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弗洛伊德9:自我与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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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自我与本我(6)

再者,在目前的讨论中,我只是提出了一种假定;我也提不出什么证据。下面这个观点似乎是有道理的,即这个在自我及本我中都同样活跃的中立的可移置的能量,都毫无疑问地是从自恋的力比多的贮存库发出的——这是个失去性能力的爱欲(总起来说,性本能看来比破坏性本能更有可塑性,更容易转移和移置)。由此,我们就能很容易地继续假设,这个可移置的力比多是受快乐原则雇佣,为避免能量积压和促进能量释放服务的。在这种关系中很容易观察到某种冷淡,只要发生了能量释放,对释放借以发生的道路就会很冷淡。我们知道这个特点,它是本我中精力贯注过程的特点。在性欲贯注中发现,那里表现了一种对对象的特别冷淡,它在从分析所产生的移情(transferences)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不管它们的对象可能是谁,它都必然要表现出来。最近,兰克(1913)发表了一些很好的关于方法的实例,用这种方法能说明报复性的神经症活动指向的是错误的人。这种潜意识方面的行为使人们想起了三个乡村裁缝的喜剧故事,其中有一个裁缝必须被处以绞刑,因为村里唯一的一个铁匠犯了死罪。处罚必须实施,即使处罚的并不是犯罪者本人。正是在梦的工作研究中,我们第一次在移置作用中遇到了这种由初始过程所引起的放纵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下降到仅仅是次要地位的也正是这些对象,正如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这种情况一样,它是释放能量的道路。过分讲究对象的选择和能量释放的道路似乎成了自我的特点。

如果这个可移置的能量是失去性能力的力比多,就可以把它也描述为被升华了的能量;因为就它帮助建立了那种结合,或结合的倾向而言,这是自我的特殊性质仍然保持着爱欲的主要目的——统一和结合的目的。假如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把思维过程包含在这些移置作用中,那么,思维活动也要从被升华了的性动机力量中得到补充。

这里我们确定了已经讨论过的那种可能性,即升华作用可以通过自我的调解而有规律地发生。让我们回忆另一种情况,自我对付本我的第一次对象—贯注(当然也包括对付以后的贯注),是通过把从中接收的力比多纳入到自身之中,并把它结合到通过认同作用而产生的自我矫正中实现的。把性欲力比多转变为自我力比多当然包括放弃性目的,即失性欲化。这在任何情况下,都表明了在自我和爱欲的关系中所具有的一个重要功能。通过由此而从对象贯注中获得力比多、把自身作为唯一的恋爱对象,以及使本我的力比多去性欲化或使本我的力比多升华,自我就努力和爱欲的目的相反,它使自身服务于相反的本能冲动。它只好默认另外一些本我的对象—贯注,可以说,它只好加入到它们之中。后面我们还将返回到自我的这种活动的另一个可能的结果上来。

这似乎表示自恋理论的一种重要的扩充。最初,所有的力比多都是在本我中积累起来的,而自我还在形成过程中,或者说它还很不健全。这个力比多的一部分被本我释放出来,成为性欲的对象—贯注,于是,现在日益强大的自我就试图获得这个对象力比多,并把自身作为恋爱对象强加给自我。自我的自恋因此就被看作是次要的,是由于力比多从恋爱对象身上撤回而获得的。

在追溯本能冲动时我们一再发现,本能冲动是作为爱欲的派生物来表现自己的。要不是出于对《超越快乐原则》中所提出来的考虑,和最终为了依附于爱欲的施虐狂成分的缘故,我们就难以坚持我们基本的二元观点,但是,既然我们无法摆脱那种观点,我们便被迫作出结论,死的本能在本质上是缄默的,生命的叫喊大部分是从爱欲发出的。

生命的叫喊也是从反对爱欲的斗争中发出的,毋庸置疑,快乐原则在同力比多——即把这种障碍引入生命过程的一种力量——的斗争中是作为一种指南来为本我服务的。如果生命真受费希纳(Fechner)的恒定性原则(principle of constancy)支配,它就会不断地向死亡滑下去;爱欲的要求、性本能的要求以本能需要的形式阻止了下降的水平,并把新的紧张引入进来。受快乐原则——即受不快乐知觉——所支配的本我以各种方式来防止这些紧张。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尽可能快地遵照非失性欲化(non—desexualized)力比多的要求去做,就是说,努力满足直接的性倾向。但是,它进一步并且以一种更全面的形式这样做了。这种形式与一个把一切成分的要求都纳入其中的特殊的满足形式有关——就是说,通过释放性物质(sexual substances),这些物质可以说,是性紧张的饱和的管理者。在性活动中,性物质的排放在某种程度上是和躯体及种质的分离一致的。这就说明了在死亡和追求完全的性满足之间的相似性,说明了死亡和某些低等动物的交配活动相一致这个事实。这些生物在再生产活动中死亡,因为当爱欲以通过满足过程而被排除之后,死的本能就可放手实现它的目的了。最后,如我们所知,自我通过使某些力比多本身及其目的的升华,在它对紧张加以控制的活动中帮助了本我。

