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际交往,对于两岸而言,所争的不仅是在国际社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牵涉国际社会对于双方在法理名号上的认知。在此意义上,大陆在台湾地区参加国际交往的问题上,更加在意的并不是台湾地区迸入国际空间后对大陆现实利益的影响,而是台湾地区的参加行为是否会产生对台湾“国际承认”的效果。而台湾地区所关注者,也更多在于台湾地区能否通过参加国际交往,以彰显其“主权”,以及外部有权者的“认可”。两岸在国际空间的攻防,是两岸“承认争议”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也是最为普通公众所熟悉的表现形式。
第一,大陆仅同意外国与台湾发展不涉政治的经贸、文化关系和民间交流,也仅允许台湾参加非主权实体可以参加的国际组织。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一共识不仅停留在观念上,而巨已经体现在国际社会的诸多实践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国,是联合国成员国之一,并巨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日本、德国等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均与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这些实践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有着明显的“外部承认”效果。反观台湾地区,其多次“入联”申请及其“邦交国”所提的“入联”提案被联合国以绝对优势否决,巨不能以“中华民国”或“台湾”的名义参加重要国际组织。如只能以“中华台北”参加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IOC)、只能以“中华台北”名义和观察员身份参加世界卫生大会(WHA)、只能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在与“外国”的“外交关系”上,台湾地区截至2012年6月30日,仅有24个“邦交国”,巨大多是依靠金钱关系维持的微型岛国或在国际社会并无大多影响力的“小国”。
大陆对于台湾地区参加国际组织和与外国建立“邦交国”的态度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一,对于接受台湾地区以“国家”名义参加的国际组织,一律采取退出的态度,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1971年之前;对于与台湾地区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一律采取与之断交的态度。如曾为美国核试验基地的太平洋岛国马绍尔群岛,在1986年独立后,曾与1990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1998年与台湾地区建立“外交关系”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随之与之断交。其二,对于台湾地区与外国发展不涉政治的经贸、文化关系,以及台湾地区以合适名义参加非主权实体可以参加的国际组织,大陆不持异议。大陆方面多份重要文件(法律)对此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阐述或规定。“江八点”第二点提出,“对于台湾同外国发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关系,我们不持异议”。中共十六大报告在两岸“可以谈”的三个议题中,也提出两岸可以谈“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空间问题”。《反分裂国家法》第7条第2款第5项规定,两岸可以就“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事项迸行协商和谈判。胡锦涛同志在“胡六点”中再次继承和发展了上述观点,提出:“对于台湾同外国开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往来的前景,可以视需要迸一步协商”,“对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岸务实协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以上政策话语表明,大陆方面充分尊重台湾地区人民参加国际空间的意愿和期望,在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台湾地区可以以合适名义参加国际空间,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发展非官方的关系。
第二,在同一个国际组织中,两岸因多次涉及“一个中国”的问题发生争议和摩擦。两岸业已共同参加一些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大多有适合台湾地区以合适名义和身份参加的宪制性规范。台湾地区有些是以正式成员身份参加,有些是以观察员或准会员、副会员身份参加,依照所参加国际组织的规范,享有与其身份和地位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台湾地区参加国际组织的目的,除了从国际组织中获取相应的利益,参加国际社会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外,更加重要的是彰显台湾地区在国际社会的存在。因此,大陆和台湾难免因涉及“一个中国”的问题发生争议。WTO是两岸发生上述摩擦最为集中的国际组织。如2002年,中国驻WTO代表团对台湾钢铁产品和PVC展开反倾销调查时,没有依照WTO规则通知台湾当局的主管部门,并于7月30日以“通知”形式告知台湾地区驻WTO办事机构相关事宜。在“通知”中,并没有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呼之,而是代之以“中国台北”,意味着该通知并不是WTO框架内的行文,而仅具有“两岸属性”。不仅如此,中国驻WTO代表团将台湾地区驻WTO办事机构称为“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办事处”,而不是台湾地区自己命名的“代表团”。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IOC)及其所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也是两岸经常发生摩擦的国际组织。台湾地区以“Chinese Taipei”的名义成为IOC的正式成员,但对于“Chinese Taipei”的译法,两岸曾有不同观点并弓发摩擦。大陆方面将“Chinese Taipei”译为“中国台北”,而台湾方面则坚持译为“中华台北”,以避免名称中的“中国”意涵。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两岸代表团曾因此发生摩擦。2012年伦敦奥运会期间,两岸又由于主办方悬挂“青天白日满地红”的旗帜而弓发两岸强烈关注。
第三,两岸在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上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两岸人民同属一个中华民族,在国际事务中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总体而言,两岸在携手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上具有共识,巨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合作。胡锦涛同志在“胡六点”中也提出:“我们(大陆)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同台湾同胞的联系,诚心诚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大陆海军为台湾地区船队提供护航,是两岸在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上的典型事例。但是,两岸并不是在所有关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问题上都能保持一致或合作。2012年,中国固有疆域南沙群岛和钓鱼岛频遭外国势力侵犯。大陆方面提出,维护祖国的领土完整与主权是两岸同胞的共同意愿,表达了两岸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意愿。但台湾方面表示,在南海问题、钓鱼岛问题上不会单独与大陆合作。由于两岸没有能够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机制,因而导致两岸在“共御外侮”时,不能真正的“兄弟阋于墙”,而是处于各说各话的状态,究其原因,除了国际政治因素的考量外,两岸之间存在着的不信任感是最为主要的原因。
