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史·明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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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明代道德生活的社会基础(7)

二、市民文化高歌猛进

相对于以往朝代而言,明代的市民文化是一种较有特色、充满活力且对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的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它是由明代商品经济所催生的反映普通人衣食住行的通俗文化或者大众文化。由于它与宋明理学和明朝统治者所提倡的那种文化有所不同,因此,它是作为精英文化的反叛者角色出现的。

明代市民文化的出现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具有多种前提性条件:

1.经济前提

它指的是商品经济在明代的进一步发展。它是明代市民文化得以发展的根本条件,内在地产生了突破已有文化模式的需要。明朝建国初期,整个社会的经济处于恢复时期,由于明朝政府实行“崇本抑末”的政策,商品经济发展缓慢,明代中叶以后,商品经济发展较迅速。这种较以往朝代发达得多的商品经济对明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一,它使越来越多的明代人从对土地的依赖中解放出来,不仅商人从此解放出来,而且服务于商业的其他人也不需依赖土地就可以维持其生存。

第二,它改变了封建社会的根本经济关系,使原来所存在的以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为主要的经济关系变成了商人可以独立地从事经济活动,商人不仅自身获得了相对的自由,商人的家庭也因为财富的增加而有能力购置田地,不再受地主的剥削或者役使。

第三,改变了明代的社会结构。一方面,它改变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比例,据当时士人的估算,在明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鼎盛时期,包括商人在内的非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将近70%,有的地区则更多,最高的“逐末于外者八九”。更为突出的是,原来歧视商人的官员、士大夫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商人队伍中,就全国范围来看,“民之贾十三,而官之贾十七”。另一方面,它使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更加明显,东南地区的经济较其他地区更为发达。

第四,它改变了明代人的生活方式。明代商品种类的增多,商品交易的发达,货币使用的广泛,使明代人的生活更加依赖于市场。同时,商品经济使一些人离开了家庭和熟悉的生活环境,进入了陌生人的世界,他们的人际关系不是既定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而是在不断地变化着的不确定的关系,其情感生活和闲暇生活也因此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且,商人明显地感觉到,就获取财富而言,从事商业活动比从事农业更加轻松,更加容易快速发家致富,这为他们过上不同于农民的生活提供了条件。

2.政治前提

在明代初期,由于朱元璋采取一系列严厉的政治措施,如废除丞相制度,将皇帝权力绝对化,制定了法律,实行严刑峻法,制定了完备的礼制,以确保人们循规蹈矩,加之社会上官本位意识的根深蒂固,市民文化不可能成为与封建统治者所倡导的文化分庭抗礼的力量。随着明代社会的发展,明朝政治变得相对宽松起来。明朝政治形势的这种变化,为市民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3.文化前提

在明代前期,程朱理学是明朝的统治思想,它左右着整个社会的思想观念。由于坚持道德理想主义的立场,因此,它就远离了现实社会生活,既不能解释现实社会生活,又不能指导现实社会生活,并没有使明代社会变为“循天理”的世界。在明代中后期,由于心学的影响不断扩大,文化专制主义的格局有所松动,价值观念趋向多样化。

4.城市和市民的增加

这是明代市民文化发展所必备的前提条件。没有城市,就没有市民文化存在的环境;没有一定数量的城市,市民文化也就不能得到发展。没有市民,就没有市民文化的消费主体,就没有市民文化发展的动力。明代的城市和市民相对于以往朝代有明显的增加,这显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既使已有城市的规模有所扩大,又使商人们在商贸发达之地和交通要道开辟了新的商品交易场所,这些场所不断扩大,变成了新兴的城镇。这些城镇不仅是商人们的聚居之地,而且吸纳了大量的王公贵族、缙绅、地主、士人、手工业者、吏仆和游民。

王公贵族、缙绅、地主、士人、商人、手工业者、吏仆、游民乃至兵卒和妓女构成了明代社会的市民阶层,形成了其生活方式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农民生活的社会群体。不过,他们即使都是市民,然而,他们的生活方式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就其作为市民文化的主体而言,他们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士人及部分缙绅是市民文化的生产主体,而其他的市民则是市民文化的消费主体和实践主体。在某种意义上,士人是明代市民文化的推动者。在明代社会里,士人可以分为入仕的与未入仕的,有功名的与没有功名的。士人入仕意味着他的生活已有着落(即使明朝官员的俸禄并不高,其生活较艰难),但毕竟与未入仕不可同日而语。这部分士人只是士人中的少数,大部分士人却是未入仕、没有功名的。由于要维持自己的生活,这些未入仕、没有功名的士人就必须千方百计地去获取自己的生活资料,而他们优先想到的是利用自己的本领去挣钱。他们之所以会成为明代市民文化的推动者,在某种意义上,是迫于生活的无奈选择。正是因为明代市民具有对市民文化的需要和士人具有生产市民文化的动力,因此,市民文化这种大众文化或者通俗文化在明代社会里具有了得以迅速发展的生存空间和契机。

明代市民文化虽然与陆王心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它并不是一种精致的文化,并不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而是实实在在的市民世俗生活以及直接反映这种市民生活的文化表现形式。它充分肯定人的欲望,强调个性自由,追求人生享乐,是一种崇尚自我、反对蒙昧主义和禁欲主义的大众文化。它的呈现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是,其核心或者深刻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具有巨大吸引力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突出地表现在市民对待个人利益、金钱和消费的态度上。

