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淡渍堂三种(中国艺术研究院学术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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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关于道德 人民性问题的争论(1)

今年《戏剧报》第2期、第5期连续发表了朱卓群同志的两篇文章,批评张庚同志对传统剧目中有关忠、孝、节、义等道德观念的看法。批评的主要之点是张庚同志在1956年发表在《文艺报》第13期《正确地理解传统剧目的思想意义》一文中的这样一段话:

忠、孝、节、义这类的思想,固然有封建性的一面,但也不是没有人民性的一面。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的事实:在封建时代,虽然统治阶级利用这些东西来进行统治,但人民也利用这些来进行反抗。秦香莲在《闯宫》那场戏中骂陈世美,仍是骂他“不忠不孝不仁不义”,《琵琶记》中张大公骂蔡伯喈也是骂他“三不孝”。《三上轿》所以感人的也还是那有人民性的“节”。至于《杨家将》、《精忠记》这类戏的人民性,正是表现在那与“奸”尖锐对比起来的“忠”。

朱卓群同志不同意这种看法,他在《从如何理解人民性说起》一文中,提出自己的看法:

秦香莲在向陈世美斗争的时候,利用了“不忠、不孝、不仁、不义”等封建阶级的道理(而不是“封建时代的道理”)来骂陈世美,这是一种合法斗争的方式,人民赞成她的斗争,并不就是承认了她说的这些道理。如果秦香莲不讲这些道理,用别的方式来进行斗争,人民还是赞成的;如果秦香莲只讲这些道理,可是并不向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陈世美坚决斗争,那她的行为又有什么人民性呢?可见这些道理本身,并不含有人民性。

这两种看法很不相同。上述张庚同志对问题的表述是不清晰的、含混的,容易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忠、孝、节、义这类道德观念,本身就具有两面性,即封建性的一面和人民性的一面,因此封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的人民,都可以利用它们来作为阶级斗争的武器。它们好像是一件刀、枪之类的什么武器,拿在封建统治阶级的手里可以杀人民,拿在人民手里也可以杀封建统治阶级,似乎没有什么阶级性。而在朱卓群同志看来,忠、孝、节、义这类思想,绝不能是人民的思想:第一,秦香莲所以用这类道德观念来骂陈世美,只是一种合法斗争的手段,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思想中并不承认这些道理。她有意识地说着封建统治阶级的话,做着人民自己的事。因此,她使用的观念本身没有人民性,她的行为是有人民性的。第二,封建社会里的人民,也有真正相信这些思想的,但那也只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影响,这种思想并“不是人民所固有”。朱卓群同志说明这两种情况,都是要证明忠、孝、节、义这些道德观念,只能是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它与人民的思想、人民的道德是绝缘的,是毫无联系之处的。

接着《戏剧报》第7期又发表了李寅同志的《推陈出新与正确对待戏曲遗产》一文,其中也讨论到这个问题。他一方面同意朱卓群同志对张庚同志文章中缺乏阶级分析的批评,但另一方面也不同意朱卓群同志认为忠、孝、节、义这类道德观念只能是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的说法。他说:“这种说法虽不同于张庚同志的同一道德观念而有人民性与封建性两方面,但却连人民用了这类字眼而内容却与封建统治阶级的观念相对立的属于人民自己的道德观念也否定了。这种看法也是不符合于历史客观的实际的。”李寅同志的论点很明确,也较全面,但有些问题还没有阐述清楚,比如:人民为什么要用忠、孝、节、义这类观念表达自己的道德思想呢?在什么情况下使他们必须如此呢?这些问题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最近《戏剧报》第9期发表的朱卓群同志第三篇讨论这个问题的文章,看法基本上不变,但讨论的范围又扩大到封建社会中能不能产生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的问题,本文不打算涉及了。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统治阶级和人民,都使用过忠、孝、节、义这类道德观念,这是客观的历史事实,是不用否认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去解释这种事实。用资产阶级唯心论的观点看来,既然不同的阶级都可以使用忠、孝、节、义这些观念,可见这类观念本身不属于哪一个阶级,也不存在阶级性,它是超越一切社会、历史而独立存在的永恒真理;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观点看来,这种抽象的、永恒的道德是不存在的。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道德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道德观念也要跟着改变。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观念也必然带着阶级性。没有阶级性的道德有没有呢?将来也许是有的,但不是在阶级社会里,正如恩格斯所说:“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甚至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对立已被忘怀了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之上的、真正人类的道德方才成为可能。”[1]既然道德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那么要解释某种道德的原因,只有从产生它的社会历史背景上去寻求,比如封建统治阶级的充满等级压迫性质的忠、孝、节、义等封建道德观念,只有从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占有和对农民的人格隶属的关系中去寻求,才能得到解释;而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等道德观念,也只有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中去寻找它们的根源。同样的道理,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统治阶级和人民都使用忠、孝、节、义等道德观念的事实,也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的现象,也必须从产生这种现象的社会历史背景上去寻求解释,并分析其各种具体情况,既不能把它看作是一种超历史超阶级的现象,也不能简单地否认它在历史上的存在。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了“近代社会的三个阶级封建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各有自己的特殊的道德”之后,有这样一段话:

但在上述三种道德论中可不是也有一种共同的东西——或许至少这就是永久不变的道德之一端?上述道德论,代表同一历史发展上的三个不同阶段,这就是说,它们有共同的历史背景,就此而言,它们已不能不包含许多共同之处。不仅如此,对于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的阶段,道德论也必然多多少少互相吻合。自从动产的私人所有制发展以来,在一切存在这种私有制的社会里,一定有共同的道德的箴言:“勿偷盗。”这个箴言是否因此而成为永恒的道德箴言呢?绝对不是。在任何偷盗动机都被消除的社会里……如果某一道德宣扬者想来庄严地宣布“勿偷盗”为永恒的真理,那么他将受到如何的讪笑!

