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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超市门口查验小票应拒绝

第十一章第二节超市门口查验小票应拒绝

许多人在超市购物时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本来都交完钱了出门还要被查验一番。可是顾客已经付钱了,除了退货、领赠品、报销或者被怀疑偷盗之外没有必要再出示购物小票,现在超市要求盖章检查,一方面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另一方面对消费者也是一种怀疑,消费者有权拒绝。

其实许多人对为什么要盖章也不是很清楚。有的超市解释说,这样做主要是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因为收银员忙中出乱而多收错收的现象是有可能出现的,这时候检查小票可以起到一个核查的作用,另外超市时常有商品搞活动附赠品,盖章也起到一种提醒领取的作用。他们声称,此举不是为了防盗,因此不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可是这种解释很牵强,许多消费者认为超市的做法是为了防盗。

其实商场出口验小票本身就是一个“霸王条款”,属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按照《合同法》“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顾客进入商场付清货款后,即取得所购买商品(即标的物)的所有权,持有商场购物小票成为顾客的一种从属权利,从属于顾客对于商品拥有的所有权,商场无权对购物小票强行进行检查,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因此商场向消费者索要购物发票盖章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有权拒绝。

下次遇到商场、超市查验小票的时候,你可以勇敢地说“不”。只有大家共同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霸王条款”才会消失。

小贴士:

超市存包的是是非非

因寄存包裹丢失而与超市对簿公堂的新闻时有发生。要想解决超市存包安全性问题,消费者和超市双方都应有所作为。

首先,超市应完善物品寄存区的监控系统,特别是要加强对自助密码寄存区的安全巡查,防止不法分子盗取寄存物品。

其次,消费者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定来减少物品遗失的风险。

最后,应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取缔强制存包制度。在欧美国家的超市,出于对人格的尊重,顾客无须存包。而我国的超市普遍实行存包制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强制存包的潜在含义是认为每个带包的顾客都有偷窃其商品的重大嫌疑,其出发点是为了自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这显然践踏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因此,建议对超市强制存包这种制度予以取缔,既解决了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问题,也从根本上解决了消费者存包丢失的问题。

另外要说明的是,消费者自助寄存物品的行为与超市只构成借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