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当代中国广播电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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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中国广播电视的体制管理(8)

四、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

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下位概念。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以所有者或者所有者代表的身份,以产权为基础而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国家机构根据法律对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党的十六大作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该条根据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对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作了规定,目的是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理分工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就界定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改变了过去中央统一管理,地方责、权、利不明确的弊端。这有助于强化管理上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克服“出资人主体虚位”的现象。

目前,我国广播电视系统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完善和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政资”分离,将经营性广播电视资产塑造成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要尽快出台完善的政策法规,允许广播电视可剥离进行产业运营的部分进入资本市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健全广播电视机构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把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与作为公共管理的职能分开,实现国有出资人身份和公共管理人身份的分离。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经营制,资产经营责任制,设立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和奖惩制度,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投资、资产监管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广播电视机构运行机制。在公共服务主体方面,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成为独立法人和独立核算单位,既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又承担经营和创收任务。

2010年12月,云南省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式宣布,云南广电网络基本实现全省一张网。2012年1月,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出资人协议的正式签署,标志着云南全省广电网络整合重组迈出重要一步。这也是全国广电系统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的初步探索。通过上市、投融资、金融信贷等资本运作手段,不断优化广电产业的资源配置。

五、公共服务的多元互动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当今世界公共管理变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必须打破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上的单一主体的垄断机制,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形成三种机制分工协作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发挥市场力量的作用需要改革准入制度,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或允许私营企业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需要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发挥主体作用。同时逐步把非营利组织纳入到公共服务体系中来,通过政策、法律、财政、税收等工具,对民间部门提供社会服务予以支持和规范,实现政府机制与社会机制的互动,建立“有限政府”,使政府集中力量提供核心公共服务。同样,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领域同样需要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公共服务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过渡,建立新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已经被逐步引入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已经明确提出“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和管办分离”的指导原则。这意味着作为公共服务的主导者,政府应该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非政府的公共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承担公共服务的实施。这同样适用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领域,应进入政府主导、政策调控、市场参与的阶段,提供包括有线网络建设、节目内容制作等服务在内的广播电视公共产品和服务。转换政府角色,逐步实现生产供给主体多元化,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各级政府应从提供者转变为保障者和监督者,鼓励、吸引社会多种力量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

混合所有制和民营广电企业也十分活跃,成为市场主力之一,参与到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生产与供给中。同时,政策方面也提供优惠,国家层面建立了影视剧产业发展基金,对转企改制后的影视剧制作机构进行资本注入,对无形资产采用溢价方式进行评估,利用民营资本看好影视行业的机会,允许部分股权溢价转让给民营企业。争取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加大用于影视剧制作机构信贷担保和贷款贴息的资金投入。

六、建立现代监管制度

法律治理与政策规制是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调控的两种互为补充的必要手段,各自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我国广播电视监管的现状是政策规制重于法律治理,从党的方针政策到国家的方针政策,再到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对广播电视的新闻宣传、文艺创作、事业建设、技术规划、管理体制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广播电视等宣传文化领域立法一直滞后。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强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要求: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抓紧研究制定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电影促进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抓紧修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我国广播电视将逐步建立现代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将由单一的行政监管向综合的法治监管方向发展,并形成相互制衡关系。首先是制定广播电视法律法规,明确广播电视行业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节目标准、广告规则、惩治机制,公开广播电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公开广播电视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职责,使广播电视业界和社会各界完全知晓、相互监督,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其次,实施行政许可,把好广播电视行业的准入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广播电视执照或签署特许协议,明确执照持有者或特许获得者的所有义务,明确执照持有者或特许获得者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监管部门可以抽查评估,在执照(协议)到期时决定是否续展执照、续签协议。

再次,要受理受众和用户的投诉和申诉,查明投诉和申诉的事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申诉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有信访办公室,专门受理各地来信来函,接待各地受众,及时处理各地反映的广播电视存在的问题。保存已播放的节目内容和有关资料,以备事后检查。

积极推进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型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体制,是广播电视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也是广播电视业谋求自身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能不能实现科学发展,体制是关键。广播电视体制改革,应着眼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管、依法运营的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本着“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建立符合广播电视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理顺政府与事业、事业与企业、政府与社团、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等诸多关系,真正做到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