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大唐王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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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唐朝历史大事详解(8)

“凡官人受永业田。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二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二品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十一顷(《通典》作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一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原注:其地并于宽乡请授,亦任隔越请射莅帅,皆许传之子孙,不在此收授之限。若未请授而身亡者,子孙不合追请。若袭爵者,祖、父未请地,其子孙减初受封者之半。按《通典》尚有‘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愿于宽乡取者亦听’,则六品以下官,悉有永业田)”。另外,中央和地方官吏还有职分田,以其地租作为俸禄的补充,一品官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各级官府还有公廨田,以其地租作为办公费用。中央官署最高二十六顷,最低二顷;地方官署最高四十顷,最低一顷。“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所受者,一减宽乡口分之半。其给口分田者,易田则倍给”。

“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

“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田(原注云:卖充住宅、邸店、碾铠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

“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田,亦并听卖”。

唐代均田办法与前代相比,重要变化如下:

一、受田对象不同。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不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等新的受田对象。这些变化是由于隋末农民役,减凋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以上是隋炀帝横征暴敛破坏课役法之前,隋代租调力役制的主要内容。

唐初承袭隋的租调力役制,发展成租庸调法。《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说:“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绝各二丈(据《唐律疏议》二及《陆宣公集》二二为岁输绫或绢或绝二丈),布加五分之一(据《唐律疏议》引赋役令及《陆宣公集》二二作布加四分之一,应从后者,输绫绢绝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原注: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原注:布加五分之一。按《通典》卷六说:“布则三尺七寸五分。”折算亦应为布加四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原注: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

“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凡丁新附于籍账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原注: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王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老行闻于乡间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唐代上述赋役办法,唐人陆贽说它是:“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故称为租庸调法。第四项杂徭亦称色役,名目很多,如守陵墓人、营墓夫、类似近世胥役的防閤、白直等,不是唐代赋役的重要部分。四项之外还有杂征,如按户等高下所征收的户税。武德年间按资产多少,分户为三等,不久改为九等,按户等交税。后不断加税,大历四年,(769)上上户四千,以下每等减五百,至下下户为五百。另外还有按亩征税的地税。贞观初戴胄建议按隋义仓办法,王公以下每亩交税二升,贮备凶年,不得杂用,后以国用不继,挪借他用了。

“租庸调之制,以人丁为本”,即以丁为征收单位。从均田制的每丁给田一顷出发,只问丁身,不问财产,规定每丁应纳田租、户调和役庸。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受田后,纳租调并服役,成丁后服兵役。

隋朝的“免役收庸”或“输庸停防”只限于五十岁至六十岁之间,唐朝把“输庸代役”制度化,适用于一般力役。如纳绢六丈或布七丈五尺,即可代替全年二十天的力役,加上服役往返时间,用来从事自己耕地的经营,必然会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徭役征调局部转向实物征敛,避免劳动力与土地脱离,对农业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对生产力的发展,在客观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①《册府元龟》卷四八七《赋税》:“(开皇)二年,颁新令。”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作“公元581年(开皇元年)”,今取前者。

②《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③《资治通鉴》隋文帝开皇十四年。

④《隋书》卷二《高祖纪》下。

⑤《隋书》卷四八《杨素侍》。

⑥《资治通鉴》隋文帝开皇十二年。

⑦《隋书》卷六四《李圆通传》。

⑧《隋书》卷六六《荣毗传》。

⑨《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六年。

⑩《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关于六品以下官员永业田,汪锾《隋唐史论稿》50页、55页有如下论述可参阅:“至于六品以下的官员,则从唐田令和唐律疏议来看,他们的应受田是和一般人同样的”。“唐制六品以下的职事、散官,虽无官人永业田,却可以通过叙勋或赐勋得受勋田。“《新唐书》五五《食货志》有‘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的记录,与《唐律疏议》、《唐六典》、《通典》等较为原始的资料俱不合,不知其所据。今不取”。

《通典》卷三五《职官职田公廨田》。

《通典》卷二《食货典》《田制》下。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上。

《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隋书》卷二《高祖纪》下作“人年五十,免役收庸”。

隋制丁男一床,桑土调绢绝一匹(四丈)或麻土布一端(五丈)。开皇三年(583)正月减调绢一匹为二丈,正好减半;布一端亦当减为二丈五尺,虽史文漏载,但以理推之,布一端不应减为二丈四尺,《唐律疏议》作“布加四分之一”为是。

