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宪政与民主的联系
宪政的发展和民主的发展是朝着同一的倾向。和宪政对立的是专制,和民主对立的是独裁。宪政和民主有着联系,好像专制和独裁有着联系一样。所以宪政的萌芽,开宗明义的第一件事就是和专制君主的独断独行作斗争。一般政治学者无不认英国为宪政的摇篮,而谈英国宪政者无不追溯英格兰限制王权的所谓“大宪章”(Magna Carta)。“大宪章”产生于一二一五年;当时由“叛变的”贵族提出一个长表,其中包含种种特许的权利,强迫国王约翰签字承认,即形成著名于世的“大宪章”。有人认为这只是贵族阶级和君主之间的一种协定,说不上什么宪政,更说不上什么民主,这话当然有着相当的理由。但即就此萌芽阶段的宪政而论,虽不能说有着什么民主的倾向,但是已启示了以后人民争取宪政的途径。例如就“大宪章”的内容说,即有几点值得我们的注意:(一)就事实上说,“大宪章”诚然只注重封建贵族和教士的权利,而并未注重一般平民的权利,但是由专制君主手中争取到的这一宪章,每使英国人民回忆到英格兰的“民众”曾经有过“革命”的行为,起来反抗专制君主的压迫而保卫他们的“权利”,这种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二)“大宪章”的最重要的条款中,曾经规定国王非得“大会”(Great Council,即后来正式国会的起源)的同意,不得向贵族征收特别赋税,后来“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观念,实由此而建立了他的基础;(三)条款中有“国王对于任何人不得出卖、否认、或稽延其权利与正义”等项的规定,虽从未切实执行,但是权利与正义不得被任意出卖、否认、或稽延的观念,也因此而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这些因素都播种着以后民主政治的种子。英国国会的资格最老,它的起源远在十三世纪,当初只是由主教和贵族组成的咨询机关,后来渐渐才有城市代表参加;最初职权只是为国王筹款,不久即利用其操纵财政的权利,取得立法权,其初还只是强迫国王承认以“请愿”立法的手续,到十五世纪,索性废弃所谓“请愿”而代以冠冕堂皇的“议案”了!后来进而要求审查帐目,罢免官吏,并得请求国王废除违反民意的政策,或监督行政事务,于是国会的势力渐渐由筹款而立法,又进一步而干涉行政了。这虽都够不上什么民主,但是宪政的发展是朝着民主的倾向前进,是历史指示我们的铁一般的事实,这却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后来经过最后确立英国议会政治的不经流血的所谓“光荣革命”(一六八八年)颁布“权利宣言”(一六八九年,定为“权利法”),规定国王不得中止法律,不得干涉自由选举及国会议员之自由言论与行动,应设公平陪审制等等,所保持的自由虽在实际上仍仅属贵族豪绅与城市商人的自由,还说不到一般平民的政治自由,但是随着宪政的进一步的发展,公开提出自由的选举,公开提出自由的言论与行动,民主倾向也随着有进一步的发展,却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到了十八世纪下半叶和整个十九世纪,由于资产阶级抬头的结果,在欧洲及北美,可说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开着灿烂之花的时代,也就是近代宪政发展的黄金时代,宪政的发展于是更明显地和民主运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个时期中,英美法是近代宪政的创导者。英国的国会,在以前主要地还只是国王所赖以筹款的工具,人民对于国王提出付款的条件,到了这个时候,国会成为讨论和批判国家一切政策的机构,而对于国家政策作自由的讨论及对政治上负责者作坦白的批判,便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的因素。虽然在十九世纪的末叶以前,英国国会中所表现的,只是地主和商人的意见,但是这种讨论和批判国家政策的方法,后来却扩展到比较更广泛的意见的表现。其次是更确定地把“法治”代替了君主的专制,这是保障人民自由的一个重要条件,也就是民主政治的另一个基本的因素。直至十八世纪末叶,所谓法律,不是被视为“上帝法则”的解释,便是被视为统治者(君主)的“意志”。他们把“君权”视为“神权”,国王是受命于上帝来统治人民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后来“人权”既取“神权”而代之,国会既有权自由讨论国家一切政策,既有权批判政治上的负责者,于是政府的基础便从国王转移到“人民”了!在十八世纪末叶,英国国会还只限于建议和批判,还不敢对政府实行管辖的职权,虽则政治应由“人民”参加的观念已在向前发展中。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来的是美国的共和国及法国的革命,于是“天赋人权”和政府必以被治者的同意为基础的观念更普遍地被接受了。美国的独立宣言公开宣布:“政府的努力是基于被治者的同意,受被治者的委托,所以政府倘若违反这种目的,人民尽可以变更废止,别立新政府。”法国的“人权宣言”也公开宣布:“一切主权的渊源,本来是属于国民的。”从此宪政的发展和民主的发展又达到一个较高的阶段。
