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史·明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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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明代道德生活的社会基础(6)

第二,儒士态度的转变。就总体倾向而言,儒家伦理思想在道德上是歧视商人的,这是儒士对待商人的基本态度。然而,到了明代中后期,儒士的态度有了明显的改变。有的儒士认为农民与商人应该是平等的,他们都为国家的经济作出了贡献。有的儒士则为商人进行辩护,如李贽说:“商贾亦何鄙之有?”有的儒士甚至认为,在人们的心目中,业商比业儒更被人们所重视,以往人们“右儒而左贾”,现在应该“右贾而左儒”。有的儒士则放弃儒业,加入商人行列,亲自进行商业活动。这些都对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生存压力的推动。在明代前期,由于人口较少,明代人靠农业收入基本上可以满足其生活需要,用不着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取生活资源。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土地兼并的恶化,纳税方式由交纳粮谷向交纳金钱、钞票的调整,明代人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这种压力在根本上说就是人口与土地之间的矛盾,准确地说,就是人多田少的矛盾。这种矛盾迫使明代人产生了从事商业的动机和动力,不得不离开田地,离开温情脉脉的家庭,不顾艰难险阻,外出经商谋生。万历时人谢肇淛认为,福建人和徽州人外出经商并非心甘情愿,而是因为“地狭而人众”,“地狭则无田以自食”。相对于明代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儒士态度的转变而言,明代人的生存压力是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

明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内部条件主要有:

第一,商人的进取。明代商人在生存压力的推动下,不顾思乡的寂寞,不顾路途的遥远,不顾难以预料的风险,更不顾官吏的盘剥,坚忍不拔地从事商业活动,有的甚至在外经商几十年,最终达到了自己拥有较多资金的目的。

第二,经营方式的优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经济活动的开展,而经济活动的进行又必须以经济关系的处理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处理意味着对于经营方式的选择。相对于以往朝代主要以个人为经商的主体不同,明代社会出现了新的经营方式。其一,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不一定是共属于同一家庭的,而可能是不同家庭之间的合作。如有的地方就出现了“机户出资,织工出力,相依为命久矣……得业则生,失业则死……染坊罢而染工散者数千人,机房罢而织工散者又数千人,此皆自食其力之良民也”(《明神宗实录》卷361)。其二,建立了多种商人组织。一般来说,单个商人的力量是较弱小的,因此而难以保护自己,也容易与同类商品经营者发生矛盾。明代社会则出现商人自己的组织,就大的范围而言,有徽商、晋商、关陕商、粤商、闽商、吴越商等商帮;就小的范围而言,有众多的族商。这些商人相互帮助,共同解决内部所出现的矛盾,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三,商人承担社会责任。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商人队伍的壮大。而商人队伍的壮大,其前提在于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这种社会环境的营造,除了必须整个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和明朝政策法规的调整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商人如何改变人们的既有偏见,树立良好的商人形象。商人们对此是有清醒意识的。在他们赚够了钱之后,有些商人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出资修路、修桥、建学校,扶助孤寡废疾者,参与荒政事务等。

第三节 明代道德生活的思想文化背景

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道德生活,在根本上是由该时期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也受到其政治环境的重要影响,此外,还与该时期的思想文化背景有关。在一定意义上,一定时期的思想文化是该时期道德生活的反映,是将其道德生活加以定型的方式,它引导着该时期的道德生活,并使这种道德生活保持某种特色。在中国历史上,明代是一个思想道德观念多样化较突出的朝代,除了既有的儒家思想、道家思想和佛教思想以外,启蒙思想开始产生,市民文化成为充满活力的文化因素,以天主教思想道德观念为主要内容的西方文化也传入中国。就其对明代道德生活的影响而言,最主要的思想道德观念是启蒙思想和市民文化。

一、儒家伦理思想与时俱进

儒家伦理思想自产生以后,一直都在发生着变化。在明代社会里,这种变化不只是学理上的,更为重要的是它在道德精神、道德理念和道德要求方面的变化。后者已经超出了纯粹逻辑的范围,而与现实的社会生活直接相关,是明代社会生活发生变化的理论表现。总体而言,明代儒家伦理思想的演变,是一个由明代前期程朱理学占统治地位向明代中后期陆王心学占主导地位演变的过程,是一个理学式微、心学兴起的过程。

