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史·现代卷
6545400000008

第8章 中华民族现代道德生活的现实基础(4)

1957年至1958年间在全党范围开展了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为主题,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为内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思想教育运动。由于中国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顺利完成和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中国共产党不仅处于执政党的地位,而且在全国人民中享有很高威望。然而,党内一些同志思想认识跟不上新的形势的发展,仍习惯于用老眼光、老办法去观察、处理问题,甚至有人滥用党的威信,单靠行政命令办事,滋长了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为了贯彻八大提出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路线,提高全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水平,纠正党员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党范围内进行一次开门整风运动。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5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为什么要整风》的社论,整风运动正式开始。8月以前首先在县级以上、军队团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大的厂矿、大专院校以及民主党派、新闻界、出版界、科学技术界等机关开展起来。8月以后逐步向工人、农民、工商界、中小学中展开。各级党组织根据整风要求,领导党员认真学习文件,检查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党内存在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等现象,发动广大群众、干部向党提出批评和建议。广大群众和党员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向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提出了大量的批评和建议,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则乘机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污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产生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的根源,叫嚷“根本的办法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西方的所谓“民主自由”。这股思潮的核心是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领导。中共中央认为,对这股反党反社会主义思潮,对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进攻,必须进行批判和打击。于是,反右派斗争在全国开展,至1958年夏基本结束。反右派斗争有其必要性,但被严重扩大化了,致使整风运动本来是要全党学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结果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本来是要扩大民主生活,扩大批评与自我批评,把我国政治生活、整个国家引导到生动活泼的发展道路上来,使全体人民更积极地建设社会主义,结果把许多正常的善意批评和建议视为右派进攻,把一大批知识分子、爱国民主人士和革命干部错划为右派分子,导致对知识分子不信任、不重用,使知识分子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延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前进速度,破坏了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中断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因此,这次整风运动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后果。

3.“文化大革命”的酝酿和发动

由于毛泽东对阶级斗争形势做出了错误估量,1957年提出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矛盾是主要矛盾。1962年强调阶级斗争、路线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1963年,明确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一错误方针的提出和贯彻,导致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加重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后果。1965年11月10日,姚文元在上海《文汇报》发表《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一文,成为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导火线。1966年8月1日至12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并在全会上印发《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对“文化大革命”进行再发动。全会通过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简称“十六条”),成为“文化大革命”的指导方针。1967年1月,上海造反派头目王洪文等在张春桥、姚文元的策划下,夺取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委员会的领导权,号称“一月革命”。1969年4月1日至24日,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次大会加强了林彪、江青、康生等人在党中央的地位,使“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实践合法化。“文化大革命”是全局性、长时间的“左”倾严重错误,它使党、国家、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与损失。

4.真理标准的讨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广大干部和群众强烈要求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方针和政策,彻底扭转十年内乱造成的严重局势。1978年5月10日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理论动态》第60期刊登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对“两个凡是”提出了批评。11日《光明日报》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发表了该文。12日《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予以转载。1978年6月2日,邓小平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支持了对真理标准的讨论。从6月到11月一场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到这一年年底,中央和省市级报刊刊载的有关真理标准讨论的文章达到650篇。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高度评价了真理标准大讨论,认为它对于端正全党的思想路线,具有深远的意义。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同时审议通过有关农业问题的两个文件(1979年和1980年两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讨论人事问题和选举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国际形势和外交工作,审查和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批重大问题和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问题。全会决定:鉴于中共中央在十一届二中全会以来的工作进展顺利,全国范围的大规模的揭批林彪、“四人帮”的群众运动已经基本胜利完成,从1979年起,应把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全会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口号,否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提出了党在新时期的政治路线。其基本内容是: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进一步发扬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并且立即动员起来,鼓足干劲,群策群力,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进行新的长征。全会坚决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高度评价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端正了党的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线,结束了1976年10月以来党的工作在徘徊中前进的局面,将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引向健康发展的道路。从此,中国共产党掌握了拨乱反正的主动权,开始全面地、认真地、彻底地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并有步骤地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繁重的建设和改革工作,使中国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出现了很好的形势。以这次全会为起点,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5.社会主义法制的恢复与依法治国的确立

“文革”期间,社会主义法治遭受严重创伤。“文革”结束以后,中国共产党着手社会主义法制的恢复工作。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随即展开了各项立法工作。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些法律为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作了一些新的规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分别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的机构构成、组织程序和原则等作了规定。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公民诉讼政府部门的违法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思想。党的十五大报告系统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并郑重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和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类别,以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中心,以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6.一国两制与香港、澳门回归

“一国两制”这个概念的第一次公开提出,是邓小平1982年1月11日会见一外籍客人时说的,他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4],简称“一国两制”。1985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把“一国两制”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国两制”的主要特征,一是原则性,核心问题是“一个中国”原则;二是灵活性,在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下,其他问题都应在政策上保有极大的弹性和灵活性;三是科学性,它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也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和认识论;四是可行性,通过港澳地区的实践,证明它是完全行得通的。“一国两制”最先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来的,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撒切尔夫人,全面阐述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1984年9月,中英双方达成协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1997年7月1日,中英政府举行香港政权交接仪式,香港回到中国的怀抱。中英就香港问题进行谈判后,澳门回归祖国的各项工作也开始积极有序进行。1986年6月至1987年3月,中葡两国先后举行四轮会谈,宣布中国恢复行使主权后在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等问题上的立场。1999年12月20日,历经400多年沧桑的澳门重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

7.村民自治与基层民主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确立了村委会的自治组织性质和法律地位,并为广大农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参与基层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这之后,全国有20多个省区市陆续制定了相关的实施办法。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是一种村落小范围的自治组织,自治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村委会由直选产生,一般3至7人,主要任务是制定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政策,组织村办经济,维护本地治安,发展公共福利、人民调解、乡村文化事业等等。在农村进行居民自治的同时,城市也加强了基层民主建设。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1990年1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切实保障城市5亿多居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目前,全国共有7.9万个社区居委会,42.5万名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区居委会的选举的形式经历了由候选人被动提名到自荐报名、由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发展过程,候选人的资格也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

8.抗击非典与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