但是资本主义民主的限度却是很显然的,由于苏联新宪法的颁布与实施,民主政治又被提到一个更高的阶段。苏联由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国内剥削制度的消灭,根据全国人民的公意,制成最进步的新宪法。这宪法采用了最民主的选举法:公民在十八岁以上,只须不是精神失常(疯狂)或经法院判决而剥夺选举权的,一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论种族或民族,不论宗教信仰或教育资格,也不论居住年限或社会出身,更不论财产状况,凡此种种都不能作为剥夺选举权的理由;凡妇女及在红军中服务的公民,都毫无例外地享有此种权利。这宪法所保障的是全国公民在实际上的权利,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及结社自由、游行及示威运动自由,公民身体有不受侵犯的保障(任何公民,非法院的决定或经检察官的批准,不受逮捕),及公民住宅的不受侵犯与通讯的秘密均受法律的保护外,还有普遍的工作权、休息权、及教育权的保证。
由于上面的分析,对于宪政与民主的联系,我们应可得到这样的一个结论:宪政的进步和民主的进步是成正比例的;愈进步的宪政,所包含的民主的内容也愈多愈丰富。
二 民主的主要特征
关于民主政治的特征,上面曾经提起过两点:一是人民有权自由讨论国家一切政策,有权坦白批判政治上的负责者:二是“法治”。现在请先就此两点略加补充,然后再提及其他各点。
(一)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我们在上节所看到的十九世纪各国民主革命,对于人民有权自由讨论国家一切政策,有权坦白批判政治上的负责者,这是当时对付专制君主的独断独行,但这只是消极的一面,后来专制君主虽倒,而各国宪法上对于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都仍然认为是金科玉律,一致重视,这其间除了消极的方面,还有积极的作用。民主政治的最主要的事情是要切实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要求,但是如果人民不能充分表现他们的意见,这种反映便很困难,甚至不可能。英国政治学家拉斯基教授对于这一点曾经这样说过:“一国里面执政者的任务,既是要满足他们所统治者的需要,显然要使他们知道这些需要;但是要使他们知道这些需要,便非人民大众可以自由报告他们的经验不可。例如没有国家关于劳工钟点能有正确的立法,倘若只有商人有自由贡献关于工业状况的意见。我们不能够制定一个适当的离婚律,倘若只有得到幸福结婚的人始有机会发表他们对于该项法律条文的意见。”他认为国家不能用恐怖改变人民的意见,否则俄国革命便不能成为事实。
(二)建立法治的精神。关于这一点,全体人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法官须有独立的地位与精神,固然都属重要,而依各国宪政运动及民主运动的历史看来,尤其主要的是人民的身体自由须在法律上有切实的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逮捕囚禁。在英国便有所谓“身体保权法”(□(原文此处为“□”)□corpus)的规定,严禁无故违法逮捕的行为;法西斯独裁国家所惯行的秘密拘捕,不经公开审问即秘密处死或处罚的行为,都在严禁之列。身体自由如得不到法律上切实的保障,什么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都说不到!曾经参加“五五宪章”起草的立法委员吴经熊黄公觉二先生在他们所著《中国制宪史》一书中,论及民权时,曾引证伍朝枢先生致孙哲生先生论北洋军阀蹂躏人民一信中语:“军阀专横,官吏恣肆,对于人民身体自由,任意蹂躏,往往无故加以拘禁。拘时固不经法定手续,拘后则审讯无期,又不开释,致令久禁囹圄,呼吁无门。即有亲友营救,除请托及贿赂外,更无途径可寻。其结果有不宣布理由而径行释放者,甚至擅处私刑者,似此黑暗情状,计惟有吾国历史所谓乱世欧洲中古时代始有之!”