在心学取代理学的地位的过程中,士人的学术旨趣、价值立场和政治态度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原夫明初诸儒,皆朱子门人之支流余裔,师承有自,矩矱秩然。曹端、胡居仁笃践履,谨绳墨,守儒先之正传,无敢改错。学术之分,则自陈献章、王守仁始。宗献章者曰江门之学,孤行独诣,其传不远。宗守仁者曰姚江之学,别立宗旨,显与朱子背驰,门徒遍天下,流传逾百年,其教大行,其弊滋甚。嘉、隆而后,笃信程、朱,不迁异说者,无复几人矣。”(《明史》卷282《列传第一百七十》)甚至在此之前,“天下言学者,不归王守仁,则归湛若水,独守程、朱不变者,惟枘[14]与罗钦顺云。”(《明史》卷282《列传第一百七十》)针对这种情况,明朝政府以皇帝名义下诏表明了其态度:“祖宗维世立教,尊尚孔子,明经取士,表章宋儒。近来学者不但非毁宋儒,渐至诋讥孔子,扫灭是非,荡弃行检,复安得忠孝节义之士为朝廷用?”(《明神宗实录》卷370)理学家对心学及其当时的主要代表人物更是深恶痛绝,认为“天下宗室,皆九庙子孙。王守仁、王锦袭盖世神奸,藉隔数千里,而冒认王弼子孙;事隔三百年,而妄称受寄财产。中间伪造丝纶,假传诏旨,明欺圣主,暗陷亲王,有如楚王衔恨自杀,陛下[15]何辞以谢高皇帝之灵乎?此两贼者,罪应诛殛,乃止令回籍,臣恐万姓惊疑。诚急斩二贼以谢楚王,而天下宗藩之心收矣。”(《明史》卷226《列传第一百十四》)

尽管明朝政府和理学家们都旗帜鲜明地批判和反对心学,然而,心学的影响却日甚一日。之所以会如此,其根源之一在于儒家伦理思想对现实社会生活的适应,在于理学与心学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区别,在于理学道德理想主义的曲高和寡,心学从“天国”回到“人间”的道德主张充满活力。

1.由以理抑欲的主张向理欲统一的主张演进

在朱熹看来,人应该是有“人心”和“道心”的。“人心”就是人的感觉与欲求,而“道心”就如“仁之于父子”、“义之于君臣”。就饮食而言,“饥食渴饮,人心也;如是而饮食,如是而不饮食,道心也。”(《朱子语类》卷78)“道心”说到底就是天理的体现。由于“人心与道心为一,恰似无了那人心相似。只是要得道心纯一,道心都发见在那人心上。”(《朱子语类》卷78)因此,不仅“道心,人心之理”(《朱子语类》卷78),而且“道心”应当控制“人心”或者人欲,并具有控制它的内在根据。于是,“道心”或者“天理”与“人心”或者人欲之间就是相反相成的,并通过作用于后者来体现和实现。这就是说,“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朱子语类》卷13)这意味着,在“人心”或者人欲之外存在着“天理”,正如朱熹所说:“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朱子语类》卷95《程子之书一》)程颐说得更直接:“理便是天道也。”(《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22)“天理”是用来抑制“人心”或者人欲的。如果“人心”或者人欲不被“天理”所抑制,“天理”就会不存,人欲就会膨胀。对于人来说,“人之所以为人者,以有天理也。天理之不存,则与禽兽何异矣?”(《二程集·河南程氏粹言》卷2)由于“天理”与人欲之间根本对立,不能共存,因此,就应该存“天理”、灭人欲。

与理学家们的理欲对立论不同,心学家们主张理欲统一论。在心学家们看来,并不存在外在于且先于人的“天理”,其实,“理”就在人“心”之中。王阳明认为,“夫在物为理,处物为义,在性为善,因所指而异其名,实皆吾之心也。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心外无义,心外无善。”(《王阳明全集》卷4《文录一》)“心”就是“良知”。“是非之心,不虑而知,不学而能,所谓良知也。良知之在人心,无间于圣愚,天下古今之所同也。”(《王阳明全集》卷2《传习录中》)“心”中不仅有“良知”或者“天理”,而且有“人欲”,“天理”和“人欲”都统一于“心”。陈确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陈确认为:“人心本无天理,天理正从人欲中见,人欲恰好处,即天理也。向无人欲,则亦并无天理之可言矣。”(《陈确集·别集》卷5《无欲作圣辨》)心学的立意在于人间之善的实现,不是靠外在于人的“天理”,而是靠每个人自己,靠每个人自己的“心”或者“天理”对于“人欲”的引导。

