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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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妇女运动及其他(1)

一、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妇女运动

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妇女运动是中华民族解放运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一次带有全民性质的社会变革,它以政治动员的形式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强烈地冲击了农村社会原有的家庭格局和传统的两性关系。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妇女运动主要从解放农村妇女劳动力、改善妇女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提高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废除残害妇女的落后现象、发动妇女参加革命等几个方面展开。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妇女运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使广大根据地地区的妇女获得了独立的人格,享受到从未在妇女身上实现的权利。

(一)鼓励妇女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首先我们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①,那么,要解决妇女问题首先就要解决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问题。

经济问题是妇女运动中的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当时虽然西方的妇女解放思想已经在中国得到了比较广泛的传播,但是依照中国人传统的做法,一定会把这种解放妇女的思想贬低为“蛮夷之说”。要使一种外来的、非传统的学说得到人们的接受一定要有一个内在的推动因素。在当时的中国,正值时代巨变、社会动荡不安,传统的小农生活被枪声炮声打破,任何人的生存都成了一个未知数。而像中国传统的夫养妻、男养女的生活习俗已经成为男子的负担,男子开始愿意接受妇女走出去靠自己的能力养家糊口,这样就使妇女在经济上获得独立有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残酷的战争逼迫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妇女》,人民出版社,1978年8月,第390页。

着妇女不得不走出狭隘的家庭,通过自己的努力来争取生存的机会。

在根据地,党内的妇女工作者积极发动妇女参加生产,希望使妇女通过劳动取得经济上的独立,并且在大量的男性青壮年到前线参战的情况下,妇女参加劳动以补充劳动力不足也是根据地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进行抗战的客观需要。因此,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各个区都把发动妇女参加劳动生产作为首要任务。在当地的妇女干部的领导之下,各地妇女积极参加劳动。农村妇女除了参加播种、耕田、浇水等田间劳动以外,还参加修建堤坝、纺纱、织布、喂猪、打柴等劳动。1941年2月,《太行区党委关于妇女工作的指示》

中做了关于应该如何引导妇女进行生产劳动的指导,指示中提到“在冀西、漳北及晋中的一部分地区,可以大量发展纺纱织布”,“在武乡、榆社等地可以发展纺羊毛”“在山西各地可以发展制麻及发展季节性的副业(如黎、襄、涉县等地编草帽鞭等)”①。在副业和手工业方面,根据地提出要为妇女参加劳动提供尽可能多的支持,帮助解决各种困难,组织贷款、运输、改良工具和提倡使用新工具,并使妇女参加劳动逐渐实现组织化,组织生产小组和不脱离家庭的分散式小工厂,为妇女参加劳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最大程度提高劳动效率。在农业方面,除了一般妇女都能胜任的一些辅助工作,如抬水、煮饭、送饭、拾粪、送粪等工作外,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还根据各地妇女不同的劳动习惯与具体劳动条件,鼓励发动妇女参加更多的农业劳动,如“冀西妇女体力较强,有相当生产习惯,即应发动参加下地耕种”“如在山西方面,妇女体力较弱,缺乏生产习惯,则暂时还是以一般的辅助劳动为主,逐步提高”。据不完全统计,1944年前半年,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所属太行山区,参加纺织生产的妇女就有101394人②,同年底,多达20万人以上③,由于各地妇女的努力,根据地的纺织业发展得很快。

(二)改善妇女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

这个内容主要是在1940年至1941年之间进行的,主要包括打破桎梏妇女的封建礼教,废除买卖和包办婚姻,禁止虐待童养媳,反对姑婆无理打骂妇女等几个主要方面。

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6月,第501页。

②《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二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1月,第273页。

③《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二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1月,第26页。

中国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残害已经几千年了,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肉体上都给妇女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她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受着政权、族权、夫权、神权的残酷压迫,她们不得不恪守封建礼教,在三从四德的束缚下生活,承受着深重的痛苦。在家庭生活中妇女没有任何地位,虽然要承担所有的家庭劳动,但是辛苦的劳动换来的仍然是极其低下的家庭地位。她们的存在从属于丈夫,“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一生都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此外,贞洁观念也是一直束缚中国妇女的桎梏,在漫长的封建岁月中,妇女们对封建道德教条一味遵从,对自己的命运只能听任他人的摆布。妇女的封建束缚与农民是有区别的,妇女除了受到与农民的共同压迫外,还有其他特殊的压迫束缚。根据地注意从各方面从封建桎梏中把妇女解放出来。针对这个问题,华北各根据地先后制订了婚姻条例和法规,如晋西北根据地颁布的《婚姻暂行条例》(1941年4月)、《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1942年1月)和《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1945年3月)等。当时的《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婚姻暂行条例》规定,“订婚男女双方,有一方不愿继续婚约或不愿结婚者,可解除婚约”。“寡妇有再婚与否之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借此索取财物,再婚时其本人财物可带走”。1942年,武乡县妇救会在全县开展了一次争取婚姻自主、特别是“寡妇再嫁”的活动,使数以百计的寡妇摆脱了旧的道德与礼俗的束缚,完成了再婚的目的。

