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家庭结构的讨论开始之前,首先定义我所使用的四种家庭形式的操作概念(operationaldefinition):(1)单身家庭(SIIl-glepersonfamily):只含一人的家庭;(2)核心家庭(nuclearfamily):含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的家庭;(3)主干家庭(stemfamily):含三代以上成员但每代最多只有一对夫妇的家庭;(4)扩大家庭(extendedfamily):含三代以上成员且至少一代有两对以上夫妇的家庭。上述定义有两种特征;第一,它们是穷尽且相互不包容的;第二,每种家庭形式中均包含了它的残缺形式,例如,核心家庭中包含了无子女夫妇的家庭和单亲家庭(子女加父母之一方);主干家庭中包含了某一代中缺一配偶的家庭及隔代家庭(只有祖父辈和孙辈);等等。
在家庭社会学中,有一种相当流行的理论,认为任何社会一旦经历了工业化、都市化和现代化的过程,其家庭结构必定会发生从扩大家庭到核心家庭的转变。作为这一理论的论据,我搜集到部分工业化国家的家庭结构分布:
里克莱尔(Le Claire)则发现;在某社会的经济结构和家庭结构之间,存在着一种U型曲线关系:在狩猎采集社会和工业社会中,典型的家庭结构都是非扩大形式;而在农业社会中,典型的家庭结构却是扩大家庭这种形式。(Le Claire, 1986)如果我们仅看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这一段,则前引两种说法是一致的:家庭结构势必要经历一个从扩大家庭到核心家庭的转变。中国正处于从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过程之中,其家庭结构是否也发生了这种预期的改变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区分中国家庭结构的“理想形态”与“现实形态”。谈到中国家庭结构的理想形态,不仅许多国外搞中国研究的学者,而且在不少非专业的中国人当中,都一度盛行把“四世同堂”的扩大家庭当作典型的中国家庭形态的错误观念。例如,有国外学者说:“典型的中国家庭是一个宗族,它由一个握有行政权力的长老会议来领导,由一系列相对独立的扩大家庭组成。”
(Blitsten, 1963)这种错误观念直观地看是来源于《红楼梦》、《家·春·秋》一类脍炙人口的文学作品;若以社会学的方法来观察,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往的许多家庭研究。对象总偏重社会上层的家庭,而大家庭在我国上层社会中一向比下层多见,于是造成这种错觉,误以为数代同堂的大家庭才是中国家庭的典型形态。自从本世纪初年国内外学者开始涉足中国家庭研究以来,这种错误观念一直很有影响。后来,不少人发现了这一错误,指出:这是把中国家庭的理想形态当作了现实形态,实际情况则是“这种理想的中国家庭既少见而且根本算不上是中国家庭的共同形式”。(Baker, 1979)事实上,扩大家庭并不是也从未成为中国家庭的“正常”形态。还有些学者不仅认为扩大家庭在中国家庭中是一一种极为少见的形式,而且认为绝大多数的中国家庭属于同西方相似的“夫妻家庭”形式。
(Buck, 1926)根据历史的记载,自秦朝一统天下之后的数百年间,法律要求儿子成年后与父分家,建立新的家庭,否则会被处以加倍收税的惩罚。这一法律一直延续到汉代。根据许倬云的说法:“在汉代,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是核心家庭,但是,如果父母年岁过大或兄弟姐妹过于年幼以致难以自立时,他们也可以留在家里。”(Hsu, 1982)他还指出,“当时的家庭大都是四口之家,”即使达到五口或六口,一般也不包括已婚的儿子及其子女在内。兄弟分家和分产是不可避免的。(Hsu, 1982)许倬云认为,此类立法的原因是为了防止有钱有势的家庭和宗族发展过快,以致威胁到皇权。在随后的朝代里,这种法律有了变化。例如,唐代和明代都有过不准子辈与父辈分家的法律。但即使如此,家庭结构也大多只是在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两种形式中变换,扩大家庭并未成为中国家庭的主要形式。
尽管经典的家庭结构转变理论因此不完全适用于中国,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国的家庭结构是否还是发生了某种形式的变化呢?抑或始终保持不变?现代中国的一般家庭结构是怎样的?