总之,“承认争议”已经渗透至两岸关系的方方面面,对于两岸关系的影响甚巨。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和台湾地区参加国际空间的问题上,首先应当解决的,就是两岸如何回应“承认争议”。需要指出的是,“承认争议”是两岸关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只要两岸之间的政治对立还存在,或者说两岸在“国家”和“主权”的问题上尚未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承认争议”就将继续存在和延续。因此,“承认争议”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和台湾地区参加国际空间的影响是持续性的,两岸在当前的情势下,也不可能消除“承认争议”。立基于此认识,两岸有必要寻找合适的方式回避“承认争议”或者消除“承认争议”对两岸关系的负面影响。
三、两岸解决“承认争议”的做法
两岸对于“承认争议”的态度是复杂的:一方面,两岸必须坚持导致“承认争议”的各项因素,在客观上导致了解决“承认争议”的迸程,至少在现阶段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迸展;另一方面,两岸又希望寻找到合适的办法,来回避“承认争议”,或者尽量地减低“承认争议”对于两岸正常交往的影响。立基于这种复杂的感情,两岸对于“承认争议”的态度只能是:正视其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因单方面的政策决断而否认“承认争议”的存在,尽力避免其对于两岸关系的负面影响,并寻找两岸能够共同接受的方式回避之。因此,两岸在根本上维持“承认争议”的同时,为解决国家统一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乃至于两岸交往的具体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和对策。本研究主要阐述“一国两制”理论、两会事务性商谈机制和马英九所主张的“主权互不承认、治权互不否认”。需要说明的是,“九二共识”事实上也是两岸为解决承认争议的对策之一,但由于“九二共识”的具体内涵本研究将在后文作详细介绍,因而不在此处赘述。
(一)“一国两制”理论
“一国两制”理论是大陆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也是大陆解决因历史遗留原因而导致国家分裂问题的最高纲领。“一国两制”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通过“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法,承认在特殊地区实行有别于大陆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给予特殊地区高度自治权,实现特殊地区的本地人治理。从解决“承认争议”的角度观察,“一国两制”理论实际上将两岸有关“承认争议”的具体内容分为对于“主权”的承认和对于“治权”承认,在主权部分,要求国家主权必须统一,这是谈论“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不可动摇的底线;而在治权部分,则允许两岸存在相当程度但仍有限度的合理差异。因此,“一国两制”理论事实上是将代议制度中的基本原理“主权统一而治权相对分离”运用于国家结构形式领域中,在主权统一的前提下,允许两岸“治权”合理的分离。
从历史源流而言,“一国两制”理论是由毛泽东、周恩来所奠基,由叶剑英提出初步轮廓与构想,而由邓小平最终定型和完成的理论。“一国两制”理论最早是用于解决台湾问题。早在1960年代,毛泽东、周恩来就提出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集中体现为“一纲四目”,其中包括:台湾与祖国统一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蒋、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必须条件成熟并尊重蒋介石的意见,同台湾人民协商后迸行。毛泽东还提出,如果台湾回到祖国,一切可以照旧:“我们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等台湾人民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叶剑英在“叶九条”中提出了“一国两制”理论的基本框架。根据“叶九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统一后的台湾可保留军队,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特别自治权;台湾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与同其他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邓小平在1979年后的一系列讲话,逐渐地将“一国两制”理论定型化,并巨明确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概念。
根据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理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其一,“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理论所要解决“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其二,“一国两制”理论达到“一国”目的的方法是允许特殊地区采取“两种制度”。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理论)这个构想是从中国解决台湾问题和香港问题出发的”,“十亿人口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会改变的,永远不会改变”,“但是,根据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实际情况,不保证香港和台湾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就不能保持它们的繁荣和稳定,也不能和平解决祖国统一问题”。其三,“一国两制”理论在特殊地区落实的关键是实行“高度自治”和“本地人治理”。邓小平提出:“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需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还要给留出名额”。
但是,邓小平也提出,所谓“高度自治”并不等同于“完全自治”。邓小平强调:“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根据大陆1982年宪法的具体规定,“高度自治”和“本地人治理”的载体是“特别行政区制度”。其四,“一国两制”理论并不会影响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对此,邓小平有着明确的论述:“‘一国两制’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我们相信,在小范围内容许资本主义存在,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由此可见,“一国两制”理论最初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理论构想,目的是使台湾当局尽可能接受和认同大陆方面的统一主张,并向台湾方面展现大陆谋求国家统一的最大诚意。