这一段话说得多么沉痛!这种“黑暗情状”便是民主政治的仇敌,欧洲人民百余年来所以拼死力争,努力于宪政运动的,就是要替自己免除这种沉痛的现象。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会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机构,因此关于国会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能否普遍,也是民主程度的一个指针。这件事的意义的所以重要,因为国会负有立法的责任,(制宪的责任当然更重大),立法的内容在在有关一般人民的福利;要使法律能反映人民的需要,负有立法责任的人民代表能否真正代表人民,这是很重要的。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对于选举还有许多不合理的限制。例如关于英国下议院的选举,虽在理论上,有投票权利的每一个人,只要有八个选举人推他做候选人,他就有当选的权利,但在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简单,因为:(1)每一个候选人必须缴存保证金一百五十镑;倘若他得不到某数量的选票,这笔款子就要被充公的。(2)要准备被选,除须缴存这笔巨量的保证金外,还须准备一笔巨款来做运动选举之用,普通至少须有五百镑的费用。这六百五十镑的款子就不是常人所拿得出的。此外还有居住性别等等的麻烦限制,英国的女子在一九二八年才得到选举权,但还要在三十岁以上,其他国家的女子还有享不到这种权利的。只有苏联宪法规定以十八岁以上的公民资格为唯一条件,其余如性别、经济、居住、新旧地位等等的限制都一扫而光。
(四)人民不但通过代表把立法之权握在手里,同时还组织负责的政府,监督政府切实执行所立的法律,例如英法的内阁,国会不信任就须改组,不能“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经过十九世纪的实验之后,在民主国家的政府多为议会的一部分,负责组阁的阁员,同时也是国会中的一员,惟一例外的是美国,美国的行政元首是全在国会之外的。国会不但立法而己,对于高级官吏有继续不断的监督之权,必要时有弹劾之权。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须对国民代表负责,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政府代表国家,政府的官吏却是人民的公仆,公仆的治权是由人民所赋与的,如果官吏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及其代表都有严加纠正的责任。
(五)有关人民切身利害的法律,尤其是根本法如宪法,须尽量由最大多数人民参加意见,参加研究讨论,使他们深切地感觉到自己对于这种法律有参加一份子的责任与权利,使他们深切地感觉到自己对于这种法律也有过一份子的贡献,由此引起他们服从法律的自觉的纪律。在资本主义国家里面,国家基本大法的起草往往只是由少数“御用的”所谓法律专家一手包办到底,一般民众是无权过问的。由广大民众参加的作风,苏联一九三六年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新宪法才做了一个榜样。该宪法是于一九三六年十二月正式通过的,但是在通过以前,在一九三六年七月起,就将草案发交全国国民讨论,不论是工业中心或远乡僻壤,不论是公务机关或人民团体,不论是工厂或农场,都风起泉涌地起来开会讨论,或提出修正,或提出补充。据统计所示,在此短短五六个月内,仅仅工人和集体农民讨论新宪法草案的会议就有四十余万次,参加人数就在三千三百万人以上!因此苏联一九三六年的新宪法不只是少数所谓专家的凭空杜撰,实为千百万广大民众的意志的结晶。这种动员广大民众的作风,实为最民主化的象征。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是根据被治者的同意,但是必须经过充分的自由的讨论之后所给与的同意,才是“智慧的同意”。这是法西斯主义者所不懂得、所不敢做、而为民主政治所极端珍视的。