又有哪些因素在影响着家庭结构的现状及变化?一般认为,对家庭结构影响最大的是人口状况和社会经济因素,实际情况是否果真如此?中国城市的家庭是否像大多数工业社会那样成为以夫妻关系为主的家庭?这些都是本节所关切的问题。
虽然台湾地区的现伐化程度比大陆地区高,但同属中国文化范畴,因此,看看台湾的情况也很说明问题。根据1983年台湾所做的调查(N=14337),单身家庭占全部户数的8%,核心家庭占62%;其它家庭(复杂家庭)占30%。(Shuand Lin, 1984)所谓“复杂家庭”既包括主干家庭,也包括扩大家庭。有关台湾家庭结构分布的这一调查结果同大陆的调查结果十分接近,对这一点,后文有详述。另据一项台湾全区15827户的关于对家庭结构看法的抽样调查,人们表示出对核心家庭的赞赏态度;然而,也有相当大一个比例的人们期望在退休以后能够生活在主干家庭里。这项研究还发现,虽然主干家庭的比例一直较高,但新的动向是核心家庭的数量在增加。(Yi, 1985)天津调查的结果与上述的发现大体相同。它表明,核心家庭占据了最主要的地位(66.4%,约三分之二);其次为主干家庭(24.3%,约四分之一);扩大家庭(2.3%)和单身家庭(23.4%)均只占极少的比例。
如果从家庭人口的辈数看,虽然三代家庭还占有不小的比例,但是四代以上的家庭就非常少见了,还不到全部家庭的3%0在天津调查之前,有人得到过类似的调查结果:在1717个城市家庭中,只有40个(2.3%)拥有四代人;在528个农村家庭中,只有15个(2.8-6)有四代人。另有研究发现,只有0.8-6(N-2027)的城市家庭和2.9%(N=2422>的农村家庭拥有四代或五代人。(Lang, 1946)在天津调查中,每个家庭平均有2.18代人,标准差为0.58代;中位值和众值均为2代;代数最少的1代;最多的4代。因此可以有把握地说,在80年代,我国城市家庭的一般情况是拥有略高于两代人;四世同堂的家庭极为罕见;即使三世同堂的家庭也不太多。
再看家庭中的夫妻对数。天津调查数据表明,所有家庭平均拥有夫妻1.06对,标准差为0.53对;中位值和众值都是1对;最高值4对,最低值0对。
中国城市的家庭在工业化的过程中,是否也发生了某种形式的转变呢?我对这一问题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观察不同年龄组的调查对象在家庭结构上的异同。
我国的家庭结构的确有了一些变化,核心家庭的比例随调查对象的出生年的推后而有很大增加;主干家庭的比例则逐年下降;扩大家庭和单身家庭始终保持着很小的比例。这种差异之中当然有年龄因素本身的作用(如丧偶等),但不可否认,这种分布确也反映出随年代的变化而发生的家庭结构的变化。
家庭结构的变化与养老方式的改变有关,由于养老金在城镇户口的职工中的普遍实行,老人退休之后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老年人完全靠子女赡养的养老方式。虽然还有不少老人愿意并实际上同子女生活在一起,但两代人分家的客观可能性已经具备,这就与不具备这种可能性的情形大不相同了。在我看来,这就是家庭结构“核心家庭化”的主要原因。当然,数据分析表明,教育程度、职业地位和收入对家庭结构也有着显著的影响。
在已有的一些研究中,人们对影响家庭结构的因素做过各种分析。有学者指出,家长的教育程度,年龄,都市化程度,社会阶层等因素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Shuand Lin, 1984)关于在贫困阶层中较少扩大家庭的原因,朗格(Lang, 1946)作过如下解释;首先,贫苦家庭与富裕家庭相比,当子女到达结婚年龄时父母仍健在的情况较少;其次,贫苦人家的幼童及婴儿死亡率较高;再次,贫苦人家无论在父母亡故之后还是父母健在时,都更倾向于分家。朗格将影响家庭结构及规模的因素归结为两大类:一类是家庭所属的社会阶层,另一类是居住地区。如前所述,扩大家庭这一“理想形态”一般只存在于居住在农村的和富裕的家庭当中;现代的核心家庭则一般多见于居住在城市地区的和贫苦的家庭中。此外,可以用社会阶级这一因素来解释理想家庭形态(扩大家庭)这一神话的持久性,这是因为“上层社会的情况被当作了整个社会的代表”(Lang, 1946)。有一项在台湾所作的调查(N=1500名租住公房的居民)表明,经济收入越高的家庭,核心家庭化的程度越高(Yi, 1985)。
采用对数线性回归方法对天津家庭数据所作的定量分析表明:与家庭结构相关最强的几个因素为出生年、教育程度和职业。
