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文化事业努力则一
本店的事业是本社事业的一部分,就店说,同为店员;就社说,则有社员和非社员的区别。社的任务是决定本社一切事业的方针与办法;店的任务是执行本社所决定的关于本店的一切业务。就店说,无论是社员或非社员,同为店员,同是为店服务,同是分头执行本社所决定的关于本店的一切业务。工作的部门尽管不同,所负的责任尽管有广狭的差异,但是同为店员则同。所以在店的方面,无论是社员或非社员,因为同为店员,在所受待遇方面有两个重要的共同点:第一是经济平等。所谓经济平等,不是就薪水一律相同,这就是已达社会主义的苏联社会还做不到,在我们所处的环境中当然更说不到,但是这里所谓经济平等,是指各人因工作而得的薪金,并不因社员与非社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第二是职业保障。除因违反纪律而被解职的,本店同事都得有职业保障,也并不因社员与非社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当然是指一般的原则谈,在试用期内是言明两方都得随时停止;在特约期内,也只能享受特约期内的保障)。
综结一句说:就店的范围说,本店同事有两个共同点:即经济平等与职业保障,并不因社员与非社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上是就店的范围说。如就社的范围说,则有社员和非社员的区分。我在上面已经说过,社的任务是决定本社一切事业的方针与办法。此处“决定”二字相当的重要。做社员的同事对于这个“决定权”,当然都是参加一份,非社员的同事对于这个“决定权”便没有参加的机会(虽则建议权是大家同样有的),这种决定权当然还有直接和间接之分。例如在社员大会中,对于议案或任何建议的赞否,每个社员都直接参加一份;在社员大会选举各部门的负责人(如理事,人事委员,及监察之类)以后,便把某部份的决定权赋予给他们,自己只算间接的参加(被选举的当然仍是直接参加,不过是代表的责任,不仅是自己一人的参加而己)。再具体点说,社员大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只有社员参加,非社员便不能参加。这是社员和非社员之间的唯一的异点。经这样说明之后,我们可以明瞭,在店的范围内,即不是社员其为店员,与同时是社员的店员并没有丝毫的差异。由此引伸,得一结论,如果被通过为社员,对于社也能参加一份“决定权”,多一份贡献,当然更好,即暂时未被通过为社员,在店的工作范围内并不会丝毫受到影响。如果是我,知道社对于社员的加入是采用严格的原则,我虽暂时未被通过为社员而不怨,倘若社对于社员的加入是马马虎虎,滥收一阵,我即被通过为社员,也不觉得有什么希罕。我当然希望这次增加社员的调整工作中无遗珠之憾,但即使有遗珠之憾,我仍希望同人明白上面的说明,不致因此对我店的工作有何不良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