(六)对于政治的与社会的注意,以前各国宪政只注意于政治的方面,对于经济的与社会的方面向不注意,以为只须参加选举,便是参加政治,便可以获得政治的自由;获得政治的自由之后,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了。事实却大谬不然。一般人民在经济上如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政治自由也是一句空话。在上次世界大战以后,比较进步的宪法,对于这一点已比较地加以注意,(例如德国的威玛宪法)惟大多陷于空洞或与其他条款相消,最后在苏联新宪法内才有了具体而切实的规定。例如在苏联新宪法第一百十八条,明白规定:“苏联公民均有工作权,即有权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和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而发给的薪资。”同时规定此种权利有着事实上的保证:“工作权有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组织、苏维埃社会生产力的逐步增长、经济恐慌可能性的消灭及失业的排除为之保证。”此外如“休息权”、“教育权”、以及“年老、或疾病、或丧失工作能力时,均得有物质保障权”,每项下都有国家的免费的具体办法作事实上的保证。关于妇女,第一百二十二条亦有如下的规定:“苏联妇女在经济、国家、文化、及社会政治生活一切方面,均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在苏联妇女所以在事实上就与男子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最主要的也是由于经济上有了同等的保障。
(七)政党的合作与竞赛。各国政党之所由来与存在,都有各国的经济背景与历史沿革,不是凭空的愿望造成的。例如社会主义的民主国家如苏联,其先是因为要镇压被推倒了的旧时的反革命统治阶级,所以只有一个担负无产阶级专政之领导任务而为全国劳苦大众所共同拥护的唯一的无产阶级的党;后来资产阶级和富农等剥削阶级都消灭完了,全国的工资劳动者也只需要一个政党,而且只可能有一个政党,于是在苏联便只是一个政党。这是苏联的社会经济基础造成的事实。此外的各民主国家,如英美法等,也由于国内社会经济基础的背景,有几个政党同时并存。(法西斯主义的国家在表面上虽是一党,但在事实上仍有其他政党,在地下秘密活动,这是公开的秘密,因为法西斯国家并不能根绝无产阶级而生存,但是因为他们既不是民主国家,在这里就无须赘述了。)在民主政治制度之下,有了几个政党,为着整个国家的利益,尤其是在一致对外的时候,应该精诚团结,努力合作,同时在有益于国家民族的工作上,却不妨作公平的竞赛,各以优良的成绩取得全国人民的信任。
以上所举的七点,可说是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这种种特征的核心是“多数统治”(“the rule of the majority”)。“多数统治”是为着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敢于实行民主的原则;敢于容许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敢于保证人民的身体自由可以得到法律上的切实保障,而无须出于不顾法律的逮捕囚禁;敢于采用最民主化的选举制度;敢于面对国民及其代表的监督;敢于动员广大群众参加政治;愿意而且努力顾到人民的经济上的保障;愿意而且努力与各政党合作竞赛,共同向着进步的大道迈进。
三 中国宪政与民主问题
以上所讨论的是宪政与民主的联系及民主的主要特征。我们所得的结论是离开民主不足语宪政,宪政愈进步,所包含的民主成份愈多。最后请根据这个观点,略论中国的宪政与民主问题。
根据中山先生的遗教,中国所应实行的宪政必然是进步的民主的宪政。远在中山先生所主持的同盟会时代,该会所揭橥的四大纲领中的第三纲领就这样写着:“建立民国,今者由平等革命,以建立民国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皆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共击之。”在同盟会宣言中,也有这样的话:“我等今日与前代殊,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之后,国体民生,皆为变更,虽经纬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故前代为英雄革命,今日为国民革命,所谓国民革命者,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即皆负革命之责任,军队、政府特为其机关而已。”国民皆有参政权,一国之人皆负革命之责任,如此重视人民的力量与任务,无疑地是民主政治的源泉。