平郡主嫁给李磐,未及成婚而父王去世。现在,父王的丧事已进行了两年的大祥之祭,阴阳书上说,明年弟、妹结婚不利,请准许今年择日嫁娶。礼部侍郎邹干反对说:“三年之丧,礼之大者。禁止丧服之内成亲,律有明文。沈王、郡王、郡主父丧未终婚嫁,断不可行。”沈王佶焞贵为朝廷王侯,而且只是申请,并没真的居父母丧婚嫁,尽管如此,朝廷还是把辅佐沈王的长史治了罪。

(四)“七出”

古代,丈夫对妻子不满,可以将妻子送归其父母,叫“出妻”,后来叫休妻。凡妻子犯七种错误都可以休掉。东汉经学家何休注释“七弃”说:“无子弃,绝世也;淫泆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

1.七出之一:无子

中国传统婚姻是生育型的而非情爱型的,生子继宗是婚姻第一价值选择。《礼记·昏义》讲得非常清楚:“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再加上孟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名教格言,“妇无子则出”就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了。

据《孔子家语》载,孔子弟子齐人梁鳣、鲁人商瞿都曾经因三十多岁无子而欲出妻。到了汉代,甚至学生可替无子的先生出妻。东汉博士桓荣年40岁无子,他的学生何汤替老师出妻另娶,接连生了三个儿子,因此受到桓荣的高度器重。前面讲的那个陆游,自己就说是因为无子才和唐婉离异的。

有许多恩爱夫妻因无子离异,留下无数遗憾。三国曹植《弃妇》诗写道:“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唐人张籍《离妇诗》更是催人泪下,“薄命不生子,古制有分离”,“无子坐生悲,为人莫作女”,简直是对封建礼教的一纸控诉书。

迎合“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宋、元、明、清、民国时期又有借妻生子、典妻生子的风俗。

据《宋稗类抄·遭际》载,北宋陈尚书与潘义荣交从过密。一日,潘义荣对陈尚书说:“我俩年龄、官职都相仿,就有一事不如你。”陈尚书问何事,潘义荣说:“你有三个儿子,我没有。”这个陈尚书“慷慨”地说:“我有一妾,已生子,可以借给你,生了儿子后,你再还给我。”这个妾在陈家先生了陈丁翁,借到潘家后又生了潘良贵,都是当代名儒。一母生二名儒,宋代传为佳话。

典妻是男子已婚无子,家财富足,缴纳一定的租金,借妻生子。这种风俗自宋代开始流行,元、明、清、民国沿袭成俗。民国二十三年浙江《宣平县志》载:“近更有典妻恶俗,或十年或八年不等,限内生子属于受典者,限满仍退还前夫。”

元明清三朝的法律都有禁止典妻的条文,如《元史·刑法志》:“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大清会典·事例·刑部户律婚姻》:“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父)典雇女者杖六十。”但法律是法律,风俗是风俗,仍屡禁不止。

2.七出之二:不事舅姑

古代的不事舅姑妇,规定得非常苛刻,媳妇不必在舅姑面前有什么过错,只要舅姑不悦,就得出妻。

《孔子家语·七十二弟子解》载,曾参因妻子给后母蒸梨不熟而出妻,有人说:“这不在七出之内。”曾参坚持说:“蒸梨这样的小事都不听我的命令,更何况是大事了!”坚决把妻子休掉了,终身不娶妻。

东汉鲍永出妻更离奇,因为妻子在后母跟前“叱狗”,就把妻子出掉了。不过,中国古代是礼仪之邦,《礼记·曲礼》中确有“尊客之前不叱狗”的说法,可那是尊客啊!和婆婆一个锅里摸勺子,哪来这么多讲究啊?

更离奇的还有呢,南朝齐刘瓛四十多岁没结婚,齐高帝与司徒褚彦回为他撮合,娶了王氏女。王氏女在墙上钉钉子,有尘土落到隔壁婆婆的床上,婆婆不高兴,刘瓛当即就把妻子休掉了。

唐朝李迥秀的母亲出身低贱,妻子厉声斥责家中的婢女,母亲听后想起自己的身世,心里很难过。李迥秀马上出妻,并说:“娶妇为的是服侍舅姑,像她这样老让我母亲不顺心,还留着干什么?”

由不顺舅姑可知,父母的权威远远凌驾于夫妻感情之上,丈夫完全成了婆婆压迫媳妇的工具。在过去的戏剧中,婆婆成为一种权威符号。媳妇则是善良与服从的化身,丈夫对母亲没有丝毫的违抗或劝解,对妻子更没有安慰,而是提笔就写休书。

有的人说,古代女子太软弱了,她为什么不抗争?其实,一个弱女子是无法和传统势力抗争的。

首先,丈夫不敢支持妻子。《左传·襄公二年》规定:“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丈夫即使认为妻子对,也要无条件地站到父母一边,否则是大逆不道。上述陆游有思想,有是非观念吧?明知唐婉委屈,也得很无奈地站到母亲一边。再者,如果父母告儿子个不孝,儿子就死定了。

唐朝李杰为河南尹,有一个寡妇告儿子不孝,李杰对寡妇说:“按法律你儿子当死,你不后悔么?”这位寡妇说:“儿子不孝,宁肯后悔也要告!”李杰觉得蹊跷,让寡妇买棺材回来装殓儿子,并派人跟踪。寡妇一出衙门,与一个道士窃窃私语,一会就把棺材买来了。李杰命逮捕那道士审问,原来是二人想私通,因为有儿子而不得逞。李杰遂杀了道士装到棺材里。