其中的主要相关形式为:出生年较晚的调查对象(以1930年为界分为两组),其家庭结构为核心家庭的比例较大;教育程度较高的与教育程度较低的(分为中学以上组和小学文盲组)相比,前者生活在核心家庭中的比例更大;职业地位较低的(非国家职工、无业者)与职业地位较高的(国家企事业单位职工干部)相比,前者生活在核心家庭中的比例较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幅中国城市人家庭生活的基本图景:大多数的人们(约三分之二)都生活在核心家庭里;另有比例不小的一部分人(约四分之一)生活在主干家庭里;每个家庭大多是两代人,一对夫妇;生活在扩大家庭和单身家庭里的人极为罕见。这就是我国目前城市地区家庭结构的一般状况。换言之,某人如果生活在一个核心家庭或一个主干家庭中,他的情况就属正常状态,他就会淹没在由成千上万与他的家庭结构十分相似的家庭水滴汇聚而成的海洋里;可如果他生活在一个四世同堂的大家庭中或者是单身一人,他就会显然异于人,像大海上的一座孤岛。关于独身者的情况,后文还有专门的讨论。
自从秦汉中国形成了统一的中央大帝国时起,出于征税和徭役的考虑,政府就开始做人口和户籍的统计工作,因此后人可以从官方积累的数据资料中计算出比较可靠的家庭规模统计量。虽然由于历代税收制度的不同(例如按人头抽税和按户抽税就会造成人们分家意愿的差异)以及前引分家律法的不同,会使家庭规模的变化中带有人为的因素,但不可否认,这些官方记录的确是我们目前能够找到的最权威的数据了。
从天津调查得到的数据表明,平均家庭规模为4.08人,标准差为1.54人;中位值和众值均为4人;规模最大的的家庭有15入;最小的1人。
两口之家从出生于1920年这一年龄组的20.4%上升至出生于1951-1960年这一年龄组的55.7‰;三口之家从21.0%提高到38.0%;四口之家从13.0%降到3.8%(其中独生子女政策的作用显而易见)。与此同时,六口之家从24.5%下降到1.3%当然,不可否认与生命周期有关的诸因素(结婚、生育与丧偶)的影响;然而,不同年龄组之间家庭规模的明显差异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变迁的影响。
根据库里安(Kurian, 1984)的统计,发达工业国的平均家庭规模已普遍下降到很低的水平,例如,葡萄牙3.4人;日本3.3人;希腊3.2人;澳大利亚3.1人;加拿大3.0入;意大利3.0人;比利时2.9人;卢森保2.9人;奥地利2.8人;法车2.8人;荷兰2.8人;西班牙2.8人;瑞士2.8;英国2.7人;芬兰2.6人;原西德2.5人;丹麦2.4人;瑞典2.2人;美国2.2人(Kurian, 1984)。然而,一个容易被人忘记的事实是,发达国家的家庭规模并非一向如此之低,它们也同样经历过一个由高而低的过程,只是这个变化过程大大早于中国而己。举例言之,在1790年,美国平均家庭规模曾高达5.8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平均家庭规模在1564年至1649年间也曾高达5.07人1801年为4.60人;1951年3.19入;1961年3.04人(Laslett, 1972)。
从中国的情形看,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趋势相当明显,这一点可以被视为中国在现代化过程中与发达国家和社会趋同的一个证据。
用对数线性回归方法对家庭规模所做的分析表明,家庭规模与教育程度、职业地位及收入水平的相关关系表现为:职业地位越高者家庭规模越小;教育程度越高者家庭规模越小;收入水平越高者家庭规模越大。最后这一点看去有些令人不解——一般常识会以为职业地位高的(定义为干部和知识分子)同收入水平高的应当是同一群人,其实不然,统计结果证明他们的确不是同一群人。
与家庭规模有直接关系的首要因素是生育,而在近20多年间,影响中国人生育行为的最主要因素是计划生育政策(定量分析可参看拙著《生育与中国村落文化》第六章)。在70年代初,中国政府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其目标是推迟平均结婚年龄,拉长生育间距和把生育子女数在城市限制为两个,农村三个。到1979年,正式的政策将生育指标再调整为城市一个,农村两个。为了使人口增长水平降低到0,政府全力推动这一政策的实。
在城市中那些只生一胎并保证不再生育的人,凭借独生子女证可以享受优惠措,例如;按月领取独生子女费直到孩子14岁;在住房、子女入学、就业方面优考虑;退休后可享受较高比例的退休金等等。与此同时,那些超生者则要受到惩罚。
“一胎化”政策推广迅速。时至1982年,在全部新生儿中,头胎的已占到47%,42%领了独生子女证。到1986年,一孩家庭共达次。当西方国家中的人们为堕胎和避孕在宗教和伦理领域争得不可开交的时候,中国人却在这些事情上显得轻松自如——相比之下,中国人在堕胎和避孕问题上的负罪感比西方人要低。样本中平均怀孕次数与平均生育子女数的区别揭示出堕胎现象之普遍存在。目前都市家庭的平均子女数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虽然仍略高于它们,但变化是十分明显的。