我们如何来理解恩格斯这一段话呢?他首先指出,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封建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道德,是三种不同的道德。这种不同不是凭空而来,而是“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就是说从生产和交换所依以进行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2]。这就是说,不同阶级不同的道德观念,是由不同阶级在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决定的。在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中,地主阶级处于剥削农民的地位,他们占有了土地,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面,受其奴役和统治。在封建统治阶级看来,这种剥削关系是合理的、永久的,因此产生了一整套充满等级压迫性的道德观念,并且宣布为永恒真理,以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和自己的剥削压迫者的地位。封建统治阶级的学者解释“孝道观念”的作用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这是封建统治阶级所以要提倡封建道德的赤裸裸的说明。在同一生产关系中,农民处于生产担当者和被剥削者的地位,因此他们的道德观念与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不同,认为勤劳是道德的,反抗压迫是道德的,劳动人民在困苦中互相扶助是道德的。在我们的传统戏曲剧目中,凡是真正属于人民的带有民主性的部分,总是具有这种精神的。到封建社会末期,工商业经济大大发展起来,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要求打破生产关系的桎梏,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提出了“自由”、“平等”等口号(也是资产阶级的道德)。这种口号一方面与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相对抗,一方面宣布工人和资本家之间买卖劳动力的关系是“平等”的,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的关系是“自由”的,它们是最合理的永久的道德。这种所谓“自由”、“平等”的道德观念,在资产阶级反抗封建统治阶级的时候,有一定的进步作用,还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农民的利益,所以还能掩盖它的资产阶级的性质,而以“人类共同真理”的姿态出现;但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主要是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矛盾发展、深化的时候,它的虚伪性就暴露出来,原来资产阶级宣扬的“平等”,并不是真正的平等,而资产阶级宣扬的“自由”,也只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自由”和工人被剥削和挨饿的“自由”。无产阶级依据自己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所负的历史使命,当然要反对资产阶级的统治,要求最后废除私有财产制度,消灭阶级,消灭剥削,从而提出自己的共产主义的道德。由此可见,各种不同的道德论,其实质总是各个不同阶级的道德论。其次,恩格斯又指出,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之下,各种不同的道德之中也有一种共同的东西,如在一切私有财产制度的社会里,“勿偷盗”的道德就是这种共同的东西。这里,我们必须注意,恩格斯所说的是有“共同之处”,而绝不是说根本没有阶级的区别。就如“勿偷盗”吧,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是巩固私有财产制度和现存经济关系的意义上肯定它的;而无产阶级只是因为他们生活在存在着偷盗现象的社会里不能不如此罢了,要知道偷盗的意识正是私有财产制度的必然的产物,所以无产阶级反对偷盗与他们反对私有财产制度是不相悖的。如果认为无产阶级既然反对偷盗,那么他们也同资产阶级一样,是拥护私有财产制度的,那就大错而特错了!可见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说的“勿偷盗”,既有“共同之处”,而又有本质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而且这种“共同之处”,绝不是由于什么人类的共性,而是由于共同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当私有财产制度和私有思想最后消灭的时候,它也就不存在了。恩格斯这种对于道德复杂现象的科学分析,是充满辩证的历史唯物主义精神的。对于封建社会里忠、孝、节、义这些道德观念及其复杂现象,也应该用同样的精神去进行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以“孝”为例,它是在以家庭为社会生产单位的私有财产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这就是封建统治阶级和人民都有孝道观念的共同历史背景。不过封建统治阶级依据统治人民的需要,把它神圣化、绝对化了,成为家长的一种封建特权;而人民却一般地理解为子女奉养父母的义务或责任。两者之间仍有阶级的区别。很难设想,在那样的社会里,一个劳动人民的家庭,除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承担起赡养年老父母的责任之外,还能有其他什么办法。但是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里,这种“孝”的道德观念是没有的,据说爱斯基摩人有这样一种风俗,老人活到六十岁失去生产能力的时候,就提出要“睡觉”了(死的意思),如果儿子的恳求遭到了拒绝,就只好把父亲送进冰篷,封好门窗。几天以后再来在冰篷上开一小窗,好让父亲的“灵魂”出去。这个老人为什么不提出来要儿子赡养,而自愿去死呢?大概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极度低下的情况下,在人们的意识中,不劳而食是不道德的。可见在爱斯基摩人中,“孝”的道德观念是不存在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私有财产制度逐渐消灭了,家庭也将不是社会生产的单位了,而赡养老人的责任逐渐地由整个社会承担起来,“孝”的观念必然也将会消失。当然,在封建社会里,“孝”和其他各种道德观念的复杂现象,还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如在一定历史时期某一阶级的阶级意识发展的程度问题、语言的一定程度的继承性问题,这一点我们下面还要谈到,但不管如何复杂,其作为历史的社会的现象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