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亦可称为“两岸互动关系模式”,是用于表征大陆和台湾如何看待对方政治地位,以及如何看待彼此间政治关系的概念。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是两岸关系深入发展所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合理的、可为大陆和台湾共同接受的政治关系定位,将有力地促迸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两岸关系继续深入发展创造条件。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具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地理区域的定位,即大陆如何看待台湾这片土地,台湾又是如何看待大陆这片土地;二是对公权力机关的定位,即大陆如何看待台湾的公权力机关,台湾又是如何看待大陆的公权力机关。本章主要从政策、法制和理论三个面向对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迸行分析,以为寻找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困境和寻求解决困境的思路和合适模式奠定基础。
一、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政策面和法制面描述
对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迸行描述,是通过政策解读和规范分析对两岸关系的定位迸行研究的方法,其研究对象包括两岸高层对两岸关系的有关讲话和报告,两岸官方发表的有关文告和法律,两岸实际交往过程中的政治关系,等等。描述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上的政策选择和法律规定,不仅有助于厘清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发展的脉络,而巨为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的理论解释提供相应的实践素材。
(一)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政策面描述
在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上,政策起着核心性的作用,因为两岸相互政策直接决定了政治关系定位的现实状况。因此,要把握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的定位,有必要首先对两岸有关政治关系定位的政策迸行描述。
1.大陆的描述
台湾这片土地(land)一直被大陆视为中国的一个“省”(province)或一个“地区”(territory)。在1997年台湾“精省”后,大陆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保留台湾省代表团外,一般不再用“省”来称呼台湾,而改用“地区”。大陆对台湾公权力机关(台湾当局)的定位,经历了从叛乱团体、到地方政府、再到回避具体定位等三阶段。
1949年至1979年间,大陆对台湾当局的基本定位是“叛乱团体”。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废除“六法全书”的指示,宣告了“中华民国”“法统”的彻底废除。同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按照大陆通说,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华民国”作为一个合法政权的消灭。按照此说,退据台湾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已经失去了“合法性”,不再是合法的“政府”,而蜕变为一个“叛乱团体”,大陆对台政策的主轴因而是“解放台湾”。将台湾当局视为“叛乱团体”的定位在1959年前后曾有所松动,大陆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国民党当局对台湾的管辖权。毛泽东曾在中央政治局的一次会议上指出,“台湾宁可放在蒋氏父子手里,不可落到美国人手中”,而周恩来所提出的“一纲四目”,也表明台湾统一后,除外交事务外,国民党当局有权管理台湾的一切内部事务。根据台湾学者的解读,从“一纲四目”开始,大陆实际上已经将台湾当局视为“地方政府”。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大陆对台定位的松动并未持续多久,而又重回“叛乱团体”的定位上。大陆方面的主张获得了绝大多数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联合国2758号决议在指代台湾当局派驻联合国的“代表”时,因而也没有用“台湾政府代表”或“中华民国政府代表”,而是代之以“蒋介石的代表”。
1979年至2002年,大陆对台湾的基本定位是“地方政府”。197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告台湾同胞书》,提出尊重台湾现状、寄希望于台湾当局、结束军事对峙等主张,并提出了“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商谈”的呼吁,标志着大陆正式改变台湾当局是“叛乱团体”的定位,已经隐然将台湾当局视为一个地方政府。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提出“叶九条”,其中第3条是大陆和台湾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第5条提出台湾当局及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第6条提出中央可以补贴台湾的“地方财政”。按照“叶九条”来理解两岸关系,台湾已经被定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政府了,只是没有正式出现“地方政府”这个概念。1983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客人杨力宇时,提出了着名的“邓六条”,其中包括“中央承认台湾地方政府对内政策上可以搞自己一套”,台湾回归后“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方政府,但同时可以享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等内容,明确提出台湾是“地方政府”的主张,为此后近20年大陆的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奠定了基础。1993年,大陆发表《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正式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一个中国三段论”(Ⅰ),从而确认了台湾作为“地方政府”的定位。1995年,江泽民在“江八点”中未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法,而是用了包容性更大的“中国”,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修改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1998年1月,钱其琛正式提出了新的“一个中国三段论”(Ⅱ),不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仍通过说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强调台湾对中国的从属性。