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缉私廉政建设。为了使缉私工作执法必严,边区政府加强了缉私部门的廉政建设。董必武指出”做财经工作的人员犯贪污腐化罪过是比别的工作人员容易些。他们经营的不是财就是物,又与复杂的社会相接触,这些都是富于诱惑性,诱惑人们作恶与犯罪是有很大的可能。我们做财政工作的同志必须知道,仅仅自己省察,仅仅训导被领导人还不够,国家应当由法律制裁,党应该有纪律制裁,才能使贪污减少,直至杜绝。否则防止贪污将成为纸上空谈②。“为此,晋冀鲁豫根据地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缉私工作者的行为。
第一,规范了缉私各部门的缉私权限。1941年秋《各区税务缉私队临时缉私办法》规定,”缉私队对于缉私货物,只有查获权,无权处分。凡查获走私或漏税货物,必须将人货送交就近税务所,依章处理③。“1943年9月28日《晋冀鲁豫工商总局关于经济工作队工作问题的通令》中规定,”……3。经济工作队,对违章事件,有查获权,无处分权,须交就近局所处理,对案件处理有提供佐证之义务,无强制执行之权利。双方意见不同时,应服从事务所主①《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1985年11月,第324-326页。
②《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1985年11月,第481页。
③晋冀鲁豫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工作队工作问题的通令,河南省档案馆。
任之决定①。“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提高了办事效率。
第二,制定了缉私罚没钱物的管理办法。1941年7月7日《联办生产贸易管理总局公布取缔工作人员私人营业登记稽核人员私人款项办法》中规定,”私人款项一律进行登记,由指定专员于每月底进行之登记,另立登记簿,依部门人员姓名逐一详细登记。登记时注意如下特点:1。原存数。2。相应收入数。3。相应支出数。4。本月净有数②。“有效遏制了缉私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三,加强对缉私人员的教育。1943年9月28日《总局关于经济工作队问题的通令》中做了相关规定,”1。经常的学习教育……采取分组学习或巡回学习教育之方式。2。月终集训,也是一种教育方式,着重对过去工作之核对总结……“③
第四,提高缉私奖励力度。1942年3月《总局关于查禁粮食走私暨提高奖成数的通知》,”二、为鼓励缉私,将查获粮食走私之奖成数予以提高,规定:‘1。群众查获为百分之五十,最多不超过三百元。2。一般工作人员为百分之四十,最多不超过二百元。3。税工人员为百分之三十,最多不超过二百元。自令到之日,开始实行’④。“1942年5月31日《总局关于奖金分配计算办法补充指示》中详细介绍了奖金分配及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都极大的调动了缉私工作人员和群众的积极性。
(三)根据地缉私活动概略
抗日战争期间,走私行为猖獗,按走私的形式可分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有组织的大规模的走私,也有一些无组织的零散的个人挟带性质的个人走私。边区根据地政府根据当时走私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了相关措施。
1。缉私形式上,重点打击公司形式的走私行为(1)登记发放工商业营业执照。根据地政府1941年7月日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商人登记办法》规定,”商人登记时须呈交申请书及保状,由区公所负责考核后发给营业证,并填具商人登记表三份“。1942年5月边区工商总①《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1985年11月,第575页。
②总局关于经济工作队问题的通令之附则:关于经济工作队工作问题,1943年9月28日,河南省档案馆。
③《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1985年11月,第492页。
④《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1985年11月,第493页。
局为了加强对商人的管理和市场的建设,奉行边府建设厅通令,”决定商业行政统一由贸易局领导,并填发营业许可证“。1943年3月18日边区政府为了保证根据地工商业之发展,又制定了《晋冀鲁豫边区工商业登记领取营业证办法》,在领证手续上严格掌握和审查,规定”营业证不得转让或借用,否则除营业证撤销外,并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金。如有其它重大违法嫌疑者,并应送当地政府查办“,这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对奸商冒领或借用营业证进行走私给予重创。
