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一般的社而外,尚有亲情社,由亲戚组成;兄弟社,由家族同辈子弟组成;女人社,由妇女友好朋友组成。敦煌地区社邑组织的兴盛情况是较为特别的,表现了人们之间团结互助的精神,所以他们能够在边地创造历史上的种种奇迹。
◎敦煌的水利管理
沙州的农业发达。农田灌溉主要依赖从祁连山麓融化的雪水。雪水进入沙州分为若干渠道,给这片土地带来绿色的生命。沙州为了合理使用渠水,自古便有严格的用水管理制度。《沙州敦煌县行用水细则》(P.3560)记述了干渠和支渠数百道的用水管理规则,例如规定:
春分前十五日行水,为历日雨水合会。每年依雨水日行用,克须依次日为定,不得违迟。如天时温暖,河水消泽,水若流水,即须预前收用,要不待到期日,唯早最甚。必天温水次早到北府,浇用周遍;未至场苗之期,新河已南百姓即得早浇粟地,后浇伤苗田水大疾,亦省水利。
全年用水规则,极为细致可行。沙州各支渠用水的农户为维护水利,分别结为渠人社。如戊寅年六月渠人社转帖(S.6123):
宜秋西支渠人转帖
莱扳忠 石愿通 索再头 索铁子
苏保山 索再升 索流通 索流定
索流实 索谏升 索再通 索员昌
索再成 索再德 索不藉子 索廷德
吴富员 阴清朵 阴幸员 阴富定
邓美昌 解憨子 汜坦达 汜文惠
汜连儿
上件渠人,今缘水次浇粟得准旧者平水相量,幸请众渠等。帖至,限今月十五日卯时于普光寺门前取齐。如有后到,罚酒一角,全不来罚酒半瓮。
这是关于商讨具体用水问题,召集渠人开会的通知。河渠的修治问题,也由渠人负责组织众渠进行,如甲申年(984)二月廿九日渠人转帖(P.5023),要求农户们得按通知规定,带上治河材料及工具,到时前往修治河口。渠人社的社众家有吉凶之事,他们也得组织去庆吊。如壬午年(982)十二月十八日渠社转帖(P.4003):
右缘尹阿朵兄身故,合有吊酒一瓮。
人各粟一斗。幸请诸公等。帖至,限今月十九日卯时并身及粟,汜录事门前兰若门取齐。捉二人后到,罚酒一角;全不来者,罚酒半瓮。其帖立递相分付,不得停滞者。
敦煌民众保存了古代淳朴的社会生活,凡有庆吊,他们仅带上粮食以助。我们从各种转帖可知,凡是社斋及其他筵席聚会,很少有杀牛宰羊的例子,人们的生活是简单而贫苦的。他们应付各种社团活动,几乎是简朴单调生活中的一种必需的社会活动。
◎敦煌的徭役
民众家有丁男的,经常可能被政府调往各处服役和进行战备。这种被征调服役的人们在沙州称为“行人”。乙丑年正月十六日行人转帖(P.2877):
行人转帖
丁圆昌 宋保定 安万通 孔冉盈
张保德 曹佛奴 龙清儿 郭定得
平山富 李保盈 赵住得 薛汜三
薛什得
以上行人,次着上直三日,并弓箭、排枪、白棒,不得欠少一色。帖至,限今月十七日卯时,于北门外取齐,捉二人后到,决杖七下;全不来,官有重责。其帖各自示名递过者。
这是通知十三名男丁自带武器,值戍三日。他们必须将现在进行的劳活放下,到规定的地点集合,以去服役。
行人转帖很生动地反映了唐五代到北宋初年河西地区实行府兵制的情况。农户既是国家租税的负担者和劳役的负担者,也是随时可以召唤并组织起来的战士。民众的命运,在当时是不能自己掌握的,他们随时都可能受政府的命令而驱使。
◎敦煌的民间契约
在敦煌民间契约里,我们见到民众卖屋、卖地、借贷、雇佣、卖身、放良等真实情况,反映了社会下层民众的贫困与苦难的生活。唐乾宁四年(897)张义全卖宅舍契(S.3877):
永宁坊巷东壁上舍内东房子一间并屋木,东西一丈三尺五寸基,南北二丈二尺五寸并基;又房门外院落地并檐廊柱东西四尺,南北一丈一尺三寸;又门道地南北二尺,东西三丈六尺五寸;其大门道三家共合出入。从乾宁四年丁巳岁正月二十九日平康乡百姓张义全为缺少粮用,遂将上件祖父舍兼屋木出卖与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兄弟,都断作价直五十硕(石),内斛斗乾货各半。其上件舍价立契,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悬欠。其舍一卖之后,中间若有亲姻兄弟兼及别人称为主己者,一仰旧舍主张义全及男粉子、支子祗当还替,不干买舍人之事。或有恩敕赦书行下,亦不在论理之限。一定之后,两不休悔;如有先悔者,罚麦三十驮,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两共对面平章,故勒此契,各愿自押署,用后凭验。
