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晚年的孝庄太后患有皮肤病,康熙皇帝先后六次亲自陪同祖母到温泉洗浴。一路上他精心照料,无微不至,不仅关心祖母的饮食起居,而且每次行至道路颠簸时,他都下马,亲手为祖母“扶辇整辕”,“随驾步行”。道路危险处,他亲自勘验,确保无危险后,才请祖母过去。
随着年龄增长,年事已高的孝庄太后身体每况愈下。祖母病重期间,康熙皇帝亲自护理,一个多月衣不解带。并顶着呼啸的北风,亲自步行到天坛为太后祈祷。他跪在坛前,泪如雨下,祈求上天,减少自己的寿命,让祖母康复。
孝庄太后是经历三朝,匡扶两代幼主的巾帼女杰,她以祖母的慈爱,为大清帝国培育了一位政绩卓越的著名皇帝,巩固了清朝初年的统治。
五、兄弟怡怡,宗族欣欣——孝悌传家
宗法家族观念的牢固,使中国古代存在许多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东汉樊宏“三世共财”,唐朝张公艺九世同居,宋朝陈兢一家“十三世同居”,浙江金华“郑义门”历南宋、元、明三朝累世同财共食。一个大家族就是一个小社会,要生产、生活,必须依靠家规、家训来管理,而维系它的则是孝悌,即以孝齐家。
(一)孝道的外延——睦于父母之党
孔子的孝强调“由亲到疏、由近及远”,孟子主张把孝“达之天下”。这样,孝从孝敬父母的家庭伦理,外延到家族和社会政治。
孝的亲族性外延即“睦于父母之党”。《礼记·坊记》载孔子语曰:“睦于父母之党,可谓孝矣。故君子因睦以合族。”
以家族而言,孝道除了以父母为中心而渗透到兄弟、夫妇关系中外,亦从父脉和母脉衍生出众多的血缘系统。如从父脉上溯至高祖、始祖父母直系,下衍出“五服”,横衍出亲、堂、族系的伯、叔、姑及其配偶,以及从母脉衍生出外公婆、舅姨,等等。若再把夫党与婆党、妻党与岳家体系的亲戚关系也包括在内,孝道的涉及面就更广了。
“睦于父母之党”是说,作为后辈,对家族、亲族中的父母之辈,都要睦、爱、敬。唐朝名相房玄龄的父亲房彦谦,15岁出继给堂叔,奉养继母如亲生,孝敬伯父房豹竭尽心力,凡五服以内的亲属都以礼相待,整个房氏家族都以他为楷模。
孝的社会性外延是敬老尊长。敬老尊长来自几千年进化迟缓而又稳定的农耕社会,儒家有许多道德规范,例:
《礼记·曲礼》载:“谋于长者必操几杖以从之。长者问,不辞让而对,非礼也……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则肩随之。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
《礼记·乡饮酒义》:“乡饮酒之礼,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
《礼记·王制》:“五十养于乡(乡学),六十养于国(国中小学),七十养于学(大学)……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
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以及“为长者折枝”使孝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性存在价值。
这些思想,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养老政策的思想基础。
上述那个视母亲为“命根”的沈周,因为母亲与邻居老太太友善,便把邻居老太太请回家,晨夕奉之若母。中国历史上的信陵君为侯嬴执辔、张良圯上敬履、张释之为王生系袜,都是敬老尊长的典范。
尊师也是孝道的社会性外延。
《国语·晋语一》载:“民生于三,事之如一。父生之,师教之,君食之。”
《礼记·曲礼》记载了关于尊师的行为规范:“从于先生,不越路与人言,遭先生于道,趋而进,正立拱手,先生与之言则对,不与之言则趋而退。”这里强调对老师的尊敬。和老师同行,不能和路对面的人打招呼,这样会冷落了老师,是无视老师的存在。路上遇到老师,要快步赶到跟前,正立拱手,老师和你说话便说,老师不和你说话,就乖乖地退回来。
周武王尊姜太公为师,称“师尚父”。在中国社会都称老师为“师父”,遵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道德规范。中国历史上东汉卢植侍师、三国夏侯惇延师授业、北宋杨时、游酢“程门立雪”,都是尊师重道的典范。
孝的政治性外延,一方面是国家的养老制度,另一方面是忠君。这些下一章将作详述。
(二)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家长和族长