(第五章)自我的依赖关系

我们的论题的复杂性一定可以作为下述事实的一个借口,即本书各章的标题没有一个和它们的内容完全一致,并且在转向该题目的新的方面时,我们要经常回到已经研究过的那些问题上来。

如同经常所说的那样,自我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认同作用中形成的,认同作用取代了已被本我放弃的贯注;这些认同作用中的第一种总是作为自我中的一个特殊职能而进行活动,且以超我的形式和自我相分离,而后来,当它强壮起来时,自我就可能更坚决地抵抗这种认同作用的影响。超我把它在自我中的特殊地位或与自我的关系归于必须从两个方面考虑的一种因素:一方面它是第一种认同作用,是当自我还很脆弱时就发生的认同作用;另一方面它是俄狄浦斯情结的继承者,因而把一些最重要的对象引入到自我中去了。超我和后来自我所产生的变化之间的关系,大体上就是童年期最初的性欲期和后来在青春期之后的性生活之间的关系。虽然它很容易受后来的一切影响,但它一生仍然保留着从恋父情结派生给它的特点——即和自我分离并统治自我的能力。它是对自我以前的虚弱和依赖性的一种纪念,成熟的自我仍然受它的支配。就像儿童曾被迫服从其父母那样,自我也服从由它的超我发出的绝对命令。

然而,超我派生于本我的第一次对象—贯注,派生于俄狄浦斯情结,这种派生对它来说还有更大的意义。正如我们已经描述的那样,这种派生把它和本我在种系发生上获得的东西联系起来,并使它成为一个以前的自我结构的再生物,这个自我结构已把它们的沉淀物留在了本我中。因此,超我总是和本我密切联系着,并能作为它和自我联系的代表。它深入到本我之内,并且由于这个理由而比自我更远离意识。

通过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向某些临床事实,我们就能最好地理解这些关系,这些事实早已失去其新意,但仍有待理论探讨。

在分析工作中有些人以相当独特的方式行事。当我们满怀希望地对他们讲话、或对治疗的进展表示满意时,他们则露出不满的神情,而且他们的情况总是变得更糟糕。人们一开始把这种情况看作是挑战,看作是试图证明他们比医生更优越,但后来则开始采取一种更深刻、更公正的观点。人们开始认识到,不仅这种人不能承受任何表扬或称赞,而且还对治疗的进展做出相反的反应。每一种应该引起的、而且在另一些人身上的确引起了症状的改善或不再恶化的那种局部的治疗方法,却在他们身上暂时引起了病情的恶化;这些病人在治疗期间病情加剧,而不是好转,他们往往表现出所谓“消极的治疗反应”(negative therapeutic reaction)。

毫无疑问,在这些人身上有某种坚决与康复作对的东西,它害怕接近康复,好像康复是一种危险似的。我们习惯上说,在这些人身上,生病的需要占了渴望康复的上风。假如我们以通常的方式来分析这种抵抗——那么,即使我们容许病人对医生的那种抵抗态度,容许病人想从疾病中获得各种好处的那种固恋,大部分抵抗仍然遗留下来:这表明它本身就是恢复健康的一切障碍中最强大的,甚至比诸如自恋的难接近性(一种对医生的消极态度,或对生病好处的依恋)这种熟悉的障碍更强大。

最后,我们开始认识到,我们正在对付一种所谓“道德的”因素,这是一种罪疚感,它要在疾病中获得满足,并拒绝放弃受病痛的惩罚。我们把这个相当令人失望的解释作为最后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就病人而言,这种罪疚感是无声的;并没有说他是有罪的;他也不觉得有罪,只觉得生病了。这种罪疚感只表现为一种对极其难以克服的身体康复的抵抗。要使病人相信,这种动机是他继续生病的原因,这也是特别困难的;他坚持那种更明显的解释,即用分析法所做的治疗对他的病情来说是毫无补益的。

我们的描述适用于这种事态的最极端的例子,但是,这个因素在非常多的病例中,或许在一切较严重的神经症的病例中都在很小的程度上得到考虑。事实上可能正是这种情况下的这个因素,即自我理想的态度决定着神经疾病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将毫不犹豫地更全面地探讨罪疚感在不同条件下借以表现自己的方式。

