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中国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进行了哪些重要改革?
答:非贸易外汇具有涉及面广,行业多,创汇分散;结汇和售汇额大小不均等特点。由于改革开放,中国的非贸易外汇收入不断增加,已成为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平衡国际收支的重要来源。为适应中国外汇体制改革,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与世界各国人民的交往,非贸易外汇管理做了如下重要的改革:
(1)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用汇可以直接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并统一印制了《售汇通知单》;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核发?售汇通知单?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需要填写《售汇通知单》方可购汇的范围:购汇单位填写单据的具体要求,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售汇银行审核单据的要求。由于准备充分,使新型体制平稳过渡,非贸易单位用汇得到及时满足。
(2)印发了《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有关规定》,授权中国银行负责个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兑付,同时负责外国驻华使馆收取的签证费、认证费的兑付工作。对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须提交的证件及兑付外汇的标准都做了细致的规定。从1994年4月、5月、6月三个月的统计来看,分别为1714312美元、949165美元、848210美元。
(3)1994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哪些业务范围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如何申请开户;外汇账户如何使用以及对外汇账户如何进行监督。在执行中,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机构反应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贸易项下的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开立的外汇往来账户,以及邮电部门、一类旅行社、铁路、海关开立的暂收待结或暂收代付外汇账户,捐赠或援助外汇账户,保险机构的保险金账户等都做了详细的说明,使《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得到有力地贯彻执行,保障了结汇体制的正常运转。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全国有外汇账户204212户,账户余额达23554亿美元,其中三资企业有外汇账户138220户,占账户总数的67.6%,账户余额82.96亿美元,占账户总额的35.2%。境内机构账户虽有65992户,占32.4%,账户余额预占了64.8%,达152.58亿美元。就非贸易外汇账户的统计,全国开立外汇账户只有8098户,保留下来的半封闭账户有17447户,撤销了11130户。保留下来的账户只占原账户的69%。截止到1994年6月底,全国非贸易外汇账户余额约为45.8亿美元,仅为境内机构1994年年底外汇账户余额的29%。通过对外汇账户的清理和严格的管理,督促了境内机构及时地结汇;在付汇时须先使用账户中的外汇,这样减轻了外指定银行售汇的压力。
(4)在《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的出国费用,按企业财务规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已签证的护照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在出国任务批件(原件)上注明已供汇。”这样,大大方便了企业经常性出国时的购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只采取事后抽查的办法进行监督。
(5)为了减轻一类旅行社在退汇业务中由于买卖差价而受到损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开立退款账户。该户以1993年实际收汇总额的3%为核定数,退汇数超过核定数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买汇,结余的可转下一年度使用。这一政策受到一类旅行社的欢迎。
(6)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的免税商品,可以外币标价、外币结算。这是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免税商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单位怎样申请外汇账户;外汇收入可从各分公司的销售收入直接划拨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进口,统一对外支付外汇,经营单位的外汇收入按季结汇。由于总公司可以从营业收入中向外支付,所以经营单位不用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如需从营业收入中偿还外汇贷款,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经营单位销售免税商品不得收取人民币,如因货损、积压或国家政策的整改等转为人民币销售,须事前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
(7)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的管理采取了网开一面的扶持政策,国家外国管理局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由于这类公司主要在境外承揽工程,为了有利于他们在境外开展竞争,为国家多创外汇,适当的宽松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暂行办法》中规定:
①合同内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允许保留现汇,境内支付须结汇用人民币结算。
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项下带动国内设备、材料出口的收汇,在合同期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保留现汇,进入外汇往来账户。
③公司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业务,其项目合同期(包括维修期)满后,外汇净收入按年办理结汇。
④公司在偿还外汇债务时,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可以直接从其外汇往来账户中支付或汇出境外。
⑤公司向境外支付外汇,凭合同、境外支付通知书及汇款说明书,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从外汇账户中直接汇出。
⑥公司支付对外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境外工资,须凭合同和境外人员结汇工资表及公司证明文件,经开户银行审核,可提取外币现钞。
以上优惠政策,为公司在境外竞争创造了条件,有效地促进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
(8)外汇券从停止发行到限期兑换、停止流通,外汇券平稳地完成了它的使命。
有关部门还正在研究改革中国远洋运输的外汇管理和完善境内机构净收入结汇的监督与管理等。
正是由于实施了大量具体的办法和措施,从而保证了中国宏观决策的实现。在实施宏观决策的过程中,有两条经验:一条是实事求是,在总框架里,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具体问题;一条是敢于创新,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只要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就可以大胆地实践。非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入,必将更有力地推动经济的发展。非贸易外汇收入已成为中国重要的外汇来源之一。
26.个人的哪些非贸易经营性用汇,由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兑付?
答:个人的下列非贸易经营性用汇,由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兑付:
(1)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专家领取人民币工资、生活费和离职补贴费需兑换的用汇;
(2)个人因私出境、朝觐用汇;
(3)移居出境的个人,需购汇汇出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
(4)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
27.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申请兑换外汇,须向授权银行提交哪些证件?
答: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申请兑换外汇,须向授权银行提交下列证件:
(1)本人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购汇证明;
(2)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登记卡;
(3)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4)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5)出境者同时还须出示前往国家(或地区)居住证;
(6)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批准件和公安部门核发已办理签署的护照。
28.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标准是多少?
答:因私出境由于情况不同,所去的国家和地区不同,因此,可兑付外汇的标准也有所区别:
(1)出境探亲零用费兑付标准为:
①去澳门20美元;
②去香港40美元;
③去香港、澳门以外的其他地区或国家60美元。
(2)出境定居兑付标准为:
①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抚恤金的人民币金额,可全部兑付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200美元的,可兑付200美元;
②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可兑付一次外汇;
③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兑付200美元。
(3)自费出境留学,其零用费比照出境探亲的标准兑付外汇。
(4)台属探亲、会亲兑付标准为:
①赴台湾探亲兑付400美元;
②赴港、澳地区探亲兑付150美元。
(5)自费朝觐人员可一次性兑付750美元。
(6)因其他需要兑付外汇的标准为:
①境内居民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做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可凭邀请函、电及工作单位证明、出境批准件,按出境探亲零用费标准购汇;
②境内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组织规定标准购汇;
③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须凭省或市级医院证明和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在200美元(含200美元)以内,由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兑付。
总之,目前因私出境购汇标准偏低,有关部门还在研究相应地提高标准的问题。
29.外国驻华使馆和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要求汇出境外时,如何兑付外汇?
答:外国驻华领事馆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签证费、认证费等)要求汇出境外时,须持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局申报,持外汇管理局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随着改革的深入,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将会改为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境外航空公司在境内代售机票,需经国家民航空局批准。
30.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否兑回外汇并带出境外?
答: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对回外汇,携带出境。
31.哪些价格和收费允许在境内以外币标价、报价?
答: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的时期内允许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的免税商品以外币结算。免税品标价原则和价格管理办法由免税品公司报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对经国家批准的专门机构向外国驻华领事馆、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等提供外事用房价格、租金和劳务人员收费,以外币报价,人民币结算。
32.境内机构在境外或对外经营活动,是否可以以外币报价、外币结算?
答:境内机构在境外或对外的经营活动,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可以以外币报价、外币结算;对境外法人和自然人的商检、检疫、船检等关口收费项目应以人民币标价,也可以代收代兑,用外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