中山先生在《民生主义》第二讲中说得更明显:“我们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依中山先生的说明,三民主义的国家就应该是进步的民主的国家,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就政治方面说,民权主义尤其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所以中山先生这样指示我们:“什么是叫做民权主义呢?……民权主义是对内打不平等的。国内有什么不平的大事呢?就是有了皇帝或军阀、官僚的专制,四万万人是不能管国事,还是做他们少数人的奴隶。”(见《救国救民之责任在革命军》演辞)他又说:“今日我们主张民权,是要把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凡事都该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现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见《民权主义》演辞)他又说:“所谓民权主义,就是要四万万同胞起来管理国事,也即是一国的政令都由人民所出。”(见民国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对党员演辞)。以上都足以表示中山先生所主张的是民主政治,所主张的宪法是民主的宪法。关于这一点,中山先生更进一步提出直接民权,认为除选举外,还得直接行使创制权(人民有权订立法律)、复决权(人民有权修正废止法律)、及罢免权(人民有权罢免不好的官吏)。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对于民权主义,更有这样的解释:“近世各国,所谓国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民国之民权,惟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藉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权利。”于此可见中山先生的民主政治不但含有反封建的意义,同时并由反满清的专制而发展到反帝国主义,即含有反帝的意义,这是中国所处的实际环境所产生的,值得我们的特殊的注意。
继承国民党总理中山先生革命事业的国民党总裁蒋委员长,曾以议长资格在国民参政会第三届大会的开幕词中,对中国的民主政治有几句很重要的话:“总理倡导三民主义,其民权主义的最终目的,就是民主政治。一国人民如果不能关切他们自身的幸福,管理他们自己共同的事务,就是说,如果人民不能积极参加政治的话,他们就不能造成强固的国家,所以世界上最有力最巩固的政治,一定是建筑在民意之上,一定以人民之利害为利害,人民的视听为视听,总理的民权的理想,是造成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古今中外,理无二致。”
由于上面的研究,可见根据中山先生的遗教和最高领袖的诏示,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其他各国的情形有一个很大的差异,就是各国人民对于宪政是要向政府争取,因为人民要宪政而政府是不要宪政,在中国则不然,人民要宪政,政府也要实行宪政,所以中国人民目前对于宪政的任务,应该不是争取而是要努力协助政府实施宪政。在这种情况之下,国民如对宪政如再不积极起来干而存着淡漠或袖手旁观的态度,更是莫大的罪恶!这是我们所应认识者一。
中国闹宪政已有了四十年的历史,何以到今日还在提倡宪政,还得不到宪政的成效?真正症结所在还是由于宪政和民主脱离了关系。这里所谓民主,不仅指宪法内容而言,实为动员大多数民众参加宪政而言。必须在选举及制宪以前,即须给人民以充分的民主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及身体自由等等的民主权利,然后始能充分反映人民的要求,然后始能对选举方法及宪法内容作充分的讨论批判;在实行选举及制宪的时候,仍须给人民以充分的民主自由,然后才能实行民众的督促与舆论的制裁,使选举结果真能代表民意,使宪法内容真能反映民众的要求。在国会成立,宪法颁布了后,仍须继续给与人民以民主的权利,然后才能继续不断的实行民众督促与舆论制裁,使宪法不致成为具文,使人民可以得到宪法的实惠。否则所谓宪政只是极少数上层“野心家”的浮动或欺骗,与多数民众是不相干的。政府和人民鉴于吴黄两立法委员所指出的已往的流弊,对于这次宪政运动,应该惩前毖后,务使宪政成为民众化的广大运动,成为真能反映民众要求的广大运动,成为真能引起民众热烈参加的广大运动。民众化是民主化的前提。这是我们所应认识者二。