对正常的、有意识的罪疚感(良心)进行解释并没有什么困难;它是以自我和自我理想之间的紧张为基础的,并且是由它的批判功能进行自我谴责的表现。可以推测,神经症中如此熟知的自卑感(the feelings of inferiority)可能和这种有意识的罪疚感密切相关。在两种非常熟悉的疾病中,罪疚感被过分强烈地意识到;自我理想在其中表现得特别严厉,常常极其残暴地对自我大发雷霆。自我理想在这两种疾病(强迫性神经症和抑郁症)中的态度,和这种类似性一道,表现出具有同样意义的差异。

在某些形式的强迫性神经症中,罪疚感竭力表现自己,但又不能向自我证明自己是正确的。所以,这种病人的自我反对转嫁罪责,并在否定它的同时寻求医生的支持。对此予以默认是愚蠢的,因为这样做毫无用处。分析最终表明,超我正受着自我所不知道的过程的影响。要想发现真正位于罪疚感根基的被压抑的冲动是可能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超我比自我更了解潜意识的本我。

在抑郁症中,超我获得了对意识的控制,这种印象甚至更加强烈。但在这种病例中,自我不敢贸然反抗;它承认有罪并甘愿受罚。我们理解这种差异。在强迫性神经症中,问题在于,应受斥责的冲动从未形成自我的一部分;而在抑郁症中,超我向其表达愤怒的对象则通过认同作用而成为自我的一部分。

当然,我们还不清楚,为什么罪疚感能在这两种神经症中达到如此非凡的强度;但是,这种事态所表现的主要问题在于另一方面。在我们处理了其他病例之后再来讨论它——在这些其他病例中,罪疚感始终是潜意识的。

在癔症和某种癔症状态下,基本的条件就是发现这种罪疚感。罪疚感用以保持潜意识的机制是容易发现的。癔症的自我保护自己免受痛苦知觉,它的超我的批判正是以此来威胁它,要采取那种保护自己免受无法忍受的对象—贯注的同样方式,也就是采取一种压抑行为。因此,正是自我应该对这种保留在潜意识中的罪疚感负责。我们知道,一般来说,自我是在超我的支配和命令下进行压抑的;但是,在这种病例中,它把同样的武器转而对准它的严厉的监工了。在强迫性神经症里,如我们所知,反向作用的现象占主导地位;但是(癔症中的)自我在这里却满足于和罪疚感所涉及的材料保持距离。

人们可以进一步大胆地假设,大部分罪疚感在正常情况下必定是潜意识的,因为良心的根源和属于潜意识的俄狄浦斯情结紧密相连。如果有人想提出这种矛盾的假设,即正常的人不仅远比他所相信的更不道德,而且也远比他所知道的更道德,那么,该论断的前半句是以精神分析的发现为依据的,精神分析对剩下的那后半句则不反对人们提出异议。

这种潜意识罪疚感的加剧会使人成为罪犯,这是个令人惊讶的发现,但无疑却是个事实。在许多罪犯中,特别是年轻的罪犯中,会发现他们在犯罪之前就存在着一种非常强烈的罪疚感。因此,罪疚感不是它的结果,而是它的动机,就好像能把这种潜意识的罪疚感施加到某种真实的和直接的东西上就是一种宽慰。

在所有这些情境中,超我表现出它和意识的自我无关,而和潜意识的本我却有密切关系。现在关于它的重要性,我们把它归之于自我中的前意识字词记忆痕迹,于是,问题也就必然产生了,超我,假如它是潜意识的,它是否还能存在于这种字词表象中,或者假如不是潜意识的,它究竟存在于何处呢?我们暂时的回答是超我和自我一样,都不可能否认它是从听觉印象中起源的;因为它是自我的一部分,且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这些字词表象(概念、抽象作用)而和意识相通。但是,这种贯注的能量(cathectic energy)并未到达起源于听知觉(教学、读书等)的超我的这些内容,而是触及了起源于本我的超我的这些内容。

我们放在后面回答的那个问题就是:超我是怎样主要作为一种罪疚感(或者更确切地说,作为一种批评——因为罪疚感是在自我中对这种批评做出回答的知觉)来表示自己,另外,是怎样发展到这样对自我特别粗暴和严厉的呢?如果我们先转向抑郁症,就会发现,对意识获得支配权的特别强烈的超我对自我大发雷霆,好像它要竭尽全力对这个人施虐。按照我们关于施虐狂的观点,我们应该说,破坏性成分置身于超我之中,并转而反对自我。现在在超我中取得支配地位的东西可以说是对死的本能的一种纯粹的培养。事实上,假如自我不及时地通过转变成躁狂症以免受其暴政统治的话,死的本能就常常成功地驱使自我走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