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当代中国广播电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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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中国广播电视的基本属性(4)

事实上,媒体既有思想宣传功能,又有新闻传播功能;既不能以思想宣传替代新闻传播,也不能以新闻传播取代和否定思想宣传。总的来说,新闻与宣传既有重合点,又有不同点。关于二者之“同”,因为典型的新闻事实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和宣传价值,因此,生动、有效的新闻常常与宣传同行。但新闻与宣传又不完全是一回事。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而宣传则是某种观念、意志的传播。新闻的价值着眼于“客方”,即努力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而宣传的价值则着眼于“我方”,即宣传者的观念、意图。新闻讲时效,宣传重时宜;新闻讲究客观地叙述事实,遵循的是新闻传播规律,而宣传意在说明观点,遵循的是宣传规律参见叶皓:《政府新闻学——政府应对媒体的新学问》,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9—100页。

正是出于对新闻传播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胡锦涛2002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2003年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2006年在解放军报、2008年在人民日报以及2009年在世界媒体峰会上的一系列讲话中,对在新世纪新时期、新环境新条件下,如何认识、把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作了一系列重要阐释。在2002年的讲话中,在中国共产党历任主要领导人中,他首次提出“要尊重舆论宣传的规律”。2008年1月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善于把握新闻传播规律”,而2008年6月20日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明确提出,新闻报道要“按新闻传播规律办事”。这三个论断和要求不仅把“舆论宣传”和“新闻传播”做了拆分,而且越来越突出强调要把握、尊重和践行“新闻传播规律”。

尤其是在2009年10月9日的世界媒体峰会上,胡锦涛进一步提出中国政府“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鼓励和支持中国媒体……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中国政府就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向世界作出的郑重宣示和承诺。

上述“四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何谓公民?《辞海》对公民的解释是:“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新华词典》中对公民的定义是:“具有一定国家的国籍,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1982年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而“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正是从以上公民基本权利中派生出来的。

“知情权”是其他三权的基础。知情权就是了解权、知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享有了解的权利。对于广播电视机构而言,这意味着我们要尽可能全面、客观、真实地为受众群体描绘出现实世界的图景。使他们了解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形势。特别是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大事、要事要及时报道。而《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则把新闻报道要“按新闻传播规律办事”这一中央的要求与意志上升到法律层面,对政府提出了刚性要求,对媒体提供了刚性保障。正是由于对新闻规律的认定和尊重,才有了对非典后期的疫情与防治以及接下来对伊拉克战争、汶川地震、“7·5”事件及时、充分的报道,从而赢得了国内外的好评。

“参与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也就是说,公民可以依法通过选举、投票、听证及通过媒体讨论国家政务,实现其参与权。民众参与权的行使,需要广播电视机构扩大信息来源的渠道和途径,广开言路,使民众通过广播电视更广泛地参与到具体的社会事务之中。当今的广电媒体不仅将更多的舞台交给了受众,还不断开拓受众参与的渠道与方式。如今,信件、电话、网络、微博、短信、社交媒体等都成为受众参与节目制作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

“表达权”是群众权利的一种较高层次,它的提出拓宽了人民民主的渠道。广播电视要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为民众提供充分的话语平台,给予人民足够的表达权利。只有疏通言路,打捞那些沉没的声音,真正让大多数民众的心声表达出来,社会才会真正和谐与稳定。因应新媒体在新世纪的长足发展,中央三台及地方电台、电视台不仅在传统的广播电视节目中将镜头和麦克风对准群众,还十分重视新媒体中的民意与诉求,从而丰富了受众表达的渠道。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这是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基础。广播电视新闻传播中的舆论监督是实现公民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中包括:人民群众通过广播电视对党和政府的宏观决策及其贯彻执行的监督,对政府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对企事业行为的监督以及对社会行为的监督。舆论监督是揭露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端正社会风气,推动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方式。由于广播电视具有的广泛影响力,使其在进行社会批评、社会监督方面有着特殊优势。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包括:2003年4月下发的《关于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2003年8月非典之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2005年5月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2008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相关法律、条例有: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其中首次把“舆论监督”提升到了党内监督条例层面);2006年1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1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所有这些文件、法律、条例一方面为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信息传播及舆论监督提供了保障,同时也对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在管理媒体、使用媒体、支持媒体、服务媒体上提出了法规性要求。从而把党和媒体的工作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汶川地震发生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的第12天,如何贯彻这一条例,既是对政府的大考,也是对媒体的大考。实践证明,无论政府还是媒体都交出了一份优秀答卷。