2.由义利对立的主张向义利并立的主张演进

理学家们认为,义与利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在本质上是“不并立”的,难以同时实现的。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应该“言义不言利”,只有这样,善的社会状态才会出现;就个人而言,应该在思想上“只知有义而已,不知利之为利”(《朱子语类》卷36《论语十八·子罕篇上》),在行动上“正其义而不谋其利”,只有如此,他才会成为一个善人、圣人。心学家们对于理学家的义利观进行了批判,认为义与利是并立的,同“义”一样,利乃“人情所同欲”,是人生存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如李贽认为:“夫欲正义,是利之也;若不谋利,不正可矣。吾道苟明,则吾之功毕矣;若不计功,道又何时而可明也。”(《藏书·德业儒臣后论》)明确地指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焚书·答邓石阳》)。

3.由国家利益本位的主张向天下利益本位的主张演进

在儒家看来,人世间存在着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关系在于君臣关系和父子关系。如《孟子·滕文公》中就强调“无父无君,是禽兽也。”《礼记·儒行》则进一步强调“苟利国家,不求富贵”。在宋明理学家们看来,“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17)他们主张任何人都应该追求“公”并去其“私”。“不独财利之利,凡有利心,便不可。”(《二程集·南程氏遗书》卷16)“私”之所以“不可”,是因为这两种关系是“理”的体现,是绝对不可改变的,是由“理”所规定和调节的。朱熹强调,父慈子孝、君仁臣敬就是“道”,是“人伦天理之至”,“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既然这种关系是绝对天理的体现,因此,“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君有不明,臣不可以不忠。岂有君而可叛者乎?”(《朱子语类》卷79)依照理学家们的逻辑,国家利益主要就是君主所代表的利益或者就是君主的利益。理学家们还认为,只有以国家利益或者君主利益为本位,并遵循“理”来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国家才会有良好的秩序。否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如二程认为:“理者天下之至公,利者众人所同欲。苟公其心,不失其正理,则与众同利;无侵于人,人亦欲与之。若切于好利,蔽于自私,求自益以损于人,则人亦与之力争,故莫肯益之,而有击夺之者矣。”(《二程集·周易程氏传》卷3《益卦》)在某种意义上,理学家的民本思想、富国思想、礼治思想、德治思想等,都是围绕着国家利益或者君主利益这一中心而展开的。丘濬说得非常清楚:“为国以足民为本。而欲民之足,必先足国;国之所以足者,蓄积足恃也。国家粟多而财有余,则蓄积足以恃矣。”(《大学衍义补》卷24)理学的这一思想满足了明朝皇帝进行统治的需要,受到了明朝皇帝的尊崇。如朱棣明确地指出:“夫天地者,尊卑之位也;君臣者,贵贱之等也。尊卑之义明,贵贱之等辨,则天地定而阴阳和,人伦序而名分正……治天下者必明乎此,则君臣正,父子亲,夫妇别,长幼顺,上以统下,大以维小,卑以成尊,贱以事贵,则朝廷之义明而祸乱之源塞矣。”(《明太宗实录》卷92)

心学家们则认为,天下本来是天下人的天下,任何人都应该以天下利益为本位。而且,“天下之人心,其始亦非有异于圣人也,特其间于有我之私,陷于物欲之蔽,大者以小,通者以塞,人各有心,至有视其父子兄弟如仇雠者。圣人有忧之,是以推其天地万物一体之仁以教天下,使之皆有以克其私,去其蔽,以复其心体之同然。”(《王阳明全集》卷1《传习录上》)就君王而言,切不可有一己之私,不能被物欲所蔽,而应该一心一意地实现天下百姓的利益,实实在在地理天下百姓之财。“不言理财者,决不能平治天下。何也?民以食为天,从古圣帝明王,无不留心下此者。”(《四书评·大学》)不但如此,君王还应该充分肯定、满足和发展天下百姓的欲望,何心隐说:“昔公刘虽欲货,然欲与百姓同欲,以笃前烈,以育欲[16]也……惟欲相率、相辅、相维、相育欲于聚和,以老老[17]焉,又奚欲哉?”(《何心隐集·聚和老老文》)不应该只想着自己的安乐,而应该追求天下百姓的安乐,吕坤指出:“圣贤胼手胝足,劳心焦思,惟天下之安而后乐。”(《呻吟语·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