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虽然有教育的职能,但并不是它唯一的职能,家庭不是专门从事培养人的教育工作的社会团体,而是一个具有多种职能的社会组织。从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的影响程度而言,家庭这个自然形成的生活环境,往往比任何人为形成的环境中所产生的影响都要深刻得多,未成年人在其中形成的习惯也相对稳固得多。孩子是在不知不觉、潜移默化中接受影响与教育的。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机构,是一个人为的系统,是培养人的专门场所。所有学校成员(包括师生员工)都是为实现教育目标,或是从事教育工作,或是接受教育而集中在一起,结合成“学校”这样一个社会团体的。
2.目的性的区别
家庭是私人生活的地方,人们在家庭中比较放松,随意性较强。因此,父母的有些言行举止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可能是积极有益的;有些言行举止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则可能是消极有害的。
“学校教育是目的性、系统性、组织性最强的教育活动,因此也是可控性最强的。”学校是育人的场所,大到校园整体环境的创设,小到班级墙面的布置都是以育人为中心。在学校,老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行为举止都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即便是教职员工的一些言行举止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同样有条件可以回避;大多数对学生不利的影响,都可以得到有效抑制。
(三)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关系的比较
影响教育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它不仅直接影响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态度,也影响受教育者对教育者的态度。
1.人员关系的区别
家庭中的两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双亲与子女的关系也基本如此”。自然而然地,家庭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教育和受教育的关系形成了。当人们生养了子女,他们就当了父母,成为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和教育者。因此,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即家庭,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即父母,这两个“第一”是自然地随着家庭中有了下一代而形成的。
在学校教育中,人为地形成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教育和受教育的关系。教师是国家和教育行政机关委派的,来完成其交给的社会工作——教育学生。为了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从而确立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所以说,当任务结束之后,双方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就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它们随时有可能发生分离。
2.主体身份的区别
家庭教育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由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家庭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有双重的社会地位和角色,也就是双重身份。在人类家庭生活中父母、长辈既是家长又是教育者;晚辈既是孩子又是受教育者。同时家庭教育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也是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
学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是单一的师生关系,仅仅包括一种社会关系。由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在学校学习生活中,老师与学生都是一种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老师即教育者,学生即受教育者,他们的社会地位、角色是单一的,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单一的,只是纯粹的师生关系。
3.选择性的区别
教育子女的历史重任从人们做父母的那一天起,就落在了肩膀上,这是不可推卸掉的责任。人类家庭的教育者,到现在为止还不需要经过什么“考察”、“考核”,也不需要类似老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不必由谁来“任命”。人类家庭的教育者对子女而言是无法选择的,不管称职不称职,合格不合格,只要是家长,是父母,就是子女的教育者、监护人。
学校的情况相对家庭而言就大不相同了,受教育者可以选择、更换教育者。假如某个学生认为老师不理想,不能够胜任教育教学的工作,那么学生可以建议学校领导对老师进行调整,或调离其教育岗位。另外,学生还可以选择转学,或可以通过升学考试进入另一所更理想的学校。