实施宪政这件事在抗战建国这样紧急的时期提出,有它的时代的急迫需要性,因为正真民主的宪政是动员广大民众的基础,是唤起民众共同奋斗的重要条件。中国由于主观的现实与客观的形势,反抗日寇的侵略与争取最后的胜利,不得不采用持久战全面战的战略,前途的光明希望就在这持久战全面战的过程中,迅速加强国力,迅速培成反攻的力量,使我国愈战愈强,敌人愈战愈弱的反比例愈益扩大。但是要达到这个目的,不能仅靠军事;援助军事胜利的种种工作,也就是加速整个国力的工作,都须兼程并进。这在第二期抗战的今日,尤有急迫的需要,实为关心抗战胜利前途者所共见。中国的抗战,支持到二年零四个月的今日,已达到相当能够相持的阶段,这固然是由于抗战以来全国各方面进步的成果,可是欲由相持阶段进而达到全线反攻驱逐敌寇收复失地,还有赖于国力之进一步的加强,这种急迫的需要是全国同胞所不能不严格注意与努力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非更广大更彻底地动员全国人民来积极参加抗战建国工作不可,而切实执行民主的宪政,却是更广大更彻底动员民众来加强国力的锁钥。中国在目前是抗战胜利高于一切,但是要争取更大的抗战胜利,要争取最后的抗战胜利,必须努力造成更强固的国家。最高领袖明确地指示我们:“一国人民如果不能关切他们自身的幸福,管理他们自己共同的事务,就是说,如果人民不能积极参加政治的话,他们就不能造成强固的国家。”可见“强固的国家”和“人民积极参加政治”是分不开的。在抗战最重要关头中举行的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全体一致通过“请政府明令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案”,这一案是七个要案的合并,提案人不但有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的参政员,即领导全国的国民党,它的参政员亦在提案人之列,可见实施宪政实与抗战的急迫需要相配合,否则全体参政员,在这样的时期一致通过这样的一个议案,未免多事了!在该案全体一致通过之后,蒋议长当场认为极为重要,即在闭幕以前,不待该决议案送到最高国防委员会核准之后,即指定参政员十九人(后加至二十五人)组织宪政期成会,以督促宪政的从速施行。以指挥抗战时期全国作战的最高统帅,对实施宪政如此重视,则实施宪政不但不是抗战急迫时期所不需,正是适合抗战急迫时期的需要,是无可否认的事实了。为什么实施宪政正是适合抗战急迫时期的需要呢?最高统帅在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闭幕词中也说得很明白:“中国欲贯彻其绝对必要之作战目的,更须动员全民加强长期抗战之一切设施……提高民权,加强国本,应为最要之务。”提高民权和加强国本所以有着连带的关系,因为加强国本是要动员全民加强长期抗战之一切设施,而此事又为中国贯彻其绝对必要作战目的之基本条件。其实国民党临时代表大会宣言就已指出:“抗战的胜负不仅取决于兵力,尤取决于民力,民力之发展,与民权增进相为因果”,不过最高统帅在上面闭幕词中作了更精确的阐明罢了。宪政的实施既以发展民力为主要任务,那末,这样的宪政便非民主化不可,这是可不言而喻的了。民主的宪政不但不是与抗战不相干,而且正是抗战到了这样重要关头的时期所迫切需要的。这是我们所应认识者三。
我们所需要的宪政既然是要配合抗战建国时期迫切需要的宪政,既然是要反映全国人民在此时此地所要求的宪政,既然是要在当前能够发展民力加强国本以争取最后胜利的宪政,那末很显然地我们所需要的是进步的宪政而不是故步自封的宪政。关于这一点,最高统帅在上面所提及的闭幕词中也有明确的指示。他提及这次实施宪政案的通过,接着就说:“今抗战两年,我全国忠勇军民莫不拥护三民主义,努力抗战工作,国家统一之凝固,国民意志之团结,为世界所同情称许,虽然,敌阀正百计进攻,我自不容丝毫自满,一切力量皆须发场,一切缺陷皆须填补”。我们在抗战二年余的今日,在考虑宪政内容的时候,——无论是关于选举的办法及宪法的内容等等——都不能把这二年余神圣抗战中所得的新的教训,所感到的新的需要,所目睹的新的形势,本着“一切力量皆须发挥,一切缺陷皆须填补”的合理的态度,加以虚心的检讨与积极的改善,而“不容丝毫自满”,如在新时代玩老古董,那是所谓“时代错误”!我们要有进步的宪政而不要“故步自封”“时代错误”的宪政,这是我们所应认识者四。
根据上面的研究,我们如要适当而合理地解决中国的宪政与民主问题,必须(一)积极援助政府实施宪政;(二)努力使宪政成为民众化的广大运动;(三)努力使宪政与抗战建国的迫切需要相配合;(四)努力获得进步的宪政而不是“故步自封”“时代错误”的宪政。我们应把握住这几个要点,唤起全国同胞起来共同努力,展开广大而深入的民主化的宪政运动,由此奠定“抗战必胜建国必成”的最巩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