(2)加强对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边区1941年4月7日制定了《制烟登记暂行规则》,规定”县政府接得登记申请书后,经查明所填登记表各项无误时,即予备案给制烟许可证,然后呈报专署和实业处备查“,防止奸商办烟厂之名走私纸盘和洋烟。
(3)加强对商人的组织教育。为加强对敌经济斗争,于1940年成立了商联会。边区总局发出了《总局关于商联会工作的指示》规定了商联会”加强商人教育,建立健全组织开展对敌经济斗争“的任务,开展同不法商人的斗争,取缔囤积居奇及投机取巧,打击走私活动,发展正规工商业。
2。缉私内容上,加大了重要物资缉私力度
(1)特种产品缉私。1941年11月1日边区制定了《晋冀鲁豫边区特种出口货统制暂行办法》规定了特种出口货的种类,”核桃仁、花椒、羊绒、羊毛、羊皮、麻、麻子、柿饼、黄花菜、药材、枣仁、栗子、瓜子、草帽、草帽缏、木材、席子①。“为切实管理好特种出口货,保护合法商人利益,扶助正规商业之发展,有计划的组织输出,工商总局颁发经营特种出口货的商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行店须领有营业许可证和特种出口货的购运证,报告经营资本、运货清单,并规定了运输路线。如有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以处罚。如:
”……(八)各行店出货出口,必须向边境贸易局登记外汇,否则以走私论处。
(九)各行店如有走私漏税之行为,证明确实后,情节重大者,贸易局得将其营业许可证及购运证撤销,停止其营业并依法治罪。“②为鼓励特种出口货出口,工商管理局给予免税的优惠政策,”凡根据地所非必需的土产,或消费有余之土产,均免税奖励出口“③,但严格规定按提前指定的路线运输,否则按①《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1985年11月,第283页。
②《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1985年11月,第286页。
③工商总局颁发经营特种出口货商行管理暂行办法,1942年,山西省档案馆。
偷运资敌论罪。加强对特种山货的出口管理,实行易货贸易,严禁走私。同时,也要做好入口的管理工作。1942年10月15日总局颁发《运输禁止出入境货物特许证领用办法》规定了特殊入口货物,如医药麻醉剂等军需民用的必需品,其中的相关规定与出口货物的政策基本相同。加强出入口管理,鼓励输出,做好输入,防止了奸商以一次入口换取几次出口,套取根据地外汇的走私行为。这种山货归行、土产购运证制度对于掌握外汇,防止走私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2)粮食缉私。粮食是根据地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是军队和人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资。彭德怀同志说过”谁有了粮食,谁就有了一切。“北方局书记杨尚昆在《论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建设和巩固》也提到了”能否稳定经济,能否安定军心民心,能否把战争控制到最后胜利,极其重要的一条就是看你能否掌握粮食斗争的主动权。“日伪针对根据地的粮食走私给根据地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资源流失,粮价飞涨,粮荒频繁。1941年日伪政权在敌占区实施物资统制配给制,把粮食作为控制和掠夺的主要对象,他们一方面严格限制群众消费,一方面向产粮区横征暴敛。针对敌伪征粮、抢粮的阴谋,根据地实行了粮食专卖制度。”粮食专卖“就是指”抗日政府为防止敌人的掠夺,保证抗日军民的粮食供给,而进行对粮食统管与调剂的办法“①。边区根据当时斗争的形式制定了有关政策,规定粮食专卖实行两种价格政策,沿平汉线之边境地区,实行两种价格政策。对有购粮证的商人采取公平市价、自由交易的政策:对贩运粮食出境者,采取高于市价的出售政策。粮食专卖必须是政府向已领取营业许可证的粮食商贩发给粮食购运证、购粮证、售粮证,做到凭证买卖、无证不准买卖的原则,并在边境地区组织工作队负责调查登记工作,组织群众进行粮食缉私,并与缉私队、事务所、稽征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严密的缉私线和缉私网。联系群众广泛开展缉私斗争,严禁粮食非法运出根据地,对情节严重的走私分子,严刑处理。1942年7月15日在第六专区粮食调剂工作手册中提到”发动群众缉私,是减少粮食走私的唯一保证,应严格的向群众宣传政策、粮食走私对根据地和吃粮户的损害,引起群众对走私奸商的仇恨,并在群众中具体组织粮食缉私小组,必要时可在主要地区组织群众进行反走私的斗争,并将典型的大的经常进行粮食走私的奸商查获,交①总局印发粮食工作队工作手册,山西省档案馆。
予县政府严厉处罚“①。通过宣传提高群众的觉悟,”使群众深刻认识到运粮到沦陷区和放走一个粮食贩子都是极其有害的犯罪行为“②。利用群众的伟大力量打击走私粮食的活动。粮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关系到国计民生。