4.群体关系的区别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亲情为基础,以血缘为桥梁,以法律为保障的人伦关系,是稳定、永久的,这种关系不会随着岁月的消逝而发生变化的。所以说,“家庭群体关系在时间上最为持久。”
在学校接受教育结束之后,青少年与学校教育的教育者的联系大部分断绝了,即便是有的还有联系,但与家庭中教育者(父母)的关系相比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四)教育者水平的比较
1.兼职与专职的区别
家庭的教育者因为受自己的社会职业的影响,所以他们并不是专职的。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父母不仅要圆满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且要不断地学习、给自己“充电”。所以说,家长不可能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对子女的教育上。无奈之下,不少家庭将子女送到寄宿制学校,把大部分教育孩子的任务委托给学校。那些没被送到寄宿学校的学生的父母,也只能在工作、劳动之余对他们的子女进行教育。
学校的老师,就实施教育的具体情况看,是职业教育者。在其专业领域中,他们把大部分工作时间和主要精力用在教育学生的教学工作上,全力以赴地做好对他们的教育工作。
2.非专业与专业的区别
对于家长来说,教育工作并不是他们的专长,因为他们通常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系统的专业训练,也缺少文化知识与教育理论修养,所以说大部分人并不太熟悉教育工作。因此,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就会出现人生价值观的迷茫,从而过分依赖学校。
对于老师来说,他们接受过正规的系统的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教育工作能力,是专职的教育工作者,职业所赋予他们的责任和工作就是教育培养学生。
3.无监控与有监控的区别
家庭教育是无监控的,在家长的教育行为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其他人很难干预,社会也不可能对社会家庭中父母如何教育孩子进行跟踪或监控。
然而,学校教育则是有监控的,一般在经过教育行政机关的业务考核、政治审查、品德鉴定,并被确认合格之后,学校的老师才可以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再受聘于教育行政机关。一些国家还在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所以只有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可以任教。
(五)教育内容的比较
1.无意识与有意识的区别
一般而言家庭教育没有计划,也没有固定的、系统的教育教学内容。父母的教育工作具有随意性,他们完全依个人意愿认为需要什么就教什么,发现情况或问题,就进行相应内容的训练和教育。通过家长的言传身教与家庭生活的实践,家庭教育随时随地进行。在多数情况下,教育往往是在无意识之中进行的,往往寓于生活之中。
通过课堂教学和各种有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来完成学校的教育工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并且有检查、有考核地进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目标,按照各类各级学校的不同性质及任务,学科本身的逻辑体系与各学科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心理发展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决定的。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的教育教学大纲为指导,以相对稳定的系统的科学的教材为依据,从而确立了教育教学的内容。通常情况下,教育教学内容不可以随便更换,教育者要严格按照教育教学大纲开展工作。
2.社会生活与科学文化的区别
家庭多侧重于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对子女进行教育,侧重培养子女自立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未成年人在家庭学习母语,形成基本的社会生活规范,从而奠定人格与个体社会化的初步基础。对于文化科学知识方面的教育,家庭配合学校进行学习习惯、学习态度、学习目的的教育,对子女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进行督促或辅导,成为学校教育教学的助手和补充。
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学校教育通过系统的、完整的、科学设计的各科课程对学生进行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方面的教育教导,培养学生对自然和科学文化的兴趣和学习能力,从而让他们在学龄阶段学习人类文明的精髓。
(六)教育形式的比较
1.一对一与一对多授课的区别
家庭作为规模最小的社会团体,其成员一般多则十几人,少则只有两三人,即使受教育者有好几个同龄人,在家庭中往往接受的也是一对一的教育,即个别训练、个别教育、个别指导,尤其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更是如此。
从教育的组织形式来看,学校教育主要是通过班级集体进行的,通过班级授课,一个老师面对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学生,教育的方法、手段、内容是相一致的。