规律是客观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样,新闻传播规律也是新闻传播过程和大众传媒发展过程中的客观法则。由于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因此规律并非一成不变。同样,新闻传播规律也应随着媒介生态环境、传播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可以说,承认、尊重、倡导和强调“按新闻传播规律办事”,这是我们党在对新闻工作规律性的认定上和新闻传播管理上的一次理性回归和思想解放,是在新闻观上的一种超越和完善。

三、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的统一

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心声的统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的内在要求。人民,在《新华词典》中的解释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辞海》则认为: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一)党的主张和人民心声相统一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并且大力倡导“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中央对新闻宣传工作提出的“三贴近”、“走转改”,其核心就是要求包括广播电视在内的新闻传播活动树立和践行“以人为本”的信念,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

媒体的新闻报道始终有一个根本取向问题,即“让谁说话、听谁说话和为谁说话”。因此,媒体要做好新闻报道必须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媒体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又是人民群众的喉舌;既是党的执政资源,又是人民群众的公共资源、信息平台和话语平台。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的主体。从根本上说,人民群众绝不应仅仅是媒体的受众主体,更应是媒体的报道主体和话语主体。长期以来,我们的媒体既有关心群众的传统,但也有忽视群众的倾向。不然就不会有“三贴近”、“走转改”的提出。应当看到,在传播渠道多样化、思想文化多元化的今天,在信息传播进入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媒体如果罔顾人民群众、脱离人民群众,不仅难于引导社会舆论,甚至连自己的生存、发展都会成为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民众的承认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无可挽救地陷入绝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81页。

(二)党的主张与人民心声相统一的具体举措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为,党性和人民性是高度统一的。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宣传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坚定宣传中央关于形势的重大分析判断,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多报道人民群众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满足人民精神需求。

1.要全面、准确、生动地传达党的方针政策

党的方针政策是根据世情、国情的变化及国家发展的需要制定的方略。其宗旨是推动国家的发展、增进人民的福祉。如何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共识与实践呢?

首先,要及时、充分、原原本本地把党的方针政策传达给人民群众,为人民所了解、所掌握,从而使政策变成人民群众的共同实践,进而使政策的力量幻化成巨大的物质力量。其次,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时,要避免机械化、简单化地照抄照念,避免文件化、抽象化、概念化、口号化,要紧密联系全国、各地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找准群众权益与政策的契合点,让群众感到政策与自身的密切关联性。从而激发人民群众掌握政策的主动性及对政策执行的关注度。再次,要对中央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加以全程跟踪甚至监督,防止“中央政策不出中南海”的“政策衰减”、“政策缩水”甚至“政策扭曲”、“政策变异”,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好的政策只有真正落到实处才能产生应有的政策效应。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2013年9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提出,要采取配套措施,加强相关制度和平台建设,使政府经济社会政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要把人民群众的期待融入政府的决策和工作之中,要更加及时、有效地回应社会关切,敢于向人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参见王悦威:《政府信息公开再“升级”》,新华网,2013年9月18日。这种敢于将政府工作置于阳光之下,积极为人民群众答疑解惑的态度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体现。

2.深入实际,体察、反映人民心声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无论是“轻车简从”,“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的细致和坦率,还是“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的真诚和坚定,都深得民心。八项规定还对新闻报道作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身体力行的方式,为端正党风政风率先垂范,也对广播电视新闻报道比以往更加深入实际、体察民心、反映民声,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