第一,市民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同以往朝代一样,虽然明代社会仍然强调家庭利益和国家利益等整体利益,但是,这种情况在明代社会里有了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市民可以毫不掩饰地谈论和追求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作为一种利益被重视,并以各种手段加以维护。对待个人利益的这种态度,不仅存在于普通人的世俗生活中,而且也反映在士大夫与人的交往中。王阳明就感叹过当时士大夫风气的这种变化,他指出:“今世士夫计逐功名甚于市井刀锥之较,稍有患害可相连及,辄设机阱,立党援,以巧脱幸免。一不遂其私,瞋目攘臂以相抵捍钩摘,公然为之,曾不以为耻,而人亦莫有非之者。盖士风之衰薄,至于此而亦极矣!”(《王阳明全集》卷22《外集四》)不只是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会想方设法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士大夫还会要求满足自己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如果满足不了,他们就会制造舆论,向政府施压,正如嘉靖朝吏部左侍郎张潮所指出的:“迩士风卑陋,请求滋多,及有不遂,横议四出”(《明世宗实录》卷253)。市民这种态度的前提在于个人具有自我意识,而人的自我意识存在的前提则在于社会承认个人的相对独立,个人的相对独立要得到承认只有在商品经济相对较发达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正是因为士人具有自我意识(准确地说,具有个人利益意识),他就必定会持有这样的态度。士人对待个人利益的这种态度是有其产生的根源的,他“自其束发读书之时,所以劝之者,不过所谓千钟粟、黄金屋,而一旦服官,即求其所大欲,君臣上下怀利以相接,遂成风流,不可复制”(《日知录》卷13《名教》)。

第二,市民对待金钱的态度。金钱是人的生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也是组织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往的一个重要媒介。然而,有些明代人并非只是在此意义上看待金钱,而是将其视为具有神奇魔力的东西。金钱既被人们作为进行人际交往的有效手段,尤其自“万历以后,士大夫交际多用白金,乃犹封诸书册之间,进自阍人之手。今则亲呈坐上,径出怀中,交收不假他人,茶话无非此物,衣冠而为囊橐之寄,朝列而有市井之容”(《日知录》卷3《承筐是将》),又是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尤其是政治地位的力量,它可以购买到官职,可以使人获取社会权力。正是因为金钱具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明代人就会在大庭广众之中谈论金钱,就会尽其所能地追求金钱。那些在以往社会里羞谈金钱、视金钱为粪土的士大夫,“一中进士之后”,就不愿与“平日同堂之友”交往,“而日逐奔走于门下者,皆言利之徒也。或某处有庄田一所,岁可取利若干。或某人借银几百两,岁可生息若干。或某人为某事求一覆庇,此无碍于法者,而可以坐收银若干,则欣欣喜见于面,而待之唯恐不谨……何异白日攫金于市中者耶”(《四友斋丛说·正俗》)。市民对待金钱的这种态度,实际上就是拜金主义。拜金主义在明代社会里并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社会生活过程,顾炎武就指出:“自神宗以来,赎货之风日甚一日,国维不张,而人心大坏,数十年于此矣。”(《日知录》卷13《贵廉》)这种拜金主义对明代社会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当时有些学者对此是有清醒的认识的。因此,有些明代人主张正确地对待金钱,如“三言”、“二拍”的作者在刻画商人是如何经商致富、赚取钱财的同时,提倡人们通过正当途径去赚钱,要求商人遵守商业道德,强调经商应该仁爱诚实、义利兼顾,切勿贪婪吝啬、唯利是图,提倡商人积德,奉献社会,赈灾济贫。

第三,市民对待消费的态度。与明朝统治者所提倡的节俭朴素的消费观不同,市民在衣、食、住、行、用方面具有僭越礼教、求新求异和奢侈享乐的特征。表现在:其一,僭越礼教。在明代社会里,明朝统治者对各等级的衣、食、住、行、用等的质料、款式、图案作了极为严格的规定,违禁者将遭到严惩。然而,市民们逐渐地突破明代礼制的束缚,不顾法律的惩罚,在消费方面无所顾忌。有财者和有势者在消费方面为所欲为,长工、隶役、仆从、娼优等贫穷者也“耻穿布素”,不顾自己的条件,“强饰华丽”,将自己打扮成富贵者的样子。其二,求新求异。求新求异、讲时尚、赶时髦是市民们一种普遍的消费取向。市民们不仅在服饰上求新求异,而且在宴饮、娱乐方面花样翻新,酒楼、茶馆不只是饮食的地方,还是进行人际交往、洽谈业务的场所,戏园演出的不再是忠臣孝子等戏剧,而是适应市民需要的以侠义、男女私情等为主要内容的杂剧,有些士人则放浪形骸,公然与妓女交往,狎昵优伶娈童。其三,奢侈享乐。明代的消费风气经历了一个由俭变奢的过程,这一过程与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大致一致,至嘉靖朝,奢侈享乐之风盛行于全国。虽然奢侈享乐之风首先是在商人及其他富贵者中盛行的,但是,它却逐渐成了市民甚至部分农民的消费特征。由此可见,与以往朝代相比,奢侈享乐在明代社会里更为普遍。

明代市民在其生活中创造了市民文化或者通俗文化,也需要一种可以使其世俗生活更为典型化的文化。士人迎合了市民的这种需要,创作了大量的描述市民生活的文学作品,直接参与到市民文化的建设中来,推动了明代市民文化的发展。

注释:

[1]即刘观。

[2]即顾佐。

[3]即仁宗七年(1431)。

[4]即商辂。

[5]即代宗朱祁钰,代宗又称景帝。

[6]洪武十二年,即公元1379年。

[7]万历六年,即公元1578年。

[8]万历十二年,即公元1584年。

[9]景泰三年,即公元1452年。

[10]即思宗朱由检。

[11]即魏忠贤。此引文中“逆案”指的是魏忠贤案。

[12]谢国桢著:《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13]孟森著:《明史讲义》,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15页。

[14]即吕枘。

[15]即神宗朱翊钧。

[16]育欲,意指满足和发展人的欲望。

[17]老老,《孟子·梁惠王上》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