2.多渠道与主渠道的区别
家长可以在休息、闲谈、娱乐、家务劳动等各种活动中,对孩子实施训练和教育,还可以利用可能的条件和机会,比如在带孩子走亲访友、逛商场、游览名胜古迹等活动中,对孩子进行教育教学。
班级授课是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班级体一般由同一年龄阶段或知识水平大体相同的学生组成,他们一起学习,一起活动,一起接受教育。学校的老师教育学生,通常是面向集体、通过集体,从而让学生在集体生活与集体活动中得到训练和教育。其辅助形式是个别训练和教育。
(七)教育过程的比较
1.不间断与间断的区别
在人们从出生到长大成人,脱离家长走上独立生活、走上社会道路的漫长过程中,通常都是不间断生活在家庭这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父母离异再建新家庭除外)。家庭教育的整个过程中,一般没有生活环境与教育者的变化和更换的问题,即便是在校学习的学生,他们同时也在接受着父母的影响和教育,因此家庭对子女的教育作用是不间断的。
虽然青少年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但这只是人生的一段时间,至于成年工作后再进行进修,通常与工作并行或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由此可见,人们接受正规的系统化的学校教育是间断的。
2.终身与阶段的区别
终身教育和阶段教育是通过教育过程实施时间的长短划分出来的。
家庭教育即终身教育,即便儿童、青少年入学以后,仍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时间生活在家庭中,接受着家庭的教育影响。家长的教育在子女离开学校进入社会生活之后仍继续进行着,只是教育的侧重点不同罢了。在学龄前及学龄期,家长对子女进行的教育,多是身体保健、行为规范、文化学习、智力开发、思想品德等方面的教育,而长大成年之后,则是为人处世、就业、恋爱、婚姻,以及夫妻关系、养育子女等方面的教育。
学校教育相对于家庭教育而言,只是阶段教育,是整个人生历程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阶段。
我们通过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到,学校教育永远也不可能替代家庭教育,它们的职能有所区别。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各自的价值取向,这两种教育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可能一致,也可能冲突。家庭和学校有各自的优点也有各自的缺点。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家庭还是学校,都应该扬长避短。若采取相反的方式,就会造成职能错位,功能失调。对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职能的协调合作,我们应当尽量追求;而对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职能的错位失调,要极力避免。家庭与社会合作的基础是充分认识它们的区别,发挥它们各自在育人方面的职能。
分析家长与教师
上个世纪80年代,丽莲·凯茨(Lilian·Katz)提出家长与教师的职能差别,然而最大差别体现在孩子的综合成长方面,她针对家长与教师的角色进行了分析比较(见表1-2第1至第7项)。此外,蔡梓榆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得出了表中1-2的第8至15项结论。
我们可以由上面的比较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家长的角色较之教师而言其情感程度较强,理性偏低,职责任范畴较窄,职能范畴更广,与子女的相互关系更长久。以上研究为我们认识他们角色的差别及职责的范畴提供了帮助。
四、家校合作的内涵及解读
以上内容,我们分别阐述了家庭、家庭教育、教育、学校教育等概念的内涵,并比较分析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了这些认识作基础,接下来,我们就可以重点分析本书研究的家校合作领域中家校合作的内涵、特征、目标等基本问题。
家校合作的内涵
(一)合作的内涵
为彼此的利益而联合另一人或其他人,使之协同行动共同完成工作。
通过合作的历史发展,以及合作的重要理论,M·阿吉勒(M.Argyle)总结出合作在研究方面,“有两个基本假设和六个含义。假设方面:(1)合作会产生积极性的影响。(2)合作会导致参与者之间的人际互动。含义方面:(1)人类本性中就具有合作性。(2)在一定的条件下,让冲突双方全然直接接触(sheer·contact)。(3)合作中透过社会技能训练体现出友谊关系。(4)合作可以带来长期及多元化的利益。(5)合作团体可以给对方提供力量支持。(6)合作本身就可以影响道德。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要面临两件事即接受分工与寻求合作。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正是分工条件下的合作与合作基础上的分工两个要素。”正因为人活在一个有差异分歧的社会中,于是,合作才成为可能。根据郭梓林的研究,分析出合作带来的好处有三类:(1)同质而不同量的合作(物理性合作)——不合作则各自为零,合作则使1+1大于1,但小于或等于2。例如两个人一起抬起一块重石头。(2)不同质和不同量的合作(化学性合作)——不合作则各自等于或小于1,合作则使1+1大于2。例如武侠片中的雌雄剑或提炼合金钢。(3)不以质量来界定合作(生物性合作)——不合作时,单体趋于死亡,合作则使双方的生命得以延续。例如寄生生存,知识的更新和扩展,1+1等于无穷大表现在知识的更新和扩展上。
实际上,无论是竞争还是冲突,都潜藏着合作的元素。
(二)家校合作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