族长、家长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源远流长,早在国家产生以前就有了。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中将古代人类社会的发展及其基本构成分为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最后形成民族和国家。而族长、家长制最早就源于原始社会中的父系氏族。时至今日,家长、家族对部分地区、部分家族,尤其是广大农村仍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1.家长
家长制源于家庭、家族等血缘群体。在母权制和父权制的家庭中,权力集中于家长一人手中,后又推行于社会群体,如手工业作坊、店铺、行会。封建帝王把国家视为私有的“家天下”,采用家长式统治方式。它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群众规模相对狭小、结构相对简单的传统社会中的一种手工业组织管理方式,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淘汰,但其残余仍可能存在。
由父系血缘关系联结的古代家庭内部等级结构主要是按辈分、依排行来确立等级地位,长者尊、幼者卑;男者尊,女者卑。祖父或父亲作为家长,高踞于全体家庭成员之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古代典籍众口一词,毫不动摇地重复强调着这一点。《礼记·坊记》叫“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礼记·内则》叫“国无二君,家无二尊”。
《仪礼·丧服》讲:“父,至尊也。”这个至尊的父家长,是家族中的主宰。南宋朱熹《朱子家礼》强调:“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这就是我们说的古代家长制的统治,其特点是家长专制。
关于家长的权威和继承情况,以浦江郑义门为例。元朝时郑文嗣当家长,堂弟郑文融(字大和)继任家长。郑文融严肃而有恩义,家规家法犹如官府,子弟稍有过错,“斑白者犹鞭之”。每逢岁时节日,郑文融端坐堂上,群从子弟皆冠带整齐,按照次序从左边雁行而进,跪拜奉觞(古代酒器)上寿,行礼完毕则拱手从右边趋出。气氛肃穆,无一人敢喧哗、拥挤。
《宋史·陆九韶传》载:南宋抚州金溪(今属江西)陆九渊的陆氏家族,是一个九世同居、阖门百口、有二百多年历史的大家庭。辈分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皆听命于家长。“晨兴,家长率众子弟,谒先祀毕,击鼓诵其辞,使列听之。”
与古代帝王的父死子继不同,家长继承的特点是以尊长为家长,一般是哥哥死后将位子传给弟弟,在没有弟弟的情况下,传给年长的侄子,可以说是兄终弟及、叔死侄继。郑义门的郑文嗣、郑文融兄弟相继任家长,郑文融传郑文嗣之子郑钦,郑钦、郑钜、郑铭、郑铉兄弟相继任家长。郑铉去世,又传给侄子郑渭。郑渭、郑濂、郑渶兄弟相继任家长。北宋江州德安(今属江西)陈氏义门的家长承袭也是这样。陈鸿、陈兢兄弟相继为家长,陈兢死,传堂弟陈旭,陈旭、陈蕴、陈泰、陈度兄弟相继为家长,陈度死后再传给侄子陈延赏、陈可。这种以尊长为家长的继承制,不会出现“幼主”,比帝王之家的嫡长子继承制要公正多了。
2.族长
族长,亦称“宗长”,是封建社会中家族的首领。通常由家族内辈分最高、年龄最大且有权势的人担任。族长总管全族事务,是族人共同行为规范、宗规族约的主持人和监督人。
先秦时期的地方组织依托家族、宗族而存在。《周礼·地官·大司徒》讲:“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比、闾、族、党,是大小不同的家族,州和乡是由家族组成的基层组织。《孟子·滕文公上》提出的“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就是建立在这一家族基层组织之上。
明清时期,族权进一步强化。家族需要设立族长,一是因为有许多属于家与家之间的家族事务需要族长协调处理,二是族祭、祖墓、祖产也需要统一管理等。族长形式上都是推举产生,实际上大多数由本族地主、乡绅遴任,贫困族众只有名义上的被选举权,这当然是由地主士绅的经济、政治地位决定的。
3.家长、族长的权力
古代家长、族长的专制权力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主持祭祀权
家祠私祭由家长主持,岁时族祭由族长主持。也就是说,家长、族长代表祖先和天地,拥有族权和神权。
