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山”以下三条,所述多认为即今四川中部岷山山脉,“崌山”、“岐山”是其南部和东南部支脉。所说的“梅”不是今日所说的果梅之树,一般说来,“梅、梓”等并称时所谓“梅”当为与梓同类的樟科乔木。
(六)《周礼》。又名《周官》,西汉河间献王刘德所献,称先秦旧籍。《周礼·天官·笾人》:“馈食之笾,其实:枣、栗、桃、干、榛实。”这里主要讲祭祀用品,笾是一种盛果实的圆底高脚竹编浅盘。“干”据汉代人的注解,是指干梅,一种梅实制品。汉代《大戴礼记·夏小正》:“五月……煮梅,为豆实也。”豆是木制的浅盘,形状、功用与笾相同。干梅的制法是将青梅先行蒸煮,然后晒干即成。
(七)《礼记》。西汉人戴圣编定,采自先秦旧籍。其中涉及梅实利用的材料颇多,主要集中在《内则》篇中。
1《礼记·内则》:“鱼脍,芥酱。麋腥,醢酱。桃诸、梅诸,卵盐。”这是一组食品及其吃法。诸同菹,本指干菜,桃诸、梅诸,即桃干、梅干。梅诸,大概也即前条所说的干。卵盐,大如鸟蛋的盐块,这里是说食用桃干、梅干时,以盐调和之。
2《礼记·内则》:“栗、榛、柿、瓜、桃、李、梅、杏、楂、梨、姜、桂。”这是一组果实,桃、李、梅、杏放在一块儿,可见古人早就视为同类。
3《礼记·内则》:“脍,春用葱,秋用芥。豚,春用韭,秋用葱。脂用葱,膏用薤,三牲用藙,和用醯,兽用梅。”这是一组烹调原料单,因时节、原料不同,调料也各有所宜,其中梅主要用来烹调兽肉,殷墟铜鼎中梅与兽骨同在,是这一烹调法的有力佐证。
总结上述文献材料,参以考古发现,对我国早期梅的生长和应用情况,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先秦商周时期,梅的分布远较现在为广,黄河流域至少相当于今天的陕西、河南、山东一线,有梅的生长。
(二)至迟西周以来,梅已成为重要的栽培果树,“桃李梅杏”、“梅棘榛”等植物连类并举,说明人们对梅的自然类属有了一定的认识。
(三)商周之际梅的果实成了一个重要食品,具体应用有三种:
1野生或栽培梅果的直接食用。
2制作干梅。所谓“干”、“梅诸”,是梅果的一种粗加工,主要是为了梅实的保存,也许还有改善品质、口味的作用。这些制品既用于祭祀,也见于日常食用。
3用作烹制鱼肉等的调味品。先秦已有醯一类人工酸味食物,也有以醯调味的例子,但在人工酿制醋没有流行之前,梅可以说是最重要的酸味原料,其地位与盐相当。后世丰富的烹调经验证实,梅实之酸有除腥和催熟的双重作用,考古和文献材料证明梅当时主要用来烹烧鱼兽等肉食。这可以说是梅在日常生活中实用价值最为重要的方面。
三、“梅”字的定型
虽然我们的先民对梅的利用历史悠久,但作为音、形、义高度统一的梅实专称到汉代才逐步完成。
现存我国最早的文字——甲骨文中没有“梅”字。“梅”字最早见于金文之《史梅兄簋》,作“”,容庚《金文编》收录容庚《金文编》第389页。。如果从这里算起,“梅”字的出现在中国至少有三千年的历史了。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字典,其中有这样几个字与梅有关:“枏,梅也,从木冄声。”“梅,枏也,可食,从木每声。”“楳,或从某。”“柍,梅也,从木央声,一曰江南橦材,其实谓之柍。”“某,酸果也,从木从甘。”“槑,古文某从口。”分别见许慎《说文解字》第114、115、118页。
“枏”、“梅”二字互为解释,可见即是一物。虽然两字排列橘、柿、杏、柰、李、桃等字中间,但不像橘、柿等字那样解作果实,显然所指不是酸果之梅。这两条字义原来可能不排在果树之列,“梅”字条下的“可食”二字也可能是后世衍文。这里的“枏”、“梅”实际指的是一种樟科高大乔木,多生长于南方,秦汉方言扬州称“枏”,荆州呼为“梅”,汉以后逐步固定写作“楠”。后世诗文中常见的“梅梁”,实非蔷薇科梅树,而是樟科楠木。
《说文解字》中的“柍”字,明言有两种意义,一指“枏梅”类乔木,张衡《南都赋》说“柍、柘、檍、檀”萧统编、李善注《文选》卷四。,显然四种树木同属非果之类。
另一种意见认为“柍”即《尔雅·释木》中所说的时英梅,又名雀梅,是梅之小者。《说文解字》研究者解释道:“柍之言幺也。幺,小也,谓其实微小也,湖湘间称梅之小者为柍梅。”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卷一二。三国吴人陆玑注解《诗经》草木时说:“唐棣,奥李也,一名雀梅,亦曰车下李,所在山中皆有,其花或白或赤,六月中成实,大如李子,可食。”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卷上。可见所谓“柍”或即今日所说的唐棣。
另一个常被视为梅之别名的是“朹”字,主要依据是秦汉间字书《尔雅·释木》。但正如明朝毛晋所说:“《尔雅》凡三释梅,俱非吴下佳品:一云梅柟(按:同枏),盖交让木也。一云时英梅,盖雀梅,似梅而小者也。一云朹檕梅,盖朹树状如梅子似小柰者也。……《摽有梅》之梅,《尔雅》独未有释文,真一欠事。”毛晋《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广要》卷上之下。《尔雅·释木》三处提到梅:一处指楠;一处指柍(或唐棣);第三处即所谓“朹”,据古人解释实为山楂一类的果树。