陆贽《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

《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

恢复府兵制度

隋唐沿袭西魏北周的府兵制,屡加改革,至唐而益形完备。

西魏北周的府兵,另立军籍,家属随营转移,编为军户,住于军坊,不属州县管辖。隋文帝开皇十年(590)颁发诏书说:“隋末丧乱,宇县(犹天下)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家无完堵(完整房间),地罕包桑(根深柢固的桑树)。恒为流寓之人,竟无乡里之号。朕甚愍之。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①按照这一规定,军人除另有军籍,其军役范围内的任务和职责,仍归军府管辖外,还同自己的家属列入州县户籍,与民户一样依照均田法令请占土地。军人平时耕作,每年有一定时间轮番宿卫,战时出征。军人皆免租调役,从征时自备资粮,其家属仍纳租税。这是府兵制的重大改革,一变过去兵民分治而为兵民合治,完成了“兵农合一”的工作,使府兵制和均田制紧密结合,成为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军事制度。取消军户后,府兵可从一般民户中简选,不局限于过去的世袭军户和部分编户,扩大了兵源,减少了财政负担,对封建统治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

关于府兵的统率,隋沿袭魏、周十二大将军之遗制,设立十二卫,即左右翊卫、左右骁骑卫、左右武卫、左右屯卫、左右御卫、左右候卫。十二卫各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十二大将军为府县最高将领,总隶于皇帝。各卫下统军府,为府兵基本组织单位,文帝时称骠骑府,每府置骠骑、车骑二将军。炀帝时改骠骑府为鹰扬府,改骠骑将军为鹰扬郎将,车骑将军为鹰扬副郎将。集中军事统率权于封建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唐初沿袭隋的府兵制。武德初,始置军府,由骠骑、车骑两将军府统领。分关中为万年、长安、富平等十二道,每道皆置军府。武德二年(619),初置十二军,如以万年道为参旗军。长安道为鼓旗军,富平道为玄戈军等,分统关内诸府。每军将、副各一人,“督以耕战之务。由是士马精强,所向无敌”②。武德六年(623),以天下既定,废十二军,改骠骑为统军,车骑为别将。武德八年(625),因突厥人扰复置十二军,军置将军一人,军有坊,置坊主一人,“以检察户口,劝课农桑”③。唐府兵制一开始即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贞观十年(636)唐太宗改定府兵制,改府兵基本组织单位名折冲府,改统军为折冲都尉,别将为果毅都尉,分别任折冲府长官、副长官。所统府兵名卫士。折冲府下为团,团有校尉,统卫士二百人;团下为旅,有旅帅,统卫士一百人;旅下为队,有队正,统卫士五十人;队下为火,有火长,统卫士十人。折冲府分三等,上府六八百人。《新唐书》卷五○《兵志》载:“凡天下十道,置府六百三十四,皆有名号,而关内二百六十有一。”总兵力六十八万人。唐代军府数旧史记载颇不一致,盖因军府有废置,诸书各据一时言之,故有异同。从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十道折冲府数比较表,可看,出折冲府分布情况。道名关内河东河南河北陇右山南剑南淮南岭南江南总计军府数28816474463714131065657占总数百分比43.924.911.275.62.131.981.520.910.76100京城长安所在在的关中地区置府二百六十一,拥兵二十六万,约占全国军府与兵力的百分之四十。使唐政府能随时调集重兵,保持强大的国防与镇压力量,形成“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④的“居重驭轻”的形势。

全国各地折冲府主要分统于中央十二卫,即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另加不统府兵的左右监门卫、左右千牛卫是为十六卫)。其中左右卫各统六十府,其余诸卫各统五十府或四十府。少量军府归东宫六率,即太子左右卫率各五府,太子左右司御率各五府,太子左右清道率各三府。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卫大将军是府兵最高军官,直接隶于皇帝。凡征发府兵十人十马以上,皆由兵部奉皇帝敕令颁发铜鱼符或木契,下至州、府,州刺史与折冲都尉对勘相合,始得发兵。若全府征发,折冲都尉以下皆行,若部分征发,则由果毅都尉领队;再少则由别将领队。调兵大权握于中央,地方长官、折冲都尉无权征调,卫大将军、兵部尚书亦不得专决。“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故士不失业,而将帅无握兵之重”⑤。贞观年间,边将连续领兵,一般亦“三年一易,收其兵权”⑥。以防大将拥兵擅权。