对于传统的妇女不得继承父母财产的做法,根据地政府也做出了相关规定,用来保证女子继承财产的权利,山东省于1945年3月颁布了《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1945年5月,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所属冀鲁豫行署亦发文规定:“遗产继承女子与男子有同等权利”“父母生前与男子分割财产时,亦应按照前述原则分给女子”“配偶双方之遗产有相互继承权”。在抗日根据地妇女的权益受到了了法律的保护,在政府的帮助下,妇女开始解除封建的束缚,从落后的黑暗中解放出来。在许多地方,妇救会都会用多种方法促进妇女思想的觉悟。一些具有平等和尊重妇女意义的新称谓词如“爱人”等,在各区域内进行推广。在晋冀鲁豫和晋察冀边区的一些县,原来男人先吃饭、妇女后吃饭;男人吃干的、女人喝汤等不良习惯也受到了冲击。但是还必须认识到晋冀鲁豫根据地的组成主要是农村,封建势力很强大,在帮助妇女解除封建桎梏的过程中必然要面对很多的困难和反复。

废除买卖和包办婚姻是一个长期的工作。

(1)禁止婚姻买卖: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十分低下还表现在,妇女可以被当做商品任意买卖。妇女可以被丈夫及其他亲属出卖,丈夫卖自己的妻子称为活人妻,可以不告知妇女即将其卖到别人家做媳妇,贩卖妇女像商品一样的合法。在当时,贩卖妇女的现象非常严重,一是从平原、山区往山西贩,二是往“窑子”里贩卖沦为妓女,三是往大户人家里卖,当侍女或做小老婆。妇女在婚姻关系上没有自主权,在封建婚姻制度影响下,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没有地位,受到社会歧视,她们被视为没有思想的生育机器和做家务的工具。寡妇在人们眼中地位更低,只要是本家都可以将其出卖。1943年1月,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政府颁布《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凡有买卖婚姻行为者,处一年以下之徒刑,得科三百元以下之罪金”①,这些规定对买卖婚姻是一种有力否定和打击,对妇女摆脱封建枷锁的束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2)主张婚姻自由:妇女在婚姻上没有自主权还表现在,妇女对婚后生活不满意也不得提出。1942年1月公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婚姻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后,女方无职业财产,或缺乏劳动能力,不能维持生活者,得有男方给予相当之赡养费,至再婚时为止”。据晋察冀边区的易县司法科统计,从1940年11月到1941年2月中旬3个半月间,“离婚案件总共十五起,在这十五起离婚案件中,原告都是妇女”②。

(3)禁止童养媳现象:童养媳是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就是因为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十分低下,很多的家庭因为家庭贫寒娶不起儿媳妇,于是,她们就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等到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抗战时期的华北根据地的环境是广大的敌后农村,在这样的区域中,这种落后的制度长期广泛的存在。1942年1月公布的《晋冀鲁豫婚姻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条明文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③1942年4月晋冀鲁豫边区公布的《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在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前之童养媳……其自愿另择配偶者,得随时请求解除婚约。”④有了法律的保①《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1918-1949),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1月,第404页。

②王玮:易县的婚姻问题,《晋察冀边区:晋察冀日报》,1941年3月15日。

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6月,第615页。

④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6月,第618页。

护,根据地妇女被动员起来反对不合理的婚姻,努力摆脱封建束缚。40年代发生在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所属太行区黎城县的刘秋河和彭邦青争取婚姻自主一事就是一典型例子。“刘秋河和彭邦青经人介绍相识后,两厢情愿,可是谁知好景不长,成亲后第三天,刘秋河就陷入一场官司中,有人指责他抢了人家的媳妇。原来,彭邦青家中很穷,幼时被送到黎城县一张姓家中当童养媳,张家对她十分刻薄,一直挨打受气,眼看年龄不小,就该结婚了,她死活不愿意在那家受罪,就逃跑出来,‘决心找个秉性好的人’,于是就和刘秋河结了亲,张家获悉消息后,便来人要夺回彭邦青,刘秋河咽不下这口气,以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婚姻自主本人自愿为理由,向黎城县政府上告,要求保护自己和彭邦青的婚姻自主权,虽然事情过程一波三折,但最终在北方局妇委负责人浦安秀及黎城县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刘秋河和彭邦青得到了胜利,幸福的生活在一起。后来,刘秋河回忆此事时,仍满怀深情地说,是婚姻法帮了俺们的忙,把邦青从童养媳的苦难坑里解放了出来,给俺俩都夺回了婚姻自主的权利”①。这是广大的根据地人民介绍了解并且从妇女保护条例中受到现实利益的实证。