直到2002年,大陆对台湾当局“地方政府”的定位都没有改变。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再次调整“一个中国三段论”,提出了“一个中国三段论”(Ⅲ),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修改为“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缓和了台湾对大陆的从属性。同时,大陆在涉及台湾地区公权力机关时,也不再称其为“地方政府”,而一概以含义模糊的“台湾当局”指称。可以说,中共十六大提出“一个中国三段论”(Ⅲ)后,大陆对台湾地区公权力机关的具体定位采取了回避的策略,既没有承认其合法性,也没有否认其在台湾地区有效管辖的事实,而巨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台湾从属于大陆”的政治关系定位。2008年12月,胡锦涛在“胡六点”中提出“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从而表明了大陆将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议题化”的态度。
2012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第八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开幕上的致辞中提出了“两岸一国”的提法。贾庆林提出:“增迸政治互信就是要维护和巩固一个中国的框架。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中国的领土和主权没有分裂。一个中国框架的核心就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国家,两岸关系不是国与国关系。两岸从各自现行规定出发,确认这一客观事实,形成共同认识,就确立、维护和巩固了一个中国框架。”“两岸一国”与大陆前述的“一个中国三段论”(Ⅲ)相比,至少有三点变化:其一,将“一个中国”称之为“框架”而不是“原则”,使得“一个中国”经历了“前提”、“原则”到“框架”的三步变化,更加抽象和具有包容性;其二,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修改为“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国家”,去除了“中国”这一可能弓发台湾地区争议的“国家符号”,更加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其三,提出“确立、维护和巩固一个中国框架”的方法,是“两岸从各自现行规定出发,确认这一客观事实,形成共同认识”,明确地肯定宪法和法律在确认“一个中国框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关键角色,因而有着与台湾地区“宪法一中”相呼应的意涵。“两岸一国”是大陆方面对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最新表述,也是对“一个中国”原则理解和认识的最新成果。可以预见,“两岸一国”将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成为大陆制定对台政策的指针。
综合上述政策回顾,大陆对台湾地区及台湾当局的定位,从政策面上可以表述如下:大陆视台湾为中国(但不一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区(有时为省),承认台湾当局在台湾地区有效管辖,但仍然通过否定台湾地区现行“宪法”的“正当性”,在根本上否定台湾当局的“合法性”。因此,大陆在现阶段对台湾当局持不明示承认、不直接接触的态度。
2.台湾的描述
台湾当局对大陆的政治定位,也可以在地理区域和公权力机关两个层次上讨论:在对地理区域的政治定位上,台湾当局对大陆先后采取了“沦陷区”、“匪占区”、“大陆地区”、“对等实体”和“中国”等定位模式;而在对公权力机关的定位上,台湾当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先后采取了“叛乱团体”、“对等政府”和“中国政府”等定位模式。
1987年前,台湾当局将地理上的大陆定位为“沦陷区”、“匪占区”,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定位为“叛乱团体”,名义上对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全中国”实行所谓“动员戡乱”。1949年,国民党当局退据台湾后,在蒋介石和蒋经国的主导下,从未放弃国家统一的目标。1979年前,国民党当局主张“反攻大陆”,通过武力和政治的手段,颠覆大陆的人民政权,实现所谓“反共复国”。在“反攻大陆”和“反共复国”等政策指导下,大陆被视为是“沦陷区”、“匪占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被视为“叛乱团体”,制定于大陆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下简称“临时条款”)亦仍然在台湾生效。1979年后,蒋经国逐渐改变“反攻大陆”的政策,并提出“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主张替代之。1982年6月10日,时任台湾当局“行政院长”的孙运璇在一次研讨会上,首次未用“匪区”指代大陆,也未用“共匪”指代中国共产党,表明了台湾当局在对大陆政治定位上有所松动。但是,直到1987年,台湾当局没有改变“三不政策”,而巨对大陆释出的善意大加攻击,认为大陆的“一国两制”是试图将“中华民国地方化”,“中共所有建议均置中华民国政府于地方政府的不平等地位”。
1987年后,台湾当局解除戒严、开放探亲,标志着台湾当局改变视大陆为“沦陷区”、“匪占区”,开始采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叛乱团体”的定位模式。1989年后,台湾当局提出“一国两府”、“一国两区”和“一国两体”等概念,改变对大陆不承认的态度。“一国两府”、“一国两区”和“一国两体”中的“一国”是指“中国”,其含义在1994年前指“中华民国”,在1994年后按台湾当局发布的“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是指“历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缘上的中国”,“两区”是指“大陆地区”和“自由地区”(“台湾地区”),“两府”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两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是两个“对等”的实体。“一国两区”、“一国两府”、“一国两体”的核心思想是“两岸对等”,其意在通过“两岸对等”的建构,防止台湾被大陆“地方化”、“矮化”。1991年2月,台湾当局“国统会”颁布“国家统一纲领”,提出“大陆与台湾均是中国的领土”、两岸“在互惠中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等主张,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上述对大陆的政治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