因此抗战时期的反走私斗争主要体现在粮食领域,根据地在粮食管理方面的工作重点始终放在打击粮食走私上。这种粮食专卖制度和严格的缉私相结合的贸易方针,对根据地的粮食安全和经济稳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3)货币缉私。货币斗争是军事、政治、经济斗争的组成部分。为巩固根据地银行发行的边币,稳定物价,巩固金融阵地,并为保障生产地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就必须与伪币和土杂钞做坚决的斗争。因此,打击伪币和土杂钞就成了根据地缉私的一个重要内容。
没有强大的经济力量作后盾,根据地就难以生存。抗战时期日本采取制造伪币、假币,高价收购法币,收购银元、黄金等手段,套取外汇,扰乱根据地的金融秩序。根据地军民同心协力予以打击,打破了敌人的阴谋。这比较明显的表现在货币斗争上,如防止根据地物资外流,实行物资限制出口政策,规定商人外出贸易必须带回一定的根据地必需物资,不许带回伪币,以防止伪币流入;将已流入的伪币封存在根据地银行,不许在根据地流通,但可以携带出口到敌占区购买根据地内军需民用的必需物资:通过根据地银行大量发行本币,建立健全本币市场,实行”物资本位“,来排斥伪币。这些在根据地制定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1938年11月26日《禁运铜元出境训令》”查不少县份,发现汉奸大批私运铜元出境情事,为防止敌人利用此种铜元制造军火、及本区辅币于以减少计,业经本署以财字一三五号令饬各县遵照禁运资敌在案③。“1941年7月1日施行的《漳北区管理对外贸易暂行办法》规定”商民向敌占区运销本区出产之土货、山货,必须保证换回等价之必需品。“”凡未向政府进行商业登记,或已登记而不声明为经营出入口商之商民私自偷运土产出境者,由县政府处理以资敌论罪。“④1945年5月20日《总局关于杜绝白银走私办法的通令》”……凡私自买卖(未持有边府证明文①《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1985年11月,第303页。
②《拂晓报》,1945年6月14日。
③总局关于经济工作队问题的通令,1943年9月28日,山西省档案馆。
④《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1985年11月,第222页。
件者)及私运出口者,均予以没收,并处三倍价值之罚金①。“(4)烟酒缉私。在抗战时期,烟酒属于奢侈品,是军需民用的非必需品。为了减少仇货的输入,刺激土货之生产,规范烟酒市场的管理,防止奸商追求高额利润而走私。巩固金融,加强对敌经济斗争,为此根据地政府进行烟酒缉私,实行烟酒专卖制度。第一,对烟市场进行管理,严禁走私。因为根据地内纸烟的消费量大,供不应求,各地市场混乱,特别是烟价高于敌占区,利润丰厚,走私之风兴起,破坏了根据地的经济和税收。1942年1月30日边府建设厅命令实行纸烟专卖,由工商管理局办理,并颁布了相关法规。如1942年2月13日《边府建设厅通令纸烟专卖实施办法》,1942年4月30日《总局关于停止公私烟厂的布告》,1945年1月18日《总局命令烟厂停止使用纸盘纸烟商标进行登记》,1945年6月1日《总局通令执行新的纸烟专卖办法》等法规法令。通过限制开办烟厂、领取专卖证、设立专卖处、纸烟商标登记注册、统一规定烟价等措施加强了对纸烟市场的管理,并对走私纸烟以严刑处罚。”专卖处运烟途中黑市出售者,处罚烟价50%,三次不改者取消专卖权。“②第二,实行有效措施打击酒走私。为了统一酒业的经营,克服无组织、无计划的酒市场状况,适应各区调剂设坊与酿酒数量,集中输出,减少内地消耗,节约粮食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为了打击奸商走私谋取高额利润,边区政府实行酒专卖。边区政府为了防止奸商利用销酒的名义夹带违禁品,通过发给酒贩证明书、登记书、规定运输线路、征税等措施打击奸商敌伪的走私活动。1941年9月25日《特许潞酒登记过境暂行办法》中规定,”凡根据地以外之商民……得先在入境过境处觅得保证人或商号,再向当地税务局请求发给过境登记证明书,……,其有不按照原定路线运输者,一经查获则以企图内销论处“③。
(四)根据地缉私成效评估
抗战时期,面对敌伪奸商猖獗的走私活动,晋冀鲁豫根据地政府实施了严格的缉私政策和措施,如实行统制贸易、专卖制度。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晋冀鲁豫根据地的缉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当然不可否认的也存在一①《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1985年11月,第156页。
②《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1985年11月,第327页。
③《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1985年11月,第333-334页。
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根据地缉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缉私成效的有效发挥。
1。缉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