《左传·成公十三年》载:“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对天子、诸侯来说,是族权和政权的象征。例如周族,只有周天子才有资格和权力祭祀始祖弃以来的列祖列宗,诸侯没有这个祭祀权。对诸侯来说,例如鲁国,只有国君才有资格和权力祭祀始封君周公以来的列祖列宗,大夫没有这个权力。对一个家族,只有家长、族长才有资格和权力率领本家族的全体成员祭祀始祖以来的列祖列宗。主持祭祖就意味着代表着祖先,就有权以祖先的名义把自己的意志加给族人。所以,这种权力一般都归家族内最高统治者——族长所有。有的大家族仿照古代的宗法制度,设宗子一人,专主祭祀祖先,但没有实权,实权依然掌握在族长手里。明代浙江余姚《徐氏宗范》称:“宗子上承宗祀,下表宗族,大家不可不立……凡当立宗子者,族长、家相务要竭力教养,成其德性……方可使之治事。”
第二,财产管理支配权
经济专制是封建家长制的基础。家中的财产,不论房产、地产、流动资产等,都归于家长名下,家长享有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家庭的全部收入,也都归家长。《礼记·曲礼》中说:“父母存……不有私财。”《礼记·内则》也讲:“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借),不敢私与(送人)。”司马光在《涑水家书议》讲:“凡为人子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收入,尽归之父母,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那些同居共产的大家族,往往把“尺帛斗粟无所私”当成是家族的荣耀。民间俗语“同居无私产”,就是对家长财权的认同。如北宋深州饶阳(今属河北)李氏家族,七世不异炊,宋初宰相李昉任家长时,家法尤严,“凡子孙在京守官者,俸钱皆不得私用”,与其他收入一同输入宅库,按月平均供给,家族中的孤寡分支也能得到一份。
族产是宗族的公有财产,是维持家族制度的经济支柱。包括族田、耕牛、山场、桥渡、沿海滩涂及水利工程、水碓、碾房等生产和生活设施。有的大家族的族产相当可观,如福建连城县四堡邹氏家族,至清代道光年间(1821~1850),仅租佃出去的族田,每年收入谷米四百余石,钱租近十万文。族产主要用于建祠修墓、祭祠、纂谱联宗、办学考试、迎神赛会、门户应役、兴办公益事业、赈济贫困以及处理与外族的民事纠纷、诉讼、械斗等。族产与家产不同,它不是族长的私有财产,但由族长总管,或由族长指派专人管理。也有的采取董事、经理制的管理方法,并受家族的共同监督。
第三,家庭内部纠纷、违规的仲裁权、惩罚权
南宋赵鼎《家训笔录》载,家长通常的权力是“庭训”,“子孙所为不肖,败坏家风,仰主家者集诸位子弟,堂前训饬,俾其改过。甚者,影堂前庭训。再犯,再庭训”。庞尚鹏《庞氏家训》载:“子孙故违家训,会众拘至祠堂,告于祖宗,重加责治,谕其省改。”
子孙如忤逆家长,触犯家规、家法,家长、族长有权任意处罚或送交官府代为惩治。金华“郑义门”郑文融当家长时,家规家法犹如官府,子弟稍有过错,即便是头发斑白者也要鞭打。身为官宦者也不敢丝毫违背家法。南宋抚州金溪(今属江西)陆氏家族的子弟有过错,家长召集众子弟当面训斥,如仍不改正,则施以杖责。个别怙恶不悛,为家族所难容者,则报告官府,赶出家门。明朝霍韬《霍氏家训》也载:“子孙有过,俱于朔望(初一、十五)告于祠堂,鸣鼓罚罪。初犯责十板,再犯责二十,三犯卅。”
族长等于族内法官,在明清时期,国家将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和一般的民事案件的立法、司法权下放给家族,允许他们在自己的家族范围内行使权力,当然由掌权者——族长来具体实施。族长在这方面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他以家法族规为依据,以祖宗名义处理家族内部事务和争端,维护家族的稳定。
金华《郑氏家范》规定:“兄弟天合,敬爱本于性真。稍有不和者,皆有见小。或争铢两之利,或听妇人言,致伤孔怀之情。脱有不平,许禀命房长剖断,自有公议。如不服,拘理者许房长经禀族长,会同宗子、家相、一族之人,不问是非,各笞数十。”惩罚的方式主要有训斥、罚跪、记过、锁禁、罚银、鞭板、送官、不许入祠、出族、处死等。
第四,对家族成员婚姻的决定权
婚姻的目的在于“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需要从整个家族的利益打算。在这种情况下,族长、家长理所当然地成为家族成员婚姻的决定者。明洪武二年(1369)令曰:“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实际就是由家长、族长商量决定。如果想自己选择,不仅会触犯家法族规,还会受到整个家族的鄙视和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