张义全因缺粮短用,遂将祖业房屋一间出卖。屋在城内,所以售价很高。当地的商品经济不发达,经济支付手段是以粮食交换方式进行的。
宋淳化二年(991)韩愿定卖妮子契(S.1946):
淳化二年辛卯岁十一月十二日立契押衙韩愿定,伏缘家中用度不支,欠缺匹帛。今有家妮子花名 胜,年可二十八岁,出卖与常住百姓朱愿松妻男等,断偿人女价生熟绢五匹。当日现还生绢三匹,熟绢两匹限至来年五月尽填还。其人及价更相分付。自卖已后,任承朱家男女世代为主。中间有亲情眷表认识此来人者,一仰韩愿定及妻七娘子面上觅好人充替。或遇恩赦流行,亦不在再来论理之限。两共面对商议为定,准格不许翻悔;如若先悔者罚楼绫一匹,仍罚大羯羊两口,充入不悔人。
恐人无信,故勒此契,用为后凭。
卖身女人 胜(押)
出卖女人娘主七娘子(押)
出卖女人郎主韩愿定(押)
同商量人袁富深(押)
知见报恩寺僧丑(押)
知见龙兴寺乐善安法律(押)
韩愿定是敦煌的押衙,在衙门里任初级职务。他所卖的妮子是其家奴婢,已经二十八岁了,服役多年。现在韩氏将她出卖与人为奴,其价值仅为绢五匹。这极深刻地表明民间妇女被奴役的悲惨命运。她们辗转为奴,永远没有人身自由可言。壬午年郭定成典身契(S.1398):
壬午年二月廿二日立契。惠立契慈惠乡百姓郭定成。伏缘家内欠今租,自身于押衙王永继家内质典,断作典价一丈八尺、幅二尺、土布一匹。自典余后,王永继得驱使,渎不许王家把勒。人无雇价,物无利头。若不得抛工数行□坐。镰刀器械,牛羊畜生,合宅若畔上,非理失却打破,赔在定成身上活。若牛羊畜生非命打煞,不关主人之事。若其因病痛,偷他人羊牛畜生,园中菜茄瓜果,赔在定成身上。……恐后无凭,故立此契,用后为凭。
农民郭定成因欠租,到押衙王家以为人质,典于主家,为人做奴。被典期间,不给工资,若劳作时损坏工具或放失牛羊,均应赔偿。这反映了敦煌阶级压迫和经济剥削的残酷。如果郭定成无力还租,便永远为奴了。立契的条件仅利于主人,典期不明,以典质方式而剥夺了贫苦人民的人身自由。当然有的主家出于对奴婢的同情或其他原因,立下放良文书,免去其贱民身份,给予自由。后唐清泰三年(936)放家童契(S.5700):
放家童青衣女厶甲。若夫天地之内,人者为尊。贵贱不同,皆由先业。贵者广修善本,咸得自然;贱者不造善因,而生下品。虽则二等,亦有尊卑。况厶甲自从业网羁来,累年驱驰,有恭谨之心,侍奉不亏孝道。念慈谦顺,放汝从良。从今已后,任意随情,窈窕东西,大行南北。将此放良福分,先荐过往婆父,不落三途;次及近逝慈亲,神生净土;合家康吉,大小咸安。故对诸亲,给此凭约,已后子孙男女,更莫怪护。请山河作誓,日月证明,岳坏山移,不许改易。清康三年厶月日给曹主厶甲放尽一记。
这位除贱为良的妇女,本为曹家奴婢,因她恭谨谦顺,得到主人的同情,让她自由了;但是她在曹家服役多少年,她的年龄已多大?这些情况都不清楚。另一家童再宜放良书(S.6537)也是曹家放的家奴再宜。他自从到曹家为奴已经五十余年了,估计到放良时他已是六十余岁的老人。他被剥削和压迫一生,主家榨尽了他的血汗,现在他丧失了劳动力,仅一息尚存了。这时给他的自由,无异于驱逐出门,免给主家造成负担。放良文中说:“从今已往,任意宽闲,选择高官,充为公子。”这只有嘲讽的意味了。
七 远离中原王朝的汉族政权
自西汉元鼎六年(前111)汉武帝设置河西四郡,敦煌郡即筑城移民建立了汉族政权。这里东距京都长安1880公里,是中国王朝西北边陲的一个行政区。中原王朝为了政治、经济和军事的长远利益,非常重视敦煌在丝绸之路的战略意义,所以建郡后即委派了刺史负责郡事,贯彻中原王朝的政教。同中原各地方政权一样,敦煌有种种地方职官、制度、学校、法律、驻军、汉族传统文化。它与中原王朝保持地方与中央的紧密联系,成为中国政权在西北延伸的一部分。今敦煌文书所存的《沙州图经》《沙州都督府图经》《沙州志》《沙州城土境》《敦煌录》,表明沙州为中国王朝版图;所存的《西凉建初十二年(418)敦煌郡敦煌县西岩乡高昌里籍》《西魏大统十三年(547)瓜州效谷郡计账》《唐大足元年(701)沙州敦煌县效谷乡籍》《唐大历(772)沙州敦煌县差科簿》等,则表明此地区执行中原王朝的行政户籍管理制度和差科制度。由于敦煌地方政权处于西北边陲,周边为西北民族,具有经济和战略的重要意义,成为西北民族争夺之地,因而历史状况十分复杂,最明显地体现着中国王朝国势的强盛与衰弱。当中国王朝国势强盛时,敦煌在王朝的保护下获得政治的安定与经济的繁荣,意味着丝绸之路的畅通;反之,当中国王朝国势衰弱时,敦煌地方政权处于孤立无依的状态,或竟陷没于西北新兴的民族政权。现在我们且依据敦煌文书较为具体地考察这远离中原王朝的汉族政权。