独生子女家庭从1920年前出生年龄组的10.9%上升为1941-1950年龄组的25.7%;两个子女的家庭从15.2%上升到45.1%;生育5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则从39.1%下降到4.4%。在传统社会中,女人都愿早生多生孩子,因为这同她在夫家的地位息息相关。在生育之前,她的地位往往比较低下,有时简直像个女佣;生了孩子特别是生了儿子之后,就大不相同了,因为她为家庭的传宗接代作出了重大贡献。在1949年以后,初婚年龄越来越迟。根据一项全国调查(郭同,1986),在50年代处于25至29岁这一年龄段的妇女当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在22岁前生育头胎(河北51.0%;陕西67.6%;上海43.8%);但在1985年,这个比例已大为下降(河北13.7%;陕西23.3%;上海2.0%)。在天津调查中,妇女平均生育头胎婴儿的年龄为24.3岁;标准差4.25岁;中位值24岁;众值26岁;最大27岁;最小15岁。随着出生年的推迟,生育头胎婴儿的年龄也有不同。在15至18岁生育头胎的从1920年前年龄组的19%下降到1%;在19至21岁之间生育头胎的比例也大为下降:从38.2%下降到4.4%;在22至25岁之间生育头胎的比例则从24.3%增加至41.5%0变化最大的是在26至28岁之间生育头胎的比例——从6.6%增加到39.8%0总之,天津调查数据显示,妇女头胎生育年龄已经同发达国家相当接近,例如:爱尔兰24.9岁;英国25.0岁;法国25.0岁;比利时24.5岁;荷兰25.7岁;丹麦24.8岁;原西德25.2岁;意大例24.9岁;希腊23.3岁。(Clare, 1986)再看避孕情况。传统中国文化一般不赞成避孕,而是认为“多子多福”,从而赋予生育以正面价值。然而在近代,人们对生育和避孕的看法开始有了改变。早在20年代,潘光旦的调查就表明了这一点。
在50年代,中国政府没有意识到人口问题的严重性,生育政策有些含混不清,基本上是放任自流,其中不乏前苏联人口政策的影响,其主调是:生育是妇女的光荣职责,也是年轻人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然而,即使在当时的苏联,避孕也不受到禁止。一般来说,在当时,避孕只是并不普遍而已。
广泛的避孕措始于70年代初,它是由阻止型政策(发放避孕药具,提供人工流产条件)和诱导型政策(提高退休待遇以免除养儿防老的后顾之忧)的效力共同造成的。到80年代初,避孕率已高达70%,总和生育率下降到每位育龄妇女生2.5个孩子。到1990年,更下降到2.25个。根据一项由国家统计局所做的调查,在1985年,70-80%的妇女不同程度地参予了避孕实践。上海妇女平均了解7种避孕方法;河北妇女5.6种;陕西妇女5.2种。在实际采用的避孕方法中,上海妇女平均采用了1.6种;河北妇女1.3种;陕西妇女1种,(郭同,1986)年龄与有无避孕经历之间存在着一个完美的线性关系。有过避孕经历的妇女的比例从1920年前年龄组的30%上升到1941-50年龄组的81.7%0从对数线性回归的分析结果看,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不容忽略。分析表明,教育水平和职业地位越高者,子女越少;但收入却是个例外,收入越高者,子女越多。其原因既有收入越多越能够养得起更多的孩子;也有收入在低工资时代基本上是随年功增长的,而年龄大的人大多没赶上计划生育政策这一原因。
同时,教育程度、职业地位和收入水平这三个因素同避孕经历呈正相关关系,即前者水平越高者,有避孕经历的概率越高。
总之,与其它家庭婚姻行为相比,生育是受政策及行政力量影响最多的一项行为。每个家庭平均子女数的急剧下降,平均生育头胎年龄的上升,以及避孕实践的普及,都是这一论点的论据。由于社会经济因素与避孕实践呈正相关关系,与家庭子女数呈反相关关系,我们可以预期,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人们的生育行为模式将会进一步与现代工业国家趋同。
根据以上分析,对我国城市家庭的一般形态可概括为:一、核心家庭;二、一对夫妇;三、两代人;四、略少于四人。可以预言,在今后几十年间的现代化过程中,我国的家庭规模会越来越小,直逼那些老牌的现代工业国家的家庭规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