这段材料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父母告儿不孝,儿子即死罪;二是男女通奸,亦死罪。不过,这是个特例,一般情况下,母亲是不会告儿子的。但国法在此,足以震慑儿子了。

其次,法律不站在妻子一边。《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妻妾殴詈夫父母》规定,“妻妾谩骂舅姑,徒三年”,“殴者,绞;伤者,皆斩”,“须舅姑告,乃坐”。谩骂舅姑三年徒刑,殴打舅姑判绞刑,无意中伤了舅姑也是死刑。只要舅姑告到官府,马上执行。这哪有媳妇的活路啊!别说是抗争了,逆来顺受都不行。

而婆婆责打媳妇,则是天经地义的。唐朝京兆府(在今西安)有一婆婆用鞭子把媳妇活活打死,府里的法官判婆婆死刑,刑部尚书柳公绰说:“尊长打后辈,又不是民间斗殴,没有判死刑的道理。”为这位婆婆减刑了。这就是说,唐朝婆婆殴打媳妇致死,也可减刑。晚清民国时期有句俗话叫“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

丈夫不敢支持,法律更不支持,一个“比窦娥还冤”的媳妇也只能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所以,古代恶婆婆虐待媳妇是有恃无恐的,媳妇只有逆来顺受。山西祁太秧歌《扳牛角》唱道:“忽听婆婆叫一声,吓得我胆战心又惊。”在封建礼教的压迫下,不胆战心惊行么?清代才子郑板桥曾在《恶姑》诗中揭露恶婆婆说:

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

姑曰幼不教,长大谁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具。

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

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舆。

看来,婆媳关系真有点“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的味道,在有礼教束缚的古代,被恶婆婆压迫的媳妇值得同情,值得为她们呼吁。在旧道德沦丧、礼教束缚解除的今天,婆媳关系颠倒了,媳妇坐大,婆婆弱势,同样是发人深省的。

3.嫉妒和恶疾

何休说的“嫉妒弃,乱家也”,是从家庭和睦和生子出发的。《诗·周南·螽斯》讲:“不妒忌,则子孙众多也。”齐国晏婴说:“妻专其夫谓之嫉妒……为妻之道,使其众妾得欢忻于其夫,谓之不嫉。”意思是,妻子不让丈夫和妾接触就是嫉妒;让丈夫和其他的妾欢娱,就是不嫉妒。

西晋尚书令贾充的妻子郭槐是有名的妒妇,生下儿子黎民。三岁时,乳母抱着黎民,贾充抚摸着儿子玩耍,郭槐远远望见,以为是贾充和乳母调情,即刻把乳母鞭杀,黎明眷恋乳母,不久病死。后来又生一子,贾充又逗着儿子玩,仍然是乳母抱着,郭槐又把乳母杀死,儿子又思慕乳母而死。贾充因此而无后。

恶疾指癞疮、麻风一类的疾病。上述何休陈述的理由是“不可奉宗庙也”。《大戴礼记·本命篇》讲:“有恶疾,为其不共(供)粢盛也。”粢盛是盛在祭器内用来祭祀的谷类,妇有恶疾会造成粢盛不卫生,不能和丈夫一同祭祀宗庙。妇有恶疾而出,也是出于对祖先的孝敬。

(五)义绝与仇家不婚

义绝是“七出”之外的、法定的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义绝最早见于《白虎通·嫁娶》:“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意思是说,丈夫有恶行,妻子不能提出离婚,除非是丈夫杀害妻子的父母,这属于悖逆人伦,败坏纲纪的行为,双方恩断义绝,妻子方可离异。到了唐朝,正式写入法律之中。

义绝所指的具体情况有:

第一,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等。

第二,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残杀。

第三,殴打、谩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等。

第四,与丈夫缌麻以上亲属通奸,丈夫与妻子的母亲通奸。

第五,谋害亲夫者。

第六,丈夫将妻妾嫁给监临官,或出卖妻妾。

凡此种种,除按律制裁外,均须离异。《唐律疏议》讲:“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古代“仇家不婚”的婚姻禁忌,就是“义绝”与“父兄之仇,不共戴天”观念的渗透。不仅是仇家,甚至双方曾经有什么积怨,也会导致不婚。《孔子家语·后序》载,孔子的父亲叔梁纥出妻,儿子伯鱼出妻,孙子子思又出妻,故称“孔氏三世出妻”。据《礼记·檀弓上》,“三世出妻”的应该是孔子、伯鱼、子思。被孔子出掉的妻子是宋国亓官氏,亓氏后人对此一直怀恨,遂有“亓孔不婚”之说。现在山东曲阜孔府周围,仍有这一传说。

南宋奸臣秦桧害死岳飞,后世又有“岳秦不婚”之说。受《杨家将》话本小说的影响,有“潘杨不婚”之说。受《水浒传》的影响,有“潘武不婚”之说。梁山伯与祝英台故事的发源地有浙江上虞、江苏宜兴、山东济宁等多处,当地都有梁、祝、马不通婚的风俗。时至近代,仍有一些人不分青红皂白,莫名其妙地怀恨对方,遵守这些荒唐的婚姻禁忌,否则便认为是对祖先不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