◎敦煌的法律体系
中国在隋唐以来法律体系趋于完备。法律分为:律,刑法;令,法规文献;格,官吏处事规则;式,官署和官员的有关法规条例。在远离中原王朝的敦煌,我们可见到地方政权在法律方面是严格地执行中原王朝的法制的。敦煌文书里今存有唐太宗时期长孙无忌等编定的《唐律疏议》,此外还有佚书《唐职官令》(S.1880)和《唐天宝官品令》(P.2504)、《唐垂拱律》(P.3608、3252)、《名例律疏》(河17)、《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P.4654、S.1880)、《天宝令式表》(P.2504)等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最实用的是“格”,它是根据本朝敕令精神编制的官吏处事规则,对于律、令和式的补充与修正。唐代的格早已佚失,幸而敦煌文书里尚存五种:《神农散颁刑部格残卷》(P.3078,S.4673)、《神农吏部留司格断片》(T11T)、《开元户部格残卷》(S.1344)、《开元职方格断片》(周50)、《开元兵部选格断片》(P.4978)(刘俊文:《论唐格——敦煌写本唐格残卷研究》,《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1年。)。我们从这些残卷和断片里,尚能见到唐代的法制精神。且看部分格文:
如闻诸州百姓结构朋党,作“排山社”,宜令州县严加禁断。(S.1344)
这是命令地方官员严格严止民间结党结社,以维护社会政
治秩序。
流外行署州县杂任,于监主犯赃一匹以上,先决杖六十;满五匹以上,先决一百;并配入军。如当州无府,配侧近州。断后一月内即差纲领送,所配者领取,报讫申所司。赃不满匹者,即解却。虽会恩,并不在免军及解免之限。在东都(洛阳)及京(长安)犯者,于尚书省门对众决;在外州县者,长官集众对决。赃多者仰依本法。(P.3078)
唐代刑法规定:官员受财枉法者,受丝绸一尺杖九十,一匹加一等,二十匹处以绞刑;受财不枉法者,一尺杖八十,二匹加一等,四十匹处以流放。此条格文是对地方官员犯贪赃的惩处规定,凡赃少则不计较,赃满一匹以上者受杖刑后发配充军。
盗及诈请两京(长安与洛阳)及九城官库物,赃满一匹以上,首(犯)处斩,从(犯)配流。若盗司农诸仓及少府监诸库物并军粮军资,赃满五匹以上者,首处死,从处流,若一匹以上,首处流,从徒(刑)三年。所由官人不存检校,失数满三十匹以上者奏闻。(P.3078)
这是关于盗窃国家仓库货物的处罚专例,区别盗窃皇室及一般仓库军需物资处罚的轻重。以上可看出唐代对贪赃及盗窃者均处以重刑。
敕:孝义之家,事须旌表,苟有虚滥,不可褒称。其孝必须生前纯至,色养过人,殁后孝思,哀毁逾礼,神明通感,贤愚共伤;其义必须累代同居,一门邕穆,尊卑有序,财食无私,远近钦承,州闾推伏。州县亲加按验,知状迹殊尤,使复同者,准令申奏。其得旌表者,孝门复终孝子之身,义门复终旌表时同籍人身。仍令所管长官以下及乡村等,每加访察。其孝义人,如中间有声实乖违,不依格文者,随事举正。若容隐不言或检复失实,并妄有申请者,里正、村正、坊正及同检人等各决杖六十,所由官与下考。(S.1433)
自汉代以来,中国历代王朝提倡封建礼教,对“义夫、节妇、孝子、顺孙”,由官府立牌坊,赐匾额,称为旌表,格文是关于申报旌表孝门与义门的审验规定,以明朝廷对伦理规范的重视,有助于实施政治教化。如果申报不实,地方里正等人将受杖刑,而负责的官员则给予考核为下等成绩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