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联合国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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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设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它是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构之一,也是唯一设在纽约总部以外的主要机构。

海牙与国际法有着很深的渊源。国际法的鼻祖格老秀斯是荷兰人,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国际和平会议曾决定在海牙设立常设国际仲裁法庭。国联成立后,也在海牙设立过国际常设法院,它是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前身。

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所附的《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

国际法院有15名大法官,由各国政府提名,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任期9年。这些大法官都是著名的国际法专家,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按惯例,安理会五常都有法官在国际法院任职。从国际法院成立以来,先后有4位中国人当选为国际法院大法官,他们是徐谟、顾维均、倪征和史久镛。

国际法院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国家和联合国的有关机构,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受理个人和其他国际组织提出的诉讼。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争端当事国有一方不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法院就不能审理这个案子。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裁决,不得上诉。国际法院没有自己的法警和监狱,它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如果当事方不肯执行,国际法院很难强制执行。

1998年,联合国通过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这一法院的职责是审理被控犯有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其他反人类罪行。这个法院与国际法院不同,其判决必须得到执行。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审判前南斯拉夫战犯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