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是一条双向的路,贸易壁垒以及违反条约的行为也是一条双向的路,我想我们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不应走极端主义,人无完人,我们大家都不完美。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蒙代尔
纯粹的经济学表明,关税保护必然导致财富的消失。
——意大利经济学家菲尔弗雷多·帕累托
无论动机如何,保护主义都是一种障碍,但未必是不可克服的障碍。
——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
名言解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壁垒愈演愈烈,中国产品因此屡遭国际贸易壁垒。有关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全球每7个贸易救助措施中,就有一个针对中国。商务部2005年3月31日发布的2005年度《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也显示:中国2004年遭遇的贸易壁垒涉案金额高达12.6亿美元,为全球之最。
贸易壁垒是一国为保护本国产业,通过设置障碍,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贸易救助手段。一般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
从广义上说,只要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全部属于贸易壁垒的范畴。如进口税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税;商品流通的各种数量限制;在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或使用者之间实行的各种歧视措施或做法(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交易条件和运费方面);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或强加的各种特殊负担;以及为划分市场范围或谋取额外利润而实行的各种限制性做法等等。
所谓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来划分,关税有两种:一是财政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保护关税愈高,保护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最低限价等。间接限制是通过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法规等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查和包装、标签规定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推行的关税自由化、商品贸易自由化与劳务贸易壁垒,尽管在关税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其他方面却收效甚微。某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却加强了,各种新的贸易壁垒反而层出不穷。
非关税壁垒,以其隐蔽性强且易于调整、易于操作,引起矛盾的目标较关税壁垒小得多等优势,且对限制产品进口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越来越受到各贸易国青睐。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来自其他国家产品的认证要求,大大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口一些资源性的初级产品,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及贸易发展差距。另外,发达国家,以及一些次发达甚至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的反倾销手段,也是非关税壁垒之一。就我国而言,配额制度、许可证制度就属于后者。
欧盟、日本利用自身科技发展水平高的优势,制定了十分严格的产品准入标准。2005年,欧盟有24个新指令,几乎涉及工业方面所有的产品;日本对进入该国的大米设定了123项的农残检测指标,农残超标的,将通通被拒之门外。这样严格的产品准入标准,正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等新型非关税壁垒的源头。
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1. 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
2. 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构成或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 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外国(或地区)政府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也视为贸易壁垒。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包括通关限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等);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则限制进口产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准入和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其他贸易壁垒等。
故事佐证
各种迹象表明,随着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中国正遭受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强度最大的一次贸易“围堵”。2009年上半年以来中国外贸遭遇的贸易摩擦数量之多、涉案金额之大,均称得上是“前所未有”。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数据,2009年1至6月,已有15个国家和地区向我国发起了60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高达82.76亿美元,而2008年全年中国涉案金额仅为62亿美元。
实际上,从2008年开始,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数量呈现加速递增态势。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9年5月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全球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反补贴调查14起,中国分别遭遇73起和10起,占总数的35%和71%。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仅有欧美、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土耳其、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案件涉及钢铁、鞋、玩具、轮胎、铝制品、日用品、机电、矿产、养殖品等中国在出口方面具有优势的行业。
贸易摩擦之所以增加迅速,主要是因为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结果。随着金融危机的持续,各个国家均面临很大的压力,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各国的贸易保护措施频频出台。
随着金融危机的持续,贸易保护措施更趋多样化,保护手段也逐步由传统的关税壁垒和反倾销措施向技术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绿色壁垒等“超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演变,欧美等发达国家还开始利用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特保条款等措施针对我国实施不公平贸易手段。一些国家大幅提高了进口关税,还对中国及其他国家部分产品实施最低限价;一些国家则以食品安全、气候和减排问题为借口,主张实施包括碳关税在内的新的贸易技术壁垒等。
此外,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措施隐蔽性也在加强。比如大肆炒作所谓的中国“毒建材”事件来“抹黑”中国产品,借质量问题对中国进口产品实施限制;出台扶持本国企业的政策,像美国对本土三大汽车巨头注巨资、法国成立基金帮助本国企业免遭海外企业并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