(4)禁止家庭暴力:妇女家庭地位低下另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妇女在家庭中可以任意的被打骂虐待,没有反抗的权利,也没有地方可以去申诉,但是这在农村看来是天经地义的,是一种很自然的做法,从许多的农村谚语里可以体现出来,“好了是耍的,恼了是打的”“女人是棵葱,三天不打就长上来了”等。社会上并没有将女人当作人看,妇女不生孩子就是对家庭没有“功劳”,会被人轻视,这当然也是虐打妇女的借口。其实根本不需要借口就可以对妇女任意的打骂,如果男子以正常的态度对待老婆,就会被人视为怕老婆,会被人笑话。而婆婆则是以一种猜疑报复的心态来对待媳妇,把打骂媳妇看作是应该的,“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就是说在当时做媳妇有多不容易。夫家对妇女的打骂是毫无人性,比如,将女人的衣服脱光,用香来烧,或者掉在房梁上用麻绳来抽打等。农民们一般都认为打死妇女是不用负责任的。

在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进行大规模的妇女运动开始,也就是1940年至1941年间,各地妇救会就开始注意领导妇女进行反虐待斗争。在这个时期的前半个时期,首先进行的就是反对公婆丈夫虐待的斗争,这些斗争都是既合法又合理的,所采取的方式多为开群众大会、批评、向政权请愿、处罚等,一般①中共左权县委员会、左权县人民政府编:《八路军总部在麻田》,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第374-377页。

都比较容易得到胜利,在从来没有解决过妇女问题的村中,首先选择虐待妇女最典型,最容易得到农民同情的案例,召开群众大会进行斗争,并号召其他附近村庄的人来参观,以扩大影响。对于虐待妇女致死的人,把凶手带到各村的群众大会上进行公审,然后处决。这样的镇压作用是很大的,在根据地虐待打骂妇女的现象大大减少了。

(三)提高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在中国一直都推崇“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女子得不到教育的机会,其实本质上就是封建社会害怕女子影响男子的绝对地位和权力,束缚女子的一种手段。在抗日战争时期农村女子根本得不到教育,从当时几个小学的统计来看,女子读书占极少数,一般农民都认为“老婆家识字能顶个什”。在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妇女识字班普遍设立起来,一些地方的妇女受教育识字的成绩很好,能够真正的帮助妇女在政治文化上得到启蒙。到1940年,晋冀鲁豫边区已办起冬学1801处。“念识字班以后,许多青壮年妇女考入高小或当初小教员。”①大批中青年妇女参加社教,以致“一家之中,婆婆和媳妇,母亲和女儿,嫂嫂和小姑都涌进了学校,互相竞赛,争取‘学习英雄"’学习战士‘的佳话到处流传”②。“有这样一个事实,一般巩固的根据地的青壮年妇女(某些老年妇女)和村妇女干部,许多都带着日记本,大襟上挂着钢笔,都能认识自己的名字,查看路条,一部分青壮年妇女,都能写信记账,特别是全边区脱离生产的妇女干部,百分之八十以上过去都是目不识丁的劳动妇女,现在都能写工作报告和普通信件,能看一般的报纸。”③(四)废除残害妇女的落后现象

对妇女在肉体上的残害也使得妇女们痛不欲生,如缠足、穿耳等,使妇女不能出三门四户,“死在锅前,烂在锅后”。针对这个问题,1939年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剪发放足运动,各村都组织了剪发放足检查队,深入各村各户对群众进行宣传,做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妇女明白,要想真正解放,必须要走出家门;要走出家门,就得剪掉长发,放开小脚,去掉层层的封建枷锁。在当时出来参加工作的女干部,都带头剪了发,放了足。

当时,宋树坪女青年杜凤林出来工作时,不想剪掉辫子,当时的妇女干部不断动员,最后她思想放开了,愉快地剪了发,参加了工作,这就是妇女运动在①边区妇女的文化学习,《北方文化》,194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