府兵的来源是从军府所在地均田制下的农民中征点,每三年征点一次。递补缺额。服兵役的年龄是“二十一入幕,六十出军”⑦。征点的标准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⑧折冲府平时主要任务是训练士兵,“居常则皆习射”⑨,每年冬季集中校阅。府兵任务有二:一为轮流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番上”的办法是兵部以远近给番,五百里以内为五番,五百里以外至一千里为七番,一千里以外至一千五百里为八番,一千五百里以外至二千里为十番,二千里以外为十二番,皆一月上(一次宿卫一个月)。五番即将一府应参加宿卫的卫士分为五组,每组宿卫一月后轮换,一年之内每组轮到两次多。十二番即分为十二组轮流,一年之内每组轮到一次。(上据《新唐书·兵志》。《唐六典》则谓五百里内五番,五百里外七番,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二千里外九番,倍其月上。两说不尽一致,但离京师愈近,轮到宿卫的次数愈多,距离愈远,次数愈少则是一致的)府兵另一任务是戍防出征,戍防是边防重镇需较大兵力,本地兵力不足,从各府抽调卫士到边境戍守。府兵战时出征,与地方兵或边防兵结合,常成为中坚力量,如贞观四年(630)二月李靖破突厥于阴山之役,即以匡道折冲府苏定方的二百骑兵为前锋,直到距牙帐七里,颉利才发觉。贞观十五年(641)在唐同吐谷浑的战争中,“果毅都尉席君买帅精骑百二十袭击吐谷浑丞相宣王,破之,斩其兄弟三人”⑩。

古代战争府兵除执行番上宿卫和戍防出征任务外,平时在家乡进行农业生产,农闲时受军事训练,亦即三时农耕,一时教战,进一步做到“兵农合一”。府兵服役期间免本身租调,但“其家不免征徭”。府兵除战马、甲、弩、矛等物以外,要自备资粮。自备物品包括:“火,备六驮马。凡火,具鸟布幕、铁马盂、布槽、锸、钁(大锄)、凿、碓(春具)、筐、斧、钳、锯皆一,甲床二,镰二。队具火钻一,胸马绳一,首羁、足绊皆三。人具弓一、矢三十、胡禄(载矢器)、横刀、砺右、大觿(xī解结锥)、毡帽、毡装、行藤(téng裹腿)皆一,麦饭九斗,米二斗。皆自备;并其介胄戎装藏于库,有所征行,则视其人而出给之。其番上宿卫者。惟给弓矢、横刀而已。”可见府兵负担极为沉重,所免租调远远不能抵偿。唐初,府兵立功勋可以获得勋品、勋田,可以升官,战争中还可分得俘虏、财物,因此“富室强丁,尽从戎旅”,府兵征点原则上是取六品以下官员子弟和地主、富裕农民,他们一般都积极从军,借以升官致富,并不回避点兵。后来由于战争频繁,府兵超期服役,高宗显庆五年(660)以后,府兵优厚待遇取消,战死无人过问,更无“敕使吊祭,追赠官爵”的荣宠。正如高宗麟德元年(664)检校熊津都督刘仁轨上书所说:“州县每发百姓为兵,其壮而富者,行钱参逐(行贿于官吏的随从人员),皆亡匿得免;贫者身虽老弱,被发即行。”兵役负担全落于贫苦农民身上。

1968年,在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村一座唐墓中,发现唐代《西州营名籍》。它是开元三年(715)的西州(治所在高昌,今新疆吐鲁番东南)府兵花名册,上写“西州营”四十名“火长”和随从他们的“火内人”(士兵)的姓名。每行写火长某某下注火内人某某,下边有三条横短线,是本人的“节记”(手指节纹的标记),等于签字划押。有的火长名下不注“火内人”只注“自身”。名籍上写着他们共牵押二百四十驮马。名籍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注明为给陇西县的文牒。这是由西州所辖折冲府征调兵马组成的一支运输部队,调发目的地是甘肃陇西县。《西州营名籍》的出土,说明唐代西北地区也实行过府兵制。

由于府兵制实行“兵农合一”,兵士自备资粮,这就保证了兵源。减少了封建国家的开支,巩固了封建国家的武装力量。军权集中于中央,军府集中于关内,加强了中央的力量,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分番抽兵法,对生产的影响不大,民众服兵役的劳苦也比较均平,故在贞观时期,府兵制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兵制。唐初军事力量强大,战争连续获胜,府兵制是其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