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王国维:一个人的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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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述:诸子学说(3)

《里仁》:“富与贵,是人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述而》:“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学而》:“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

《里仁》:“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知者利仁。”

《述而》:“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子罕》:“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颜渊》:“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既欲其生,又欲其死,是惑也。”

《子路》:“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

不为显荣利达所束缚,知斯道,安斯道,乐天知命,故其胸襟如光风霁月,其德行则圆满潇洒也。

要之,理想与实际,往往冲突龃龉,而人间之运命,又有善恶。故人言善人不必得幸福之运命,恶人不必得悲惨之运命,行德者不必得福,不德者不必罹祸。实亦不然。须视其时代境遇如何,不能一定也。如孔孟之坎坷穷厄,苏格拉底、基督之惨死,颜渊之夭,盗跖之寿,始皇之暴戾,曹孟德司马昭之逆,克林威尔之悖理,或如楠正成,或如足利尊氏等,征诸古今之例,有大德之人尝悲惨,大不德之人常侥幸,成败利达[钝],洵不可以一定也哉!

人本来有自由意志,故人间之运命,皆因人为之如何而如何耳。盖运命者,皆因其时代之趋潮,其人之门阀、境地、才识、技俩等以为变迁者也。若时有大豪杰出,虽能自造运命,然自然之因果律常干涉之,终至不得伸张其自由意志也。盖有一原因,必有一结果,一结果后,或为他原因而复生他结果。故社会之事,复杂错综,个人之力终不得不受一制限。故前所述时代、身干、境地、才识等数者相一致,则得幸运。若此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不免于不幸。是实运命之所以不定者也。故于某度意志得以自由,至此以上,亦不得不遵自然之理法。故孔子欲遵道理,即顺自然之理法,实行吾意志之可成则为善,不可能则守其分,可以进则进,可以退则退,可以行则行,可以止则止,可以取则取,可以合则合,一切如道理而行之。此孔子之“任天主义”也。

盖孔子明知道德为善,遵之行之,人人必受幸福。然世有盛衰,社会有污隆,行道德者不必获福,故依道德以立命安心。此孔子所以执“自由意志说”与“宿命论”之中庸,即所谓“有命说”是也。

自由意志论者,以人间意志本自由,不受如运命之规定之限制,唯由人力主张之者也。宿命论反之,以宇宙万物一切皆天之所命,而皆受其限制,虽人间之意志,决不能自由。人间之运命既定于先天,而人力之所无如何者也,故不如各安其分。是最极端之说,而与今日进化之理法决不相容者也。若一切从宿命说,则流于保守退步,志气委靡,遂不能转其境地。《论语》:子夏谕司马牛曰:“商闻之: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往往有解为极端之宿命说者,然是决非孔子之意。顺当生之道而生,顺当死之道而死,是自然也。顺道而得富贵则善,不得则从吾所好而安命,是亦自然也。孔子之有命说,当如此解。然若从宿命说,死生既于先天中定之,富贵亦从先天中定之,毕竟后天之人力归于无用,不得不陷于委靡也。

人间自由意志论,虽为今日最有力之进取的说,但失之极端,亦非无弊也。其弊则以意志能自由,为善亦能自由,为恶亦自由。故至争名趋势以陷于变诈虚妄,而不能安于吾之素位,龌龊卑鄙,逐世之潮流以为浮沉,是洵不知自己之力欲造运命而却漂没于世之潮流者,故青年血气之人,不可不反省也。

比较前所言,则孔子之说,既非极端之宿命说,亦非极端之自由说,盖居于此二者之间,尽吾人力,即顺自然理法之道以行动云为者也。即可进则进,若不能则已,安吾素以乐吾道,极平和之说也。然而后世腐儒等,不能知生生的进化,唯以保守的解释之,亦非夫子之旨也。

不知儒教有一种之功名的活气。《论语》云:“去仁,恶乎成名?”又云:“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据此即足以知彼现实功名的之意志矣。

要之,孔子之命,即任天主义。深信自然之理,养绝对之观念,遵一切道理之动静,不问死生、穷达、荣枯、盛衰等,纯反于愦愦之功利快乐主义,故于道德实践上大有价值也。

第三节“天人合一”与“仁”

吾人于前章既略解“天”之观念,自《易》之哲学说,明自然之理法,今当述“天人合一”与“仁”之观念。

据《易》之说,则基天地之二大法则,以立人道,而说仁义之道德律。

《说卦》曰:“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

《系辞》:“《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

由是等观之,仁配阴柔,义合阳刚,准据天地之自然的法则以立人道,即仁义。然从此说,则仁义毕竟为客观的、他律的。故当更进一步如左。

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

阴阳为天地间自然流行之气,化万物成其性,在人则成男女性,自然有道德的性故。

《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即言从自然之作用以生成道德,而为客观之次序。

《系辞》:“天地设位,而易行乎其中矣,成性存存,道义之门。”

《说卦》:“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

《文言》:“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不违,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

天地间自然之气化流行,生生化化,行于其间,成自然之性。性之根原即天。究理则知性,知性即知天,是为宋儒性命穷理说之渊源。天人合其德,至此成所谓《易》之“天人合一”观。今再进一步,论他书中之合一观。

《诗》:“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此懿德。”

《中庸》:“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笃焉。”