“楳”、“某”、“槑”三字,学者一致肯定所指为酸果之梅,一般多认为“某”、“槑”两字出现较早,为梅之本字,而“楳”与“梅”是后造字。但值得一提的是,“某”在甲骨文中即已出现,据考甲骨文中的“某”字是一地名,其地“即商之沫邑,周之牧野,武王伐纣之朝歌”李实《甲骨文字考释》第17页。。它与“梅”字有没有或有怎样的关系,已很难详究,但就字形字音揣度,“某”字即或不是梅的本字,也是一个较早的借用字。另,《说文解字》草部收“”字,释为“干梅之属”,是梅果制品的专名,见前《周礼·天官·笾人》。
总之,综合各类上古典籍的文字材料及其后世有关的研究注解,“梅”字的字形字义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梅”显然是一个后起字,早先用作酸果树名的当是“某”、“槑”两字或类似更早的象形与会意写法,进而才有“楳”、“梅”之类形声字。“梅”字最早不专指今日所说的果树之梅,在一些地区曾用作楠树(枏)的名称,又经常与一些形似梅的果树(朹、柍)名称相混淆。从汉代开始,“梅”字才逐步固定为今日所说果树之专名,其他意义则别字另行,魏晋以下除少数好古之士偶见使用“楳”、“槑”外,一般都写作“梅”。
四、梅实用价值的两个喻义
现存先秦文献没有关于梅花方面的内容,显然此时梅花的审美价值尚未引起注意,这与桃花、荷花、芍药、松、竹等植物不同。一般说来,人类对于自然生物的认识和利用,最先注意的多是其实用价值,梅花典型地属于这种情况。在有考古发现的几千年漫长岁月中,人们对它的注意只在其果实。大量的考古及文献资料表明,在早期人类的生活中,梅是一种较为重要的果树。既属日常食用之物,也作为祭祀之品。无论上层贵族,还是一般民众,应用极其普遍。悠久的利用,其物质价值较早得到认识和把握。从人类认识史的一般规律来说,物质的实用价值、经济价值总是人类表达其他价值理念最为方便、常见的比喻方式。梅之果实也是如此,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应用,使其成了一道易为人知的比兴和譬喻材料,下述两个词语正是这方面的代表。
(一)“盐梅和羹”。这可以说是梅之果实最重要的典故。相同的说法见于《尚书》和《左传》两书,一是殷商后期的事,一是春秋后期的事,两者时间跨度大。一是帝王训谕大臣,一是士人讽谕诸侯,出于不同阶层和身份。说明这一比喻在当时上流社会的流行。《尚书》以盐、梅这两个当时主要的调味品来比喻国之宰相的重要性。《尚书》的儒家经典地位使这一说法在后世影响很大,几乎成了宰相器识才干的代名词。宰相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位势,可以说是封建士大夫功名利禄追求的极致,后世“和羹”一语也成了士人之间仕宦前程的最高理想和无上祝福。《左传》同样是以“和羹”之事来说明君臣之间“和而不同”的政治理想,但用作比喻的是整个烹调之事,不只是盐、梅,还有烹调的其他因素如水、火等,其取义既与《尚书》相同而又非专属梅实,因此后世提到的不多。
(二)“召南摽梅”。这是民歌层面的一个比喻。以梅子成熟和收获之事的紧迫性来表达婚嫁及时的礼义要求和美好心愿。与《尚书》等不同,用作比喻的不是梅树果实的滋味,而是收获果实的农事活动。不同的着眼点透露了贵族士人与平民阶层思想和情感上的深刻差异。这一农事劳动形成的比兴影响极其有限,因为女子思偶伤春一类意思后世大都倾向于改用花色来比兴寄托。但这一主题是普遍的、永恒的,《诗经》又有着儒家经典的崇高地位,“摽梅”作为女子伤春之情、求偶之义的典故,经常为人们所采用。
这两个比喻采用的都只是果实,说明这一时期梅的鲜花形象尚未引起人们注意,人们深入了解的是梅的实用价值,而对其审美价值尚属茫昧不觉。这种实用经验应该说也包含着审美的因素,先民们面对梅诸桃诸、盐梅和羹一类美味佳肴,应该说不只是一种物欲的满足,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有关梅的审美感知针对的是梅的果实而不是鲜花。与桃花、荷花、菊花、芍药、兰草相比,梅花审美观赏价值的发现是较滞后的,这也由当时人类物质和审美认识的总体水平所决定。与桃花、荷花相比,梅花花色淡小无奇,极不显眼;与菊花、兰草相比,梅花又不具兰、菊那样的佩香与饮食功能,因而不可能像梅果那样引起注意。就其果实而言,也不像橘树那样,与特定民族的生活联系而被视为一种民族精神的象征。这一时期人们关注的只是梅果的应用价值,人们深入了解的也只是其滋味功用,有关的美好感觉都是由果实滋味引发的,因此我们称这一时期为梅文化发展的“实用时期”。如果认为其中也包含审美因素的话,那也主要出于果实滋味的美感,可以说是审美的“果实阶段”,无论审美的内容和方式,与后世的花树审美有着很大的差别。但是值得一提的,果实喻义与花色审美之间也有一些值得玩味的联系。“和羹”与“摽梅”两个果实比喻,前者阐说的是功用,后者忧虑的是时间,在后世的梅树花色审美中,才色之喻与时序之忧正是最普遍的情感内容,几乎构成了梅花审美感受的两极,从中我们也不难体味到一种源远流长的历史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