“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

《诗》言德性为先天的。《中庸》之“诚”即天人合一之观念,而宇宙之根本的活动力也。子思演绎之曰: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吾人之道德性自先天有之,决非后天者也。故宇宙之根本原理之纯[绝]对的“诚”,能合天人为一。天道流行而成人性,人性生仁义。仁义在客观则为法则,在主观则为吾性情。故性归于天,与理相合。天道即诚,生生不息,宇宙之本体也。至此儒教之天人合一观始大成。吾人从此可得见仁之观念矣。

《系辞》:“天地之大德曰生。”

“生生之谓易。”

夫“仁”为平等、圆满、生生、绝对的之观念。自客观的观之,即为天道,即自然理也,实在也。自主观的解之,即具于吾性中者也。其解虽有异,至究竟则必须此两者合而为一,始能至无差别绝对之域。故仁之观念为生生的理,普遍于万物,不能为之立定义也。

《论语》:“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

言自然的即无意识的理法之活动也。又云:

吾道一以贯之。

融合天人,以“仁”贯之。其欲达之之方法则为“忠恕”。忠尽我心,恕及于人之道,是为社会的仁之发现。能超然解脱、悠然乐者,即得达此仁之理想之人,安心立命之地,皆自此理想把持之。

《论语》:“‘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

顺应自然之理法,笃信天命,不为利害所乱,无窒无碍,绰绰裕裕,浑然圆满,其言如春风和气。吾人至此,能不言夫子“仁”之观念为最高尚远大者乎!

孔子知致物格,经五十年而后始“知天命”,以达此绝对的“仁”之观念。抑绝对者,何谓也?绝对云者,超乎相对或差别之境,以抵不变不灭之域,必无我自然,始能至之。此理想的天,即仁之观念。达此境地时,中心浩瀚,无所为而行者(无)不合于道。

《子罕》:“颜渊喟然叹曰:‘仰之弥高,钻之弥坚,嗜之在前,忽焉在后。’‘欲罢不能,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尔,虽欲从之,末由也已!’”

《述而》:“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

其理想之高远,能因用合行藏之时,权变自在,斯可谓智德圆满无碍,而行为亦无凝滞也矣。孟子曰:“可欲之谓善,有诸于己者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即是也。

以上综合主宰、自然本原等天之观念,与天人合一,与仁之观念言之。而孔子之形而上学根本观念既终,今更进一步,而于下章论孔子之伦理说。

道德之标准

第一节社会之仁

人之生于此世也,各依其目的而动。惟其目的有大小,小者为大者所包括,大者又为更大者所包,由此递进,其究竟之目的果何在乎?

人本社交的动物,自有道德的本性,与其他互相倚赖关系以立社会,故其行亦互有影响。自己意志受社会意志之制裁,以生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男女贵贱亲疏等错杂之关系。于是遂有道德律以规定人间之行为,而达正确圆满之目的地者,惟道德能之。行为之合于道德则善,反于道德则恶。故人间究竟之目的,在据纯正之道理,而修德以为一完全之人。既为完全之人,则又当己立立人,己达达人,人己并立,而求圆满之幸福。所谓人生之目的不过如是而已。

就人间行为之判断,于西洋有动机论、结果论二派。动机论者,行为之善惟在动机之纯正耳,结果之如何,非所顾也。结果论者,日日行为之结果善,则其行为亦善,动机之如何,可不问也。前者为直觉派,后者为功利派。儒学直觉派也。然自今日之伦理学上观之,则前二说皆有所偏倚,即非动机、结果二者皆善,不足为完全无缺之行为。然东洋之伦理说,惟取动机不顾结果之处亦不少,如“杀身成仁”等是也。

孔子自天之观念演绎而得“仁”,以达平等圆满绝对无差别之理想为终极之目的。至其绝对的仁,则非聪明睿知之圣人,不易达此境。欲进此境,必先实践社会的仁。社会的仁,忠恕是也。故欲进绝对之境,不可不自差别之境进也。故仁自其内包观之,则为心之德,而包括一切诸德;然自其外延观之,则抽象的概念而普通[遍]的形式也。此形式虽不变,其内容则因时与处而殊。故自特别观之,则名特别之仁;自普遍观之,则名普遍之仁。普遍之仁,为平等之观念,包括其他之礼义智信等。特别之仁为特别的狭义之仁,如“智仁勇”之仁是也。仁于主观,则为吾性情;仁于客观,则发现于社会,为礼义之法则。

一、普遍(之仁)

普遍之仁乃博大之观念为之,如忠恕,如博爱等,有总括社会广泛之意义,而礼义智孝弟忠信等皆包于此中。当其实现于社会上,则为礼为义为智为孝为弟为忠为信,仁之别也。曰孝曰弟者,事吾父兄尊长之仁也;曰忠曰信者,社交之仁。故爱先自吾家族以及他家族。观《论语》言孝弟“为仁之本”,可知即其根本自亲以及疏之义也。此仁之差别义也。

《中庸》曰:“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

是为孔子所述之五伦,曰: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礼、昆弟之序、朋友之信。知此五者,所谓“知”也;知此五者而体之,“仁”也;体此五者而行之,“勇”也。此五者又为仁义礼智信之五常。是等尽为仁之内容,而自其差别的方面观之。若普遍之仁则总括是等一切者也。

《论语·里仁》:“‘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雍也》:“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卫灵公》:“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颜渊》:“子曰:爱人。”

《学而》:“泛爱众,而亲仁。”

《公冶长》:“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信少老[者]怀之。’”

是皆说普遍之仁者也。

要之,孔子仁之观念,若自普遍言之,则为高远之理想;若自实际言之,则为有义礼智孝弟忠信等之别,以为应用之具。故能全达此等之义礼智孝弟忠信等,即为普遍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